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份工作太难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加上具体规范条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0:18:3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部分)
一、总则
(一) 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 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 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 本要点所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 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 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列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 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 节能设计: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中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 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他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类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层做法、防渗漏措施。
(6) 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 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 室内外装修做法。
(9) 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排风口的布置。
(10) 其他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1) 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产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 平、立、剖面图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 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 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
(3。0。5 不同地区采暖住宅建筑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不应超过本标准附录A附表A规定的数值。)
(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条(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
(JGJ37-87 第4。7。1条 一般规定
建筑物内的公共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二、各类建筑卫生设备设置的数量应符合单项建设计规范的规定。当采用非单件设备时,小便槽按每位0.60m长度计作一件,盥洗槽按每位0.70m长度计作一件。
三、上述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直接自然通风,严寒及寒冷地区并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五、楼地面、墙面(或墙裙)、小便槽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料;
六、楼地面标高应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浴室和盥洗室地面尚应防滑;
七、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八、厕所应设洗手盆,并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九、盥洗室宜设洗脸盆和衣钩,浴室不与厕所毗邻时应设便器,浴位较多时应设集中更衣室及更衣柜。)
(3) 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50108-2001 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
(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
(GB50207 第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第4。1。4 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
第4。3。6 卷材厚度选用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 卷材厚度选用表
第5。3。4 涂膜厚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涂膜厚度选用表
第6。1。1 本节适用于防水等级为I~III级的屋面防水;不适用于设有松散材料保温层的屋面以及受较大震动或冲击的坡度大于15%的建筑屋面。)
(JGJ37-87 第4。4。2条 屋面要求
一、各类屋面(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面层均采用非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非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沥青卷材。
二、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
三、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用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四、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其空气间层应有足够的高度和无滞阻的通风进出口。
五、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用抗裂措施。
六、有强风的地区的瓦屋面和卷材屋面应采取牢固措施。
七、高度在10m以上的建筑物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人孔或外墙爬梯。
八、闷顶应设通风口,并应有通向闷顶的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
(3)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身、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第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台阶应设扶手。
中、高层设残疾人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JGJ50-2001 第5。2。条 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注: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
第7。2。4条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第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2。5。4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JGJ39-87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班以下时,也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表3。1。8 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他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距地面1.30m范围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通风系统。)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2。3。4条、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
(GBJ99-86 第2。3。4条 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3。2。1条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宜小于550mm。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度。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第4。2。11条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表7。1。1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注: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Lx.
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第7。3。2条 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二)、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应设顾客卫生间。
(JGJ48-88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存)可增加不大于15平方米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平方米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1平方米。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第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JGJ64-89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风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应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4。1条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的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第 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4。1。13条、4。1。19条、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行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JGJ100-98 第3。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1 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
3。2。1。2 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
3。2。1。3 辅助设施应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
3。2。1。4 库址内行车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1。5 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
第3。2。11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并应做消声处理。
第4。1。7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第4。1。8 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道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终点(图4。1。8)(图见规范)
第4。1。9 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采用表4。1。9的规定。
表4。1。9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4。1。13 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
表4。1。13 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
注:净高指楼地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第4。1。19 汽车库内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抗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第4。2。14 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挡水榄。)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JGJ49-88 第3。1。5条 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米,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
第3。6。5条 室内设施
一、面对主刀医生的墙面应设嵌装式观片灯。
二、病人视线范围内不应装置时钟。
三、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m.
四、宜设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装置。
五、无影灯、悬挂式供氧和吸引设施,必须牢固安全。
六、手术室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有防污染的措施。)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
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JGJ50096-1999 第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10平方米;
2、单人卧室为6平方米;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方米。
第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第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第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使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第4。5。2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筒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
第5。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平方米。
第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小门)。
(2)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区(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
(3)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4)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
(5)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6)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GBJ16-87 第5。1。2条 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注: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3。1条规定执行。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7。1。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
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燃烧体屋面不小于50cm。
当建筑物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非燃烧体时、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包括纵向防火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面,不高出屋面。
第7。1。5条 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处附近,内转角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紧靠防火门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第10。3。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2)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5)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6)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8)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9)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10)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11)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m2。
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12)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GB50045-95)第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第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窗间墙、门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裙。
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表3。0。1 建筑分类
第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第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第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的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第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第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第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第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飞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
6。3。3。2 消防电梯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使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箱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箱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第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第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产区隔开,坡道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产区隔开。
(2)第6。0。9条、第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GB50067-97 第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产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产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第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第6。0。10 两个汽车疏散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GBJ99-86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JGJ38-99 第6。2。7 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不含电梯)均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第8。1。1、8。1。2、8。1。3、8。1。4、8。1。5、8。1。7、8。1。8、8。1。9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邻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加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规定;观众厅吊顶、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GJG57-2000 第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超过800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第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2条设置水幕。
第8。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第8。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第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第8。1。7 观众厅内的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级,当采用B1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规定。
第8。1。8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8。1。9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第8。1。10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舞台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第8。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得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第8。1。12 当剧院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邻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8。2。2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2、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m以外;
3、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宜采用自动门阀,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注。)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GJG62-90 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防火分区应设有独立的、通向地面或避难层的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2个。)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门、楼梯、走道德宽度
(JGJ48-88 第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人数计算,可按每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
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
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
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2。7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2。7。1 国家法令、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3) 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采用淘汰的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时间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1) 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2) 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列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城市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第1。0。4、1。0。5条提供。
(GB50011-2001 第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第1。0。5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用相应措施。
(2) 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水位。
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1) 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2) 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 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的结果,应经分析判定确认其合理、有效后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结构构件及节点
(1) 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2) 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的构造作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1) 建筑结构类型及概括,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
(2) 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设防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设防落实。
(3) 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作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
(4) 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
(5) 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
(6)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
(7) 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1) 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2) 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监测及验算要求是否明确。
(3) 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监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是否明确。
(4) 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5) 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6) 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物的控制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规定。
(GB50011-2001 第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相同,箍筋应加密。)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1) 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2)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3) 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4) 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
(5) 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6) 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
(7) 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8) 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9) 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GB50007-2002 第8。4。10 当地基土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梁板式筏基梁的高跨比或平板式筏基板的厚跨比不小于1/6,且相邻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不超过20%时,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筏形基础的内力,可按基础反力直线分布进行计算,计算时基底反力应扣除板底自重及其上填土的自重。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筏基内力应按弹性地基梁板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对无地下室且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基础梁除满足抗震构造要求外,计算时尚应将柱根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分别乘以1.5和1.25的增大系数。
第8。4。11 按基底直线分布计算的梁板式筏基,其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跨中弯矩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尚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
第8。4。12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基,可按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分别进行内力分析。柱下板带中,柱宽及其两侧各0.5倍板厚且不大于1/4板跨的有效范围内,其钢筋配置量不应小于柱下板带钢筋数量的一半,且应能承受部分不平衡弯矩αmMunb。Munb为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αm按下式计算:
αm=1-αs
式中 α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来传递的分配系数;
αs-----按公式(8。4。7-3)计算
平板式筏基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无地下室或单层地下室平板式筏基,计算柱下板带截面受弯承载力时,柱内力应按地震作用不利组合计算。
第8。4。13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GB50007-2002 第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五有关规定确定。在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Fl≤0.7βhpftαmho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3。1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本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伸出长度宜为第一跨的0.25倍。
3、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图8。3。1的规定(图查规范)。
4、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5、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第8。3。2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2。7条第一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
2、当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
3、对交叉条形基础,交叉点上的柱荷载,可按交叉梁的刚度或变形协调的要求,进行分配。其内力可按本条上述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4、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5、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6、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1。15 桩基承台的构造要求,除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碗承载力和上部结构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台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柱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小于75mm;
2、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0mm;
3、承台的配筋,对于矩形承台其钢筋应按双向均匀通长布置(图8。1。15a),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对于三桩承台,钢筋应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且最里面的三跟钢筋应在柱截面以内(图8。5。15b)。承台梁的主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关于最小配筋率的规定,主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架力筋不宜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图5。5。15c)(图见规范)
4、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40mm。
第8。5。16 柱下桩基承台的弯矩可按以下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1、多桩承台计算截面取在柱边和承台高度变化处(杯口外侧或台阶边缘,图8。5。16a)(图见规范):
Mx=ΣNiyi
My=ΣNixi
2、三桩承台(见规范)
(1)、等边三桩承台
(2)、等腰三桩承台
第8。5。17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5。17-1)(图见规范)(公式见规范)
对中压缩土上的承台,当承台与地基土之间没有脱空现象时,可根据地区经验适当减小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计算得承台厚度。
2、角桩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见规范)
队圆柱及圆桩,计算时可将圆形截面换算成正方形截面。
第8。5。18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图8。5。18)(见规范)。当柱边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公式见规范)
第8。5。19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5。20 承台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桩承台,宜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设置联系梁;
2、两状承台,宜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3、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承台,宜在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4、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位于同一标高。联系梁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m,梁的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
5、联系梁的主筋应按计算要求确定。联系梁内上下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不应少于2根,并应按受拉要求锚入承台。
第8。4节 高层建筑筏形基础(见规范)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1) 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2)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
(3)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截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4)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5)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6)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采取可靠措施。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篷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8)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10)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12)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13)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结构计算
(1)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
(2)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3)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抗震波和加速度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4)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5)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跨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
(8)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保留必要的余地。
3。6。3配筋与构造
(1)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
(2)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
(3)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4)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5)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
(6)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端部。
(7)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
(8)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9)跨高比大于等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10)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11)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12)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他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2条~第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第3。4。8条的有关规定。
3。7多层砌体结构
3。7。1结构布置
(1)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2)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墙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
(3)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4)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接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度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6)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
(7)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结构计算
(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进行。
(2)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构造
(1)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明清楚;圈梁兼过梁时,过梁部分得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2)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拦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3)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4)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5)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6)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
(7)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8)后砌的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
(9)在墙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结构布置
(1)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
(2)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结构计算
(1)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构造
(1)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3)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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