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颂双手钢琴五线谱:广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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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平县纪委 广平县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0年9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管理,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纪委常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特制订本规定。
一、工作报告制度
1、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报告:
(1)纪工委、监察分局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2)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3)所辖管部门请示的重要问题的答复。
(4)所辖管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5)本单位及其所辖管部门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和处理情况。
(6)纪工委、监察分局收到辖管单位党政班子、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及对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
(7)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8)其他单位要求协商办理的重要事项。
(9)纪工委、监察分局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
(10)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11)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2、报告形式:工作报告采取口头汇报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1)口头汇报,突发事件及紧急事宜等由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分局局长迅速向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口头专题汇报。
(2)书面报告。日常性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重项工作和专项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3、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对报告的事项批示后,纪工委、监察分局要认真办理落实,并及时进行反馈。
二、信访登记和受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群众来访工作。
2、受理登记范围:反映纪工委所辖党组织、党员的控告、申诉。
3、接待登记责任人:对属受理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由在岗的纪工委副书记或纪工委工作人员于当日接待登记;纪工委副书记不在岗或纪工委书记认为必要的由纪工委书记直接接待和登记。
4、报送及审批时限:对属受理范围内的来信来访和电话反映的情况,属危急和重大的,登记后立即报纪工委书记,并及时报县纪委主管书记;属一般的,一个工作日内报纪工委书记。纪工委书记接到群众反映的情况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置意见。
5、属受理范围并经县委局主要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以及有明确通讯地址和署实名的,要反馈受理情况。
6、对不属受理范围的群众来访及电话,由首问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说明受理的机关;若是来信则由纪工委按规定登记后转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7、属受理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按县委局领导或纪工委书记的批示及其相关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
三、案件查办制度
1、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查办县直机关和乡镇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2、初核要做到“六个必须”:
(1)必须有违纪线索;
(2)对象必须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管辖的基层党组织及其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
(3)必须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并经县委局主管领导批准,或有上级交办初查的书面手续;
(4)必须是2名以上纪检工作人员的初核组进行初核;
(5)初核完成后,初核小组必须在初核时限内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签名交县纪委、监察局;
(6)纪工委、监察分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分情况作出处理:反映问题失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报请县纪委主要领导予以立案。
3、立案要做到“两个必须”:
(1)对象必须是纪工委管辖的,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正科级以下的党员。
(2)必须由纪工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由县纪委批准后立案。
4、调查要做到“十个必须”:
(1)纪工委必须组织二名以上纪检工作人员成立调查组。
(2)调查组必须熟悉案情,了解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请其对办案工作予以支持,加强对有关人员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成员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3)调查组必须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4)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向县纪委建议采取停职检查措施,但必须由相应机关作出停职决定。
(5)调查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调查取证。
(6)调查组必须对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的鉴别,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7)调查组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研究认定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并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交由其在该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在该材料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出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8)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交县纪委。
(9)调查中发现诬告、出伪证以及打击报复等妨碍案件检查的严重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的,报县纪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调查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查结,即三个月内,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报经县纪委按规定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5、移送审理:
(1)必须经委局主管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室。
(2)送审理室材料必须齐备并办理移交手续。
(3)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必须向审理人员说明情况,确需补报材料时组织人员补充调查。
四、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不得将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向被检举、控告的党组织和个人及其有关联的党组织和个人泄露,不准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5、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五、考勤制度
为加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保
证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批准权限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上下班。因故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其批准权限为:
1、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请假(含病假、事假、休假,下同),由纪委书记或监察局长批准;
2、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者,由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批准;超过1天者,由县纪委书记或监察局长批准;
(二)违反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2、逾假者,需尽快向领导说明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对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参考公务员条例的有关内容,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利用事、病假违反有关规定谋取私利或有违纪违法行为者,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4、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因管理不严,致使本委局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