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指勾一勾: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陈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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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陈方杰>

时间:2007-06-05 00:00来源: 作者:陈方杰 点击: 33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