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6路杨式88式太极拳:[转载]增值税问题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0:08:49
1. 子公司间将相互购货未付的款项都转移到集团公司,因为债权人的变更,会影响子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不予确认抵扣。

  2. 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叶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购进的白糖、茶叶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3. 咸菜加工企业,在将加工好的咸菜运输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侧翻,导致一部分瓶装咸菜打碎,这部分还未销售的产品只能报废处理,那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的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因此,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 企业做转口贸易确认收入后,用不用在增值税主表中的第九行:免税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附表一中的第三行: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中体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转口贸易这项业务在国税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需要在增值税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5.生产型企业购入的卫生用品,如:卫生纸、洗手液、面巾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卫生用品,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项目,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6.生产牛奶的企业,采用巴氏杀菌的方式生产、加工鲜牛奶,请问:加工好的鲜牛奶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对外销售时增值税税率可否享受13%的税率?
  答:根据《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对外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