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子成名曲: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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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0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鄂人社函〔2010〕356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现就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益性岗位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为主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

(二)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独立工矿区为矿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岗位;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岗位。

各地参照《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类和公共服务类岗位目录》(见附件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设置公益性岗位。乡镇综合配套改革 中,原乡镇事业站所转制后组建的公益性服务组织按规定设置的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民政管理公益性岗位按省编委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二、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的认定工作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以下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三)失地农民;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五)残疾人;

(六)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七)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明及有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审并公示一周后,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经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发放认定证明。

对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基层平台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可扩大到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三、规范公益性岗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录用程序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招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公益性岗位按以下程序招用人员:

(一)用人单位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应填写《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单位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招聘申请,内容包括: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等;

(二)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招聘申请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愿意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四)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名单;

(五)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就业登记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基层平台管理类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程序除上述规定外,还应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命题,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四、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9〕70号)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实行项目化管理,跟踪考核;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依据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情况等进行挂钩分配。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实行按月报告制度,各市、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月后5日内向省劳动就业管理局上报《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情况。

五、实行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

各地要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因辞退和个人辞职等原因形成公益性岗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履行减员手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就业困难人员中推荐补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帐,详细记载岗位类别、人员类别、单位性质、政策落实等内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各地要对原已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清理,在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内的,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不再进行岗位和人员的认定。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对已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建立专账管理,并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帐和补贴资金资料档案,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全面、完整、如实地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审核程序,深入用人单位进行人、岗查对,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资料、冒领、套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安置人员离岗后仍继续申请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其全部所得资金,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