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多芬爱情:在土增清算中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55:50

咨询的问题:

    在土增清算中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额。”

    请问,合并计算增值额是在各自算出增值额后再并在一起找应用税率,算税额吗?如果普通住宅增值额为负数,非普通住宅增值额为正数,是要抵减负数后算增值额吗?如果普通住宅增值额在20%以内,按规定免交税,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在20%,以上,合并在一起后可能都达到了20%,那么连普通住宅一起缴税吗? 谢谢

答复如下: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中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非普通住宅的,可以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额。亦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项目清算时所涉及的具体事宜请咨询企业注册地地税机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额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