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代全本txt微盘:建国历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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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移民社会的自然法则:自警制和多数决定原则

 

移民的自警制是在还没有成立政府的社会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最初的出现并不是为了超越法庭,而是为了提供法庭;不是因为政府机构太繁杂,而是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政府机构,不是为了平衡已有的各种机构,而是为了填补一个空白。移民的自警制同那些年里在英国发展起来的司法传统、司法技术细节和专业原则是明显不同的。但它同南部的《私刑法》也不相同,虽然区别不是那么明显:因为统治南部的这种不成文法是,为了强制推行一个久已定型的社会里早已形成的习尚。

 

兰斯福德·黑斯廷斯所著《向俄勒冈与加利福尼亚移居者的指南》(一八四五年出版)一书,是一本流传很广的西部旅行手册。该书在卷首引用的段落中,向未来的旅行者描述了作者所在的一百六十人(包括八十个武装的男于汉)团体的遭遇;这个团体在一八四二年五月十六日从独立城启程,沿陆路向俄勒冈进发。“我们离别了既有秩序又很安全的故土。但是,旅行前进不到几天,我们一些人的美国性格就暴露无遗了。人人都摆出一付要决心统治别人,而又不轻易计别人统治的神气。在这里,我们处于无法无天、无拘无束的自然状态,处于低级社会的混饨之中!”黑斯廷斯解释说:“在这种混乱情况下,我们的队长建议大家来个大刹车,安下营来,为日后这个团体的管理立下法规。这个建议马上得到大家一致的采纳,以后所有的人都要依法行事。”这时候,团体内有一个家伙,他早就透露过他想去偷印第安人一匹马,并且真的已带上绳索外出搞马去了。在草原上,这一类行为完全可能给整个团体带来难以设想的严重后果。于是,“立法机构”——也就是全体人员,只能把制订法规的事暂时搁置一旁,先讨论这个家伙的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有好些人发言主张惩办,但也有人为之辩护。后音最有力的论据是,仅仅在口头上谈论要搞印第安人一匹马,“本身既不构成犯罪行为,也不能作为犯罪行为加以禁上。它本身不足以构成犯罪,因为它并未成为事实,由于他什么也没有干。仅仅因为是被禁止的,这不算犯罪;由于我们的社会还处于萌芽状态,我们没有禁制法。”结果,大家一致认为那个家伙应属无罪。

 

他们这一行人在是否需要一部法规的问题上仍然犹豫不决。最后,他们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委员会的报告:“委员会认为,除了上帝制造的深深扎根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准则之外,没有必要再制订别的法规。”但是,黑斯廷斯写道,“看来,有一部分人仍然强烈主张有必要在立法方面采取一些行动。”既然大家已认定在根本性问题上不需要搞什么立法,于是他们就颁布了一道打狗的法令,该项法令要求“立即不加区别地消灭辖区内所有的狗,不论是老狗还是小狗,雄狗还是雌狗,一经发现一律消灭。”但在合法地杀死几条狗以后,就激起了强烈的反对。有些狗主人威胁要杀死那些杀他们狗的人,而打狗队也武装起来准备战斗。这时,队长再次召集大家开了一个“立法性质”的会议,几乎全体一致通过撤销那项打狗法令。黑斯廷斯忆述:“这是我们的第一次立法行动,同时也是最后一次立法行动。”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和五十年代,西部矿区探索制订法律的规模更大。这些都是临时在一个地方定居下来的移民社会,通常都是远离已经建立的政府中心,也远离任何法院和立法机构。我们手头有两份描述矿区探索制订法律过程的生动记述,那是在西部移民地区长大的人所写的。在这些记述里,英雄并不是身高十英尺的带枪人物;主角是整个社会——努力探求集体良知的社会。乔赛亚·罗伊斯(美国哲学家,全家于一八四九年经小道横越大陆)和查尔斯·霍华德·希恩(后来成为那个时代主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论者之一),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他们两人是合作者;两人都热衷于研究西部秩序是如何建立的,并相互交流情报和想法。希恩的著作《矿区:对边疆政府的研究》(一八八四年出版)和罗伊斯的著作《加利福尼亚》(一八八六年出版),这两本书描写的矿区历史都是这些群体探求法律的长篇叙事史。

 

罗伊斯写道:“在美国立国伊始的纷扰年代里,人们的社会责任所最终造成的痛苦和压力,比任何地方和任何年代都过之而无不及;正如在自警团里任职几个月远比一生中偶然在一个平静的小镇法庭陪审团里工作要困难得多一样。”另一方面,在纸面上组织一个城镇政府是轻而易举的,而这有时却容易“麻痹普通人的政治良知,从一开始就对社会过分自信”。采矿者们认为,法律有时是自行发现和自行实施的。与此同时,他们刚刚形成的社会的现实也教育了他们,不管愿意不愿意,法律逼人而来,似乎无所不在,这是社会的一种无法避免的需要。“再没有任何别的东西比永久的法律给这些早期的加利福尼亚人——通过他们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事件——以更有力的教育了;它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秩序的权威,认识到他们对社会应有的忠诚。这甚至超过了旅途上的支柱(白天是天上的云彩,晚上是火光)对于沙漠里的传奇式的流浪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社会责任的神网高悬空中,不可抗拒地落在所有这些无忧无虑的淘金者头上,尽管他们吹嘘自己是自由自在的人。”

 

开发金矿的技术本身也日益要求人们重视相互合作和集体的忠诚,采矿设备在刚开始的时候只是简单的淘盘,很快发展为淘洗机,以后又进而发展为流矿槽:每一种都比前者更为复杂,更需要相互问的合作。用盘子淘金一个人可以把活干下来。但淘洗机(或称黄金摇选机)是一种装在摇选台上的长达六英尺八英尺的设备,需要人不断搅拌,以冲洗夹带黄金的泥沙;通常至少需要四个人进行操作。流矿槽则使用一系列精巧的水槽和沟渠,使含有黄金的泥浆通过一些箱子,让黄金在箱子里沉淀下来;这种不能移动的设备,它的安装、维修和操作都需要好几个人的集体合作和劳动。以上采矿技术几个阶段的演变,就象矿区其它方面一样,发展得很快。到一八五O年,已经普遍使用上了流矿槽,而合作精神也进一步加强了。正是在这些集体里,以后西部小说中大肆鼓吹的那种合伙意识便发展了起来。最初使用的俚语“伙伴”这个词,远远超越商业上同事的意思,这个俚语很可能是在一八五O年左右在矿区产生的。到一八五八年以后,开矿已由加利福尼亚扩展到落基山地区,“单人匹马的勘探者”已成为现实世界里不存在的一种神话了;勘探矿藏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集体的事业。

 

采矿者生活中的许多特点,促使他们追求迅速而公平的司法裁决,而不是繁复精细的司法程序。在新发现的矿山里,比世界上任何其它地方更加强调时间就是金钱。在早期淘金热的年代,一个人一天很容易就能赚到十六美元至一百美元。西班牙采矿法规定,所有涉及矿山的案件应“毫不延迟地”作出判决,因为在这里,几小时的功夫就可能使好运气转为坏运气。另外一个要求迅速作出判决的理由是,指定审理特定案子的矿区官员一般并不领取额外的报酬,所以他们就更急于迅速结案。刑事案件更有特殊的理由要求迅速处理,因为监狱很少,领取报酬的看守犯人的官员更是绝无仅有。因此,审判和惩罚都必须快速进行。有一宗残酷的谋杀案件——此案有十几个证人,案发后一小时内就进行了审判,凶手随即被处绞刑。驱逐、鞭打、死刑是一般最常见的惩罚办法,因为这些办法(不象监禁)不需要设立很花钱的机构,而且可以毫不延迟地得到执行。在一个人口“随时流动”的社会里,你的人明天可能就不在这块地方,你本身也可能决定要继续前进。为了对你有所裨益,现在就必须执行法律。

 

法律是无所不在的;正是由于如此,它也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采矿者有时以为他们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律。矿区的一个老开拓者写道:“我们根本就不需要法律,直到律师找上门来。”从来没有人象开拓者那样自命力不受外人管辖的,但这实际上只是他们发展起来的那种特殊法律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事实上他们还是非受那种法律的管治不可。他们的法律是自然形成的,不是蓄意去搞的,它对整个社会进行不露声色的管治。

 

采矿者的处境与整个时代格格不入,也使他们很容易自认为他们根本没有什么法律。在这里(犹如在殖民时代那样),美国经历了一种倒退现象,倒退到原先差别较少的生活方式中去了。中世纪的英国人在习惯法形成的年代,也曾认为法律不能强制执行;他们那些法律只不过是些习惯做法,仅“要求人们不要和习惯背道而驰”。美国移民也讨厌繁杂的规则和蓄意的立法。他们社会中那些新颖的东西——而不是那些古老的东西,使他们对近期所有精心而明确地制订出来的规则都抱有怀疑。他们来自那些视“法律”为一种脆弱的技术性东西的地方,以致他们难以设想在新的社会里,他们还得强制地遵守任何深奥的习惯怯。在矿区的移民中间,法律是属于大家的——了解法律、维护法律、执行法律都是大家的事情。

 

就象过去和以后的其他美国人那样,也象产权俱乐部的创始人那样,在他们建立起一个组织得很好的和有效的政府之前,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集体性很强的社会。加利福尼亚地区内华达县一个开拓者忆述:“当时很少有什么法律,但却有根多好的规矩;没有什么教会,但却宗教盛行;没有什么政治,但却有很多政治家;没有职位,但也没有什么人追求职位——对我国同胞们来说,这最后一点是会使他们感到不可思议的。”当然,可能是出于过去对律师的偏见,有些说法被理想化和美化了;但是,我们确实有足够理由相信当时他们的生活至少和早已定居下来的东部社会一样地秩序井然,甚至还可能要更好一些。当时,财产无人看守,但在一般情况下却是安全的;在大多数矿区,一盆金沙放在露天帐篷的桌子上,主人大可以在距离很远看不见的地方做事。虽然没有警察,给养和工具却很少发生被盗窃的现象。偷窃、谋杀和各种暴力行为也很少发生。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总而言之,位于内华达山脉峡谷里的加利福尼亚矿区,在它建立初期就以自动自发、地方主义和独立精神著称,他们正是以这些精神来发展和制订了自己的法律。最初采矿者固然是生活在墨西哥法律管辖之外(或者说与这种管辖针锋相对),但他们也不属于任何美国法律的管辖。加利福尼亚地区当时实际管事的地方长官们所遇到的问题已经够多的了,可不想违背采矿者的意愿而去管治他们。

 

西班牙殖民统治偶然遗留下来的一个残余是“镇长”,他兼具行政和司法权,本人就是第一审的法官。在一八四九年人们尚未完全定居下来的时候,便是由“镇长”负责在旧金山市中心广场一所小学校的课堂里听取有关争执的陈述。民事案件均由他听取各方的争辩并作出裁决,他还提出应该付给他的报酬,由有关各方分担。理论上,对他作出的裁决是可以向常驻蒙特雷的地方长官提出上诉的,但这种事情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偶尔可以听到对“镇长”司法管辖权的紊乱有所不满,那是因为这些自发社会的司法体制(据不满方面的反映〕“既非墨西哥的,也非美国的”。更重要的是,所谓“镇长”只不过是对一个纯地方性官员的尊称,他们对任何法律,不论是墨西哥的还是美国的法律都知之甚少。偶而,在他们的办公室里也装饰性地摆着一两部艾奥瓦州的、伊利诺伊州的、密苏里州的或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汇编,或者一些法国的、西班牙的、德国的或英国的法律书籍。对于这些遥远地方的司法知识,他们能够记得的也只是一鳞半爪,剩下的就只有靠常识和良知办事了。

 

最令人吃惊的是,这些移民矿区的杂七杂八的公民们极少依靠外面的政府当局。他们的法律和秩序绝不是依靠设在其它地方的政府的力量或尊严来维持的。各个矿区完全根据当地矿山的规模、对采矿者的利害关系、开矿权的保证、犯罪的定义和惩罚,以及矿区的全部政务等,分别制订各自的规章制度。这类明确的规定通常都是在全矿区的采矿者大会上起草的,而大部分政务的处理也是如此。他们这种非正式集会既是立法性质的,也是司法性质的,又是行政性质的。参加大会的成员资格非常模糊,每个出席大会的人都是成员,甚至年满十五岁的孩子都可有表决权。

 

因为事先不存在任何政府机构,所以,每个新机构的成立都是出于特定的目的。除了职权并不明确的镇长之外,社会上再没有别的官员,也没有行政机构。政治活动也只是偶尔进行。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选举官员;而一旦需要消失了,官员们的权力也就没有了。

 

如果决定不能得到迅速而有效地执行,官员们是不会作出这种决定的。一位一八四九年在生的人回忆说:犯罪行为很少,因为肯定会受到惩罚。有一天下午,我正好在场,就在城边上,目睹了一切,感到十分痛快。我记得查利·威廉斯使劲抽打三个公民的光脊梁,每人二十一下到四十下,因为他们偷了邻居的钱,大批没有利害关系的观众就成了法庭。我不记得需要付任何律师诉讼费或法庭审判费。我想,我从来没有见过司法的贯彻执行如此之争分夺秒,而花钱又如此微乎其微。这以后,内华达城再也没有发生过偷窃案件;直到后来社会完全定下来,各种规章都建立起来了,情况才出现了变化。

 

矿区法庭”(这只是对那些挥舞铁镐或拥有产权的人们召开的公开集会的另一种称呼)也处理所有权和产权的界限问题,正如它处理对偷窃或谋杀的惩罚一样。但是,它却不管收帐和私人之间的小争执,早期西部的矿区法庭没有专职常设官员(除少数地方有“镇长”外),也缺少成文的法规,更不保存记录;并且谁都可以召集会议,而那些对会议的紧迫性存疑的人,干脆不参加就是了。

 

这些杂六条八的采矿者把自己组织起来的能力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例如,罗格河谷(后来属俄勒冈州)杰克逊沟矿区的采矿者们罢免罗杰斯“镇长”的那件事,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罗杰斯是在城镇开始发展的初期,由少数早期的采矿者选举上台的。有一个名叫斯普伦格的采矿者在一次事故中残废了,他的合伙人西姆乘机剥夺了他的合法产权。西姆贿赂了罗杰斯,后者为他签发了一张“法律”判决书,罗杰斯多次拒绝重新审理这个案于,也不同意把这个案子提交陪审团,更没有表示他要辞去“镇长”的职务不干。一八五二年秋天有一天——这一天在俄勒冈南部矿区己成为一个长期被人纪念的日子——一千多个采矿者丢开铁镐,离开淘洗机和流矿槽,到一个大矿里集合(那时候,他们如果干活,一天可能赚五美元到五十美元)。这次露天集会选派了一个委员会,给罗杰斯最后一次机会,要他重新审理西姆与斯普伦格的案件。当委员会回来报告说罗杰斯再次拒绝时,采矿者就在当时当地成立了上诉法庭,并立即选举他们中的一人海登担任受理上诉的法官。

 

接着又通过了一系列程序,诸如选举任命陪审团、证人宣誓、听取证词、律师辩护,案子终于得到了重新审理。一些人威胁要对西姆和罗杰斯使用暴力,但遭到制止。根据受理上诉的法官的判决,斯普伦格重新获得了合伙经营的产权,而罗杰斯则被罢免了镇长的职务,多数人的良知既制止了贪污腐化,又制止了暴力。

 

虽然居民们集合在一起所形成的自发意志经常有可能表现得大过分——其中最糟的就象小说《牛弓事件》中描写的那样——但西姆与斯普伦格案件以及许许多多类似的案件都表现了移民的自警制的创造性运用。

 

矿区缺少法律,但不等于是无法无天。当然,他们当时的政府体制过于简单,有时也容易使一些不法分子乘机控制政府。在这种时候,采矿者就运用自警制使他们弱小的政府回到正确的轨道。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极大的机智和勇气,还需要有相当的组织能力。

 

标志自警制取得成功的最富戏剧性和记录得最完整的一件事,发生在爱达荷领地(现在的蒙大拿州)新定居的矿区班纳克镇附近。幸运的是,一位在牛津受过教育的英国人托马斯·迪姆斯代尔“教授”,对整个事件的经过作了详细的报道。他的一系列报道文章汇编成《蒙大拿自警团》一书(一八六六年出版)。这也是该领地出版的第一本书。故事的主要反面角色是亨利·普卢默,这个家伙在一八五二年最初到达黄金之乡时,只有十几岁,当时他决定在上加利福尼亚山脉的内华达城定居了下来。一八六二年秋天来到班纳克之前,普卢默已经到过好几个矿区,开过面包店和职业赌博场,还组织过拦路抢劫的匪帮,在公路上掠夺各矿区的来往车辆。在刘易斯顿,普卢默又以一个殷实商人的面目出现。一八六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山脉东面山坡的格拉斯霍珀沟发现黄金(在现属蒙大拿州的地区内,这是第一次发现金矿);那个地方很快就发展成为班纳克镇,一八六二年十月,抢劫装有十四磅黄金的载货车队的匪帮在刘易斯顿被判绞刑。普卢默对此心领神会,他警觉地迁居到了班纳克镇。一八六三年四月,普卢默又组织起一帮新的拦路抢劫的匪帮,并通过不可告人的手段,当上了当地的行政司法长官。在那两天之后,一八六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又发现了一处新的金矿(以后证明这是世界上最大的金矿之一),这一次是在班纳克镇东面八十英里的奥尔德河谷。三个星期之后,那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城镇弗吉尼亚城。当时一致决定比特鲁特岭以东的全部矿区只设一个行政司法长官,而获得这个职位的竟是普卢默。

 

到一八六三年夏天,亨利·普卢默领导下组织得非常严密的拦路抢劫匪帮,开始在那里抢劫从西蒙大拿新发现的丰富矿区运出来的黄金。他成了这些人的地下头目。他发现,与其自己去开发金矿,还不如抢劫别的采矿者更为上算。响尾蛇牧场是这帮匪徒的大本营,也是他们的窝藏所、武器库和休息的地方。牧场门口竖立着一块练习射击的靶标。普卢默本人便能够在三秒钟之内掏出手枪并发射五颗子弹,享有山区最神速的快枪手的盛名。这帮家伙还利用一些别的无辜者的牧场打掩护,这些无辜的人“如果愚蠢地暗示知道这帮人在于些什么勾当的话,他们在不出十五分钟之内就会送命。”根据人们实际发现的尸体和供认的杀人数字所得出的保守估计,他们至少谋害了一百零二个人的性命,这还不包括那些永远找不到尸体或无法确知下落的人。

 

普卢默利用行政司法长官职务的掩护来干这些勾当有很大的方便之处。他任命了三个匪徒(杰克·加拉格尔、巴克·斯廷森和内德·雷)充当他的副行政司法长官。有一个名叫迪林厄姆的很老实的副行政司法长官,竟被普卢默的人残酷地用手枪杀害了,“一阵乱枪,只有亲眼目睹——听是听不清的——才能知道他们到底发射了多少颗子弹。”

 

老实的公民们开始组织起来,全矿区的人集会审判谋杀迪林厄姆的那些凶手。主持审判的“法官”是一位叫比斯尔的医生,两个助理审判官也是开业医生;铁匠卡特勒则担任检察官;全体公民都是陪审员。“审判席就是奥尔德河谷……法官的座位是一辆大篷车,那个地方就是现在的华莱士大街。”这次露天审判一直延续到第二大中午,直至集体投票判决凶手有罪。但是在最后一刹那,一些人表现了软心肠(是由几个在场的女人引起的),结果,普卢默的人被放走了。

 

但是,整个社会还是动员起来了。这是普卢默及其同伙覆灭的开始。匪徒的许多犯罪行为一直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直到有一天,在斯廷金沃特河谷的灌木丛中,无意中发现了德国移民的孤儿小尼古拉斯·蒂伯特被乱刀砍得血肉模糊的尸体,他是被谋财害命的,钱和骡子都被抢走了。凶手很快被查获,他是普卢默的一个主要助手乔治·艾夫斯。审判和惩治乔治·艾夫斯是蒙大拿自警团的第一个伟大胜利。迪姆斯代尔教授在一八六六年写道:“在遍布各地的白警团的保护之下,蒙大拿的公民们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了。”当时,内华达城的三、四个公民很快组织了一个二十五人的队伍,捕获了艾夫斯和他的两个同伙——“大个子约翰·弗兰克”和乔冶·希尔德曼,这两个家伙胃口很大,在班纳克以猛吃美国馅饼的本领出名。一八六三年十月十九日,一个温暖的秋天的上午,在阳光普照之下,一千五百个人聚集在内华达城(正好是普卢默和他的副手的管辖范围之外)的街道上,出席了对乔治·艾大斯的审判。

 

经过一些分歧意见的交锋之后,最后决定由全体在场的公民——而不是由小小的陪审团——作出判决。不过要由一个二十四人组成的顾问陪审团来引导大家进行判决。鉴于过去已多次发现被告有逃跑的企图,而审判又是在露天举行,所以艾夫斯和他的两个同伙都被用铁链捆绑起来,还上了锁。实际审判到下午很晚的时候才开始,一直延续到晚上。十月二十一日上午,负责审讯的采矿者宣布,审判必须在当天下午三时结束——这一宣布对自费花了两天时间来参加审判的人来说,无疑是受欢迎的。

 

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常见的现象。艾夫斯通过一个叫“诚实的威士忌酒鬼”的脚色作证,企图证明他当时不在犯罪现场。专程从外地请来的律师象寻常一样吹胡于瞪眼睛,表现出目空一切的神态。辩护律师想尽一切办法,企图抓住检察官是奥伯林学院毕业这一点来竭力贬低检察官。但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艾夫斯在许多其它场台早就是一个抢劫犯和杀人凶手。审讯完毕,顾问陪审团以二十三票对一票认定被告“有罪”,接着聚集在现场的群众便通过动议,同意顾问陪审团的报告。在出席审判的一千五百人中,反对判决的还不到一百人。于是,检察官当即建议:“乔治·艾夫斯应立即处以绞刑,直到吊死为止。”这一建议获得了通过。在五十八分钟之内,艾夫斯就被带到搭在一所尚未建成的房屋框架上的绞架前,离开他坐着受审的地方只有十码远。艾夫斯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还在乞求宽恕。就在绞架上,他还试图把一切罪责推到同伙们身上。艾夫斯的两个同伙,希尔德曼被永远从蒙大拿驱逐出境,而“大个子约翰”则因提供证据有功,得到开释,并允许他继续居住在蒙大拿领地。

 

这次审判的精神影响一直留存在蒙大拿采矿者的心中。“一千五百个人出于对美国制度的敬重,整整花了四天的时间;”担任起诉人的桑德斯上校写道,“但当案子办完以后……有一些人开始怀疑是否任何一次悲剧式的审判都需要那么多人来参加,如果这种敬重制度的倾向继续发展下去,那么,从事正常职业的时间还能有多少呢?于是关于成立自警团的设想便更见一致和强烈。奥尔德河谷的采矿者崇高的忠诚精神增强了我们的信心……我记得,大概在第二天的晚上就成立了自警团的核心组织。以后,这种组织形式迅速发展,遍布各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同犯罪行为进行的激烈博斗中,保证了秩序赢得最后的控制权。”

 

在弗吉尼亚城有五个人、在班纳克镇则有四个人开会组成自警团,在弗吉尼亚城,那五个人聚集在一家店铺的帐房里,没有开灯,大家在黑暗中站成一圈,举手宣誓:“我们,下列宣誓人,决心团结一致,为了实现捕获偷窃犯和杀人犯,以及追回被盗窃的财产这一值得称颂的目标,谨以我们的荣誉互相保证并庄严起誓——不泄密,不违法乱纪,永远不抛弃伙伴和司法准则。愿上帝保佑我们。”

 

  “多少害怕会失去些什么东西”的人都支持自警团。在几个星期之内,拦路抢劫的匪帮和普卢默本人也被捕获,并处以绞刑。一度笼罩奥尔德河谷、弗吉尼亚城和班纳克镇的恐怖统治结束了。在普卢默被绞死以后,政府任命他担任领地行政司法长官的委任状才送到(这是普卢默在他最得意的时期提出申请要求担任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