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在澳门:“强行火化”幕后的地方司法“隐生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3:12:36

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死者家属得到公安局178万元的赔款后,放弃尸检,死者尸体随即被火化。2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法院开庭审理了响水县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庭上,因涉嫌刑讯逼供站在被告席上的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进兵,反告盐城市检察院在取证过程中也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京华时报》2月5日)

 时隔半年多后,响水县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终于站在了审判席上,不过,应当站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审判庭上的恐怕远远不止这位副局长,由此案揭示的某些地方基层司法“隐生态”,更值得人们深思。

  举凡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只要发生了死亡的后果,尸体便成为了双方讨价还价和博弈的最重要筹码,当事人家属唯有挟尸才能伸冤或者漫天要价,而公权力一方只有“灭尸”,才能毁灭证据和平息事态。因此,在事件发生伊始,公权力要是能争取到迅速火化尸体,就争取了处理事情的主动权。响水县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的处理也不例外,警方在事发后,就迅速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争取了尸体的快速火化。

  从法律角度上讲,尸体鉴定是证据之一,在案件没有查清之前,任何人都无权擅自火化尸体。而且,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公诉案件,即便是死者家属同意,也不能将这一案件调解了事,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某些地方存在的司法“隐生态”却是,在涉及到公权力人员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刑讯逼供一类案件中,是“民不告官不究”,只要你公权力机关例如公安局与死者家属达到协议,不再告了,那么司法机关也就不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不难理解,为何一些刑事案件发生后,有关机关首先就想到火化尸体,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

  在响水县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这种司法“隐生态”曝露无遗。即便按照公诉机关的起诉事实,当地公安局长明令不准火化尸体,火化尸体是陈进兵个人擅自决定,那么,在尸体被火化后,为何公安局长不下令将这一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发生了这么大的事件,当地检察机关不可能不知情,为何在尸体火化前后不介入,进行立案侦查?这事只是因为“因分钱不均导致不和,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告到了盐城市检察院”才曝光,有关机关与相关人员面对陈进兵擅自火化尸体而按兵不动,能说站在审判席上的仅仅是陈进兵吗?

 在这种司法“隐生态”下,正义成了任人揉捏的面团,谁有本事让死者家属自愿禁声,甚至让他们被迫禁声,那么,司法机关就视刑事案件而不见,视人命而不见,刑事诉讼就不会发动,只有少数不愿意被和解者或者能突破地方重重封锁,将声音传送到高层的家属,才能获得他们本来应当得到的正义。在这种司法“隐生态”下,纳税人也往往做了“冤大头”,因为,公权力机关超出正常标准多得多的“封口费”,往往是由财政支付,最终转嫁在纳税人头上。响水县疑犯遭刑讯逼供死亡一案中,给予死者家属的178万元的巨额赔款,“响水县警方表示,是由县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共同筹集,但未说明从何处筹集,是否动用财政拨款”,我们有理由怀疑,响水县的纳税人又一次做了“冤大头”。

这种地方司法“隐生态”不除,我们没有理由为陈进兵站上了审判而高兴,也没有理由认为今后类似的刑讯逼供能得到遏制,而发生了的刑讯逼供案件都能得到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