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它吧小提琴谱:科学构建农村法治化之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2:14:33

科学构建农村法治化之路

发布时间:2012-02-09

 

 

 

  在农村基层社会里,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关键不在于如何以法律规定的标准建立机制本身,而在于改变法律文化培育方式,使村民能够变“被动接受”为“主动索取”,积极地接近法律、运用法律

 

   梁平 陈焘

 

  制度建构的终极意义在于服务于社会发展,我国农村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亦是如此。然而,在当前我国持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发端于城市社会的现代法治,与传统的“乡土性”农村基层社会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隔阂,甚至在一定意义上,“乡土中国”式的农村基层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无法滋生、接纳和包容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治。这种内在的冲突,要求我们对于农村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需要立足于转型期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现状,尽快实现农村法治的本土化。基于此,“送法下乡”以便民众能够更好地接近法律、了解法律知识和培育法律意识,成为解决农村基层社会法律资源稀缺问题的重要方式。

 

农村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现状

 

  从农村基层居民接触法律资源的基本方式来看,对其具有直接意义的主要有三种:一是普法宣传教育,具体包括举办法律讲座、发放法律资料、进行法律咨询等活动;二是通过民间调解、人民调解以及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乡镇政府等行政调解进行解决纠纷时,调解人为了更好地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地搜集并向当事人介绍现行的法律规定,使其站在法律的高度明晰是非;三是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使其切实地感受到法律程序的具体运行过程以及了解针对特定纠纷的实体性法律规范。从理论上讲,上述三种方式不失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城市居民法律素养的基本举措,这种预想,对于农村基层居民而言,可能并不乐观。

 

  首先,就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而言,无论是举办法律讲座还是发放法律资料,目前主要侧重于向人们宣传抽象的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条文要么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要么因其高度的抽象性而无法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相对正常或某一群体能够包容的社会秩序中,法律的使用率是比较低的,只有发生纠纷或涉及切身利益时,人们才有可能转变原有的“局外人”角色,然后寻求包括法律在内的资源以实现权利救济。因此,对于从事辛苦劳作的农村基层居民来说,他们不会花费很大精力以一名“学习者”的身份去聆听、研读那些“事不关己”的法律规定。

 

  其次,农村基层社会的确具有注重调解的传统,人们也热衷于运用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调解机制解决纠纷,但这些调解机制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其功能的发挥。除了调解机构不完善、调解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这些老生常谈但确实存在的问题外,从弘扬现代法治理念、提高农村基层居民法律素养的角度来看,这些调解机制难以担负此重任。

 

  最后,诉讼机制与农村基层居民之间存在着一定“距离”,使其要么远离农村基层居民的视野,要么导致“秋菊的迷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是受传统的斥讼、厌讼文化的影响,以及诉讼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造成难以修复的伤害,使得当事人与诉讼机制之间保持着较为强烈的“心理距离”;二是从空间距离来看,很多居民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较远,他们难以承受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的时间、精力及经济成本;三是现代对抗制诉讼模式及证据制度的运用,在农村基层居民的眼里,客观事实和他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让位于法庭技巧,这远远地超出了他们内心的善意所能承受的极限。

 

探索契合农村基层社会现状的纠纷解决机制

 

  由此可见,对于农村基层社会而言,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最重要的或许不单单是纠纷解决机制的自足性建设,而是如何让基层村民能够更好地接近法律、更便捷地接近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讲,以“看得见”的方式向农村输送法律资源,自然构成了农村基层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作为河北省软科学规划项目——河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笔者认为探索契合农村基层社会现状的纠纷解决机制,至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尽管正式法律制度与农村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某些冲突,但法治化是化解农村基层纠纷的必然趋势;二是向农村基层居民普及法律知识,应当充分地考虑到他们自身的特点,尽可能地做到法制教育的直观性和可接近性;三是农村基层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本身意味着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从根本上讲,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法治化,应当充分运用乡村资源,建立起一种培育乡村法治文化的长效机制。

 

  满足农村基层居民的法律需求,我们必须结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改进输送法律资源的方式。具体来说,以下几种做法可供借鉴:一是利用农村公共资源。向村民播放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农村集市、村庄商店等是村民经常聚集的地方,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司法所可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定期选编一些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供村民学习和交流;三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有计划地开展巡回审判或巡回调解,通过村民旁听,这不仅可以借助于地缘优势促成纠纷的化解,而且能够起到较好的法治教育作用。

 

  总之,在农村基层社会里,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关键不在于如何以法律规定的标准建立机制本身,而在于改变法律文化培育方式,使村民能够变“被动接受”为“主动索取”,积极地接近法律、运用法律。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更充分地考虑到农村居民的直觉体验性,采取“看得见”的方式深化他们对法治的认识。只有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农村法治化之路将不再遥远。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