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巫猎人迅雷下载:聊聊京城“钉子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0:12:59

"钉子户"现象不容忽视   

  张浩呆呆地坐在家里,窗外是推土机在隆隆地轰鸣。走出室外,周围是一大片满是砖头和瓦砾的空地。几个月前,这里还是一个人口密集的居民区,现在,其他民房都被推土机推平了,只剩下他一家孤零零地留在这里。在这片场地上,建筑公司的工人已经开始划线,打桩,推土机在清除着残存的垃圾。所有这些,都让张浩心烦意乱。这里已经没有了水和电,眼看着他的家周围就要砌起围墙,他还能在这里坚持多久?
  张浩和这里的十几家居民被城市规划局视为"钉子户"已经有好几个月了,而今,其他的"钉子户"已经陆续被"拔掉",只剩下他一家成为"钉子户"中的"钉子"。对于曾经住在这儿的那十几家居民来说,他们对自己被称为"钉子户"十分不满。居委会的马艳芳拿着一份报纸说:"我们打算起诉这家报社,把我们说成‘钉子户'是对我们的侮辱。"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地铁东南边的这一大片民房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了。1965年,铁道兵在修建北京地铁时,在这里构筑了一些营房,1987年部队全部转业,组建了现在的北京城市建设集团公司,这些营房也就成了北京城建的职工宿舍。至于这些房子是不是"违章建筑",在当时即没有法规界定,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这样的问题。这些当年的解放军战士自从改行当了工人,就在这里娶妻生子,安居乐业。他们住的房子长期以来也都是由他们自己修缮,虽然他们没有这些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他们的使用权从来没有人怀疑过。
  申奥成功以后,北京加快了城区的改造步伐。长安街延长线两侧要建设大片的绿化带,在这一带居住了几十年的居民也因此成了拆迁户。按照北京市政府的有关文件,那些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的住户,也能得到一部分可观的补偿。
  小家服从大家的道理人人都懂。对于拆迁,这十几户居民并没有什么意见。让他们想不通的是其他的拆迁户都拿到了补偿款,惟独他们——这十几家北京城建的职工,却没有拿到。为什么不给他们搬迁补偿?城市规划局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说他们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这种说法让这十几户居民大惑不解,《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制定的,用1989年制定的法律去界定1965年建的房子,谁有那么大本事在当初建房子的时候就能预见到时隔24年后它会被定义为"违章建筑"?马艳芳说:"我们在这里住了几十年了,没有人说过这些房子是违章的。现在政府想用这块地了,我们的住房一转眼就成了‘违章建筑'了。那我们的权益谁来保障呢?"于是,这十几户居民咬紧牙关,不拿到补偿款就不搬家,"钉子户"的名称就这样落到他们头上。
  可以预言的是,张浩最终还是会在政府的压力下低头让步,因为他的家在这片正在施工的场地上已经成了一个孤岛,能坚持的日子不多了。
  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北京某进口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曾花费50万元购买了五棵松附近的一处房产,经过一番装修后经营了三年多。2000年,四环路动工修建,这位老板购买的房产突然被市规划局认定为违章建筑,他不但一分钱拆迁费没拿到,反而损失了100多万元。2001年11月3日强制拆除时,这位业主在身上、屋里浇了汽油,醉卧在沙发里,他左手举着打火机,右手举着汽油桶威胁拆除人员。当然,这种行为徒劳无益,该汽修厂很快就被强制拆除了。
除了提醒大家在买卖、租赁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到有关部门确认产权,以避免经历汽车修理厂老板的不幸。我们更想探讨的是:国家征用需要不需要用立法来规范?

不规范的执法
  自从国家实行了启动内需、拉动经济的政策以来,大规模的基建投资涉及到大面积的民房征用,但是迄今为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规范此类行为的只有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各省、市大都各自制定了"办法",如《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甚至还有专门针对某一类住房的规定,如《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拆迁办法和补偿标准各异。这些五花八门的子规定,有的随着母规定的生效作了调整,有的仍然沿用着自己以前的规章。这些规定罗列在一起,让那些即使是非常专业的律师也感到眼花缭乱。
  此外,执法的主体也不统一,除了较为正规的执法主体城管部门外,参与执行强制拆迁的还有城市规划局,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工程指挥部"、"××拆迁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这些临时性的机构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机构泛滥,政企不分,权责不一。2000年7月浙江某市,一张"××市城市改造工程指挥部"的《拆迁公告》粘贴在墙上,言称×月×日开始要对该范围内住宅开始拆迁。涉及户数多达1500余户,有人提出依照城市拆迁法,拆迁人应是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个人,而不应是代表政府起协调作用的建设指挥部,他们对这个"拆迁公告"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可以协商的市场行为提出质疑,询问是否有《实施细则》时竟被告知说"有,但不能公布,否则百姓会闹事。"
  这些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由各部门临时拼凑的,缺乏必要的职业训练和执法常识,作风简单粗暴。浙江某市一位退休教师投诉说,××建设工程指挥部指挥曾带着一行工人强行入宅,破门开墙,掀瓦拆屋,将其身患重病的老伴强行抬出屋外,实施了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强制手段。这算不算是对人身自由及财产安全的非法侵害?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行政、民事交叉的一部行政法规,其行政性体现在拆迁许可证的核发,其民事性表现在拆迁双方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方式等内容的协议。但是行政裁决客体并非拆迁,而是安置、补偿等民事内容。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也就是说法院只能运用司法审查权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即使发现行政行为合法而行为的内容显失公平,法院也不能直接改判。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权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行政、民事争议进行处理。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对行政裁决的程序、内容、期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拆迁实务中,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原因是多样的,特别是有的拆迁刚一开始,当事双方就非常对立,一些基本工作都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这种行政裁决救济方式如何实施,这种程序性问题如果不通过明确的立法来解决,"条例"与"新条例"的该项规定,仍然难以落到实处。

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保护

  武汉大学法学院叶必丰教授认为,应该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国家征用,首先应该确立一些原则,如国家征用应该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如果征用是有偿的,它应该以市场方式来调节,还是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调节?它应该遵循公平补偿原则,还是用长官意志和权力效用去左右?小家服从大家可以忽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吗?土地也好,房屋也好,公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征用属于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补偿是双方行为,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征用补偿应该尊重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应该使一方的利益受到侵害。可是,在实际操作上,往往一方是拥有巨大权力的国家机关,而另一方则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弱势群体,一旦确定某地段被征用,往往是政府、用地单位联合公安局、法院一齐上,而对于拆迁户,物质补偿能否按时到位、拆迁期限是否充分则无人过问。拆迁户的个人生活由此受到干扰,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从而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并由此产生了"钉子户"现象。应该说,这些"钉子户"中有些是提出过分不合理要求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也确实是权益没有得到公平的保护。
  叶必丰教授还谈到,在注重保护私人财产的西方国家,对国家征用大都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定。在英国有这样一个说法:我的破房子,风可以吹得进,雨可以淋得进,但是国王的军队不得进。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战争、重大灾难事件的情况下才能对个人财产进行征用,即使在非常情况下必须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在补偿上也是相当可观的,起码要贯彻"平等、有偿"的原则,达到被征用方的满意。
  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就2001年11月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其中当被问及"对于新条例中以房地产市场拆迁评估价格来确定拆迁的货币补偿金"这一条的看法时,不赞同的比率竟高达56.0%。叶必丰教授认为,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极为分散、零乱,作为政府规章,它在制定过程中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没有专家学者和人民代表的意见,自然难以避免长官意志,也容易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要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得到彻底、妥善、及时解决,就得摒弃行政裁决、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由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征用法》,避免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在解决这一纠纷中的不合理性和不彻底性,迅速平息纠纷,彻底解决事端,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原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2002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