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嘉玲 再版人:欲占耕地,先“剥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4:18:33
欲占耕地,先“剥土” 国土资源网 (2011年9月14日  11:53)

 

 

 

 

 

□ 周维标  吴承明

 

  编者按:每年的生产建设活动都会产生大量的损毁土地,其中主要为农用地。如果对这些土地进行复垦,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国家粮食安全,还能解决土地损毁地区农民的生计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全面修订的《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责任,加强了监管措施,落实了资金来源。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各个环节的要求,形成了比较有约束力的监管措施链条,为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下是适用该条例的案例之一,供参考。

 

  案 情

  A市C镇甲煤矿是一家证照齐全的合法矿山企业。2011年4月,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甲煤矿在其矿区范围内圈占了一块耕地。经查,甲煤矿共圈占耕地3.75亩,已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准备用于堆放煤矸石。A市国土资源局遂下发通知责令甲煤矿对拟损毁的耕地进行表土剥离,并要求其将剥离的表土用于该矿损毁另一处土地的复垦。但甲煤矿置若罔闻,拒不履行通知所确定的义务,陆续将开采出的煤矸石堆放在耕地上。截至8月2日,所圈占的3.75亩耕地已完全被煤矸石压占。其间,A市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下发通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果。

  8月10日,A市国土资源局会审案件时认为,甲煤矿对拟损毁的耕地未进行表土剥离,其行为已违反了土地复垦管理的有关规定,遂依照《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甲煤矿作出了“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煤矿对处罚决定不服,以“是合法的采矿权人,并依法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

  评 析

  耕地表层耕作层土壤(简称表土)是大自然赐予人类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对于表土剥离,《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早就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本案中,甲煤矿虽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必须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甲煤矿不得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并应自觉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实上,甲煤矿在未对拟损毁的耕地进行表土剥离的情况下,压占了耕地,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A市国土资源局对甲煤矿拟损毁耕地未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