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战士:建构理解乡土中国的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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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理解乡土中国的概念体系

(2012-02-01 09:03:57) 转载标签:

费孝通

乡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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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理解乡土中国的概念体系

贺雪峰: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9/201201/290284.html

    当前乡村社会与政治研究领域存在两种不能让人满意的倾向,一是频繁引用费孝通《乡土中国》的概念来理解当前的乡村社会,一是抽象使用经济人和理性选择理论来理解发生在今天的农村。

    当前乡村社会与政治研究领域存在两种不能让人满意的倾向,一是人们频繁引用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的概念来理解当前的乡村社会,一是人们抽象使用经济人和理性选择理论来理解发生在今天农村的诸多事件。这两种倾向存在的共同问题是缺乏对当前转型期农村社会的深入个案调查,缺乏对当前乡村社会性质的把握,以致于或者以为今天的村庄仍然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描述的传统社会的样子,或者以为当前的乡村社会已与西方现代社会无甚大的差别,而可以不加限制地借用来自西方的学术工具对乡村社会进行分析。

    笔者以为,若不能对当前乡村社会的性质作出清晰描述,乡村社会与政治研究将难以深入,发生在乡村社会的诸多事件也将难以理解。描述乡村社会性质工作的第一步是对当前乡村社会有一些细致而深入的个案考察,从考察当前农民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到考察农民行为汇集起来的行动后果,对理解乡村社会具有基础性的价值。最近两年时间,笔者作了些个案研究,又和仝志辉、吴毅等位先生多次切磋,以为建构理解乡土中国的概念体系是当前乡村社会与政治研究领域的当务之急,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一些初步看法,就教于关注农村关心农民的同行。在本文中,笔者拟分六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为理解当前乡村社会性质的一些基本概念。笔者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陆续提出过一些试图理解乡村社会性质的基本概念,本文的第一个部分即以笔者提出的这些基本概念来展开讨论,当然,这样的讨论基本上是个人经验;第二部分为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这对于理解当前非均衡中国乡土社会的状况具有重要的价值。通过选择少数几维变量进行考察,既可以有深入的个案讨论,又可以根据变量因素的变动建立起分析和预测模型;第三部分为分析框架,这种分析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理解个案农村或某一特定理想类型乡村社会的性质而发展起来的,但这种分析框架不止具有分析微观社会的作用,而且可能发展成为理解宏观政治与社会的框架;第四部分为建立起理解当前乡土中国理论体系的尝试,此方面系笔者个人无能为力,也贡献甚少的部分;第五部分试图运用前述概念理解当前村级权力合法性与村委会选举的关系;第六部分涉及到对当前乡村社会研究的评论,重点则是指出笔者个人当前在建构理解乡土中国概念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另有关于对当前乡村研究方法的讨论,留待下篇论文。

一、基本概念

    笔者先后提出或者关注的一些试图描述或理解当前乡土中国的概念有:权力结构的模化、半熟人社会、社区记忆、村庄精英、派性、人际关系理性化、社会关联、村庄权力结构等近10种,“权力结构的模化”这一概念是笔者在江西贯村观察村委会选举时,为了解释村委会选举本身面临的两难而使用的一个概念,笔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强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渗透能力,国家顺应和迁就农民传统和现世的利益要求,表现在村干部的安排上,就是国家有意识地照应了村干部在农村姓氏和地域分布上的平衡。这种照应下的村干部平衡分配格局逐步精致化和固定化,便形成了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现象,在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仍然代表或表现着村民传统或现世利益小群体既得利益的农村地区,村委会选举可能成为一种双面的力量,一方面,顺应了模化村级权力结构的选举会有效增加仍在迅速下降的村干部的权威,另一方面,破坏了模化村级权力结构的选举又会大大降低村干部本身就已不多的权威和村级组织本来已经不高的效能。[1]

    “半熟人社会”这一概念是笔者在江西调查一个大村(安村)的选举时,为解释村委会选举中,村民之间(或村庄之间)互不熟悉,缺乏足够竞选因素的选举必然形式化而提出的一个概念。笔者试图借“半熟人社会”这个概念说明,当前作为规划社会变迁后果的行政村已大大不同于作为熟人社会的自然村的情况。在行政村中,村民之间相互认识而不熟悉,共享一些公众人物但缺乏共同生活空间,这样,“半熟人社会”就对理解当前发生在行政村(村委会)一级的事件具有重要价值,如自然生出的规矩转换为商议达成的规章,舆论压力变为制度压力,长老政治变为能人政治等等。[2]

    社区记忆和村庄精英引起笔者的关注,起因于笔者在江西泰和县里村的村委会选举观察。里村是一个不大的山村,在井冈山脚下,国道穿村而过,地处三县交界。可能与三县交界和国道边上有关,这个小山村的宗族一反江西泰和县宗族复兴的盛况,似乎失去了对历史的记忆。在周边村庄大都建有宗祠和重修族谱的情况下,该村既无祠堂,也未修谱。与此相关,这个山村村民的宗族意识较弱,村民之间真正的互助止于堂兄弟。当村民之间的传统连带关系较浅的时候,村庄一些喜欢出头露面的精英(有些纯粹是因为喜欢出头,而非拥有资源)便在诸如选举和其它主要村务上发挥着重要作用。[3]

    笔者后来与仝志辉先生合作对社区记忆进行了清理,认为社区记忆起码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传统对当前村庄的影响,二是村庄生活的面向。在社区记忆强烈的村庄,历史上的诸多事项会对现实发生重要影响,例如以宗族划界,不同宗族的人们相互竞争,同一宗族则通过续修族谱、祭拜祖宗形成认同感和凝聚力。所谓村庄生活的面向,即村民对村庄历史的认同程度。当村民的生活世界和价值世界在村庄的时候,无论他从事何种工作或在何地工作,他都会记挂或惦念村庄的事情,他的梦总是回到村庄,他的人生也实现在村庄,他会在经济上和精力上关怀村庄与村庄的人们,他将村民对自己的评价看作最大的财富和最好的报偿。[4]

    社区记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当前中国的一些农村地区,社区记忆仍然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传媒和市场经济的日渐渗透,村庄边界日渐开放,社区记忆的断裂呈必然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理解当前村庄状况及其变动趋向的努力,就具有重要意义。

    与社区记忆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是村庄精英这一概念。所谓村庄精英,大致是指村庄掌握着较多资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村庄能人,这些人可以从授权来源分为治理型村庄精英(治理精英),主要是村组干部这些体制内的人,和非治理型村庄精英(非治理精英)。简单地将村庄精英作以上两分当然是不够的,需要对两分精英进行考察。对治理精英的考察,十分重要的是其授权来源和掌握资源的类型,比如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掌握经济资源的多少(村办企业如何,集体经济状况),个人魅力及其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现况等等。对非治理精英的考察和对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互动的关注,与笔者在湖北荆门市黛村调查中发现“大社员”的存在有密切关系,所谓“大社员”,是指农村那些影响力较一般村民稍大,说得起话,办得起事的人。但“大社员”并不一定就是有公益心和良好人品的人,而仅是具有影响力的“能人或狠人”,这样的人在中西部缺乏经济分层的农村可以说到处都是。“大社员”的发现,让笔者意识到,过去学界在谈到农村能人与精英时,过于注重诸如宗族头人和个体大户等高大威猛的村庄精英,忽视了诸如“大社员”一类细小琐碎的村庄精英。正是由于“大社员”的细小琐碎和为数众多,构成了这类村庄中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互动的特质,比如细小琐碎的村庄精英因为相互竞争激烈,地位的稳定性较差,而易于劣化,或者说易于被治理精英收买。分析村庄精英的类型及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便因此具有理解农村社会的基础意义。[5]

    在湖北劲村的调查中,笔者注意到“派性”这一民间广泛使用但学界缺乏深入讨论的词汇。笔者之所以注意到派性这一词汇和它借以表达出来的乡村社会村民分派斗争、持续上访的现象,系劲村所在镇的乡村干部和村民都认为劲村派性严重,村民甚至自己也意识到这种派性是以无原则的斗争来告倒对方以达到自己一方“上台执政”的目的。派性与宗族十分不同之处在于派性斗争缺乏原则性,只要有利益,一些人就会勾结起来相互利用,他们组合在一起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临时性和偶然性,这种组合也很不稳定。最终,派性留下来的不是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利益群体,而是留下了相互拆台、告状的斗争习惯和斗争思维方式。显然,派性是村民在社区记忆断裂、社会关联不发达(以下讲社会关联)的情况下组织起来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当前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为一些地区的派性发展提供了良好土壤和特殊机缘,这种机缘与文化大革命的派斗联系起来,就更为有效。[6]

    有人用“派系”一词来表达村民在选举中构建组织体系以赢得选举的现象。[7] “派系”一词不如“派性”一词来得灵活,因为派系带有过强的稳定性,恰恰组织形式和相互联系的不稳定是当前农村派性斗争最为重要的特征。派性是在宗族这样的传统组织解体后出现的新现象,不能将宗派与派性混为一谈,这两个词汇可以描述不同村庄的内部斗争。派系大致介于宗派与派性之间。

    以赤裸裸的利益联结为基础进行的权力斗争,不仅构成了派性的外貌,而且表明当前某些村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与传统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费孝通先生描述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时,用了“差序格局”这一概念,杨善华等人考察认为,当前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能用“差序格局”予以表达,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大都让位于或被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所利用。他们用“差序格局理性化”来描述这一现象。[8]香港一位学者利用“工具化的差序格局”来描述当前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农村调查时发现,有些农村村民目前的联系甚至止于亲兄弟或姻亲兄弟,已严重原子化,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交往都面对着严峻的利益权衡的挑战,所有的关系都被村民反思性地思考过了,正如一个30多岁农民所讲“我看这兄弟伙的也是平等的,所谓兄弟,跟一般人没有两样”,[9]自然的血缘关系被证实不过是一种虚幻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在当前农村受到基于西方文明的强大传媒的冲击和市场经济本身的双重冲击(机会的和资源的)的情况下,村庄人际关系的理性化是一个总的趋势,传统人际关系越来越缺乏生存下去的空间。在这种意义上,笔者提出“人际关系理性化”这一概念,以为更能准确描述当前农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动趋向。[10]

    为了这一步描述当前村民与村民之间关系的性质,特别是为了描述村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获得他们自已秩序能力的状况,笔者对涂尔干的“社会关联”这一概念稍作改造,借用过来,表达村民之间相互关系链条的长度和强度。在传统宗族社会,强烈的同宗意识可以让一个宗族的所有人一致行动,因此有大规模的宗族争斗。随着人际关系的理性化,村民的一致行动范围止于兄弟及最为亲近的姻亲群体。在传统宗族意识解体的同时,村庄现代的人际联系可能发展起来,特别是建立在社会经济分层和同事同学联系基础上的权威服从关系和一致行动能力,可能弥补传统人际联系削弱后产生的不足。

    不过,就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能有些麻烦。一方面,传统的人际联系即社会关联能力已不可避免地消失掉了;一方面,现代的社会经济分层难以发展起来,这既受制于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利处境特别是资源缺乏的困境,又受制于农村的经济社会精英大都会到村庄外面发展,他们并不关心村庄事务,或者说,那些有影响村庄能力的人并无影响村庄的意愿。其结果便是村民的原子化,这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如无力抗御乡村组织的过度提取,无法对付村庄内外的地痞,无力达成经济的公共协作。总之,缺乏社会关联的村民无力构造属于自己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11]

    以上所述,均为笔者理解当前村庄性质的一种努力。这些概念之间肯定有着诸多联系,但笔者到目前为止未能清理出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体系。总的来讲,这些概念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最为基础的层次即为决定村民个体行为倾向的层次。这一层次的概念只有“社会记忆”;第二个层次为描述村民个体之间关系的层次,分别为“人际关系理性化”、“社会关联”、“派性”等;第三个层次的概念以描述村庄结构作为努力方向,如“半熟人社会”、“村庄权力结构的模化”、“村庄精英”等。本来这些概念大都是些描述性的概念,但自“社区记忆”始,以上大多数概念在描述具体村庄时,其内涵都处在不断的变动中,这就为这些描述性概念增加了分析性的内容,并为最终将这些概念改造为分析性概念提供了可能。

二、理想类型

    在当前中国农村发展非均衡十分普遍的背景下,利用两维或多维因素建构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十分有用。特别有价值的是只要选择的分析因素恰当,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不仅不会形成僵化的分析模式,而且可以建立起灵活的具有未来预期能力的分析模式。笔者为不同的目的,曾三次构建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以为对于理解农村社会有重要价值。以下列举说明之。

    笔者首次运用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是关注乡村秩序状况,当时选择了三组变量,即从农民被剥夺状况、主导意识形态、国家行政能力三个方面各分两组,组成一个8分的组合,然后逐一考察这8分组合内部的乡村秩序状况,并分析认为,当前农村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国家主导意识形态和国家在农村的行政能力均大大降低,国家必须同时降低对对农村社会的提取水平,否则农村社会将处于不稳定的危险状态。笔者在结束全文时说到“构成这种危险的具体因素在当前中国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处于现代化转型现阶段的中国的具体国情;第二,国家现代化现阶段所采取的应对策略。第一个方面构成了乡村秩序的基本处境,第二个方面则成为中国在应对艰难险阻的现代化征程中能否表现出智慧与能力,这已成为关键性因素。”[12]

    以上主要是从国家层面对农村社会总体状况作的考察,缺乏对中国乡土社会内部的区域性考察,因此不能建立起对乡土中国性质本身的分析能力。笔者在江里村调查时,曾从村庄社区记忆和村庄精英类型两个村庄内部的维度对村庄社会性质作了考察。[13]具体地,笔者从村庄社区记忆的强弱和村庄精英的类型,得到以下4种理想类型:

传统村庄精英现代型村庄精英

    笔者逐一考察了每一种理想类型在当前中国农村可以找到相近例子的区域,指出各种理想类型村庄村民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不同处境,这就可能较当前将乡村社会(特别是村一级)的分析看作一个整体单位有了极大的不同,而真正进入了村庄的内部。

    在后来写作的同题论文“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的最后,笔者认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上述四类村庄都还存在,它们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相互流动的。这种流动主要如前所述,是村庄记忆总的来讲日趋断裂,即便是A、D两类村庄也是如此。毕竟政治运动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冲击力量还是太强大了。而从村庄精英类型来看,则一方面因为中国农村社会过于庞大,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仍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如此一来,村庄的性质便会发生新的流转。也就是说,代表将来农村村庄流变方向的,可能是A、D类向B、C类流转。其中特别重要的是B类村庄性质及这些村庄将来的发展方向。”[14]

    在完成以上研究后,笔者通过对湖北荆门一些个案村的调查,将以上B类村进一步归结为“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并对B类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进行了分析,建立了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模型。这个模型将在下一节详细叙述。

    针对当前村一级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仅成为一个严峻的实践问题,而且成为学术界颇感棘手的理论问题的现状,笔者认为,在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均衡的情况下,事实上是没有办法来抽象谈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更不会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措施,甚至不会有一种统一的办法来理解当前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的现状。为此,笔者试图从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必然要干预村庄社会,和村庄内部不同结构与性质状况对此种干预之回应等方面,建构一个理解不同类型村庄内部村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状况的解释框架。具体地,笔者从村庄是否同质和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有无足够经济上的吸引力两维村庄内部的因素,建立起了一个4分理想类型的村庄列表:




    所谓同质村庄,是指村庄内部的各种群体界线不太明显,在大多数时候,各种群体无力单独构成对村庄生活的重大影响,表现在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上,各种群体的政治与利益诉求大致相近,并无大的冲突。所谓异质村庄,是指在村庄内部存在诸多界限明确的村民群体,不同的群体之间往往有利害冲突或不同心理需求,表现在与村干部的关系上,各种村民群体都有相当不同的政治或利益诉求,诸如在宗族意识强烈的村庄中的传统宗族界限,生产生活条件不一致所产生的地域界限,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有了激烈冲突之后形成的年龄界限,等等。村庄是同质还是异质,对于村干部本身的构成包括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状况有重大影响。在同质村庄,因为村民对村干部的政治和利益诉求大致相同,村民就不太关心由哪个群体的人(哪个姓或哪个村民小组的人)出任村干部,而关心哪些村干部更能够为他们带来整体的利益。但在异质村庄,村民就会特别关注由哪个群体的人出任村干部。换言之,在同质村庄,村民对村干部的诉求持一种普遍主义的态度,而在异质村庄,村民对村干部的诉求持特殊主义的态度。表现在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关系上,在同质村庄,村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发生冲突,他们因为制度安排的不同,而大致会分别援引来自乡镇和来自村民的支持,而在异质村庄,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因为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他们的冲突便可能转而向村庄内部不同群体进行诉求。也就是说,在同质村庄,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冲突倾向于以乡镇与村民划界,而在异质村庄,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冲突倾向于形成村庄内部的分裂。

    构成以上理想类型的另一维村庄内部的因素是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有无足够经济上的吸引力。当村干部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时,村庄精英根本就无出任村干部的经济动机,这时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冲突,便缺乏经济上的理由,他们不大会愿意为了没有利益的事情而得罪私人的关系。当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失去了吸引力的时候,并不是说村干部就没有人愿意当。一些赢利型经纪甚至直接就是一些地痞愿意出任村干部,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若由这些人充任,其冲突就会无序,村庄事实上处于瘫痪状态。当村干部职位对村庄精英具有吸引力时,情况就会好得多了。

    显然,以以上两维因素建构起来的4种理想类型的村庄内部,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便有着相当的不同。笔者在此篇论文的最后写道:“A、B、C、D四类村庄为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两者关系的性质提供了不同的发生机率。A类村庄是一种正常的矛盾外向型的村庄;B类村庄是一种正常的矛盾内向型的村庄;C类村庄是一种不正常的矛盾内向型村庄,是一种带有半瘫痪可能的村庄;D类村庄则是一种不正常的矛盾外向型的村庄,事实上是具有很大瘫痪可能性的村庄。”

     以上从4种理想类型的区分讨论其内部的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关系,就为理解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不仅如此,随着农村“近年来普遍出现的经济不景气,促使A、B两类村庄向D、C两类村庄转化,这就开启了一个相当危险的方向。而用发展的眼光看,异质村庄在向同质村庄转化,这样一来,我们便可能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建立起农村村党支书与村委会主任关系发展方向的预见能力,这种预见是,若不改变当前农村社会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和村干部的经济处境,村支书与村委会主任的关系会越来越向无序的方向发展,而非沿着乡镇政权和村民群体对立的方向发展。”[15]

    从以上列举的两个关于理想类型的例子可以看出,选择一些村庄内部的因素作为变量,建立起对农村社会内部的理想类型区分,不仅可以对乡土社会进行分区域的深描,分析在选择的控制变量下乡村社会的性质与状况,而且事实上有了通过建立理想类型之间的流变关系,而把握全部乡村社会性质的可能,在这种理想类型分析框架下,个案研究可以找到宏观背景下的位置,关于乡村社会性质的一些基本概念有了进一步展示自己价值的机会,对于理解当前转型期乡土中国性质大有用处的一些分析框架也有了展示自己的特定场合。总而言之,理想类型的划分对于深入到村庄内部研究村庄,对于真正认识村庄社会性质,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这些研究恰恰又为政策研究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基础。

三、分析框架

     以上关于基本概念和理想类型的讨论,均涉及到展开乡土中国性质的分析框架这一重大问题。从当前笔者已做工作来讲,这些分析框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微观层面如何理解村庄权力结构,一是如何将微观的村庄分析与宏观乡村社会发展的分析勾连起来。前一个方面的分析相当于对每种特定理想类型的描述和解剖,后者则试图借不同理想类型的内在流变关系,建立对理解转型期乡土中国整体的理解。

    在微观方面理解村庄权力结构的努力,笔者主要是通过两个个案进入的,这两个个案一是前面已经提到的江西贯村调查,一是湖北黛村调查。在贯村这种宗族势力强盛的村庄,村干部的分配状况与村干部本身的合法性具有重要联系,诸如选举一类的事件,也必然要对村干部在不同宗族、不同自然村的分布作出回应。当村干部长期以来按某种惯例固定分配在不同宗族和不同自然村,且村民事实上形成了对这种村干部的分配格局的认同之后,便形成了村庄权力结构的模化即村干部需要按一个已经形成惯例的模式进行分配,否则就会引起一些人和这些人组合起来的小集团的不满,这种不满会产生一种抵消村干部权威的力量,特别是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

    在当前的乡村,权力结构模化的现象似乎还普遍存在。仝志辉用“村政精英均衡”来描述这一现象,梅志罡则用“均势型村治”来描述此一现象。[16]

    村庄权力结构模化的形成与农村社会的传统因素有密切关系。[17]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次改变了农村社会运作的经济基础,由于革命时间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冲击,传统正在迅速消失,社区记忆趋于断裂,甚至在人民公社时期还普遍存在的权力结构模化现象开始消解。但在诸如江西、福建、广东、湖南、浙江等省的一些传统因素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重新复兴的地区,情况有所不同,特别是在1990年代以前。到了1990年代中期以后,有两个因素成为消解这些传统复兴地区村级权力结构模化的力量,一是随着农业体制性活力的逐步耗尽,干群矛盾逐步成为主导矛盾,村庄内部的分化被掩盖起来。二是1990年代开始且日渐强化的村委会选举。假若在任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及他们代理乡镇意志所获得的不良形象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本身的消解,与选举这一新生的村级权力来源的改变之间建立起平衡,就可能成为真正消解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那些代表村民利益的人们会成为新的村级权力的拥有者,他们可能成为抑制乡镇政权不良行为的有效力量。

    在以上两者之间建立平衡的难度较大,以至于往往不是前者就是后者取得了优势。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倾向:若村委会选举是开放的而村民仍然以姓或片来划界,则村委会选举几乎肯定会对大姓或强片有利。小的利益集团会感到他们的利益受到了忽视。假若这个小的利益集团也是一个强悍的少数,他们就可能不服从新选出来的村干部的权威。若干群矛盾较为激烈而村委会选举走过场,村民对村干部和乡镇政权的不满就会积累下来,这不仅构成了破坏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力量,而且构成了破坏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力量。

    换句话说,以上诸种情况都显示出对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消解或破坏。这时候,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本身大都已失去了延续的基础。

    当前乡村社会与政治研究领域存在两种不能让人满意的倾向,一是频繁引用费孝通《乡土中国》的概念来理解当前的乡村社会,一是抽象使用经济人和理性选择理论来理解发生在今天的农村。

    有一种情况仍然可以显示出模化的村级权力结构的能量。即一方面选举是真实的;另一方面,村民依然有着强烈选本姓人或本片人来当村干部的愿望并围绕这个愿望在选举中建立了合纵连横的复杂关系。虽然村民们可能会对在任的本姓或本片的村干部不满,但他们在试图选一个代表村民利益的新的村干部时,不仅考虑让他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而且希望他更多地代表本群体的利益。

    给模化村级权力结构以能量的,主要是这种权力结构所带来的既得利益。破坏了模化的权力结构,也就破坏了村级权力的平衡,因此,在有一些群体受益的同时,另一些群体会认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自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便可能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种不合作的态度依既得利益群体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程度和他们内部凝聚力的不同而不同。

    考察村委会选举能否在冲击既得利益并打破模化权力结构时获得成功的线索,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中的第一个方面是既得利益群体本身的状况,我们可以将这些既得利益群体看作为传统的宗族或有着相近利益的片,总括为利益小群体。第二个方面是村级权力能否获得新的合法性来源。具有高度合法性的村级权力可以有效抑制自以为在选举中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的不合作态度与不合作行为。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中介的模型:即利益小群体有多大挑战村干部权威的能力,选举本身所带来的合法性又可以为村干部带来多少新的权威。既然村干部是由大多数村民选举产生的,他就是获得了大多数人的信任的人。这时候的关键问题就成为:大多数人赞成的村干部可以征服少数反对派的抵抗吗?换句话说,少数派是否可以有足够的组织力量来破坏多数人的赞同?

    首先需要考察异质少数的组织方式及组织程度;其次需要考察村民本身对小群体的忠诚与对村委会的忠诚之间的关系;再次,随着现代因素逐步渗入农村社会,传统的村落社会会受到观念、功能及新生的结构的冲击,这些冲击可能使得传统利益小群体越愈不再有组织起来单独谋求村级权力结构平衡的能量。当作为民主阻碍力量的村民对传统利益小群体的忠诚逐步弱化,当大多数人的同意逐步具有强制力的时候,民主便可能逐步长成。

    当然,以上民主长成的普遍希望来自于对农村长远未来的预期。在今天的某些农村,传统的利益小群体仍然强劲的存在着,而村级权力合法性的生长却十分缓慢,这个时候,村委会选举对模化权力结构的冲击,可能对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产生在短时期内的新的损害。在这种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时段,对于极少数农村来讲,村委会选举所带来的也许并不都是好事。[18]

    另一个进入对村庄权力结构的个案分析来自湖北黛村调查。[19]如前已述,在黛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被村民称之为“大社员”的那些细小琐碎的村庄精英,正是理解这些细小琐碎精英的行为,及他们与村组干部、普遍村民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理解黛村村级治理中的诸多事项。

    在黛村报告中,笔者提出了一个关于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框架,试图系统讨论作为村组干部的治理精英,以“大社员”为名的非治理精英和普通村民之间的两两互动关系。

    必须首先对众多细小的非治理精英与一般村民的关系进行讨论。因为传统记忆的缺失和经济分层的缺乏,使黛村并不存在一个强大的体制以外的社区权威,构成与村组干部等治理精英对峙的,不是一个整体而有力的体制外的非治理精英,而是众多各有影响能力和范围且各自口碑不一的中间人物。

    就每个单独的非治理精英而言,他可能不受村民的欢迎,也在村中缺乏广泛的号召力,尤其当一些非治理精英事实上凭借自己的影响力,而从治理精英手中谋取特殊的好处时,他们甚至受到众多村民一致的恶评,认为“别人得半斤,他非要六两”的行为有违公道。但是,村中总有一些人较另一些人或者因为经历,或者因为血缘,或者因为实力,或者因为品格乃至力气,而可以获得在小范围内的影响力,在这个小范围内,有一些人相信他们,服从他们,他们有时恰又可以在这个小范围内代言一些村民的利益,这个时候,因为个体的非治理精英与他周边所影响的一小群人之间的关系有情有理有血有肉,切合特殊主义的为人规范,在这个小圈子内,人们都可以感受到相互信任与依托的价值,从而超过了对更大范围的信任。考虑到在非激发状态下一般村民的无政治特征,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大大增加。非激发状态是指村民与乡村干部的关系处于相对平和的状态,无政治特征是指村民在政治参与中的冷漠现象。[20]也许每个非治理精英的影响范围是狭窄的,且全体村民总的来讲对这些细小的热衷于“村民得半斤,他非要六两”的非治理精英们不满甚至反感,这些非治理精英却可能将他们各自所能影响的力量集中起来,形成与村民总的评价相反的事实。

    非治理精英既然具有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当然就具备了与治理精英进行讨价还价的条件。一个精明的治理精英有可能在不得民心的情况下,利用他与非治理精英人物的广泛关系,来保证他依然在位。但治理精英也必须面对一般村民。只有当治理精英与普通村民的关系处于沉默状态时,治理精英才可以比较容易地借众多非治理精英的关系来渔利。当治理精英渔利行为过于严重,而与村民的关系处于激发状态时,治理精英即使有着广泛的非治理精英的支持,一般村民这个“沉默的大多数”也可能会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如此,我们便建立起一个关于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与一般村民三层互动的关系模型,在一定范围内,影响村治面貌的是村庄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之间的关系状况,这当然又以非治理精英与一般村民的关系为基础。

    无论是村组干部、非治理村庄精英、一般村民,他们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状况,由行政性治理到民主化治理的转变,农村社会内部经济分层的发展和农民与外部世界联系的增多,大都会造成村庄权力结构三个层次之间互动关系的变化,在国家表现的强劲有力的时候,村组干部们具有强大的行政与治理能力,他们可能会忽视非治理精英和普通村民的存在,典型如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的体制使大队小队干部们并不惧怕也不企求其他人的支持。而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力量开始退出农村社会,农村基层组织软弱乏力,村组干部开始倚重于非治理精英。村组干部们在完成他们自己的任务时,越是感到乏力,便越是倚重于非治理精英并可能与非治理精英勾结起来达成破坏村民利益的默契。

    非治理精英因为对一定范围内的普通村民拥有影响力,而受到治理精英的倚重,而在治理精英为了非村民利益的理由来收买非治理精英时,这种收买逃不过普通村民的眼睛。非治理精英得到的好处越多,他们影响力就会越弱,普通村民中就会有更多人对他失望,这时非治理精英会发现他们逐渐走上自视很高而无人喝彩的“高地”。他们可能甘于劣化,并不试图回到过去道德宗主的位置。市场经济和发达的传媒进一步为他们提供了自我劣化的理由。最终,有些人纯粹是因为有“狠气”,敢于向村组干部谋求特殊的私利,而成为村中的非治理精英。当这种劣化的并以在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力为基础的非治理精英多起来之后,普通村民便愈发远离村级治理,而让村组干部和劣化的民间社会相互勾结,达成对农民的掠夺,农民彻底感到无力,而农村社会的危机也迅即到来,最明显的是农民负担迅速加重,村级债务莫名上涨。[21]

    以上关于村庄权力结构的微观分析具有与宏观分析结合起来的潜力。例如,考察非治理精英的阶层特征及其与治理精英之间的内在联系,特别是考察非治理精英本身的生长及其与治理精英之间关系的变迁史,可能大大提高理解乡村社会未来发展动态和把握未来乡村治理状况的能力。例如,若有证据表明非治理精英本身具有高大威猛特征,而村级治理的民主化越来越成为强制制度安排时,村级治理精英将成为非治理精英的支配物,村庄的一些或是个体经济大户或是宗族头人,将成为村中支配力量,而普通村民将失去发言的机会。再例如,若有证据表明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随着乡村工业化战略的失败,乡村高大威猛的精英要么缺乏产生的物质基础,要么他们会移居城镇,并不愿意理会村庄事务时,村庄非治理精英的细小琐碎就会成为常态,如前所述,细小琐碎的村庄精英因为人数众多,竞争激烈,而产生短期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是治理精英与非治理精英的无序结合,这种结合带来的后果殊难预料。

    另一方面,当村庄权力水平分配格局变得不重要的时候,村庄权力分配可能会在纵向变得重要起来,即村干部的组成应反映村庄阶层的特征。换句话说,当村庄出现就业多元和经济分层时,村干部应该反映村庄的这种就业多元和经济分层的特征,否则,村庄权力就可能会忽视村庄部分人的利益要求。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能人大规模迁出村庄,经济分层和就业多元的可能性很小,村庄权力结构的纵向分析就在东部发达农村与中西部农村之间会有不同。

四、理论尝试

    由概念到类型再到框架,就为建构一个理论体系作了准备。笔者至今无力在建构理论体系上有什么作为,但笔者提出了一个不成熟的概念,也许具有建立起理解乡土中国的理论体系的潜力,这个概念就是“权力的利益网络”。

    建构理解乡土中国的理论体系,当然需要联系19世纪以来中国在西方冲击下开始的现代化历程。可以认为,几乎整个20世纪,中国都处于持续不断的革命运动之中,这些革命运动对传统文化和传统社会的冲击,可谓空前绝后。至建国后特别是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传统文化器物层面的东西几乎无一幸存,人们求新求异的心理,造成了与过去世界断裂的合法性,历史在中国人面前似乎成了一堆垃圾。在村庄,则是绝大多数农民特别是生在红旗下、长在新中国的新一代农民,在心理上已经割断了与传统文化的联系,甚至割断了与自己祖宗的联系。如何在此种背景下理解村庄秩序的获得,十分重要。以下先考察此前村庄秩序是如何获得的。

    在传统社会中,传统道德和服膺传统道德的传统群体占据了社会的主导位置,相对稳定的社会生活、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以及相对较少的发展机会,不仅通过内化形成了普通农民稳定的生活预期,而且没有人敢于随便违反社会游戏规则,触犯社会信条和社会道德。而构成传统文化赖以存在的组织基础诸如宗族或神秘信仰群体,大都有着强大的内凝力,可以强化传统文化所具有的约束力。因此,在传统社会中,权力本来的威望大都来自与传统文化相关联的合法性方面。这在权力拥有者一方,除了他本人有某些特定资源比如功名,经济地位,长老权威等等以外,他还必须充当社区范围内的文化道德承载者,成为合于农民期望的文化上或道德上的典范。从权力拥有者与一般村民的关系来看,权力拥有者大都充当着保护型经纪的角色。

    传统文化和传统组织在塑造农村社会权力合法性中的作用是交互进行且复杂错综的。杜赞奇在考察二十世纪上半期华北平原农村的权力基础时,提供了一个表现“权力的文化网络”的范例,他认为在传统文化网络中,出任乡村领袖的乡村精英们“是出于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因此之故,诸如“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等等象征与规范在塑造组织权力合法性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22]。换言之,就传统社会的个人来说(假若存在个人的话),构成他们生存价值和生活意义的追求是多元的,除经济利益这一基础的追求以外,封闭而预期恒定的生活,使得迷信、传统道德、个人关系以及宗族团结等等,都具有基础性的价值,不可化约为经济利益,人们因为多面的生活而生存,这既为当时贫困的生活注入了脉脉温情,也为权力的运作提供了限度。

    建国之后,一方面,虽然历次政治运动摧毁了传统文化赖以存在的基础,但传统文化并未被完全消灭掉,文化有自己的韧性。诸如对不养老或说假话会遭到上天报应,对来世和鬼魂世界的相信,骨子里的血缘联系,特别是对传统习俗的重视例如热闹而固定的春节拜年、酒席上严谨的礼节、结婚典礼的繁琐仪式等等;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有效抑制了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相反,浓重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深沉的传统文化奇怪地结合在一起,构成权力合法性的似乎就是这种意识形态与传统文化的结合物。

    当然,建国后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权力基础自然与中国传统社会有了巨大的不同。一方面,人民公社体制事实上充当了为国家现代化积累经济资源的提取者,乡村干部不再是保护型经纪而是国家经纪;另一方面,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毕竟是外来的,离农民的生活有相当距离,因此需要持续不断的运动来保证意识形态的活力与纯洁性。此两方面结合起来,构成人民公社时期乡村权力的基础,大致可用强世功在描述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权力特征的“组织网络”来予以表达[23]。通过对传统文化所赖以有力的乡村士绅的打击,和通过阶级划分所建构起来的阶级斗争,组织起广泛的诸如贫农协会、党支部、妇联、民兵连、团支部、红卫兵等等组织,保证异化于国家要求的权力没有容身之地。这些组织的网络与革命意识形态,与特定条件下的个人崇拜,与政经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体制等等结合起来,就具有了巨大的力量。起码在起始阶段,这种力量创造了巨大的物质和社会资源。

    将人民公社体制与传统社会体制相比较,可以发现,在某种意义上,人民公社和计划经济体制有效地模拟了传统社会体制而非现代社会体制。比如户籍制度对人的自由迁徙的限制,造成了农村社会的相对封闭状态;阶级斗争可以将那些不孝子女挂牌游街,即是说,阶级斗争与宗族内父母击鼓鸣怨异曲同工;相对平均的农村经济生活,使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重面子甚于重经济收益;相对短缺的经济和相对缺少与外面世界的联系,使农民并没有过多经济上的欲求,人们因此有着对未来稳定而可靠的预期,对道德和社区意愿的随意背离,可能产生的远不是自己有能力予以偿付的代价。总而言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村民较少的选择机会使得他们不得不面对强大的村落社区的文化压力,而在个体利益以外,显示出一些泛道德的(非泛信仰的)特征。村民与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并非完全理性化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这对农村产生了双重影响。第一重影响是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人民公社的逐步解体,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削弱,诸如宗族和传统信仰在一些农村地区得以复兴,村庄社区记忆和村落传统文化得以加强。第二重影响也是更为根本的影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和市场关系逐步深入村庄,及建立在普及电视基础上的基于西方的现代文化第一次真正深入到村庄,村落传统文化和村庄社区记忆受到重大挑战。不仅如此,进入1990年代,随着农业体制性活力逐步耗尽,农民开始大量远离家乡务工经商,对土地本身的感情正如土地不能为他们带来收益与保障一样逐步消失,失去对土地本身的依赖和依恋的农民,便逐步失去了对村庄本身的依赖和依恋,其后果,便是村庄本身的价值逐步丧失,村落文化逐步失落,村民的社区记忆逐渐模糊,村民的行为日渐与市场经济的理性化结合起来,而成为理性行动的个人。也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传媒对村庄的渗入和村庄边界本身的开放,造成了村庄记忆的逐步丧失和村民行为的日渐理性化。

    改革开放对村庄社会产生的以上双重影响在不同农村区域的表现是十分不同的,在一些传统文化强大、村民聚族而居的南方农村,宗族和传统信仰的复兴至今仍然呈兴盛之势[24],而在中西部的大多数农村地区,传统文化和村庄记忆真的是一去不复返了,当前存在的仍然经历过建国前传统仪式的老人,他们本身的生存也成了问题,建国后强大的政治运动所造就的那一辈对传统无甚记忆也无甚感情的中年人,不屑于去做那些复兴迷信的“事业”。

    东部农村与中西部农村不同的资源条件,也是造成农村社区记忆和村落传统文化不同命运的重要原因,如此可以理解在城郊村庄与边远村庄的不同,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村庄的不同。[25]

    无论如何,当前村庄社区记忆日趋断裂,村民的人际关系日渐理性化,应是不争的事实。正是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村庄展开作为中国现代化基础的村级治理,村民需要在此达成他们的合作以维持他们村庄生活的基本秩序。问题是,在村庄失去记忆和村民人际关系理性化的基础上,村民们还能够达成他们的合作,形成公共的权威,并因此而有益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吗?或者说村庄还能获得自己的秩序吗?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性断裂,集中表现就是经济利益化约传统文化,社区记忆的断裂和人际关系的理性化,这就破坏了传统道德与文化的约束能力。与此同时,因为中国缺乏宗教传统,在混乱的市场经济面前,一下子就直接面对于赤裸裸的经济利益。迅速的市场化和混乱的经济利益,也使人们缺乏内化的机会,市场经济本身所应借重的信誉或市场道德并未生长起来。在农村所出现的,是一幅过于混乱的画面。中国农村人际关系呈现出的是一种非理性的理性化。[26]人际关系的理性化改变了村庄权力的基础,在村庄范围的权力合法性的转换就自然而然。在村庄范围内理解权力合法性的这种转换,是十分重要的。

    在当前乡土中国的绝大多数村庄,农村社会中传统的人际关系网络和建立在这种网络基础上的权力结构不再有存在的基础,“权力的文化网络”失去了且越来越失去对农村村一级权力合法性的描述能力。人民公社时期以政社合一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庞大组织体系,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强意识形态的瓦解,逐步失去功能,“权力的组织网络”也已失去对当前村庄权力运作的描述能力。当前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似乎越来越借重于以正趋赤裸裸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笔者以为可以将这种以赤裸裸利益关系为基础构建的权力结构及这一权力结构本身,称之为“权力的利益网络”。当然,“利益网络”不能构成权力稳定的基础。[27]

    村庄权力的利益网络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个方面为权力者的方面。在以利益网络为基础的权力者中,其权力运用中充满着理性的经济上的考虑,具体地说,当村干部是作为有经济收入的一种职业,而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或为了光宗耀祖,也不是作为一种崇高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事业。因此,是否当村干部及如何当村干部,与他们对经济收入的理性考虑密切相关,与他们的投入考虑(当村干部的时间、精力花费以及是否得罪人)与产出考虑(可以有多少经济收入,可以支配多少经济资源及可以带来多少“面子”收益)密切相关,这种考虑越来越具有纯经济化的倾向。当他们感觉到当村干部在经济上是合算的时候,他们才愿意出来竞争权力。

    围绕经济利益来组织起权力的支持系统时,因农村社会广泛存在的特别是乡村关系的紧张及农村资源的贫乏,而广泛出现了支持系统本身的不稳定。尤其是那些以对特殊利益群体进行许诺而上台的村干部,他们在上台后不久即发现他们根本就无法满足他们许诺于那些特殊利益群体的特殊利益,他们不久便被这些特殊利益群体所抛弃,从而造成权力系统的不稳定。一般来讲,利益网络因缺乏传统关系的支持,而成为特殊的样式,并缺乏稳定性。[28]

    “权力的利益网络”这一概念不仅在描述村级权力的现状方面,而且在揭示当前村级权力面临的困境方面,具有一定的概括能力。如何充分应对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权力的利益网络”这一并不稳定的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将成为未来农村可否保持秩序的关键。[29]

五、村级权力的合法性

    通过以上建构的努力,笔者大致勾画出了一个有助于理解当前转型期乡土中国的概念线索。以下笔者试图以对村级权力合法性的讨论,来检测以上建构努力的应用性。

    如前所述,当前缺乏关联而日趋原子化的农民不仅难以在较大范围组织起来,而且在社会内部因为人际关系的理性化而成陌路人,社会关联的链条越来越短,往往止于亲兄弟和姻亲时,这就造成了关联链条过短的村民们的软弱无力,这种软弱无力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无法达成社区内部经济的协作,比如公共公益事业无法组织起来;第二,无法对付地痞势力对村庄的骚挠。离散的村民是无力的,而地痞们要么显得孔武有力,要么三人成伙,原子化的村民不敢得罪地痞力量;第三,无力抵御追求短期行为的各级政府的强制力。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压力型体制、非均衡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不完善的法治状态,使各级政府追求短期行为的倾向难以遏制,以各种借口追求短期行为的各级政府在剥夺一盘散沙的农民时,大都感到轻松方便。而当各级政府的负责人在追求短期政绩的同时,又想借政绩工程捞些私人回扣,情况就更为严重。[30]

    当前乡村社会与政治研究领域存在两种不能让人满意的倾向,一是频繁引用费孝通《乡土中国》的概念来理解当前的乡村社会,一是抽象使用经济人和理性选择理论来理解发生在今天的农村。

    无论如何,构成农民对内难以协作,对外无力抗御后果的重要原因在于乡村社会本身的软弱和造成这种软弱的社会关联的缺乏。必须从社会关联上考察村级权力的合法性及权力的利益网络。

    构成社会关联、村民软弱无力与前述三个方面后果对应关系的,有一个重要中介组织必须涉及,这就是村级组织。乡镇等各级地方政府最终需要通过村级组织来完成对农村的控制。组织村民经济的协作如举办公共工程公益事业,需要有村级组织的动议、动员、决策、管理,至于对付地痞,若村级组织是有力的,地痞当然就无法以个人的孔武有力或三人成伙来构成对成百上千村民安全的任何威胁。

    村级组织的权力可以有两种形态或两种来源,一是来自上级行政,比如中国历史上(可能是唯一一次)的人民公社体制中,生产大队与公社的权力授受关系极其密切,可以认为,正是通过人民公社向生产大队授权,人民公社体制得以有效运作。这种有效运作的人民公社体制,大致完成了农业对工业化的支持。随后,人民公社体制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解体。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国家试图让村级权力回归社会,因此便有村民自治,这就是村级权力的第二种来源:自治的状态。乡村自治与民主化的世界潮流的汇合,便是村民自治的产生。请注意村自治与村民自治两个概念之间细微却极其关键的不同。[31]

    来源于行政的村级权力,其好处是国家可以通过这种权力来直达农村最基层,真正达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农村社会的深入。但是,村级权力行政化的体制也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不在于财政上,而在于一盘散沙的农民无力抗御凭借村级行政权力来掠夺自己的各级政府的短期行为,所谓“不知乡镇有多坏,就不知道民主有多好。”[32]乡镇的坏一是政府短期行为,二是某些个人借政府短期行为谋取私利。两者结合已造成了当前农村社会的巨大危机。[33]切切记住,在转型时期,在经济社会发展非均衡的背景下,各级政府都存在短期行为,而不只是乡镇政府存在短期行为。

    村级权力的自治状态亦有问题,其根本问题是由选举产生的村级权力是否就自然被赋予了合法性,它们在离开上级行政的情况下,可以在村庄内建立起自己正常运作的理由与权威吗?换句话说,选举产生的村级权力有能力经济地组织村内公共事业、对付地痞、抗御乡镇不合理的提取,且可以完成乡镇布置下来的合理的行政任务吗?

    村民自治已经在中国农村运作10多年了,通过对村民自治10多年运作经验的考察,可以认为,民主选举的权力并不能天然获得足够的合法性,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第一,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是没有纳到国家干部体制内的社会部分,理论上和现实中,村干部都没有(或很少有)向国家干部体制跃迁的可能性。村干部位置缺乏保障,使它不可能作为一种职业让村干部产生稳定的未来预期,这样一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转型背景中,村干部(即使他们是选上来的)可能会利用乡镇缺乏监督村内事务的理由,村民又因为缺乏社会关联而无力监督村干部的能力,中饱私囊。有时为了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他们又会修建大大小小的公共工程,最终留下一大摊子债务下来。有太多将村级治理搞得一团乱糟的村干部在离任后,将家搬到镇上,永远与村里断了联系,甚至有不少村干部在任时,就将房子建到镇上去了。这样你如何指望他们会考虑短期行为留给村集体的严重后果。他们要赶紧在三年的任上攒够迁到镇上的资本。

    乡镇早就看到了村里的这种混乱,其应对之策首先是所谓“村帐乡管”,由乡镇将村里的财务帐目管起来,村里的诸种开支条据必须到乡镇报帐,不合格的条据和不合理的开支,乡镇拒绝开支,这样一来,乡镇总算可以控制住了村级的一些开支。问题是,乡镇在控制村里开支的同时,乡镇又有求于村干部们,他们让村干部完成他们布置下来的诸多行政任务尤其是收取税费提留款和集资款。中央有千种办法来限制乡镇向农民过度提取,乡镇便有万种理由来找农民过度提取,在国家与乡镇斗戏变法的过程中,村干部们与乡镇联合起来了,这种联合有时还要加上一些私人交易,便出现了村干部竭力替乡镇收取税费提留诸多款项,乡镇对村干部的不良行为不闻不问的默契。这构成了理解民选权力合法性的第二个方面。

    构成理解民选权力合法性的第三个方面是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村干部们的确是村民选举出来的,但选举出来的又如何?离散的缺乏关联的村民们虽然在选举时拥有自由的不受任何威胁的投票权,他们却没有勇气(有时甚至以为自己缺少理由)找那些他们选出来的村干部们的麻烦,单个的农民,谁愿意去得罪村干部们?

    民主选举出来的村级权力并不会自然赋予自己的合法性。转过来看,假设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具有良好的人品、突出的工作能力和强烈的责任感,他们是否可以带来选举产生的权力的合法性呢?有责任且人品好的村干部们当然会抵制乡镇对农村社会的过度提取,但乡镇也有理由让村干部们服从,因为现在的体制认为村干部必须完成上级布置的合理的任务。乡镇让村干部服从自己的措施从最常用的扣发报酬到最严重的撤换职务。村干部若不服,他个人当然在乡镇面前是无力的,他唯一可以借重的是来自村民群体的力量,但当他与乡镇抗衡时,村民们会联合起来为他说话吗?他可以从村民那里得到足够力量上和精神上的支持吗?若乡镇撤了他的职,他去上告,而村民在背后冷冷地说:为一个芝麻大的官,还这么顶真。他争辩说这不是官不官的事时,他就会知道,他与乡镇抗衡时,根本就无法从原子化的村民那里获得有效的支持力量。

    不是由于选举,而是因为农村社会关联度太低,造成了以选举为基础的自治的软弱,这种软弱的自治在强大的乡镇面前很容易被击溃,甚至这种软弱还不足以阻止急急地谋取私利的村干部们的短期行为。

    理解村级权力合法性的关键在于理解产生村级权力的农村社会关联的性质。如前已述,市场经济和农村贫困的双重打击,阻断了农民之间原本长长的社会关联链条,农民在小社区内部也成为马克思讲的“一麻袋土豆”,互不关联了。这样,在村级组织之外,似乎便没有其它的强力机构,仅存个体的村民。

    不过,当前在村民与村级权力之间,虽然没有高大威猛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权威中介,却有着大量细小琐碎的中间结构。高大威猛的权威中介是以他们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以他们在村庄社会关联中建立起来的长长链条,以他们一呼百应的号召力量,以他们与村民之间声望与利益的互相交换为基础的,诸如传统的宗族领袖和富有地方声望的乡村士绅,以及当前有些地方农村存在的经济大户,特定的政治遗留人物。在大部分村庄,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高大威猛的精英人物没有了,长长的社会关联链条断裂为若干小节,这样,便在若干小节的社会关联链条上,生长出细细的、小小的社会结点,一些凸凹结构,农村社会(中西部农村)总算还不是一个完全均质的社会。[34]

这些结构过于细小了,他们无力单独对选举出来的村干部以威胁。这些细小的结构因为过于细小和庞杂,而难以形成一致行动,就使得村干部们在追求他们独立的利益时,或者敢于不顾这些细小结构的反对,或者他们会收买这些细小结构中的关键人物。这些细小结构因为细小,而失去了精英意识和历史感,这会加剧他们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并为这种追逐提供自己的理由。注意,这些细小结构是在失去传统的大一统的联系(比如宗族或阶级成分)后生长起来的,且这些细小结构大都服膺于利益这一市场法则,这便使村干部们在经由这一些细小结构与村民发生互动时,显得得心应手:他们既不担心村民有强大的反抗力,又可以利用这些细小结构来为自己服务。在大多数时候,他们都能够处理好与这些细小结构的关系。

    最终,乡村合谋的同时,他们又与村中细小的中间结构合谋,有这些中间结构的支持(因为中间结构可以得到一般村民得不到的好处),乡村可以更为大胆地在沉默而无政治的村民身上取得超额的利益。短期行为的各级政府,急于在三年捞足到镇上居住本钱的村干部,一些得到点滴好处的村中人物和大批沉默的村民,共同造成农村社会的危机。[35]

    选举和以选举为基础的自治显然并不是治理农村社会的灵丹妙药。构成当前农村社会问题和村级权力合法性危机的,不是选举与否,而是农村社会关联的性质,只有从村庄关联的性质中,才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到乡村社会危机的实质和村级权力合法性的实质。

    单纯利益关系的要害在于不能构成有效的社会关联,长长的社会关联链条的形成,从来也不能依靠为了赤裸裸利益关系而结成的社会契约同盟,特别是在村级权力为社会民主的产物,其本身缺乏对社会强制力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上笔者所做的建构理解乡土中国概念体系的努力,的确只是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相关学者注意到建构理解当前转型期乡土中国的概念体系的重要性和可能性,并由此实现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自觉。

    从笔者目前所做工作来看,以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缺乏足够的个案体验。个案调查的好处不在于其代表性和典型性,而在于个案调查可以留给研究者生动的整体农村景观,以个案调查为基础的研究,因为总是可以回到个案之中,并在个案的整体景观中寻求相关研究要素的联系,这就使个案研究具有形而上与形而下相结合的好处,不至于成为单纯的逻辑游戏。个案研究不需要追求它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而关注这个个案本身的丰富内在联系,关注研究者能否将这些丰富的个案内在联系组合成为一个逻辑整体。正是在将个案丰富的内在联系组织成为一个逻辑整体的过程中,留下了提出概念与解释框架的极大创新空间。写个案来发现和构建个案逻辑联系的时候,作者必然处于焦虑之中,将调查材料与某一创新的冲动结合起来。这个时候的写作是不断回到个案丰富的事实和生动的记忆而处于创作状态。笔者几乎所有个案调查报告都是如此写出来的。

    仅仅有少数并不追求代表性和典型性的个案研究显然不够。笔者近两年主要是在江西省和湖北省荆门市有二十余个村的个案调查经历,写作了10余篇个案调查报告,加上经常与笔者讨论的仝志辉先生,也不过有在陕西、内蒙、江西调查个案的经历,吴毅先生有在湖北、湖南、四川调查个案的经历,也都不多,这对于建构理解乡土中国的概念体系来说,当然远远不够,要想真正理解当前乡土中国,必须要有足够丰富多样的个案体验,并在此基础上积累起个案体验的比较经验,这样的创造就不至于偏颇。当然,最好的办法是以个案调查为基础,建立区域性研究,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研究,最终汇成理解乡土中国的理论体系[36],这样的工作,是一项众人的事业,任何个人都将难以独立担负。

    由于缺乏足够的个案体验,笔者以上建构理解乡土中国概念体系的努力,就不仅存在着局部经验的问题,而且可能缺乏建立在比较研究基础上的足够发现。

    第二,缺乏与已有研究的对话。从某种意义上讲,笔者以上建构概念体系的努力,是自说自话,试图通过个人直接与村庄的对话,来理解乡土社会。当前学术界在此一方面的已有研究,大多未进入笔者视野,笔者缺乏与这些已有研究的足够交流。

    当前学术界关于乡土社会性质的研究,尤其是国内社会学和人类学界用力最勤,成果最多,其次是港台学者在社会科学本土化框架下进行的诸多讨论直接有助于增加对中国农村的理解,再次是国外汉学研究界对近代和当代中国农村的研究,也有许多富有启发性的成果,这些成果因为有异文化的清醒,而尤为可贵。

    笔者缺乏与这些已有研究的对话,一方面是笔者时间和精力上的限制,以为读转型期乡土中国这部大书较读已有研究更为基础。一方面笔者对当前学界已有研究多有不满,以为当前关于中国乡土社会性质的研究,缺乏中国本位和农村本位的意识。所谓缺乏中国本位意识,就是缺乏中国文化本位的意识,所谓“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说法,不过是消解了民族文化本身,因为这种关怀的根本点仍然是民族文化在所谓世界文化事实上就是西方文化中的补充地位。所谓缺乏农村本位意识,就是缺乏对农民的同情和缺乏理解乡土社会本身的热情,所谓乡土研究,不过是为了在乡土社会寻找到一些对于大社会和大理论有用的补充说明。乡土研究本身是一个幌子,乡村调查只是一种伪实证主义,以带有变色眼镜搜集而来的材料去包装某一个来自书本或西方的理论。[37]

    无论如何,细致清理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是创新和建构理解乡土中国概念体系的前提。如何在更多田野调查的同时,坐下来批判性地阅读已有研究成果,肯定是一个需要做的工作。

    第三,缺乏对已有概念和分析框架本身的清理。这是与当前概念处于初创阶段密切相关的。本文是对这些概念和框架进行清理的努力,这种努力显然不够。更重要的是,当前在建构理解乡土中国概念体系的过程中还需要做两方面工作,一是需要有内部的概念与分析框架之间的竞争,即是说,应有诸多相关研究者提出诸多概念和分析框架,然后相互竞争,适者生存。二是需要有外部的批判。只有可以经受住外部批判的概念,才有生存下来的理由,也才会有解释乡土中国的能力。

    换句话说,笔者在本文试图建构理解乡土中国概念体系的努力,既缺乏内部的竞争,也未有外部的批判,因此只能是提供了一些抛砖引玉的线索。

    我愿再次重复说,建构理解乡土中国的概念体系,这是众人的事业,而非一个人所能完成的事业。

                                     (2001年写作的一篇旧稿,未发表)

*本文在成文前后与仝志辉、吴毅有过充分的讨论。本文的写作受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勇教授和澳大利亚塔斯玛里亚大学何包钢教授的鼓励。本文是笔者近年研究的个人小结,不涉及对现有相关研究的评述。

[1] 参见贺雪峰等,2000,“强势宗族背景下的村庄权力:江西贯村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打印稿);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2期。

[2] 参见贺雪峰,2000,“大村选举:半熟人社会的宗族与村庄”;“论半熟人社会”,《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3] 参见贺雪峰,2000,“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调查报告(打印稿);同题论文,载《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4期。

[4] 参见仝志辉、贺雪峰,2000,“论村庄社区记忆”(打印稿)。

[5] 参见贺雪峰,2000,“选举、治理与乡村社会的危机——湖北黛村调查”(打印稿);“缺失记忆与缺乏分层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拟发)。

[6] 参见贺雪峰,2000,“派性、选举与乡村治理术——湖北劲村调查”;“派性、选举与民主规则的民间化——湖北望月村调查”(打印稿)。

[7] 孙琼欢、卢福营:“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竞争”,《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3期。

[8] 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缘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9] 贺定华,2000,“经济人、村政与社会过程──湖北杏村调查”(打印稿)。

[10] 参见贺雪峰:“人际关系理性化中的资源因素”。

[11] 参见贺雪峰,2000,“村民选举与村级治理——湖北向村调查” (打印稿),贺雪峰、仝志辉,2000,“论村庄社会关联”(打印稿)。

[12] 贺雪峰:“论乡村社会的秩序均衡”,《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13] 参见贺雪峰,2000,“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江西里村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打印稿)。

[14] 参见贺雪峰:“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4期。

[15] 参见贺雪峰:“面子、利益与村庄的性质──村支书与村主任关系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00年11月号。

[16] 参见仝志辉:“‘村政精英均衡’与‘规划性选举’”(打印稿),梅志罡:“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均势型村治”,刊于《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2期。

[17] 参见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

[18] 参见贺雪峰:“论村级权力结构的模化”。

[19] 参见贺雪峰:“选举、治理与乡村社会的危机——湖北黛村调查” 。

[20] 参见吴毅:“村治中的政治人”,《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1期。

[21] 参见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仝志辉、贺雪峰,2000,“选举与村庄权力结构”(打印稿)。

[22]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3] 参见强世功,1999,“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打印稿)。

[24] 参见王铭铭:《社区的历程》,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闽台三村五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吴重庆:“孙村的路”,《开放时代》2000年11月号;肖唐镖主持的江西农村“宗族与村治”调查(即出)。

[25] 参见贺雪峰:“人际关系理性化中的资源因素”。

[26] 参见贺雪峰:“论权力的利益网络”,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政治学》2000年第6期。

[27] 参见贺雪峰:“村庄权力合法性扩展性的讨论”,《云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28] 参见贺雪峰:“论权力的利益网络”。

[29] 参见贺雪峰:“村庄权力合法性扩展性的讨论”,《云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30] 参见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

[31] 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32] 参见贺雪峰:“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1第1期。

[33] 相关个案可以参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为“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2000年10月,武汉)提供的5篇调查报告。这些调查报告分别为贺定华:“经济人、村政与社会过程”,陈涛:“经济能人背景下的村级治理”,汪冰:“经济分化、选举与治理”,王习明等:“负担、选举与村级治理”,贺雪峰:“选举、治理与乡村社会的危机”。

[34] 参见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

[35] 参见贺雪峰:“农民负担与乡村治理”,《管理世界》2000年第6期。

[36] 参见贺雪峰、韩旭,“从个案调查到分类研究”。

[37] 参见贺雪峰、吴毅、仝志辉:“村庄选举研究:眺望转型期乡土中国的窗口”,《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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