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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伦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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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被判处死刑。李大伦做过8年的地方市委书记,专横跋扈,无视党内民主。李大伦从辉煌到死囚的历程反映了中国干部制度的许多死结。李大伦是怎么当选书记的?又为何能一手遮天横行霸道8年?谁可以监督他?他对谁负责?
李大伦案的警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
编者按: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早在2006年,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湖南省纪委专案组“控制”的消息传出后,郴州当地即举城放烟花,并打横幅感谢党中央。此次贪官伏法,人民自然拍手称快。
2006年6月被“双规”后不久,李大伦曾向湖南省委领导忏悔,请求能“看在贡献多年的情况下,回老家做一农夫垂钓余生”。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让李的这一希望彻底破灭。
党纪国法不容“商量”,贪官的经历也警示世人: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应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郴州市原市委书记、市长、纪委书记受贿案一审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死刑
(新华网,2008年11月20日)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时,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原郴州市市长、案发时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的周政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分别为死缓、死刑、无期徒刑。李、曾、周三人曾经同时任职郴州,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没收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曾锦春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人民币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曾锦春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政坤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法院认为,李大伦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周政坤能配合侦查机关追赃,该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记者谭剑)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李大伦案的警示
08年09月17日08:17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李大伦,1950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桃源县人,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共临澧县委书记、湘西自治州州委书记、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1999年任郴州市委书记。2006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省纪委初核、省检察院初查,同年7月21日被省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现已起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证,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筑工程、开采矿产、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陈立华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34万余元;还有1765万元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违法违纪金额达3200余万元,另有一批收受的贵重物品尚未估价。
李大伦的违法犯罪主要事实是:(一)为他人承揽建筑工程,收受17名私营企业主或项目承包人贿赂,折合人民币905万余元;(二)干预矿产资源开发,收受2名矿山经营者所送钱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币303万余元;(三)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卖官”,收受党政干部贿赂200余万元;(四)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方面谋求利益,共收受郴州市有关党政干部和其他人员以拜节、贺寿等各种名义所送现金折合人民币达550余万元,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厅)级干部20余人,县(处)级干部60余人。
这一案件违法违纪数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在湖南历史上是罕见的。它的发生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主要是李大伦个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搞权钱交易,以至跌入犯罪深渊。李大伦是怎样从一个“高官”蜕变为犯罪“囚徒”的呢?
一是作风专横跋扈,不愿意接受监督。李大伦从临澧县委书记到湘西州委书记,以及担任郴州市委书记的前几年,确实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他专横跋扈、霸道独行、办事不走程序的作风也表现得越来越强烈。在工作中,李大伦大权独揽,无视党内民主,一个人说了算,市委常委会成了他的“一言堂”。在与省纪委工作人员谈话时,李大伦说,“领导干部的任命,组织部长要看我的脸色办事,我提名的县委书记,在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上讨论时,没有人敢提反对意见,因为副书记、常委都是我任命、提拔上来的。”他说,“实质上,一个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就是市委书记一个人的意见。”李大伦还坦言,“在郴州,我李大伦说了算。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一次,李大伦在安仁县召开党员干部大会时,发现一位乡镇的政法委书记在会场上打哈欠,昏昏欲睡的样子,李大轮直接走到他跟前厉声说,“我现在宣布撤销你的一切职务!”后来经查实,这名被撤职的乡政法委书记是因为前夜与县公安局民警一起审讯嫌犯而彻夜未眠。事后李大伦知道了真实原因,却并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决定。
二是不能正确对待名利地位,人生观扭曲。2002年省里推荐和任命省级干部,李大伦榜上无名即表现出明显的不满情绪,埋怨省委不是凭德才选拔干部,自己太吃亏,以致产生了“不能做大官,就要捞大钱”的思想。在李大伦看来,公权既可以为公家办大事,也可以为自己谋大利。李大伦在忏悔书中承认自己把党纪国法“淡忘了”。特别是2002年以后,郴州市干部反映李大伦明目张胆地收钱办事,创造机会谋取私利。例如,他曾把市五岭广场安装电子屏幕这样的“小事”拿到书记办公会上研究,并提出要其亲信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主抓,目的是让请托人顺利承揽,而自己可以从中收受好处。对于李大伦这样“位高权重”的人来说,“思想一放松,金钱滚滚来”,掉进犯罪的深渊也就是必然的了。
三是交友不慎,腐化堕落。给李大伦行贿及请托的人中,大部分是他曾经结交的朋友,通过这些老朋友,介绍了更多房地产老板、矿主等其他商人认识,大搞权钱交易。主要行贿人中,邢立新是他担任临澧县委组织部长时认识的朋友;郴州市毛家垄铅锌矿公司董事长陈国新和天平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志泉也是他在临澧县任职时认识的朋友。在工作中,他还认识了一大批商人,这些商人看重的都是他手中的权力,经熟人介绍请托,行贿网络越来越大。李大伦在忏悔书中说,“不少人挖空心思利用我手中的权力为他们赚钱服务,他们'四两拨千斤',送小钱赚大钱,使我掉进钱的陷阱里不能自拔,教训实在太深刻了。”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发表过这样一个经典论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失去了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绝对化”。这一点在李大伦身上表现得十分突出。
当前的领导体制和干部任免制度存在的缺陷使李大伦的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督。一些党内监督制度本身不完善使李大伦无视党内监督,如他的专断使得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真正实行,所以李大伦可以拥有巨额财产而不被发现。李大伦利用党委“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扩大自己的权力,独断专行,甚至形成了“一把手”掌控一切的局面。市委领导班子成了一个以李大伦为家长的家庭,其他班子成员和一般干部即使对他有意见也不敢发表,更谈不上监督他。李大伦在郴州市委书记任职期间有三任市长变动,市长的威信难以形成,不能制约和监督他的权力。谈话中,李大伦说,“市长遇到大事都要请示书记,那些开发商也知道我有最高决策权,有些不该我决定的事情我也拍板了。”他还说,“某些地方把握得不好,一元化领导成了一人化领导”。
李大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教训十分深刻,给我们的警示是:
第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有效教育。我们要正视和重视个人利益,不能泛泛地去教育党员干部要“不为名不为利”,要公平恰当地理顺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公正合理地使用干部。要教育党员干部树立“依法获利”的观念,反对“法外用权”和“以权谋私”。对那些有不良思想苗头的,要及时教育谈话;对那些有严重违纪反映的,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那些已不适合在现任岗位上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防止他们犯更大的错误。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干部。李大伦案说明,一个干部,过去优秀不能说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也不能保证以后一定不出问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地加强世界观改造,自觉地接受教育和监督。
第二,要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李大伦自1999年以来在郴州担任市委书记长达八年之久,他在郴州形成了家长作风,把持大权,成了一个“土皇帝”。李大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本人贪权专断的一面,也有现行制度有利于集权而不利于分权的一面。要针对“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从制度上分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要逐步解决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不够广泛、不够充分和不够真实的问题。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真正的差额选举、民主选举,摆脱一般干部与“一把手”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三,要重视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我们的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公权中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谋私行为,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现在的情况是,群众监督在不少地方只是一句空话。不少党政公务人员既不愿接受群众监督,也不敢接受群众监督。李大伦在谈话中说,“市委宣传部长、市广电局长的乌纱帽是我给的,肯定不敢监督我;外地的记者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做工作;省里的媒体可以通过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做工作。”按这种推理,我们的舆论监督就只是被“权力”左右的“附庸”。我们要根据“法治社会”对舆论监督的客观要求,认真研究如何防止新闻媒体成为权力的“附庸”,切实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湖南省《新湘评论》杂志)
湖南郴州腐败窝案教训深刻原市委书记一权独大
2008年11月21日07:41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6年6月被“双规”后不久,李大伦曾向湖南省委领导忏悔,请求能“看在贡献多年的情况下,回老家做一农夫垂钓余生”。今天,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让李的这一希望彻底破灭。
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郴州市原市长(后任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
2006年5月23日,李大伦在湖南郴州五连冠酒店举行的“全国散文期刊主编及散文作家来郴采风座谈会”上最后一次公开露面,当时声情并茂地朗诵。随后的调查显示,李大伦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在承揽工程、项目开发、干部提拔等方面涉嫌伙同其家人共同收受他人钱物合计1404万多元人民币。另有1797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并有一批收受的贵重物品尚未估价。
同年7月21日,李大伦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后起诉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据悉,李大伦的违法犯罪主要事实包括:为他人承揽建筑工程,收受17名私营企业主或项目承包人贿赂,折合人民币905万余元;干预矿产资源开发,收受两名矿山经营者所送钱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币303万余元;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卖官”,收受党政干部贿赂200余万元;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方面谋求利益,共收受郴州市有关党政干部和其他人员以拜节、贺寿等各种名义所送现金折合人民币达550余万元,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厅)级干部20余人,县(处)级干部60余人,人数之多全国罕见。
在李大伦事发前后,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郴州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刘清江,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郴州市原市长(后任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等当地领导也先后落马。
据称,湖南省纪委、省检察院联合在郴州召开全市县处级干部通报会,针对李大伦案的表态是“四个特别”: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特别狡猾,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案件性质特别严重。
2008年11月中旬,郴州市委一干部述称,在李大伦当权的后期,干部的选拔多与金钱直接关联,“看票子的厚度决定位置升迁”。记者掌握的情况是,郴州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中大部分曾卷入李大伦的受贿案件,因此在处理安排这些犯案干部中,着重区分:主动买官、数额较大,主动买官、数额一般或较小,被动买官等分类处理,其关键原因是“班子的主要成员已经烂了!”
其后不久,郴州政治生态环境得以重建,时任国土厅厅长的葛洪元(现调任省纪委副书记)任市委书记,纪委书记、宣传部长均从省城或外地调任。
不受监督的权力
8年的地方市委书记,让李大伦养成了专横跋扈的作风。在工作中,他无视党内民主,一个人说了算,市委常委会成了他的“一言堂”。在与省纪委工作人员谈话时,李大伦称,领导干部的任命,组织部长要看他的脸色办事,他提名的县委书记,在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上讨论时,没有人敢提反对意见,因为副书记、常委都是他任命、提拔上来的。“实质上,一个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就是市委书记一个人的意见。”
李大伦还坦言:“在郴州,我李大伦说了算。”一次,李大伦在安仁县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发现一位乡政法委书记在会场上打哈欠,李大伦直接走到他跟前说,“我现在宣布撤销你的一切职务!”后来经查实,这名被撤职的乡政法委书记是因为前夜与县公安局民警一起审讯嫌犯彻夜未眠才打哈欠的。李大伦事后知道了真实情况,但并没有纠正其错误决定。
雷渊利从永兴县委书记升任副市长时,有人举报其问题严重,结果该举报人被李大伦一怒之下轰出办公室,并将其调至其他部门闲置。
李大伦的蜕变与仕途进退直接关联。据悉,因为不能正确对待名利地位,导致了他人生观的扭曲。2002年,湖南省推荐和任命省级干部,李大伦榜上无名,随即表现出明显的不满情绪,埋怨省委不是凭德才选拔干部,自己太吃亏,产生了“不能做大官,就要捞大钱”的思想。
2002年以后,郴州市干部反映李大伦明目张胆地收钱办事,创造机会谋取私利。他曾把市五岭广场安装电子屏幕这样的“小事”拿到书记办公会上研究,并提出要其亲信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主抓,目的是让请托人顺利承揽,而自己可以从中得到好处。被查处后,他在两篇忏悔书中承认自己把党纪国法“淡忘了”。
权钱交易的圈子
10多年的厅级干部经历,让李大伦身边形成了特定的朋友圈子和官场联系网络。向李大伦行贿及请托的人中,大部分是他曾结交的朋友,通过这些老朋友,他又结识了更多的房地产老板、矿主等商人,大搞权钱交易。
在郴州“主政”期间,李大伦先后主持开发了五岭广场、兴隆步行街、市政府移建工程等一系列重点工程,并且鼓励各县大搞此类工程,每个县搞一个试点。他还在一次全市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大会上,喊出了“谁影响城市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后来属下一些县甚至把这句话写到了公路两旁,此言后来因“嘉禾拆迁案”而被国人所知。
事实上,重点工程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共同特点:项目未经招投标,由市委核心成员指定开发商。
邢立新是李大伦担任临澧县委组织部长时认识的朋友,平时和李大伦一样,喜欢舞文弄墨,二人私交甚笃。1999年2月,李大伦“入主”郴州,邢立新“尾随而至”,在当地经营房地产项目,个人总资产上亿元,是“念经念得最好的'外来和尚'”。2005年5月,永兴县县委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各单位按公务员指标比例购买幸福花园的房屋,购买者需在半月内将购房定金打入指定银行账户。
工商局的资料显示,幸福花园的开发商为郴州名锐置业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邢立新及家人占480万元,长沙名锐实业公司占320万元。而长沙名锐实业公司与郴州名锐置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邢立新,长沙名锐的500万元注册资本中,李大伦的妻子陈立华持有75万元。
郴州市毛家垄铅锌矿公司董事长陈国新和天平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志泉也是李大伦在临澧县任职时认识的朋友。在工作中,他还认识了一大批商人,这些商人看重的都是他手中的权力,经熟人介绍请托,行贿网络越来越大。李大伦在忏悔书中说:“不少人挖空心思利用我手中的权力为他们赚钱服务,他们'四两拨千斤',送小钱赚大钱,使我掉进钱的陷阱里不能自拔,教训实在太深刻了。”
舆论监督成权力附庸
一份材料显示,当前的领导体制和干部任免制度存在的缺陷,使李大伦的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督。一些党内监督制度本身不完善,使李大伦无视党内监督,其专断作风使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真正实行,导致李大伦拥有巨额财产长期不被发现。
而李大伦利用党委“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扩大自己的权力,独断专行,甚至形成了“一把手”掌控一切的局面。市委领导班子成了一个以李大伦为家长的家庭,其他班子成员和一般干部即使对他有意见也不敢发表,更谈不上监督他。
李大伦在郴州任市委书记期间有三任市长变动,市长的威信难以形成,不能制约和监督他的权力。李大伦在与办案人员的谈话中也说:“市长遇到大事都要请示书记,那些开发商也知道我有最高决策权,有些不该我决定的事情我也拍板了。”
对于李大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案件,有关人士认为警示作用十分深刻:“李大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本人贪权专断的一面,也有现行制度有利于集权而不利于分权的一面。要针对'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从制度上分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
重视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社会监督也是一个重要启示。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公权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谋私行为,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现在的情况是,群众监督在不少地方只是一句空话。不少党政公务人员既不愿接受群众监督,也不敢接受群众监督。
李大伦曾交代:“市委宣传部长、市广电局长的乌纱帽是我给的,肯定不敢监督我;外地的记者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做工作;省里的媒体可以通过省里的部门做工作。”以此类推,舆论监督只是被“权力”左右的“附庸”罢了。 (本报长沙11月20日电记者洪克非)
郴州“三不倒纪委书记”腐败路线图
(新京报,2006年9月29日)
本报记者朝格图湖南报道
王文汉终于公开了自己的故事。
这个51岁的湖南汉子,举报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已有三年之久。9月19日是他的人生转折点。当天下午,接到朋友的一个电话后,他跳起来对妻子说“我们赢了!”
9月19日下午4时许,曾锦春和他的数名直系亲属,被湖南省检察院和纪委的联合调查组带走。
确认曾锦春被“双规”后,身在广东的王文汉失眠数夜。他开始向外界讲述自己与这位官员的多年交往。
这是他一向不愿对外人提及的事:作为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他曾向曾锦春行贿9万元,但因被告方“投入”更多,他最终败诉。
围绕案件的戏剧性转变,他亲见曾锦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官场能量,更熟知了这位纪委书记的腐败路线:亲属牵线受贿、肆意干预办案、“双规”作为威胁,稍不遂意便以各种手段进行报复。
正是这几天,更多的举报正涌向调查组,曾锦春腐败路线图愈显清晰。
三种干预方式
王文汉与曾锦春印象最深的一次交往,是在2001年冬的一个深夜。
其时,郴州宜章县农民企业家王文汉起诉广东省乐昌市南岭铁路美光有限公司(下称“美光公司”)违约。8个月后,宜章县法院仍未开庭。
“我通过法院熟人问到,这是因为被告找了硬关系。”
王文汉索性托人将6万元给了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地点是郴州市五连冠大酒店。
当晚12点半,曾锦春带着王文汉赶到宜章,责令县纪委副书记李定邦联络县法院开庭。
三天后,法院开庭。
对曾锦春亲自出面,王文汉“很感动”,因他知道,这位在郴州权倾一时的官员,大多时候根本无需露面就可“搞掂”事情。
郴州一位熟悉曾的人说,曾锦春越权干预共有三种方式:“他偏爱批条子,一般不用那种小条子,而是在文件上面签字,批示给县市各级领导;还有就是电话;实在不行就亲自出面。”
一位国土资源系统内部人士接到过曾的两个批示。这位官员至今记得,其中一张条子是申请开矿的,曾的批示包含有“大力支持”字样。
记者收到举报者的材料中,有三份矿权纠纷材料写有曾锦春的批示,分别批示给市煤炭局局长、县委书记和县委常委。
一位不愿具名的郴州市高级干部表示,通过如上三种方式,曾锦春的权力之手,至少在郴州的20个部门发生了作用,而且是“保守估计”。
“其中,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纪委和公检法是重灾区。”
正因为此,王文汉说,自己对官司胜诉“充满希望”。
效率高的“三不倒书记”
王文汉承认,当初去找曾锦春“帮忙”,是经过选择的,“郴州人都知道,市委书记李大伦都不如曾锦春办事效率高。”
几年前,他就亲见了曾锦春的“能量”。当时,广东一家企业的发电机设备因超宽超重,在郴州被107国道管理处拦截。该企业称,谁能疏通关节放行,就给谁200万。
当时王文汉找到曾锦春,约定事成之后大家平分。一顿饭的时间,曾锦春打了几个电话,然后说事情已经办妥,让王直接去办理手续。
在王文汉眼里“神通广大”的曾锦春,从政历程中从未离开郴州,因而,相对于李大伦等人,他被称为“本土派官员”。
曾锦春系郴州汝城人,早年曾在临武县担任中学教师,后出任临武县委书记、郴县县委书记、郴州市国土局局长等职。
1995年起,任郴州市纪委书记。
任职5年之后,曾锦春因“双规民营企业家”被多家媒体报道。
2000年11月1日,民营公路收费站郴州太和收费站三股东同时被郴州市纪委“双规”。实施“双规”后,郴州市纪委接管了收费站。
当时被双规的股东之一李民主回忆,2003年底,他老婆拿着省政府的报告和媒体的报道找曾锦春,“他说,省政府管不了我,你们也告不倒我。”
鉴于举报源源不断,湖南省纪委此前曾三次对曾锦春实施调查,但每次都不了了之。曾也被称为“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纪委书记”。
“提篮子的人”
请托者与曾锦春之间的“桥梁”,是由“中介”搭起的。这种角色,在当地被称为'提篮子的人“,其中不少就是曾的亲属。
王文汉说,通过湖南省农业银行的一与曾锦春熟识的工作人员,他先后给曾送了9万元。曾另外要求,如果胜诉则得30%的执行款。
而中介也获利颇丰:如果胜诉,收取一半的执行款。王文汉的案子,标的额一度提高到400多万。”不过,就算是胜诉,我也剩不了几个了。“王文汉说。
此后,该案进展不大顺利,王文汉不再与这个中介合作,转而找到了与曾家关系更为密切的周某。
“后来,曾锦春说,还让雷军来处理吧。”雷军是曾的女婿,时任宜章县公安局长。雷军后与曾锦春同日被省纪查联合调查组“双规”。
同样,雷军开价7万-10万,事成提取30%.王文汉记得,2004年3月28日那天,他将7万元给了雷军一方。
为曾锦春“提篮子”有此暴利,因此,在曾操控的煤矿业,出现颇为荒诞的场面:一些人游走于煤矿之间“叫卖”,称是“曾锦春亲戚”,可为煤老板们疏通关系代办煤矿开采证。
在煤老板中颇为知名的一个中介名为黄生福。
湖南省检察院一份材料揭示了他与曾锦春的关系:最初联络曾锦春花费了100万,此后每月再给20万至30万。
王文汉后来才知道,这个名叫“黄生福”的人与自己的案子也有关联:他曾给被告方美光公司与曾锦春“搭桥”。
两头通吃
时任宜章县法院院长的文道值回忆,早在王文汉之前,曾锦春就通过黄生福找他去吃饭,宴请方为美光公司。
席间,曾锦春对他暗示关照美光公司。文道值承认,回到法院后,他找到此案的审判长范助海,转达了曾锦春的意图,事后,法院的判决对美光公司有所倾斜。
让他没想到的是,由于王文汉的“努力”,曾锦春专程赶到宜章县,又转而支持王文汉。
2002年5月,宜章县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双方上诉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时,一位朋友曾提醒王,曾是一个认钱不认人的人,“不管是否有理,谁送的多他就帮谁多”。
事后,曾锦春果然再次转向。2004年4月,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之后,王文汉败诉,理由是“无主体资格”。
法院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宣判前,郴州中院一些分管此案的人员被曾锦春叫到办公室,进行专题汇报,最后曾锦春留下一句话:“我个人建议,看看王文汉有无主体资格。”
“两头通吃”的事情,对曾锦春来说并不鲜见。
处于宜章与临武两县交界的金子坪矿,2001年频遭来自临武县一公司的盗采。金子坪矿一股东透露,频繁反映无果后,发现对方有曾锦春支持。
“正规手段解决不了问题,我们也要去跑曾书记的关系。”
于是2005年初,金子坪矿董事长召集大股东等宜章人,凑足一笔上百万的钱送给了曾锦春。随后,曾锦春果然改站在金子坪矿一边。
接近省纪委曾锦春专案组的人士透露,此案已在调查。
“双规”杀手锏
王文汉不曾料想,因为自己的案子,数名法官被双规。
曾锦春突然转向,让宜章县法院颇为为难。文道值回忆,在曾锦春带王文汉赶到宜春县之后不久,曾锦春将6日内结案的要求下达到县法院。但事后,此案并非按此要求审结。
此后,在曾的授意下,王文汉写了一份针对主审法官范助海的检举材料,“曾锦春说有500元就可以把他双规掉。我就写,范助海母亲过60大寿,我送了600元。”
此后,范助海、文道值,在10日内后先后被双规。
即便是宜章司法系统,因不听命于曾锦春而双规的不乏其人。原县检察院副检查长邝茂盛因为违逆曾的意志,2002年内先后被市纪委双规59天。
“34天不让我上床睡觉。”曾锦春被双规后的第三天,沉默了5年的邝茂盛终于坐在记者面前,没说几句话即已掩面而泣。
诸多受访官员证实,曾锦春利用双规手段,要挟各县、局官员在煤矿审批、监察等方面听命于他。伴随权力日重,他胆量也越来越大,扩充到司法等范围。
一位郴州纪委系统官员人士说,“我曾当面跟曾锦春说过,你这样迟早要出问题的。”
他提供的数据是,2002年后的3年多时间,仅桂阳县就有11名科局级干部先后被双规。
11人中,5人系曾锦春插手操办,“不少都是冤案。”
其中建设局长胡颂才被双规的原因是,曾锦春通过他人传达:桂阳烟草局的5栋家属住房不要招标,直接把工程给一姓刘的包工头承建。他觉得不妥,决定“分半搞”,2栋房子给刘,3栋房子公开招标。
胡颂才说,原以为“曾锦春该满意了,没想到他大为不悦”。随后的2001年6月,郴州市纪委对胡颂才进行了为期100天的双规。
以上纪委人士说,被双规的官员或多或少都有点问题,“但一定要注意的是,纪委执法绝不能为私人所用。省领导批示天理不容,用在这个事情上很合适”。
反腐重拳入郴州
三审败诉,把王文汉变成了一个坚定的举报者。
2005年的下半年,一些人携带枪支、刀具、汽油等,把他经营的煤矿厂房以及机电设备全部烧毁。肇事者扬言,只要看到王文汉出现,就一定不会放过。

举报曾锦春者,多有类似经历。5年来一直举报曾锦春的郴州市宜章县浆水村农民黄元勋,在曾的干预下,被当地警方刑拘15天。
黄元勋给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写遗书,引起高层广泛关注。据湖南省纪委相关人士透露,今年上半年,省纪委派员专门调查黄元勋之事,并鼓励当地民众举报。
对比此前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副市长雷渊利的落马,曾锦春落马的民间反应相当强烈,“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
因官名口碑极差,曾锦春被捕当日,郴州市及其下属宜章、桂阳等地放鞭炮打横幅欢庆。
有人统计,郴州下辖的宜章县近几天燃放的鞭炮超过5万元。郴州市及桂阳等地多有群众打横幅欢庆。
接近1年没有回家的王文汉不敢乐观。他说,“我必须等着那些涉案的人全部被抓,才能回家。”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日期:2008-11-24       本站发布时间: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