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的十八岁吉他弹奏:规划调整收回土地怎样补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8:42:10
规划调整收回土地怎样补偿   问:A公司2010年取得甲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贸。由于产业规划调整,该地块规划用途变为工业用地,现政府拟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调整到乙地块,乙地块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经协商该公司同意进行调整。

  现在形成的初步意见是乙地块按住宅用地进行公开招拍挂,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收回A公司甲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A公司未能取得乙地块土地使用权,那么就无法完成土地调整;二是如果乙地块成交价格高,那么收回甲地块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对A公司进行补偿,此事如何处理为宜?

  读者 佚名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些情形包括:(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至于补偿内容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还应当有营业损失补偿。

  计算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营业损失补偿时,应当按照现在的行情计算或者估算。然后,该公司可以以一般竞买人的身份参加住宅用地的竞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