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p皮卡丘壁纸:也谈“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2:02:40
    

也谈“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

 

——与张志成先生商榷 

 

刚刚读了张志成先生的《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一文,自己产生一些感受,不妨打出来与先生商榷一下。

客观说,先生这篇对杭州飙车案的评论,是我目前看到的最为冷静和相对理智的文章。不过这里有个前提,他所描述的司法程序,以及舆论、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功能,及处置方法,应该是一个正常规范法治社会下的司法常态。如果在一个并非正常规范人治法治下“各取所需”的非常态社会下,先生的这番理论,无疑是纸上谈兵的梦呓。这,大约是我对先生此文一些观点的最大质疑。

先生开头承认目前“中国尚未形成舆论与法治进程的良性互动,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舆论对司法机关抱以本质上的怀疑态度,而司法机关则对舆论抱以消极应付的态度”这一现实,是“既有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因素”,也有“也有现实的思想文化因素”。因此,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他所谓的“有必要进一步思考舆论与法治的关系”这个焦点上。

表面看,“杭州5.7飙车案”的确很像一起平常的交通肇事案——如果忽略社会舆论所追寻的诸多现存疑点的话。于是张先生撇开舆论追究的诸多疑点,以司法权威口吻“客观”阐述了“是不是富家子弟的问题与执法无干”、“ 肇事者的态度问题”、“超速和改装车的问题”和“现场打电话问题”等四点看法,借以得出“舆论试图根据自己的判断,影响执法部门根据自己职权作出法律决定的权利”,“舆论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舆论看起来甚至可以通过‘良心’‘公正’等道德符号来剥夺执法部门的职权和法律上实质‘公正’的裁决者的地位”的结论。

这里,先生无非想向人们表明这个道理:道德是道德,舆论是舆论,法律是法律。道德、舆论不能取代法律;法律不能取代道德、舆论。三者之间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不错!司法程序和判决公正的确不应受到“道德审判”“民愤情绪”的等社会舆论民间情绪的干扰。这点我赞成。但先生在阐述这些问题时,恰恰忽视了我国社会现实犬牙交错的吊诡复杂,用理想主义取代了现实,致使自己陷入一个难圆其说的尴尬境地。

“问题的关键在于,尽管慷慨激昂,一呼百应,舆论却根本不具备实现实质正义的条件。”——面对先生这句话,我不知该是从法律学角度认识呢,还是从社会学角度去认识。先生所说“舆论所能及的,只能是以下几点:第一,一般事实。……第二,基于一般事实而对执法程序的监督。……第三,对执法部门的决定进行理论意义上的讨论。……”那么,这次飙车事件因舆论推波助澜之所以能引起高层的高度重视,是不是社会舆论监督下“实现实质正义”的功劳,才迫使当地执法部门被动接受现实走向相对透明的公示?这恰恰证明社会舆论所起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既然执法部门能接受舆论“这个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重新审理此案,也从另一个侧面让人看清,现某些地方政府的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已经堕落到了何等程度。在这种社会正义高压形势下,先生再侈谈什么“舆论却根本不具备实现实质正义的条件”,就有些对社会舆论的亵渎,及对相关执法部门不作为的庇护的嫌疑了。

出现执法与舆论冲突的现实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什么呢?先生认为“不外乎以下两点:一是执法部门公信力的缺乏。这主要是由于腐败造成的,……二是对道德制高点的争夺。”当然,这两因素是重要原因,但不是最关键因素。不知先生是否有意忽略或回避了一个特别需要指出的至关重要因素,即左右上述两个因素的决定因素——权力的干涉!

大家知道,我国目前正在逐步向法制社会过渡。但目前的社会现状如果不是闭目耳塞的话,都会感受权力大于法律,权力践踏权利的人治影子无处不在。造成这种原因有意识形态的、传统文化的、长官意志的、人情世故的、钱权交易的、红头文件的、破坏规则的、“红与黑”勾结的、简单粗暴的等等。在这些无时不在弊端的腐蚀下,权力——某些非法权力,一旦被上述私欲所左右,正常的法制秩序和司法程序完全会被颠倒,大量冤假错案随时都会产生。在没有相对司法独立的脆弱社会基础下,法律、人权常常会被践踏,正义得不到伸张。一些理应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会因某些地方的高层领导一句话、一个决议而全部推翻,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被摆平”使公正天平倾斜……于是某些法律法规、“红头文件”的制定,就成了维护特权阶层的保护伞;某些“公仆”、“法官”的贪婪,就会变成特殊集团利益的代言人;“小案用法律,中案看关系,大案讲政治”也往往随秘而不宣的“潜规则”而被迫消解。此刻,法律被践踏成了权力的附庸和下手,甚至成为虎作伥的工具;舆论被强奸、道德被蹂躏,统统成了无良权力和“法律”下被歧视抛弃的屁。也就不奇怪了。此等所谓“权力”、“法律”作为, 早已丧失了权威和公信力,难道容不得人们质疑追究?

法律被践踏任何社会都有,只是多少的问题。问题不在是否存在,在于是否去站在公正的立场去积极依法行事。先生文中列举了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来证明我国道德、舆论的不可信,也是说不通的。表面看,“辛普森案”并不在于民间舆论所关注的“豪华律师团队”或辛普森的大牌球星身份,而在于美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是如何去为一孤立个体提供充分的合法权益的机会和保障。辛普森的“幸免逃脱”不局限在对他生命自由的存续,而是突显美国每个公民都具有与其一样同等的对抗国家的权利。这里前半部分类似先生言寓的飙车肇事者的权利,但他却忽视了后半部分“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对抗国家的权利”这个类似谭卓权益和公众质疑的权利。其实“辛普森案”恰好说明,美国的这种极端处置形式,彰显其司法程序的独立性、法律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个世界共识,没有国情差别。我曾看过美德合拍的电影《魔鬼代言人》,记得片中撒旦有句“名言”:“法律能让我们触及所有的领域,是最好的后门通行证”。这句话用在我国某些领域还是很有品味的。难怪一个学生曾看了这部电影感叹道:“如果那公正的天平座椅上匍匐着的都是面目狰狞的魔鬼代言人,公平与正义被践踏在魔鬼肮脏的兽蹄下,人类动物般的欲望吞噬了理性思考的光辉,恐怕这世界真要像撒旦所期盼的一样变成人间地狱了。”此话一语点中我国司法的某些软肋——我喟然!

因此,先生的“从法律意义上讲,一个具体的执法部门并不需要道德制高点,因为其权威是法律确定的,其主要职权是解决法律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上的意识形态的重要性仍未消退,而新附加的意识形态又给予了每个执法部门新的道德义务,因此,执法部门一方面主要通过遵守法律实现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却无法离开道德的支持”这段论述,是我唯一力挺的话。问题是:又有谁能真正消除“传统上的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和“新附加的意识形态”的顽固力量呢?

“全社会难以接受有限正义的客观事实,对执法部门的公正性抱以高度怀疑态度,从而使执法部门与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高度紧张,进而使社会的关注点和兴奋点难以集中在真正能够帮助受害者实现正义和公平对待的法律问题上,而是在一些社会和政治问题上纠缠不休。”这种局面是如何造成的?涉猎太多我不想再叙述。但一个高度“讲政治”的社会,所谓“一些社会和政治问题上纠缠不休”,恰好说明我们的司法程序与社会、政治的不可分割的必然“纠缠不休”趋势。

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并非都是合理的。一个畸变法治下的社会,有时会有畸变的舆论,这是“播跳蚤收跳蚤”的报应。“5.7飙车案”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呼声并不畸形。先生忽视了我国某些法治的畸变,却在理想的要求下呼吁正常舆论,实际是不合时宜的在为人们和自己设想一个“伪问题”,不但脱离了中国社会现实,也脱离了现实民间语境,最终也只能以“客观”的面貌为畸变的法治环境招幡引魂罢了。

面对人治和权力的嚣张,尽管一些舆情监督遭受钳制,但民间舆论特别是网络民意异军突起,成了当今伸张正义公平的强大力量与之抗衡,更显这种潮流的珍贵,我们更应该给与欢呼和支持(当然,一些偏激尚待国民综合素质提高是另一回事)。用毛泽东的一句话说就是“好得很”,不是“糟的很”。尽管张先生指责道德、舆论对司法程序的干扰,客观在剥夺舆论的监督权力和民间的话语权,但如今我国的道德、舆论毕竟已成良性互动的良知力量无人能阻挡,确是个不争事实。一个网友说的好:“在现阶段这么一个社会急剧转型期里,越是弱势的群体话语权就越少、越容易被边缘化。因此,我们的第一逻辑是如何是弱势一方力量强大起来,对强势方形成制衡、约束,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社会整体转型成功,确保没有失败者。而不是在弱势一方还没改变这种弱势状态之前就担心走向‘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换言之,当代中国还没发展到先生所说的那种水平、阶段”。从早年的“孙志刚事件”到刚刚发生的“邓玉娇事件”,正是这个涌动的道德、舆论强大潮流,将一些原本冤假错案、贪污腐败丑恶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引起高层的极度关注和高度重视,也迫使一些权力和法律不得不认真对待有所收敛,使事态恢复原貌或向原本事实方向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民意维权的独特反馈手段。和谐社会首先应该做到和解,权力的必要妥协和宽容是社会矛盾和解的前提。对大规模的民间的舆论和道德评判运动,应该看其主流,何以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这种“道德制高点的争夺”难道不应该更多一些么?这种生机勃勃力量,实际上也只会促使社会更快向法治社会靠拢,总会逼迫无良权力有所收敛,难道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谴责这种舆论和道德呢?

5月15日,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与网民交流,公开对“5.7飙车案”表态:“我作为市委书记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并且严防此类悲剧在杭州重演”。这应该说是舆论、道德互动的必然结果,这种互动也导致权力、法律被动去与舆论、道德融合。张先生不应该不注意到这一点积极的变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王书记这番“二铁二从”话理应由司法机关承诺,却出自地方党委“一把手”之口,从一个侧面表明,“5.7飙车案”最终还没有超脱“人治大于法治”的怪圈现实——尽管如此,在尊重国情现实下,我还是要给予巴掌给予赞赏的。王书记的表态,更再次证明,我国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国度正常态,还任重道远。

最后再声明一下:先生一些观点我还是赞成的。我是早年“混出”的电大文凭专科生,没有专门学过法律,更不是什么“X士”之类的专家。以上全是个人的感性认识,无法与先生理性冷静媲美。观察判断角度不同,结论自然大相径庭,不当之处,还请先生海涵。

                               2009年5月17日下午一气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