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lubmed.com.cn:企北京市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事中心?—?办事指南?—?标准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16:5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办理的依据、申请要求、办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事项的申请、备案、修改、复审的办理。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2号令发布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发布
《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1991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0月1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订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5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08]431号发布
3  申请要求
3.1  申请人资格
3.1.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为个体工商户。
3.1.2  注册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1.3  应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
3.2  申请人责任
3.2.1 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3.2.2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2.3 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2.4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3.2.5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3.3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3.2.6  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3.2.7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3.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3.3.1  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见表3.3.1)
3.3.2  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见表3.3.2)
3.3.3  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3.3)
表3.3.1  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2份
原件
(1)认真阅读承诺内容,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2)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3)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4)组织机构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一致;
(5)法人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6)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企业内部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准确填写;
(7)经济类型应填写单位的经济性质,如国营、合资、股份、集体、私营、个体等;
(8)所属行业应填写单位的行业属性,如电子、轻工、化工、食品、建材、冶金、纺织等;
(9)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与申请备案的标准文本一致;
(10)修订标准应填写原备案号和代替标准号;
(11)企业标准文献分类号应符合中国标准分类法;
(12)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填写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和名称、采标程度;
(13)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生产者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
(1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
(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
4
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或PDF格式)
2份
原件
(1) 标准文本内容应为产品标准;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安全和产品质量;
(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8)编写规则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9)电子文本应为WORD或PDF格式;
(10)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据报告。
5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1份
原件
编写规则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6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
1份
复印件
(1)标准名称与标准文本一致;
(2)单位名称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3)审定结论中应有通过审定的结论;
(4)审定组长签字;
(5)所有内容填写齐全;
(6) 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7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1份
复印件
(1)审定人员不能少于5人,起草人员不能作为审定人员;
(2)审定人员应本人签字;
(3)所有内容填写齐全;
(4) 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3.3.2  修改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电子版(WORD或PDF格式)
2份
原件
(1)审定组长签字;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3)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4)全部内容填写齐全;
(5)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6)电子文本应为WORD或PDF格式。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
(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3.3.3  复审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
2份
原件
(1)有明确的复审结论(确认/废止);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3)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
(5)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
(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
4
原标准备案文本
1份
原件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复审结果为修订的,按照新办备案提交材料。
(3)企业标准有修改单的,复审时企业应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不能为确认
3.4  收费
本项备案不收费。
4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4.1  办理人审核要求
4.1.1  备案 (见表4.1.1)
4.1.2  修改 (见表4.1.2)
4.1.3  复审 (见表4.1.3)
表4.1.1  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2份
原件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2)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3)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4)组织机构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一致;
(5)法人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6)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完整;
(7)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与申请备案的标准文本一致;
(8)修订标准应填写原备案号和代替标准号;
(9)标准文献分类号已填写;
(10)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填写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和名称、采标程度;
(11)异地生产或委托加工的,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生产者联系人、联系电话应填写齐全;
(12)其他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
(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
4
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或PDF格式)
2份
原件
(1)有标准名称、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单位名称、企业标准文献分类号;
(2)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一致;
(3)有文字内容。
(4)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提供了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5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1份
原件
有文字内容。
6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
1份
复印件
(1)标准名称与标准文本一致;
(2)单位名称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3)审定结论中应有通过审定的结论;
(4)审定组长签字;
(5)其他内容填写齐全。
7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1份
复印件
(1)审定人员不能少于5人;
(2)审定人员应签字;
(3)所有内容填写齐全。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修订标准按新办办理。
(3)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表4.1.2  修改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
(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
3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
2份
原件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2)审定组长签字;
(3)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表4.1.3  复审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
2份
原件
(1)有明确的复审结果(确认/废止);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3)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
(交验原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
4
原标准备案文本
1份
原件
退回申请人。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复审结果为修订的,申请人按照新办备案提交材料,办理人按照重新备案办理。
(3)证书原件查验后退还申请人。
4.2  备案
4.2.1  申请材料符合4.1.1要求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办理人按以下步骤办理备案:
4.2.1.1  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并上传标准的电子文本,赋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
4.2.1.2  在标准文本封面、骑缝处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上加盖标准备案章,并在备案表和标准文本封面备案章中填写备案号、备案日期、有效截至日期。
4.2.1.3  办理人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一套共两件材料交还申请人。
4.2.1.4 办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4.1.1要求的备案材料一套共七件流转给本局标准化科。
4.2.2  申请材料不符合4.1.1要求的种类、数量、格式,或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当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见附录B.5。企业签字后一份存档,另一份与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并交还申请人。
4.2.3  工作时限:即时
4.3  修改
4.3.1  申请材料符合4.1.2要求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办理人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并在《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主管部门意见栏盖章,其中一份退还申请人。办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4.1.2规定的材料一套共三件流转给本局标准化科。
4.3.2  申请材料不符合4.1.2要求的种类、数量、格式,或需要补齐补正的,办理人应当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见附录B.5。企业签字后一份存档,另一份与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并交还申请人。
4.3.3  工作时限:即时
4.4  复审
4.4.1  复审材料符合4.1.3要求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办理人按以下步骤办理备案。
4.4.1.1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确认继续有效的,原标准号和备案号不变。办理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和标准文本封面重新加盖标准备案章,注明备案有效截至日期,并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复审信息。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和原标准备案文本一套两件交还申请人。办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4.1.3规定的备案材料一套共3件流转给本局标准化科。
4.4.1.2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在《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盖章,办理人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和原标准备案文本一套两件交还申请人。办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4.1.3规定的备案材料一套共3件流转给本局标准化科。
4.4.1.3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按照4.2的要求办理。
4.4.2  申请材料不符合4.1.3要求的种类、数量、格式,或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当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见附录B.5。企业签字后一份存档,另一份与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并交还企业。
4.4.2  工作时限:即时
4.5变更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时,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4.1.1要求的项目,办理人员按4.2备案要求办理。
5  业务流程
BZ-GL-0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见附录A)
6  业务文件和记录
6.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见附录B.1
6.2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见附录B.2
6.3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
见附录B.3
6.4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见附录B.4
6.5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
见附录B.5
6.6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
见附录B.6
6.7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
见附录B.7
6.8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示范文本)
见附录B.8
6.9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示范文本)
见附录B.9
6.10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示范文本)
见附录B.10
6.11  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示范文本)
见附录B.11
6.12  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示范文本)
见附录B.12
6.13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示范文本)
见附录B.13
7  相关流程
无。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BZ-GL-0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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