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海绵床垫:庆阳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2:50:49
庆阳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作者:人才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4    更新时间:2011-12-29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和服务机制,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庆阳市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庆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层面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住房保障的计划、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单位)配合,各用人单位具体落实。市住建局负责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和拨付。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租房、购房补贴申报、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住房两种方式。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单位周转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优先考虑供给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的,享受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置住房;工作满5年后,享受购房补贴,终止享受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置住房。

  第五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租房、购房补贴。租房、购房补贴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六条 租房补贴。持证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和市财政共同负担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其工作所在地市场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租房补贴按月计算,年末一次发放。

  第七条 购房补贴。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工作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在我市工作满5年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30万元。

  第八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租房、购房优惠政策,每个家庭租住或购买一套住房。

  第九条 租房补贴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本人申请和《庆阳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等相关资料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核定申请人租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发放合同。租房补贴发放合同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购房补贴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将本人申请和《庆阳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等相关资料送市住建局。

  2、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4、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购房补贴30万元拨入用人单位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工作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地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为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额。

  第十二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贷款购房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没有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第十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当地最高限额的两倍。

  第十四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离开用人单位(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在15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暂停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要建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月数、金额,购房补贴领取情况,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组织人事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