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场剧照曝光:吴英案法律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5:54:42
02月08日16:05腾讯公益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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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齐林老师
主持人:谢谢张千帆教授的倡导,我也是支持他的观点。接下来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发言。
阮齐林:今天本来不想说的,在这种场合说有罪还是无罪跟胡说没有差别,我也没有看见,也没有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也没有了解,而且传说涉案七个亿,官方指控3.8亿,辩护人也认为没这么大,还有一点几个亿,立案标准几十万就可以够罪了,玩这么大,玩掉那么多。说无罪也是胡说,说有罪因为不了解事实也是胡说,所以我基本不想说。只是就今天杨律师介绍的情况还有我断断片片了解一点情况谈一个结论,就是有罪但不至于死。
有罪的理由,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四个要件。一个是集资没有问题的,第二个高息没有问题的,其实就差两个要点宣传和资金来源是不是公众。但是宣传和公众其实是一个问题,如果事实上来自于公众,那为什么大家都知道,那肯定是你宣传了,至于宣传的方式方法那就多了,这样其实她构不构成资金诈骗,她的资金来源能不能属于公众?其它的可以说是板上钉钉的,有资金有高额的利息,宣传和公众这两点是扯着的。律师说了11个人都是亲友不是公众,但是间接的这些亲友所得资金来源恐怕是有公众性的,我认为恐怕是有公众性的,在这个地方公众又有弹性,你不能绝对排斥。既然公众上有弹性,她又玩的这么大,又丢掉上亿的东西,恐怕全身而退是不可能的。而且这个确实对很多的债权人难以交代,所以我认为有罪恐怕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恐怕难辞其咎。
至于说政府的介入,我们要换位思考,如果政府做事不管越闹越大,他的乌纱帽也保不住。结果管进来说没管好,把本来有机会翻身的弄的不能翻身了,本来可能无罪反而倒成有罪了,扩大损失,也不是。处于两难,也不能一味说政府的介入完全都是扯淡了事情,那也不好,毕竟涉及到七个亿的资金,所以我说这是有罪。
接下来一个问题,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没有死刑的罪,只有集资诈骗有死罪。这个关键的差别点就是欺骗,欺骗在这一类的案件中的欺骗要点,就是她有没有投资方案以及她的资金有没有投入到计划中的投资方案。如果根本没有投资方案或者钱没有投到投资方案里,没有落实这个投资方案,这个是欺骗。为什么?她完全就靠拉后来者的钱来支付前来者,没有盈利的可能。这是典型的盘式欺骗,盘式欺骗的要点表面上看起来是以后来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人维持资金的循环,越做越大形成金字塔,这是它的表象。但是它的就里一定要知道,有欺骗,这个欺骗就是说她所说的投资计划是不存在的或者说的是投资计划根本没有实施,资金就没有进去。在这个案件中我不太了解情况,但是据律师说,她大多数的钱都进入了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并且有一定的合理的回报,只不过资金链不幸断了。按照这种情况来说,她的欺骗应该说没有达到集资诈骗的程度。坦率地讲在座的能说搞清楚了吗?除了参加庭审的清楚,在座的大多数都不清楚。究竟他的钱多少留到投资计划里面去,有多大的空间,还是纯粹靠拉后来者的投资支付前来者维持这样一个循环不断欺骗,直到资金链断裂,现在这个不清楚。这是我说她有罪的原因,但是是哪个罪,关键点还是看有没有欺骗。欺骗这一点上双方存在争议,这是一个基本点。
第二个就是罪不至死。首先一点,到底她是属于可判死刑的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存在争议,至少这个作为集资诈骗不很典型。所以这种情况要判极刑从法律技术上来讲是不合理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经济活动一定要给它一个活力和空间,一定要自由。这个自由不仅仅是宽松的政策环境,同时出了问题也应该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处以死刑也是不恰当的。
最后一点,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没有担当。生意人赚了钱不管风险有多大,他收费收税肥得不亦乐乎,一出问题了就一杀了之撇得干干净净一点都不担当,一点都不帮忙一点都不协调,这一点我觉得不合适。而且如果真的这样做了会给百姓有这样的印象,挣了钱多大的风险你收费收税大家盆满钵满高兴得很,一出问题一杀了之,替债权人尽最大努力把他杀掉,不找政府了,政府就撇得干干净净,这样的做法不是一个生意,仅仅是为了自己松快。政府可能对不起自己从很多企业那里收来的税,包括冒险家那里收来的税和费,在这个问题上判她死罪是不应该的。
我就说这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