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涛图片:矿采完了 地咋交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22:48:28
矿采完了 地咋交还 陶桃/绘  □ 郑美珍 

  案 情

  某油田于1961年开始勘探开发,截至2009年共有约6000口的报废油气水井,用地总面积2.9万亩左右。其油气水井用地分布在多个省的8个市,具体涉及28个县(区),并多数处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单个项目用地面积约3亩,属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呈现点状分布。井场用地报废后,油田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交还政府的申请,但当地政府迟迟未能落实。

  评 析

  对于完成使用目的并进行复垦的采矿用地,如何交还国家?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前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和地面的土地使用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对采矿用地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如《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采矿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属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目前,我国有关采矿用地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并实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二是特定项目限制或禁止供地,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对特定项目实行限制供地或禁止供地。三是因采矿破坏的土地应进行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对采矿用地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近几年,随着采矿企业土地复垦意识的提高,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采取了科学有效的土地复垦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恢复了土地的用途,甚至使土地质量有所提高,但这些复垦后的土地却成为了摆在企业面前的困扰,甚至成为企业的负担。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采矿用地取得年限超过实际使用年限,闲置土地难以处理。按现行规定,采矿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年限没有限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国家虽然规定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但由于缺乏低于50年的年限出让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工业用地的取得基本都按50年。根据前面的分析,采矿用地的实际用地年限最短的才4年,远远低于取得的使用年限,采矿结束后,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土地,土地如何处置就成为问题。二是缺乏收回或退出机制的规定,复垦后采矿用地难以退出。虽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国家可收回相应土地使用权。但对如何收回、如何“退出”、如何置换等,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滞留在企业中的土地越来越多,有的甚至成为企业的负担。这些土地都通过征收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仍剩余几十年的使用期限,为避免复垦土地的荒芜,企业只能投入大量精力用于农业生产,导致企业偏离主营方向从事农业生产,而农民无地耕种的尴尬局面。

  为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动企业土地复垦的积极性,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8号),其中第二部分“实行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中规定,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置换后,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但需纳入土地复垦计划。根据前述规定,本案涉及的油田企业复垦后不再利用的工业用地,完全可以遵照前述规定进行置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文件的内容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建议一方面加大该文件的执行力度,明确进行土地置换的具体操作程序;另一方面,为提高采矿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解决前述复垦后采矿用地交还政府的问题,建议尽快出台采矿用地收回或复垦后采矿用地“交还”的具体规定,包括复垦后采矿用地与当地政府或农民集体置换的具体操作规定,以及塌陷地的复垦利用,明确收回或交还的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以指导、推进采矿用地的复垦和利用;明确塌陷地办理征收的具体程序,并对资源城市在指标或程序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尽快解决资源城市由于采矿塌陷带来农民生产、生活及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