intense care snail:[资讯]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18条财政扶持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55:07
  • [资讯]余杭区电子商务发展18条财政扶持政策
    2010-11-02
  •   近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推进余杭区电子商务集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试行)》(余政办【2010】232号),打造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集聚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加快余杭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区域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这项财政扶持政策重点包括鼓励引进和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人才、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等3大方面、18条举措,其扶持力度之巨大、涵盖范围之广泛、社会影响之深远,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屈指可数的。

      鼓励引进和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1、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余杭区的,区财政给予50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余杭区的,区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2、对新引进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的3%给予一次性资助。对租赁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年租金(须经核定)的3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讫日期,有效期为三年。

      3、以前采用C2C交易模式的商户(俗称“网上开店”),另行在余杭区注册新设立为电子商务企业并按章在余杭区纳税的,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6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发展。

      4、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列入区级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计划的电子商务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建费用)的10%给予资助。

      5、注册在余杭区的工业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含市级资助);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并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含市级资助),对在分离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减免。

      6、对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

      7、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另可按照《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余杭创业的若干意见》、《余杭区出国留学人员在余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等政策执行。

      8、大学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另可按照《杭州市余杭区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应用人才

      9、对由区政府及职能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求与方向的电子商务技能研讨班或讲座,所需经费(不含参训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区财政专项安排。

      10、对电子商务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有关专业技术(技能)培训(不包括学历与学位教育)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培训费的50%给予补助。对电子商务企业委托区内职业技术学校定向培训员工(含学历教育)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培训费的25%给予补助。

      11、积极落实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将电子商务人才作为紧缺急需人才,在创业、子女就学就医、安家落户补助、住房等方面按照我区相关人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在区政府认定的电子商务发展特定区域内,由镇乡(街道)、开发区统一向业主(或农户)租赁后出租给电子商务企业的人才用房,租金的差价部分由区财政承担60%。

      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

      12、积极鼓励盘活存量资源用于发展电子商务,对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资源兴办电子商务楼宇经济,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园区,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确认并报区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其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在鼓励发展阶段,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

      13、已成功转型为电子商务楼宇的工业厂房,临时改变用途功能期满5年后,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报区政府批准,年限可适当延长。

      14、区政府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块所属镇乡(街道)、开发区利用标准厂房、商务楼宇统一进行租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对标准厂房和商务楼宇进行提升改造的,按其提升改造工程投入的10 %给予财政资助(改造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期须在5年以上)。

      15、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竞争、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及关键共性技术开发、软件服务、测试等各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营造产业发展集聚环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每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的,每满一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第二、三年减半奖励,吸纳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6、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17、对发展电子商务涉及的物流快递业企业,凡注册与经营场所在电子商务集聚区的,经审核,按年租金的的30%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以租赁合同签订之日为起讫日期,有效期为三年。其他与电子商务企业相配套的物流企业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余杭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余政办〔2009〕307号)执行。

      18、此外,上述各类奖励(资助、补助)的兑现,视企业实现的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兑现,具体为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余杭区的,迁入第一、二年,区财政最高给予迁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自迁入起第三至五年,区财政最高给予迁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4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余杭区或在余杭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的,迁入和设立第一、二年,区财政最高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第三至第五年,区财政最高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5%,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