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背后的寒心故事:如何确认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新公司接收原企业的财产范围”以及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2:10:56

    1996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山西中行)与原山西航空公司[山西航空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前身] 签订一份《购买飞机项目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晋中银(营)山西航空合字(96)961218号]。合同约定,山西航空公司向山西中行借款4800万元,用于购买三架“运七”飞机及配件。该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担保由抵押和信用担保组成。(1)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为:①购置的三架“运七”飞机;②五台山机场及部分设备等。上述第②项抵押物已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号为营押960118号。(2)信用担保的保证人为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保证合同号为营信字960118号。该《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是该借款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双方对用款计划、贷款利率、计息方式、计息期限、还款安排、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山西中行依约分六期向山西航空公司贷款4800元,同时约定了每期贷款的还款期限及利率(600万元偿还日期为1998年12月6日,月利率为9.75‰;1200万元偿还日期为1999年11月21日,月利率为9.75‰;1300万元偿还日期为2000年11月21日,月利率为9.75‰
;150万元偿还日期为2001年7月10日,月利率为8.25‰; 700万元偿还日期为2001年7月29日,月利率为8.25‰;850万元偿还日期为2001年8月18日,年利率为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