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有哪些岗位:建国历程·4-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17:08

二十五 不成文法:它在奴隶制中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就在这个时期,在新英格兰地区,美国严格的法律制度正在形成,设立了法学院,印刷了一些司法案例和专业教科书,但是南方人却越来越依靠不成文法。他们说,法律的细节、法律的惜词和用小号字印刷的亲款都是为那些诡计多端的北方佬搞的。大种植园主是靠非正式的谅解、君子协定和信义来办事情的。在当代靠如此少的法律文件来管理这么大的产业是罕见的。

 

这就说明为什么那么多有关南方生活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回答,因为这些问题的答案已经随风飘逝了。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也暴露出南方生活的僵化,因为上述事实帮助我们认识到南方人为什么认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永不会发生变化。

 

南方不成文法形成的关键是奴隶制。从一七九O年到一八六O年,南方各州黑人总数占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且几乎所有的黑人都是奴隶。自由的有色人种在该地区的黑人中所占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黑人与白人的比例各州情况不一样。譬如,一八五O年,在南卡罗来纳州和路易斯安那州,黑人占人口的一半以上,然而,在白纳西州和肯塔基州,黑人仅占人口的大约五分之一。就整个南方而言,奴隶主在白人中所占的比例一向很小,而占有数名奴隶以上的奴隶主就更少了。在南北战争开始的时候,奴隶主在南方白人中所占比例不到百分之五,占有一百名奴隶的奴隶主不到百分之一。可是在南方各地,奴隶制却主宰了白人与黑人之间的关系。南方人说,奴隶制确定了他们生活的基调,这话没错。

 

奴隶制的批评者,尤其是北方的批评者,只看到奴隶制专断的一面。如果说主人对待奴隶,除去情欲和私利之外,还有别的东西,他们是不大承认的。他们认为,奴隶制就是专制主义,它的罪恶本质在于放任一个人恣意处理同另一个人的关系。但是,南方的绅士对奴隶制却不这样看。在他们看来,奴隶制的特点并不在于南方的主人对其劳动力有无限的权力,而北方的主人则受着法律的管束,南方人往往认为,情况恰恰相反,北方的雇主只是受到成文法具体规定的约束,而他们则是受到全面的不成文法微妙而无所不包的“信誉”原则的管束。奴隶社会与其它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而在于有着不同类型的法;南方奴隶制的维护者申辩道,他们社会的优越性正是来自这一事实。

 

南方的法律既然是无所不包的,就必定是不成文法。这就可以避免那些人为的晦涩的词句和繁褥的行文,有些人就是老在发表和“改善”他们的法令、权利法案和法院的裁决。南方的绅士对于人间的法庭是不信任的,只有不成文法才使他们时时刻刻都处于自己的良心和上帝的监督之下。一位崇拜南方绅士的人指出:“他们非常勇敢、自觉,事事靠自己;他们了解自己的职责,并且敢作敢为。这种职责就是圣明的天主通过以下这个众所周知的信条所谆谆教诲的:'你们当主人的对待仆人……要公正、不偏不倚;要知道,在天国你们也有一个主人。’南方的绅士是乐于这样做的。北方的公民几乎无法理解南方的绅士和奴隶之间彼此的关系是多么密切。”

 

就这样,南方做到了仁慈博爱,宽宏大度,热情和睦。人们认为这些就是南方同“自由社会”的区别所在。南方的生活方式避免了雇主在对“自由的”工人提供的每项服务付给现金时的吝啬,同时也避免了受雇音由于除去合同书面规定外不能得到别的好处而造成的经济桔据。如果什么都要靠钱买,都要付款,每项服务、每项福利都得入帐,那谁还会慷慨大方?北方佬工厂主管理严格,一手拿着法典,一手拿着帐簿。南方种植园主在管理方面比较随便,因为他们自己还受着内在的不成文法的管束。

 

南方制度的辩护士们声言,统治阶级若要建立豁达的自治政府,奴隶制比任何其它制度都更为合适,因为在奴隶制下,政府对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干预最少。他们还说,在这种制度下,人们自由自在,有种种显而易见的好处。但是,南方的奴隶制有些特点使得不成文法比起其它奴隶社会的法律来说更加不成文——因此也就更为僵硬。

 

这些特点之中的第一条,说来有点讽刺意味,是英格兰习惯法中热爱自由这一特征所造成的结果。这个故事讲起来令人目瞪口呆,表明法律概念是如何变幻莫测。长期以来,英国的律师们一直吹嘘说,他们的习惯法是主张自由的:一个人未经证明犯罪应被认为是清白的;他的家就是他的城堡;他个人的权利是神圣的,他的自由不得侵犯,除非符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但即使如此,也必须遵照法律程序。在整整几个世纪里,上述精神可以用一句经典的话来概括:英格兰的法律拒绝承认奴隶制。至少早在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统治时期,法官就不承认主人有权虐待从俄国带来的“奴隶”,他们“判定,英格兰的空气太纯洁,不宜于奴隶呼吸。”当第一批移民移居美洲殖民地时,英格兰的法律仍不承认奴隶制。一七七二年,曼斯菲尔德勋爵在伦敦英国高等法院的法庭上权威地重申了这一原则。他当时拒绝命令一名黑人回到其主人那里去,该主人是根据牙买加的法律拥有这名黑人为“奴隶”,并将其带回英国的。曼斯菲尔德宣布:“奴隶制……是如此丑恶,除去实在法外没有别的法律会支持奴隶制。”英国的法律不给予这种支持。

 

这种热爱自由的精神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是,当奴隶制在大英帝国发展起来时,竟没有为大家所承认的法律可用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黑人得不到任何保护,这对他们来说是极为不幸的。英格兰的法律支持自由的坚定立场在英国是一件幸事,但对美洲黑人却成了灾难。例如,在英属西印度群岛,法院竟得出了以下令人震惊的结论:“鉴于各殖民地均采用习惯法,而在大不列颠不存在黑人奴隶制,因而在习惯法中必然没有有关的规定。因此,在立法限制主人的权力之前,他的权力是绝对的。”上述说法稍经修饰,就成为美国南部占主导地位的法律理论。比起任何其它文明国度来说,美国南方的奴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得到的保护都更少。

 

在美洲的其它地方,如在西班牙和法国的殖民地,奴隶享有的法定权利比任何时期都少。由于在西班牙早就存在奴隶制,西班牙殖民者也就有现成的奴隶法。早在公元十三世纪,卡斯蒂利亚和莱昂的国王,号称“智者”的阿方索十世主持下所汇编的法律被西班牙移民带到美洲,这些法律规定奴隶结婚的程序,在什么情况下奴隶可以获得财产和赎买自由,对付残暴奴隶主的法规,以及解放奴隶的方式。因此,奴隶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和不少具体的权利。法律规定雇佣奴隶的期限;奴隶在法律上是人,这是没有疑问的。上述理论得到天主教的支持,天主教不承认在上帝的眼里,黑人低人一等。人们还努力向奴隶灌输基督的真理,为奴隶洗礼,保证他们能参加做弥撒——总之,让他们上教堂。教会象国家一样是站在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因此,十分明显,在西班牙殖民地,从法律上说,主人对奴隶的权力从来不是绝对的。奴隶制只不过是另一种雇佣的形式,而且象其它雇佣方式一样,受到宗教法和民法的管制。西班牙法律的历史表明,奴隶制的某些细节是可以修改的,在不取消主人占有奴隶劳动的情况下,奴隶可以多得到一些权利。

 

然而,在美国南方,各种条件促使奴隶制具有绝对专制的性质,而且使法律变得无比简单,这种状况在近代史上其它任何地方都是空前未有的。南方的立法机构和法院往往使奴隶沦为无权的动产。来到美国南方定居的移民在跟奴隶制打交道这个问题上是没有什么思想准备的,因为这在英国法律中是一个崭新的问题。他们没有领会必要的法律内容的微妙差异,而是生硬地按他们所懂得的区别来划分事物——即世间只有人和物之别。由于只有如此简单的选择,南方的法律就决定把奴隶划在物的一类里。似乎唯一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奴隶应算不动产(如土地),还是动产(如牲畜、家具)。尽管南方各州的法律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都认为奴隶具有这两类财产的某些法律特征。

 

另一个历史上的偶然事件也促使南方采取这种灾难性的过于简单化的做法。在卷帷浩繁的罗马法统辖领域里(西班牙就曾受其管治),许多种族都遭受过沦为奴隶的厄运。但是,在英属北美,除去偶尔把印第安人变为奴隶外(这在经济上从未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从十八世纪初以后,这种现象在南方已基本上绝迹),只有黑人当奴隶。于是,在西方的历史上,奴隶地位第一次和种族差别联系在一起了。

 

这样一来,南方人就认为,种族差别本身就足以证明奴隶制是正确的。古时候,由于战争或贫困,任何人都可能沦为奴隶。根据那种情况制定的详尽的古老法律到此就成为多余,与现实风马牛不相及。卡尔洪解释道:“困难就在于种族的差别。两者之间的,界限实在太明显了,而且习惯势力和教育程度使两者之间的鸿沟进一步加深,他们不可能按照不同于现存关系的任何其它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里,尽管在当时实行奴隶制的各州,两者的人数几乎相等。”自由与奴隶制之间的全部差别就是白人与黑人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看来就无需在法律上把权利划分等级,而这一点正是罗马法和其它奴隶法的特点。尽管有许多混血儿,但南方的法律一般只区分黑人(即奴隶)和白人(即自由人)。南方人用生物学和种族理论来为奴隶制进行辩护,因而就抛弃了希腊哲学和罗马法视为神圣的根本原则。这样一来,南方人就不知不觉地把他们的“特殊制度”置于最不牢固的基础之上了。

 

殖民时期曾经主宰南方宗教感情的英国国教对上述过于简单化的做法也起了椎波助澜的作用。英国教会人士摒弃了罗马的古老传统和罗马天主教对待奴隶制和非欧洲种族的巧妙手法,允许教会认可南方奴隶制的专制特性。英国国教直到很久以后才慢慢地承认到黑人是“可以洗礼的生物”。如果奴隶不是基督徒,他的“婚姻”就不可能是神圣的,因而就无需法律上的认可。随着黑人人口的增长,教会越来越害怕奴隶造反,所以往往赞成禁止对奴隶进行教育,或禁止允许他们集会的规定。在南方奴隶主看来,他们的“特殊制度”必然是静止的和僵硬的,这种制度的僵硬性正是其完美的反映。任何“干预”,即对主人的权力作任何限制,都只能意味着废除奴隶制,没收奴隶主的财产(奴隶)。卡尔洪及其顽固的追随者竟然认为,奴隶制“不仅关系到我们的自由,而且更为重要(如果有什么东西能比自由更为重要的话)的是,关系到我们的生存。在实行奴隶制的各州,两个种族之间的现存关系已经持续了两个世纪……没有别的关系能取代它。”在南方的全盛时期,这种关系变化之微是令人惊讶的。

 

南方奴隶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其数量之少。只有一些零零星星的有关奴隶服从和限定其权利的规定。南方的殖民者(路易斯安那州除外,因为该州继承了罗马法)对制定一部完整的奴隶法典这项任务感到望而生畏,他们只是偶尔订出一些条例。南方没有任何法律可以恰当地称之为奴隶法典,足以同保护西班牙帝国的奴隶及其他臣民的西班牙法相媲美。南方在情况紧急时也不时通过一些镇压性的立法(有时称为“法规”)来应付临时紧急情况,但奴隶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仍然少得可怜,也许可说是现代社会用来管理其劳力及其最重要的财产所依据的成文法中最薄弱的部分。

 

南方出版的关于奴隶法的书籍数量也同样少得惊人。当然,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之后,南方的律师、法官、传教士、医生和政客也写过几十篇为黑人奴隶制辩护的文章。他们申辩说,这种制度是建立在人性、生物学、神学理论和《圣经》的基础之上的,永远受到习惯法和联邦宪法的保护。然而,对日常的奴隶法他们却几乎没有写出什么论文。除去少得惊人的几个例外情况,有关的法律性书籍都是北方出的。关于美国奴隶法的最重要论文——《美国自由与奴役的法律》(一八五八;一八六二)一书的作者约翰·科德曼·赫德就出生在波士顿,他在哥伦比亚大学和那鲁大学学习过,其主要活动是在波士顿和纽约。有的北方人,如费城的乔治·斯特劳德和纽约的威廉·古德尔也写过法律论文形式的废奴主义小册子。其他一些人,如纽约的雅各布·惠勒,他们没有什么改革的抱负,却也提供了有价值的法律裁决汇编集。值得注意的是,南方律师关于这一重要问题的著作却寥若晨星。

 

一个社会以奴隶制为基础居然引以为荣,这种怪现象可以用另一个怪现象来作某种解释(南方人自己也经常注意到这一点),即法律条文——法律书上为数有限的几条规定与实际做法大相径庭。南方“特殊制度”的维护者很难否认,从书上找出来的法律条文看来是非常苛刻的。但是,他们一再提醒人们,南方实际上赖以生存的法律并没有写在书上。南方为数有限的几篇法律论文也警告人们不要把这些法律条文当成南方生活方式准确的描述。佐治亚州的托马斯·科市写的《黑奴法探究》(一八五八)是南方论文中年容最广泛、从法律角度看也是最杰出的作品。科布指出:“由于自然法则和明确的法规,尤其是由于文明和基督教启蒙思想的影响,这里的奴隶制已有很大的变化;因此,往往很难查出许多起护墙作用的纯法律根据,而否定法律依据的存在是会使开明人士大为惊愕的。”正如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官约翰。贝尔顿·奥尼尔和其他杰出的南方人士所强调指出的,奴隶制的第一条“法律”,“就是主人对奴隶的仁慈……奴隶制成了一种家庭关系,就其关系深浅而言,仅次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甚至对奴隶制怀有敌意的观察家也注意到,法律书上行文苛刻的条文没有得到严格或正常的贯彻执行。许多法律是在恐惧或歇斯底里的时期通过的,通过后就被束之高阁,等到出现紧急状态时才翻出来。如此反复无常、随心所欲、难以预料地履行法律条文,除了当代那些极权主义国家外,这大概是空前绝后的。维护奴隶制的南方人强调这样会改善奴隶的处境,然而实际上,背离法律条文的做法使奴隶的处境比法律允许的要更糟。

 

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法律和实践之间的差距是普遍存在的。一八三五年,一位北方的旅行者指出,“法律上对奴隶的限制是严格的,但在事实上并非如此。”南方人的下列申辩是正确的,他们说,废奴主义音从法律书上读到的并不能确切反映南方的真实情况。我们已经指出过,法律不允许奴隶举行宗教集会,但奴隶主并不严格遵守这一条。还有许多其它例子。法律建立了“巡逻制度”。即由地方民兵来限制奴隶的活动,规定是明确而又严格的。然而,在太平时期,这一条也没有严格执行。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巡逻队严格监督,那怕是无关紧要的、轻微地违反法律条文也不放过。”一般来说,法律不允许奴隶做买卖,禁止他们获取马匹、船只、火器,以及其它可以用来潜逃或造反的物品。但是,为了让奴隶更好地为他们的主人服务,或者是从事有用的职业,这一条规定就被置之不顾了。许多法律规定禁止教奴隶读书或写字;被其它地方广泛效法的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旱在一七四O年就规定,违者每次罚款一百英镑。为了对抗废奴主义读物的威胁,实际的量刑加重,立法也增多。然而,一八五七年,一位对奴隶制持敌对态度的苏格兰旅行者报道说,在弗吉尼亚州的里士满,几乎每一个奴隶的孩子部在学习认字;在南卡罗来纳州的哥伦比亚,有二,三十名黑人靠教他们的奴隶同伴识字,每月挣一美元;白人公然在旅馆的过道里教黑人学习。

 

科布在他著的《黑奴法探究》中解释道:“奴隶不得签订契约的规定也扩大到婚约,因此,在奴隶之间就没有法律上得到承认的婚姻关系。”可是,这方面的事实也远非如此。奴隶之间的婚姻是得到承认的,只是方式各有不同。婚礼由黑人或白人传教士主持,婚礼后有时还有宴会,主人和其他人还送札致贺,这些都是常有的事情。

 

  所以,南方就不可避免地将其不成文法理想化,认为是它使南方的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使其制度变得完好。正是由于这是不成文法,就似乎最不容易改变。不成文法不仅是管治南方的准则,而且是君临南方的金科玉律。南方人就象过去的教友会教徒一样,担心失去一切,因此就不容忍任何妥协。教友会教徒靠不成文的神学过日子,南方人靠的是不成文的民法,二者都是僵硬而固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