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型节肢动物: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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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08
□郝赤勇
司法行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经历了建立、撤销、恢复重建和发展的曲折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司法行政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在刑事司法权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项权能中属于执行权能,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和最后环节
□ 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体现了刑事司法权配置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法治精神,对于防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横,具有重要作用
□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通常意义上讲,司法行政制度是指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以及政府管理法律事务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如何配置司法行政权,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司法行政权的配置上,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由一个部门行使司法行政权,有的由不同部门共同行使,没有固定的模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行政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行政制度。而且,同一个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变化的。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司法行政制度的一般性特征,也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特色,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历史,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一是创建阶段。新中国司法行政制度,是在总结和提炼革命时期根据地司法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司法部,分别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和执行权。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原来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转变为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政权结构形式正式形成,并在政法工作中确立了公、检、法、司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新中国人民司法制度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二是挫折停滞阶段。由于“左”的思想、法律虚无主义和封建人治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司法部在1959年被撤销,公、检、法机关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砸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遭受严重挫折。
三是恢复重建阶段。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拉开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序幕,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新篇章。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从而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宪法地位。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了第一次较大的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恢复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刑罚和行政处罚的职能,把原由公安部管理的监狱、劳改、劳教工作划归司法部管理;同时,司法部原来管理法院行政事务的职能被划归最高法院。这次调整基本确定了此后一个时期内司法行政职权配置和制度设计的基本架构。
四是改革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也不断调整充实。1996年,司法行政机关被赋予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职能;2001年,增加了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职能;2005年,被赋予统一管理司法鉴定职能。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三定方案”,新增了“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等三项职能,增设了法律援助工作司,劳动教养管理局加挂“戒毒管理局”牌子。经过历次机构改革的调整充实,司法行政职能配置形成今天的格局,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其特点
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行政权能的重要承担者,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的职能,最能体现一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几经演变,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不断强化。根据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司法部机关共设司(局)15个,包括:办公厅、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培训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与外事司、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2010年,经中编办批准,又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部承担的主要职责有十四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使国家刑罚执行权。包括监狱管理,负责监禁性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负责非监禁性刑罚执行;
二是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负责劳动教养管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监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三是承担法律服务指导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等法律服务工作;
四是承担法律职业人才选拔职责,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
五是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六是指导监督民间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七是履行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能,开展司法协助和司法外事工作。
我国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市、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设司法所。同时,全国各地设有监狱678所,劳教(戒毒)所354所。
总的来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多、涉及面广、任务重,体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又与公安、检察、法院一起组成政法机关,是国家专政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同时行使国家侦查权、国家刑罚执行权。在政府组成序列里,只有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具有这种特殊的“双重身份”。
二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集中体现了受权于人民、服务人民的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就是向亿万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紧紧依靠和动员人民参加国家法制建设,这项工作被称赞为“东方的创举”;指导人民调解,就是引导人民群众自我组织起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充分体现了人民自主、自治的民主法治精神。司法所的设置更是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一大显著特色,它使司法行政机关扎根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直接承担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使命,使司法行政工作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信赖,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三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能与国家法治建设和法律活动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和专业特点。司法行政机关是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机关,监狱工作是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劳动教养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是行政执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都是为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具有明显的法律专业特色;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职责是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重要工作,对国家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直接的影响。可见,司法行政须臾离不开法律和法治,法治建设和法律活动也需要司法行政。还有一些司法行政的工作和活动,如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公民法律咨询帮助、人民调解等,则是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提供专业化服务。可以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
四是司法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广泛,既有刑事方面的,也有民事、行政方面的;既有强制性的,也有指导性的;既有社会管理职能,也有公共服务职能;既有对内职能,也有涉外职能,而且各项职能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承担职能的综合多样,是司法行政部门与许多政府部门之间的显著差别,也是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特色在职能配置上的具体反映。
三、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重要作用。市场经济建立在契约和规则的基础之上,对法治有着必然的要求,从而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之说。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的职能和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在今天,律师、公证法律服务与市场经济活动已经密不可分,从政府宏观调控到市场监管,从企业设立到公司上市,从契约订立到交易履行,从企业兼并到公司破产、重组,无论是宏观经济政策还是微观经济活动层面,离开了律师、公证的专业法律帮助,都已经无法想象。与此同时,随着公民个体经济、社会权利的日益彰显,当今社会人们的民事交往日益频繁,无论是从事市场交易行为,还是办理婚姻、继承、就业、就学、出国(境)等民生事项,都离不开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一万七千多家,执业律师二十万多人,为两万多个政府机关、三十五万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每年办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两百多万件;公证机构三千多家,公证员逾两万人,每年办理公证事项一千多万件,公证书发往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2010年,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七十多万件。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立足职能,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大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广泛组织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使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在刑事司法权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项权能中属于执行权能,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和最后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体现了刑事司法权配置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法治精神,对于防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横,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共有监狱678所,在押罪犯一百六十五万多人,2010年刑满释放三十九万多人,新收押四十万多人,监禁率为1.2‰,司法公正在刑罚执行环节得到了切实体现。同时,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律师的刑事辩护权,是一种独立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律师专属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平衡和制约审判、检察权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上述法律服务工作,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能顺利进行,也不可能达到公正的彼岸。
第三,司法行政工作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战略性举措。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承担了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在监狱劳教工作方面。近年来,我国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连续创历史最好水平,2010年,监狱押犯脱逃和劳教人员逃跑人数分别在历史上首次降到个位数,没有发生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事件。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对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同时,全国监狱劳教系统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大力加强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工作,教育改造质量明显提高。二是在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方面。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是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加强特殊人群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以来,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近六十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不到1%,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服务管理、教育帮扶工作,积极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目前,处于安置帮教期的380万刑释解教人员中,已帮教195万人、安置168万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9%,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方面收效明显。三是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的人民调解工作,是非诉讼、非对抗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被誉为“东方一枝花”。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广泛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大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开展劳动人事、医疗卫生、道路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仅2010年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七百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如此庞大数量的矛盾纠纷被及时化解在基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第四,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由执政党和政府组织主导,自上而下开展普法工作,主动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这是人类法治史上的创举,而承担组织实施普法日常工作的就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这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国外相比的一项独特职能,也是一大特色。从1986年开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组织指导下,我国已经持续不断地成功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数以亿计的公民中普及了法律知识,传播了法治精神,使全民法律素质大大提高,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深刻的社会心理基础。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在更宏大的背景、更广阔的空间、更强的力度下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先导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第五,司法行政工作在政法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2001年开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起了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的,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由此可见,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门槛”。到2010年,我国已经成功组织实施了九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总人数274万人,四十四万多人取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其中2010年有三十九万多人报考,八万多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仅把大批政治上过硬、法律专业精通的法律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人才的储备库,同时,还通过考试大纲的制订、考卷考题以及考试方式的设计,对政法院校法学教育产生了潜在的影响,使法学教育朝着培养国家政法机关和法治建设所需要的专业人才的方向发展,形成符合政法队伍建设要求的高校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国家司法考试是政法队伍建设和国家法律人才建设的基础工程。
第六,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外司法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我国政府、企业和民间对外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在这种对外交流中,司法和法律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占有重要分量,无论是国家间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签订,还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往,大多涉及法律层面。特别为保障不同法域之间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的需要,司法协助越来越成为对外法律合作的重要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法律交流的需要,我国司法部行使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能,在实施我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已与六十多个国家签订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二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每年办理司法协助案件达三千多件,并在追缉外逃罪犯、追缴外逸赃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四、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与之相应,我国司法行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绩,目前司法行政领域已经有监狱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4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司法鉴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决定6件,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件,以及司法行政规章71件,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法制是制度的重要载体,也是一项制度最权威的体现,这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基本形成。总的来看,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优越性。
然而,勿庸讳言的是,由于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恢复重建的历史不长,还处在探索与发展的过程之中,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党的十六大作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推开:
一是推进监狱体制改革。2003年监狱体制改革开始试点,改革的目标是“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在多年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监狱体制改革在全国全面实行。截至目前,监狱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基本实现,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收支基本完成,监狱办社会问题基本解决,规范运行正在深化,一个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新型监狱体制初步形成。
二是改革完善律师制度。2010年,中央作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近年来律师工作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司法部依据律师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律师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律师执业准入、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
三是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考试大纲;实施并不断完善对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在报名条件、录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问题。
四是全面试行社区矫正。2003年,司法部在北京等六个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部署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利,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正在形成。
五是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实施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组织完成了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开展了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将军队司法鉴定纳入国家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司法部牵头遴选公布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六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的落实,推动“三个纳入”(将法律援助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断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和管理体制。
总的来看,各项改革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司法行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工作的活力、效力、影响力都进一步增强。纵观近年来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和规律:
首先,改革的出发点是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因此,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不是现行制度的自我否定或者另起炉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坚持立足中国国情,必须坚持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的优越性;我们应当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其次,改革的主线是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因此,每一次改革方案中,都会涉及到司法权的优化配置问题,都会改善和调整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体制不顺、运转不畅、效能不高的职权配置,使改革后的职权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改革更多的是着眼于完善内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使司法行政各项职能运转更加协调、有序、高效。
第三,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是提高和完善保障能力。法制不健全、物质保障能力低,是长期制约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制度性“瓶颈”,因此,改革的决策者、设计者们着重在健全法制上下功夫,着重在提高物质保障能力上下功夫,改革过程中的立法任务十分繁重,改革措施中增加经费投入、强化财政保障的力度引人注目。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展望
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随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将进一步优化,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将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得到科学合理的配置,司法行政职能将得到进一步强化,更能反映司法行政内在的逻辑和自身的规律性。一个完善、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将最终确立。
一是统一的刑罚执行职能。随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监狱工作、负责监禁刑刑罚执行权的行使,还负责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权的行使,从而形成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刑罚执行权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四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活动规律,体现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分别行使、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制约的司法职权配置格局。
二是特殊人群管理职能。根据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劳动教养执行职能,负责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工作;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强制隔离戒毒职能,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性收戒。与此同时,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和教育帮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对劳教人员、吸毒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等特殊人群进行教育、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履行上述职责,反映和体现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和公共管理机关的重要属性。
三是司法活动服务保障职能。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服务支撑和保障,是司法行政的传统职能。在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体系中,这一传统职能依然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律师民事代理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司法协助制度等构成。其中,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维护其诉讼权利的基本保障,律师民事代理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特定身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维护困难人群合法权益,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要途径;司法鉴定制度是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司法考试制度是统一法律职业准入门槛,保证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基本素质,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司法协助制度是我国与外国在维护司法主权和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相互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平台。上述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职能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再次证明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在整个司法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四是社会法律服务职能。面向社会,为企业、政府部门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法治社会条件下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这一职能由律师法律服务制度和公证制度组成。律师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等,为政府行政行为和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受公民个人的委托,为其从事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在预防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诚信方面发挥独特作用。社会法律服务制度对于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五是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将长期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职能,这是由我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所决定的。相对于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和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我国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间还很短暂,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任务还很艰巨。在五个五年普法成就的基础上,今后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传播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还担负着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责,这无疑为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增添了重要性和生命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的建立完善,是我国司法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必将彻底改变司法行政权在整个司法制度体系中不相适应的局面,实现和保证司法行政权与其他各项司法职权的协调统一,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从而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