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方华:广之旅原董事长被判16年 郑烘大喊是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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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之旅原董事长被判16年 郑烘大喊是牺牲品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07 07:51 来源: 信息时报 /* 图片有关 */.img_wrapper{text-align:center}.img_wrapper img{border:1px solid #000; display:block; margin:0 auto;text-align:center}.img_wrapper .img_descr{ margin:5px auto; display:inline-block; display:-moz-inline-stack;zoom:1; text-align:left; font-size: 15px; line-height: 26px;}

  广之旅原3高管涉嫌贪腐案一审宣判,均表示不服要上诉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实习生 何歆) 涉嫌挪用广之旅高达8300万元资金、合计虚报注册资本1.33亿元。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之旅原董事长郑烘、原董事吴植辉、原财务总监杨筱萍涉嫌贪腐一案,在对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补充质证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口头宣判,3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

  宣判后郑烘大喊“是牺牲品”

  昨日上午9点10分左右,郑烘、吴植辉、杨筱萍三人依次被带入法庭,因吴植辉系澳大利亚籍华人,澳大利亚驻广州领事馆领事柯强等人出庭旁听。郑烘首先露面,显得很憔悴,看上去衰老了不少。但紧随其后的吴植辉却刚好相反,精神不错。

  9点15分许,法庭开庭,首先对公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补充质证。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15分钟进行合议。接着当庭宣判,广之旅原董事长郑烘,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挪用资金罪,判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记者留意到,广州中院判决认定郑烘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收受他人财物的基本事实,其所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但听判后,郑烘情绪激动,大喊“我就是牺牲品!一定要上诉”。

  其余两高管

  均表示要上诉

  而澳大利亚籍的广之旅原董事吴植辉,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判刑13年。吴植辉也表示“判决不公平,坚决要求上诉”。其辩护人则表示,法院判决出乎他们的预料,很多观点没被采纳。

  广之旅原财务总监杨筱萍,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刑3年6个月,其表示也要上诉。

  原董事长郑烘之罪

  助人围剿广之旅,收“年薪”145万

  1998年6月,广之旅由国有独资的广州市旅游公司转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郑烘自1998年6月至2010年5月担任广之旅董事长,期间广之旅跃升为中国华南地区旅游业龙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前至2010年8月,郑烘利用负责广之旅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特许经营、职务晋升及广东易网通公司取得广之旅公司控股权等事项提供了帮助,非法收受现金172.672353万元人民币及鸡翅木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3.4万元)。

  其中,吴植辉于2006年经郑烘引荐,以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取得广之旅公司28.57%股份后,即着手准备收购广之旅公司员工股,并多次向郑烘承诺:在成为广之旅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后,继续由郑烘管理广之旅公司,且收购成功后即筹备上市、安排郑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领取不菲的上市公司董事年薪。

  在郑烘的积极配合、推动并尽力帮助下,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广之旅28.57%的股份,广州鑫之烨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之旅19.47%的股权,广州通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广之旅4.35%的股权,三家公司合计共持有广之旅52.39%的股权。而这三家公司有一个共同的股东,这个股东是一家公司,而这个公司的老板就是吴植辉。吴植辉的广东易网通公司就顺利取得了广之旅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2007年6月底,吴植辉兑现承诺使郑烘在香港签约成为易网通国际控股公司的执行董事,以领取年薪等方式收取了145.672353万元人民币。

  判决:郑烘构成受贿罪、易网通构成单位行贿罪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郑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吴植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取得鑫之烨公司代持的全部员工股后,取得吴植辉事前承诺的利益,尽管郑烘当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这些形式并不能掩盖“权钱交易”的非法本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而广东易网通公司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原董事吴植辉之罪

  挪用8300万,虚报注册资本1.3亿

  法院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吴植辉、杨筱萍与郑烘等人合谋,未经广之旅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擅自决定分5次将该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300万元以借款形式付给广州易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用于为其关联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等事项。

  在2002年至2010年间,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银海浪公司、鑫之烨公司、通旅公司、三力公司、易网通旅行社公司由中介代垫验资6840万元人民币,2009年至2010年间虚报注册资本11680万元人民币,扣除2010年按工商局的要求重新验资的5190万元人民币,前述6间公司共虚报注册资金13330万元人民币。

  判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

  广州中院认为,吴植辉、杨筱萍作为广州易网通投资公司、银海浪公司、鑫之烨公司、通旅公司、三力公司、易网通旅行社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同时,郑烘、吴植辉、杨筱萍作为广州易网通公司委派到广之旅公司的董事,挪用广之旅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