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都在等你夜蔓txt:刀下留人!诈骗犯吴英不该死的三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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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诈骗犯吴英不该死的三点理由

2012年01月20日00:08 东方法眼董奇348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看到这条消息,笔者要大声疾呼:刀下留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看到这条消息,笔者要大声疾呼:刀下留人!

  笔者认为吴英的集资诈骗罪行虽然十分严重,但罪不该死。按照法学界的先驱孟德斯鸠的观点,刑罚与罪行必须有恰当的比例,即“法罪相当”原则。我国是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曾经有68种可判死刑的罪名,记得曾经有人因贩卖一张熊猫皮竟被判处死刑。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界提出了少杀慎杀的理念,在去年的刑法修改中废除了三类死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越来越慎重和减少,甚至有些民愤极大的暴力犯罪案件都判了死缓。这显然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体现了政府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决心。在这样的背景下,判处非暴力犯罪者吴英死刑立即执行显然是太重了。

  第一,尽管吴英集资诈骗的金额十分巨大,但是再多的金钱与人的生命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众所周知,死刑的作用有两个:一是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二是抚慰被害者家属。人们对杀人、强奸、投毒、贩毒、爆炸等暴力犯罪的罪犯恨之入骨,是因为这些犯罪带给人们的人身伤害是巨大的,且该过程是不可逆的,即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痛苦是永远难以抚平的,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留对暴力犯罪者的死刑是必要的。但是,吴英只是一个经济犯罪者,诈骗的只是金钱,并没有害人性命,同时,事发后已追回了一部分赃款,可以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吴英的集资诈骗不同于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贪官。贪官是利用职务之便,带有可蔓延而导致整个社会腐败和瘫痪的“病原体”,不加以严惩则国将不国、民愤极大。而吴英非国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她的集资在某种程度上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参与集资者都是为了获利,而高利益的背后必然是高风险,因此参与集资者对风险当然是知情的,所以吴英的集资诈骗在某种意义而言其恶劣程度还没有那些制造假药、有毒有害食品骗人钱财、害人健康与性命的人恶劣。因此,吴英的集资诈骗案的民愤可能除了直接受害者之外并不能算太大,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第三,不管怎么说吴英也是个闹融资、搞企业的人,尽管她做的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甚至挂了羊头柜台上连狗肉也不见。但当前在经济转型的当口,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开皮包公司买空卖空,买通评估机构将股票上市圈钱后一走了之,基金勾结股市工作人员搞“老鼠仓”等等的也大有人在,要是认真追究起来不也是金融诈骗罪?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受司法人员的金融知识和实践能力限制,罪与非罪的界限非常难定,因此对于金融活动中产生的犯罪案件尽量要少判死刑,一定要少杀慎杀。这也是充分体现对生命尊重。试想:将来进入了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子孙后代对我们前人所历经的社会曾经因财富而剥夺人的生命定会极其不理解和反感。

  总之,吴英罪不该死,但愿最高法院不核准其死刑。刀下留人,让她做个反面教员吧!

作者:董奇责任编辑:海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