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模林亮亮微博:毛建华:揭汉德法官弱智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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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华:揭汉德法官弱智的法律逻辑

(2012-01-29 23:45:19) 转载标签:

杂谈

毛建华:揭汉德法官弱智的法律逻辑 

    当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中违反法律,律师都有权提出异议,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法律适用错误,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同时也损害社会法律制度的公共价值观。

 

揭汉德法官弱智的法律逻辑

 

贵阳市小河区法院打黑一案,因本案诉讼程序在指定管辖上严重涉嫌违反正义,公平原则,至天下有一腔热血或好事者律师纷至沓来贵阳公益性为“黑社会”成员提供法律帮助。在庭审现场,又因法庭在公然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不尊重被告人诉讼程序权利至律师屡屡与法官发生程序正义之争,法官当庭先后驱除四名律师,天下律师,热血者,好事者,法学家,法治者一片骇然。在网络上,由此产生法学家,检察官,法官,律师的多角度,多立场的评价,在这样的评价声中,存异议的当数那无胆真实署名且名法庭圣人的“汉德法官”,因有多位大家评价在先,故本人对所谓“法官”只作两点评价,一曰:价值观,二曰:法律逻辑

     要说价值观,这个论题太大,三天三夜也是说不完,而今天我只说人生价值观。每个人的社会经济来源不同,物质利益关系不同,生活,工作经历不同,由此产生不同的价值观,这是一种颠扑不破的真理。在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况。虽然他们在生命最宝贵的学习阶段是攻读同一本书,但因为各自的生活经历,阅历不同而产生千差万别的价值观,因而在法律实践的具体案件中适用法律因价值观不同必然产生巨大差异。作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因物质利益关系不同,在它的人生价值观的取舍上,当然是权力者至上,因为他的政治地位所决定的经济地位来源于权力。所以,在这一点上全世界的法官,检察官都无可辩驳。正因为如此,汉德法官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指定管辖打黑一案中的理论基础首先立足于公权力,司法权力,国家权力。把这种权力政治化后,那就是首先立足于党的执政利益至上,在这种至上关系条件下,其他价值观就只能隶属于从属地位。由此而产生的管辖的法定价值,指定管辖的正义价值,就只能靠边站而视而不见了。由此而产生的律师当庭发微博《法律法规》,《法庭规则》没有禁止,法官不得禁止且符合审判公开的原则,这种常识性的价值,就只能视而不见了。另外一种常识性的法治国家规则,法律没有授予公权力的权力,公权力者不得行使,在这一点上,难道汉德法官还要回法学院重新学习。正因为法官,检察官有在办案中有讲政治的先决条件,才可能产生那种违反《立法法》诉讼制度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则视而不见(法官,检察官的产生当然属于诉讼制度)。才可能产生那种有双重两级检察官身份,并由检察院任命助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而侵害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官的任免权视而不见。
       而律师从攻读法律开始孜孜不倦,一直视法律为生命,敬法律为信仰,依法律为父母,离开法律而不得活。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虽然攻读于同一本法律书,但是各自生活来源,阅历不同,在法律社会实践中却领会出与法官,检察官截然不同的价值观。法官,检察官的最高价值观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事业至上,法律宪法至上,而律师只有一个至上,那就是法律至上。在因为贵阳市这个打黑案件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在适用法律面前的先决条件不同,价值观不同,在产生法律上的取舍不同。这种法律人在法律上的撞击,不是哪一个刻意安排的,那是唯物主义价值观的必然作用的结果,说一句最大的闲话,唯物主义学得最好的不是法律人,而是毛一家人,要不然它为什么把财政的预算紧紧地抓在手中而不是把它回归人大呢。

法律逻辑是严谨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已经违反了法律逻辑的严谨性,今天的“汉德法官“无所谓再违反一次。在贵阳打黑一案中,汉德法官提到,因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及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异议权,故律师对贵阳市中级法院对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指定管辖无异议权。依汉德法官的法律逻辑,必然是凡法律没有给予律师的权利律师不得享有,进而审查法律,其实法律基本都没有授予律师的权利,而法律都是授予法院的权力,法院都是授予法官的权力。汉德法官的弱智就在这里。它不知道律师从来没有法律适用权,作为律师执业,从来没有自己的权利,而法律是给予天下人的权利,因为天下人的授权,律师才为天下人服务。当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中违反法律,律师都有权提出异议,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法律适用错误,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同时也损害社会法律制度的公共价值观。在这种公共法律秩序的公共价值观中,再与法律人汉德法官讨论,别人一定会说,要不是我弱智,就是说汉德法官很弱智,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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