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专业知识:汽车包修期限有望延至3年(热点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4 03:11:36

半年之内两征民意 三包规定拟再升级

汽车包修期限有望延至3年(热点解读)

本报记者 左娅

《 人民日报 》( 2012年01月18日   09 版)

  宋嵩绘

  核心提示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就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10日。

  半年内就汽车“三包”问题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与前次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何变化?对消费者而言意义何在?请看记者解读。

  

  三包及退货时限延长

  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

  汽车“三包”规定若实施,将结束家用汽车产品只修不退换的历史。因此,三包有效期和退货时限,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两个方面。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相对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延长了三包有效期。

  退货时限方面,上一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30日的时限,延长至“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在去年10月的立法听证会上,希望延长三包有效期及退货时限是所有消费者代表的共同希望。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做出的上述改动,可以说是顺应了消费者的期望,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值得指出的是,汽车“三包”规定是对汽车产品质保承诺的最低要求。也就是说,企业的质保承诺只能高于、而绝不能低于“三包”规定。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有些品牌汽车的质保期是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如果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出台时保留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三包有效期的规定,那么这些品牌的汽车将不得不对其质保承诺做出相应修改。

  解决质量鉴定难题

  质检总局组织建立专家库,各级质监部门可选专家参与调解

  “我的汽车买来没几天发动机就漏油,经销商也找不到泡过水的痕迹,可生产企业就说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我不服气,可是到生产企业认可的检测机构做质量鉴定太贵了,要上万元,而且也搭不起那个时间。”北京市民刘先生说,“汽车三包规定所有条款都是针对质量问题的,要是没有个权威第三方机构来鉴定是不是质量问题,消费者权益怎么保障?”

  对于汽车产品质量鉴定难的问题,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质检总局提供了解决方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据介绍,专家库里既有技术专家,也有法律专家,在当事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

  增加罚则条款

  企业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元,未承担三包责任将向社会公布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重大修改,是增加了罚则内容。如果企业违反汽车“三包”规定,最高可罚款3万元。

  增加罚则内容,当然是一项进步。但也有消费者反映,3万元的罚款,对汽车企业而言实在太少了,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刚刚买了车的徐女士就说:“这样的罚则,有还不如没有。一辆好车,光是换一个发动机,成本说不定都不止3万元。生产企业一看到才罚3万,交罚款比遵守规定更划算,那谁还遵守规定啊?”

  但专家指出,汽车“三包”规定目前还是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部门规章的罚款,3万元已是最高额度。罚则的意义并不在于罚款数额本身,而在于为惩处违规企业提供依据。

  而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此外还规定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专家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向社会公布”比“最高罚款3万元”更有震慑力。企业最害怕的是来自市场的处罚。而比罚款更有意义的,是帮助消费者甄别企业的良莠。

  强调生产者责任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并有权向生产者等追偿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很多汽车经销商对此颇为不满,认为应由汽车生产商负责。“打个比方,菜做的不好是厨师的问题,为什么都要让店小二负责呢?”一家4S店的销售员对记者说。

  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这条规定已经改为“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专家分析,这样的改动更为合情合理。

  一方面,卖车网点要远远多过汽车生产厂商,当汽车产品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很容易找到卖车的经销商,却比较难直接找到汽车生产企业。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更方便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由于相对于汽车企业而言,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当经销商受到“夹板气”的时候,往往倾向于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规定销售者有权向相关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也可以消除经销商受“夹板气”的担忧。这不仅更为合情合理,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对去年10月汽车“三包”立法听证会上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多数都做了适当修改或调整,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同时也有一些问题,比如,在需要进口零件的情况下,“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很难做到,以及在执行摇号购车的城市退换货难操作等,尚未看到质检总局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