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蜂飞舞的中文钢琴谱:企业所得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税前扣除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1:50:49

企业所得税纳税咨询热点问题(税前扣除类)

  一、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怎么处理?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它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文的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四、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未签订互保合同,由于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致使企业形成损失的可否税前列支?

  答: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五、借款损失能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因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款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逾期无法收回的,不得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七、企业通过妇联捐赠,企业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是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未列入《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布的69户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因此纳税人通过妇联的捐赠不可以税前扣除。

  八、新企业所得税法如何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原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职工福利经费的时候,应按实际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再提取。请认真区分新旧《企业所得税得税法》对福利费的规定。

  九、员工报销的个人的医药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如何掌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决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十一、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十二、公司返聘已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这部分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十三、问: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所以,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四、临时工工资能否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享受各项退休、医疗等福利制度,其所发生的劳务报酬,不能做为企业的三项经费税前扣除基数。

  十五、请问企业员工特殊岗位的津贴是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还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员工特殊岗位的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列支。

  十六、我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但是计提了工会经费,以作为日常活动开支,是否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是否只有成立了工会组织并向工委缴纳会费才能税前扣除?什么样的工会组织才能开具拨缴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要求:一是按《工会法》规定提取,并上交。二是需取得工会部门的“收据”。三是只有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实际拨缴的部分进行扣除。(即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扣除)。如果没有成立工会组织,即使计提了工会经费并作为日常活动开支,也不能按照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十七、“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这个有扣除标准吗?怎么界定为不合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指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首先,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其次,必须是合理的支出。再次,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本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十八、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除金融、保险等少数行业正在考虑外,其他行业暂不给予计提坏账准备。

  十九、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必须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做为当期费用扣除。

  二十、哪些财产损失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列举了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八种情形:(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帐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凡属上述八种情形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二十一、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为稳定商业合作关系向供应商提供了资金。现在这笔资金已经无法收回,我公司几经催讨无果,这笔坏账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二、本企业一辆运输车辆因事故报废,应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报送哪些材料?

  答: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企业在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需提供下列依据:(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二十三、企业2008年发生的存货损失,可否在2009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二十四、我公司一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期满,不再继续使用,内部作报废处理。请问该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所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期满而正常报废的净残值损失,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可以自行计算扣除。

  二十五、交通事故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事故赔偿金如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可以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扣除保险和应收责任人赔偿金额后,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六、企业长期挂账的应收、预付帐款能否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之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以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七、我单位一笔应收款已无法收到,对方已停产。如何报批坏帐损失,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上述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你单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请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上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二十八、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十九、研发部门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中列举的可加计扣除项目不包括差旅费,故对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不可加计扣除。

  三十、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十一、我单位是跨省分支机构,研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申请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时,是需要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还是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中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为便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业务管理,对在我省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同时向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时间和资料按照豫国税函〔2009〕141号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2009年某企业对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摊销,2010年可以补提去年的摊销额吗?同时在汇算清缴中,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据此,你公司2009年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不能在2010年扣除。

  三十三、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三十四、国外母公司给中国境内子公司定期提供一些行业状况、发展动态等商业信息,这部分服务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的,子公司应按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十五、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否要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才能税前列支?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三十六、音像制品销售不出,超过三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三十七 、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三十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请问,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三十九、政府性基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三)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四十、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十一、请问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十二、我公司总经理出国考察期间取得国外的票据,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四十三、按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而银行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此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十四、企业员工私人汽车无偿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四十五、企业帐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问企业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如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股东),其实质为企业对个人实物性质的分配,不论所有者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也不论企业是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其提取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四十六、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否指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予以纳税调整。

  四十七、我公司于2009年5月成立,主营业务收入为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本年无法扣除,是否可待下一经营年度扣除?

  答:一、你公司2009年5月至12月份期间,主营业务收入为零,可视为开办期间。            

  二、开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在当年扣除,应在经营年度一同并计扣除。

  四十八、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均要以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为限额。当年销售收入是否包括其他业务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因此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在内。

  四十九、我单位是饮料制造单位,听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有变动,具体如何?

  答:根据财税【2009】7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十、1、清算期间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否需要申批?2、清算期间发生的罚款、滞纳金能不能扣除,还有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清算期间的其他扣除项目是否都是按正常经营期间所得税的扣除办法处理,还是有专门规定?

  答:1、坏帐损失需要审批。 2、清算期间发生的罚款、滞纳金不能扣除,其他扣除项目都按正常经营期间所得税的扣除办法处理,但清算期间没有销售收入,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

  五十一、我企业处于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答: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扣除比例。

  五十二、单位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五十三、企业买黄金饰品送给客户,能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的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一般应该满足: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正常和必要的;2、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3、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时间地点、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因此,如果企业购买饰品赠送客户符合上述要求的,则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并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列支。

  五十四、企业与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如何确认税前扣除的水电费用?

  答: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第14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五十五、母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请问子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上述子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不符合法规规定,要做纳税调整处理。折旧年限可按剩余年限计算。

  五十六、我公司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并将其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了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请问计算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应归属于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计算转让所得时是不能扣除应归属于你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的。 

  五十七、我单位被法院判决需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请问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五十八、企业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五十九、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六十、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AB两个项目建设(A项目200万,B项目300万),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A项目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11月和12月A项目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是计入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六十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六十二、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成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企业对受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劳务派遣接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六十三、我公司为完成上级的利润指标,将部分应付利息转出,打算在次年列支,请问是否允许?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不管是否发生了款项的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六十四、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六十五、汇算清缴时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要进行纳税调整。

  六十六、《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请问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六十七、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六十八、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六十九、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七十、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财务管理规范,而不属于税收规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七十一、我们是一家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答: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七十二、国内航程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纸质的),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七十三、某制药工厂年底进行存货盘点时发现部分药品变质。企业要进行存货损失确认审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七十四、企业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发生的改建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七十五、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七十六、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十七、企业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报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七十八、企业拨缴工会经费应取得何种凭据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十九、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十、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资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

  八十一、期货交易亏损造成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期货交易为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符合上述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

  八十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八十三、企业为员工交纳本应由员工本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属于个人支出行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十四、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八十五、纳税人按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1号)规定:纳税人按省及省级以上的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十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也符合上述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八十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超标是否允许企业税前扣除?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既涉及企业所得税也关系到个人所得税。首先,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两个标准:一是基数。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二是缴纳比例。计税工资的10%--12%。再次,从个人所得税来看。也是两个标准:一是基数。不超过本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缴纳比例。计税工资的10%--12%。

  八十八、请问因质量问题向购货方支付的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

  八十九、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时常代收派遣人员的工资及保险公积金,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代收的工资及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即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收到的资金属于何种劳务收入,应确认多少款项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基数。

  九十、我公司直接投资于其它企业(均为居民企业)取得投资收益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否扣除?

  答:贵公司该笔收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贵公司这笔费用可以扣除。

    九十一、我单位食堂从市场个人处购买的肉菜蛋等食品,无法取得发票,此部分是否可以自制凭证计入福利费?

  答: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有以下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纳税人对于发生的各项应取得发票的支出,应确保取得正式发票作为列支凭证,你公司食堂购菜等没有发票的情况,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九十二、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