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大陆剑舞者刷图: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将获照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5:02:11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5月起实施———

  本报讯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日前,《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正式出台,5月起开始实施。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7类人被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多项免费服务。据悉,这是本市首部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地方性法规。

  ■7类人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规定中明确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包括: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定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规定强化了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的职责。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时,应当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就业需求预测,增加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招用困难人员单位可获补贴

  按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获得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同时,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

  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则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服务标准不达标困难人员可申诉

  规定中还加强了对相应罚则的制定。包括首次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按照服务标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侵害就业困难人员合法权益的,就业困难人员有权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原载2012年1月27日《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