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志龙演唱会跪下:如何建设法治政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4:13:13

“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对法律负责”,

         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中国前不久颁布了加强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对法治政府的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这—意贝可看作是对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个深化和落实。后者提出了10年——即到2014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如今距离这—目标时间已经过半,从最近发生的两起事件———宁夏吴忠市跨区抓捕王鹏以及铁道部火车退票新规——引起的舆沦炮轰来看,要在中国建设法治政府何期艮难。

     11月23日,吴忠市出动警力,将邻省甘肃省图书馆的职员抓捕,理由是王举报同学在公务员考试作弊的行为涉嫌诽谤。其实,这不过是近年多起跨区抓捕事件的最新一起。12月铁道部将重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两文件公布实施。新规将原规定中的普通列车火车票退票、改签可在开车后两小时内办理改为须在开车前力理,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开车前没有办理,车票将作废。

     两起事件虽然一为地方政府所为,一为中央部委所为,但性质是一样的,即都是在滥用政府的权力和法律。中国搞了这么多年的法治建设,之所以进展不大,甚至在某个时候或某个问题上还有回潮,与我们错误地理解法治政府的含义及未能正确处理法治精神与中国本土法治资源有关。

     从法治的基本含义来看,是以法治理,法是社会生活中处理问题的最高原则。因此,顾名思义,法治政府,也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府,即“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对法律负责”,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由此所决定,法治政府强调公民权利本位、政府责任本位,提倡“公民自治”,尊重个人自由,进行“权力制约”,因而,它也是人民民主的政府,做到这些,就能够实现有效治理。

     不过,上述含义不能完全概括中国语境下的法目前的问题是,我们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对社会的治理上,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只要政府或者官员个人需要,就是公共利益;只要事情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一些地方政府就可以胡来,这在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治政府的全部特点。与西方先有法治社会,后有法治政府不同,中国是先提出并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以法治政府来带动法治社会。因而,如果说西方的法治道路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那么,中国的法治道路,大体属于“政府推进型”或“政党推进型”。可将此称为中国法治道路的特殊性,它大体体现为两个方面,即特定的社会生活背景和特定的政治法律背景。前者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大环境或‘土壤”,后者则是直接的推动和关键因素。这样来看,中国的“法治政府”还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下,适应本土法治资源的政府。

     因此,在中国建设法治政府,需要考虑本土资源、本土文化特别是政治文化,即所谓法治的中国化,但这势必会与法治精神发生矛盾甚至冲突。众所周知,中国的政治文化突出的是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一向强调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为了集体利益和荣誉,可以牺牲也应该牺牲个人利益。也就是说,集体至上是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此种文化和价值导向在中国的法律体系里得到了安排。如宪法中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城市拆迁条例的“公共利益”等规定,就是立法中的集体主义的表现。显然,这与法治政府所倡导的“公民自治”,尊重个人自由是有矛盾的。如何看待并克服这个矛盾?传统的做法是先集体后个人,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然而,现代的立法精神,则一般是先保障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再保障集体利益。所以,当“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遭遇到个人利益、个人自由时,我认为,我们还是应该向现代文明、现代立法精神看齐,个人权利应该优先。原因很简单,个人的自由和权益是天赋之权利,是不能被集体利益剥夺的;换言之,在人的基本权益力·面,传统价值和本土色彩还是少点为好。

     之所以要强调这—点,更主要的还在于现实中制定的法律,对刁:公共利益、公有财产的界定都比较模糊,在西方,法律在涉及到公共利益时,一般都用列举法明确列出来,即使宪法也不例外。但中国的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则很含糊,笼统,由此导致法律在实施时,都要相关部门制定一个实施细则,从而为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打开了方便之门。我们看到,真正在巾国发挥治理作用的,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而是对法律的再解释,即实施细则,或者干脆是各部门制定的内部条例、规则和红头文件之类的行政法规,它们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依据,而正式法律则被束之高阁,原因就在于,其赋予了各级官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复杂,需要赋予政府和官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管理有一定的弹性,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使社会不得显失公平为前提,否则,就会滥用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官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小心谨慎,做到既自由裁量又有度,也就是在合法的同时要合理。所以,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政,抛开国家的明文法律胡来,如果这样,就不是自由裁量,而是违法了。

    目前的问题是,我们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对社会的治理上,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只要政府或者官员个人需要,就是公共利益;只要事情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一些地方政府就司‘以胡来,这在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中表现得司瑺明显。比如,开发商看中了哪块地,他去运作政庇政府说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得收购,本来按市场价刁玩一亩,但政府可能出三千元一亩,强行收购,然后转手以十万元一亩卖给市场。这种事隋很多,由此引起暴力拆迁和农民的反抗。

  那是不是说,个人权益优先就可置公共利益不顾?当然也不是。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确实需要个人让渡其权益时,必须让渡,否则,这个社会就没有公共建设。但前提是政垧政府:需要有合理补偿。这个补偿至少是不能低于市场价。所以,一个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具体的列举,一个对让渡的私人利益进行合理补偿,做到了这两者,相信能够比较稳妥地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另—方面,要限制官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严格依法行政,也涉及到所依之“法”为何法的问题。如上所述,如果政府行政依据的都是各部门制定的内部之“法”,而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那么,这样的依“法”行政就必然把部门和行业利益放在第一位,政府及其官员以及与政府有关系的群体的利益会得到“法律”的最大保护,普通群众的利益则会被忽略,甚至遭到损害,就像铁道部刚修订的退票新规一样,维护的是铁路利益而不是普通旅客的权益。

    有鉴于此,依法行政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政府尤其是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可以把它放宽到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各级部门制定的各种内部规定,不得作为执法依据,这是底线,不得突破。

    除了要妥善处理法治政府的本土特色与法治精神的关系外,中国“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其他许多问题,如政府法制建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程序不够规范,执法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立法化倾向明显;包括民间在内,社会普遍的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等。

    一定程度上,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要使官员不敢乱用权,他一乱用权,就要受到法制的制裁和惩罚,所以,归根到底,法治政府是要监督和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过大权力。要迫使官员不敢弄权,不便弄权,从目前来说,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改革政府,特别是大力削减政府职责。如果政府权力无边,职责太多,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肯定会导致政府重管理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其次,权力行使必须公开。也就是说,只有把政府的决策、立法、行政和执法过程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使政府的行为不损及百姓利益;第三,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最后,还须有严格的问责。问责是督促和约束官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最后手段。我国在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方面,还很不完善,应该将立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政治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公民个人或组织的监督与审判机关的司法审查整合在一块,共同构成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