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秋·格林头发:省人社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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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31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鄂人社发〔201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 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 01 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 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 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 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 0元;

4、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正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 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副高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 0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 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不合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按照《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退休农工,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86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

3、199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四)对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已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 2月3 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参保的退休农工,比照国有农场退休农工的办法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研究制定调整办法。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