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6s忘记锁屏密码:Maike:反思吴英案(附2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7:17:19
作者:Maike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1-22
本站发布时间:2012-1-22 23:48:19
阅读量:325次
分享到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抽屉TwitterFacebook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就正如叶檀所说的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从杜益敏等草根金融人士一再被判处死刑,金融垄断下的低效一再难改,目前资金掮客仍然活跃来看。这是制度之耻,社会之耻。在一月18号农历25与除夕只隔四天,借助春节的特殊气氛,防民之口,让人们遗忘吴英案,这是不可能的。
学金融学里面学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其中一个就是维护金融稳定,而维护金融稳定最主要的就是说防止银行倒闭,也许正是因为如此,从未听说过现在的中国有银行倒闭的消息,即使金融危机,正处于金融行业的领军人物,仍然是赚的个盆满钵满。而在我们看来银行就是正规渠道,而民间借贷这个本来属于人类权利的,真正属于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活动却不但受到各种管制,也因此而争议不断。而令我们欣慰的是民间借贷没有得到禁止。而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把在政府眼皮底下或者“共分利益”的行业就是正规渠道,而脱离了监督和管制就是必须引起把它划入自己地盘而违者就是非法,而这些很多都是人类应该拥有的或者自由体现的活动。而非法集资就是其中一种很难划分界限的民间活动。
吴英就是脱离了这些正规渠道,而脱离也就算了,她还把这些钱亏光了,要是也赚了个盆满钵满,这里面的奶酪共分的人可能还巴不得继续借呢。因此这些亏了钱的人本来都是自愿的,所谓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本就是真正的纯粹的自由的本来的应该的人类正常活动,而却成为了制度和国家下的牺牲品,也正如叶檀所说的“又一个“小姑娘”为中国金融业改革祭刀,是制度之耻”。
我们正处于这个时代,我们常常把自己以国家为荣就是自己的价值的体现,而这里的“国家”应该就是“人民”的代表词,而“国家”这个词被少数权贵所绑架的时候,我们还会为这样而认为是自己价值的体现么,这就好比让别人剥削自己然后反而是体现了自己的价值。这也好比让我们多多的通过这些正规渠道去实现自己的各类活动,如以维护金融稳定防止银行倒闭为光荣。这就是制度,这就是为国家做贡献了。但爱民就是爱国,而爱国不一定就是爱民了,所以我们要爱民。
面对泾渭从来不分明的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人们看不出其中的端倪。甚至现在还让人都对此判定不了。我觉的采用合同法来解决,借钱之前立下合同,若资金按照合同里面的规定去处理,而亏损了,也只能认了;若不立合同,则资金的借贷则当作是双方私下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了,至于亏损也得认了。而这就是将民间借贷立于阳光下运行,也就无所谓去区分是否是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了。
希望没有人再成为改革和奶酪拥有者的下祭刀。
附2篇
牛刀:吴英罪不至死,恳请最高院刀下留人 (CND,2012年1月19日)
作为社会公众,作为法律人,我们与吴英素昧平生,但鉴于吴英案的影响,从案件一审一直关注,现浙江高院终审判决吴英死刑,展示给社会公众的不免有专权弄法、草菅人命之嫌。从基于社会公正的角度、从基于法律一体适用的角度、从杜绝因社会身份不同致定性量刑不同的角度、从基于现实中制度和社会对民企桎梏的角度、从以人为本慎杀少杀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我们呼吁最高院:吴英罪不至死,恳请刀下留人!
一、吴英案定性本身争议很大,应疑案慎杀
第一、行为主体究竟是本色集团公司这个法人单位,还是吴英这个自然人个人?
本色集团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吴英仅仅是这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资金往来是以单位为行为主体,则属于民营企业民间融资即借款行为,如若是,则判决吴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但属于混淆刑民、以刑代民,而且是公然的主体错误、张冠李戴,假如此,吴英个人根本无罪(从公布的信息看,不排除构成行贿罪)。
如果浙江高院撇开《公司法》在没有经过“揭开公司面纱”程序,仅以刑庭审判人员的个人认识就在刑事案件中对本色集团公司法律人格直接否定,将责任直奔吴英个人,实际是对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无知,请问:《公司法》和《刑法》都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浙江高院是如何一体适用的?
第二、即使是吴英个人行为,究竟能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争议很大,应疑案慎杀
其一,吴英究竟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公开信息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即控方认为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据,这是根本错误的。
法律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系指“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或者骗取资金据为己有”。而吴英投资本色,虽然带有赌的色彩,但是不可能一开始知道自己的经营就一定会失败,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据为己有”;另外,虽然吴英有购置包括法拉利在内的大量高级轿车的行为,但这些车子是用于公司经营,怎能属于肆意挥霍?。浙江高院故意混淆偿债能力和非法占有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做出判决,怎不让社会工作怀疑其专权弄法、草菅人命?因为偿债能力是一个企业支付能力的客观财务问题,非法占有是个人主观占有为目的的动机问题!
其二,吴英究竟有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检察机关称: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而中国法律规定:诈骗系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吴英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是公司正常的债权债务偿还行为。关键是吴英有没有虚构集资用途,有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如果没有,就不构成使用诈骗方法。
其三,吴英究竟有没有非法集资?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范畴?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而全案来看检察院认定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二、即使吴英构成犯罪,也仅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罪不当死!
第一,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是一种全世界通行的普世现代价值取向。
即使吴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也仅仅侵犯了其他人的财产权,因为侵犯财产权而剥夺生命权,这种价值取向有太大问题。试问:生命与金钱,究竟孰轻孰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难道浙江高院想开中国之先河转变成:杀人赔钱、欠债抵命?这是典型的致社会在倒退的判决!钱没了还可以再挣,可是人头落地谁可以复生?面对一个二十几岁并非罪大恶极的年轻生命,难道我们就不能先让本色集团破产还债、同时给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吗?谁就能否定吴英后半生就不能再东山再起赚回这几个亿还清债务?难道让她死是我们法律唯一的选项吗?这符合我们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吗?!
第二,即使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其社会危害性究竟达没达到极其严重不杀不可的地步?值得商榷!
在财产性犯罪中,以金钱的绝对数额判断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是极其不合理的,因为穷人一块钱和富人一块钱的边际效用不可等量齐观!借钱给本色集团的人都是资金经营者,钱就是他们经营的产品,他们都有着相对强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而且他们未来高回报而愿意承担这种鸡飞蛋打的高风险,他们都是有过错的,也就是说,在吴英这个案件中,受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均有过错,当然应该减轻对于吴英的处罚程度。
第三,即使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主观恶性也完全没有达到不杀不可的地步!
任何人创业任何企业要发展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可是现实是我国的金融制度并没有给民营企业安排多少可行的渠道融资,民营企业就是金融的弃儿,处处桎梏缠身,这种歧视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是在我们这个国度内“非法集资案”的频发的制度土壤。而对企业而言政府部门存在的要义,首先应该建设一个各类投资主体平等竞争的融资制度,而不是出了问题所有部门都一推六二五,让胆敢“非法集资”的创业者以命买单!
第四,与其他犯有严重罪行而没有判死刑的案件比较,判处吴英死刑,显属因社会身份不同致定性量刑不同的严重社会不公。
看看网络公布的那些“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骗光了众多退休工人的养老金的木业非法经营案、那些动辄过亿的官员贪腐案”,如果吴英该杀,那么比较而言这些人都应该杀十次,但有几个判了死刑?!如果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和据传贪污数十亿美元的张曙光最后都能幸免于死,国家却让一个小女子付出自己的人头来为畸形的制度买单,公道何在?天理何在?我们一直张扬的法律正义何在?!法律不单单是为了一个小女子而设的!
第五,死刑应严格限制用于惩治暴力犯罪、官员贪腐。暴力犯罪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官员贪腐危及政权的存亡,我国的死刑应该严格限制在这个范围以内! 把吴英这样一个被媒体描绘成“亿万富姐”实则打掉牙朝肚里咽的无权无势的艰难创业者推上断头台,实在不应是我们保留死刑的本来意义,虽然其经营手法和理念的确存在严重问题,但是罪不该诛!
将制度和社会问题归结到一个毫无特权和资源的草根女子身上是不公平的。吴英案的本质是中国民间金融环境的产物,是融资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事件,此类事情可以说是全国诸多、当统筹解决之。将制度问题和社会问题归结到一个毫无特权和资源的草根女子身上,这个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判死刑不仅是法律的耻辱,也是全体公民的耻辱,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民智的侮辱!
吴英罪不至死,我们呼吁并恳请最高院刀下留人!
鲁国平:吴英终审再获死,民意盼法外开恩的原因!
1月18日下午,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判处其死刑。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01-18 浙江在线)
就在去年底,一审被判死刑的浙江女富豪吴英,迎来了一丝发回重审曙光后不久,到今年春节来临前,又突然听到吴英终审再获死的消息,网上网友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对此都表示了非常遗憾,甚至强烈反对,这倒不是说,司法部门判决依法无据,而是确实就具体案情来说,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事出有因,罪不当诛。
无疑,吴英的行为挑战和紊乱了当前国有银行垄断的金融秩序,违背了相关法律,理当绳之以法,但毕竟作为一位企业家,在当地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并且金融腐败使一些企业家失去正常的融资渠道后,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吴英这么做从一定意义上看,情有可原。这由去年底,因大量资金链断裂、银行贷不到款的浙江温州民营企业家纷纷出逃便明白金融腐败的危害性了。何况开放民间借贷融资渠道这些年来一直为不少经济学者所执着呼吁?
其次在被吴英举报出的牵涉到案情的腐败官员没有处理前,就要判处吴英死刑也难以消除民众的其杀人灭口的嫌疑。尽管地方上是否有官官相护的事实不详,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吴英是国家制度下,市场金融体系不合理不成熟不完善不公平下的牺牲品和替罪羊。理当法外开恩!
此外《声音*法治》周刊官方微博也说出来大多数媒体的心声:吴英积极举报涉案腐败官员,却被判死刑,量刑显然值得探讨。吴英有罪,但与大量亿万贪官比,罪不至死。大部分贪官动辄贪污几千万、几亿,却判死缓或有期徒刑。石家庄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亿元人民币的两名主犯,一审分别获刑20年和13年。若判吴英死,不能服众。甚至1月19日的《海峡导报》直接以《咬出9名官员 吴英难逃一死》作为报道标题以示态度。
于是接下来,案件结果将移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了,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能够力挽狂澜,刀下留人,让民意、公平和法律在此案得到完美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