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珊现在在干嘛:男子放高利贷获利300多万被判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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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放高利贷获利300多万被判非法经营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8日05: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微博

  ■泸州人何有仁因向12人放高利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加上犯非法拘禁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有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有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有专家称判决值得商榷

  泸州人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日前而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目前,何有仁的家属已委托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再审。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都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称,此案是他从事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听说的全国第一起判决民间个人借贷债权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而我国刑法一直都认为,公民间的个人借贷甚至高利贷都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此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案情回放

  向12人放高利贷获利300多万

  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只有小学文化的泸州人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以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日前,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泸州中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向12名不特定对象高息发放贷款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查询,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办法》,系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家人看法

  应该明确标准怎么借才合法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泸州见到了何有仁之女何乔。何乔介绍,父亲出事后,在重庆读书的她回到泸州,专门处理父亲的事务。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她要负责处理很多相关事宜,该收的账还得收,同时还得走申诉。

  何乔说,目前市面上很多人都在往外借钱,有的利息甚至还要高,借款金额也很大,但别人为什么没事,她父亲却要到监狱服刑。如果有关方面能给个标准,只能借什么利息,只能借给几个人,只能借多少钱,父亲可能就没事了。

  代理律师

  申请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

  昨日,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说,他已接受何有仁之女的委托,为何有仁非法经营罪案提起申诉,申请四川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他认为,何有仁的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没禁止民间个人借款收取较高利息,只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说借贷本身就是犯罪。

  成安说,何有仁此前是泸州的一名建筑商人,现在法院认定其非法发放贷款的钱全部是其自有资金,没有吸收其他公众的存款,也没有银行贷款。成安表示,现在民间借贷是一个非常大的市场,民间对外出借资金的不止何有仁一个,如果何有仁收的利息真的高于了市场价,那肯定没人找他借。不是说利息高就犯罪,利息低就合法。

  各方声音

  个人放“高利贷”是否应该入刑?

  何有仁放“高利贷”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对此案判决,专家看法不一。

  支持入刑:

  禁止“高利贷”很有必要

  “我认为对放‘高利贷’者追究刑事责任是有依据的,也是有必要的。”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说,现在民间“高利贷”几乎成为了一个毒瘤,比如像何有仁借钱所收的20%月利息,这样高的利息即使卖毒品都未必能还得上。现在温州愈演愈烈的借了“高利贷”的企业主“跑路”风波,正是“高利贷”高潮落幕后的苦果,一大批优质的民营企业,利润被“高利贷”蚕食,甚至因为还不上“高利贷”一夜之间消亡,大批借出“高利贷”的家庭财富蒸发,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禁止“高利贷”很有必要。而非法经营罪设立的初衷就包含了打击各种披着合法外衣,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发诸多社会问题的行为。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有仁等放“高利贷”者于法有据。

  反对入刑:

  没明确禁止民间个人有偿借贷

  “我搞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还从没听说过个人因为民间借贷,被判非法经营罪,我们一直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都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说,我国到目前为止都没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定,明确禁止民间个人之间有偿借贷。目前,民间高利借贷非常普遍,如都按这个思路,则基本上都会被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

  “我们在适用非法经营罪时,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阮齐林说,根据定义,只要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可以囊括的行为非常多,是用来防止在立法之初所没有预见到的,将来发生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它本身有其合理性,但其适用应尽量采用缩小化原则,否则它就成了“口袋罪”,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装。

  成都商报记者 李凌鹏 泸州摄影报道

  新闻背景

  温州民间借贷资金达1100亿元

  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刚刚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仅温州一地的民间借贷资金量就已达约1100亿元。现今,民间借贷合法性问题的风吹草动,直接撩动着无数民间借贷者敏感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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