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ockopen 采集:郁离子?刑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02:37:09

郁离子曰:“刑,威令也,其法至于杀,而生人之道存焉。赦,德令也,其意在乎生,而杀人之道存焉。《书》曰:‘刑期于无刑。’又曰:‘眚灾肆赦,此先王之心也。’

是故制刑,期于使民畏,刑有必行,民知犯之之必死也,则死者鲜矣。赦者所以矜蠢愚,宥过误。知罪不避,而辄原焉,是启侥幸之心而教人犯也;至于祸稔恶积,不得已而诛之,是以恩为穽也,然则赦令卒不可行与?

曰法有二:有古今之通禁,有一代之私禁。古今之通禁,恶逆也,杀人伤人及盗之类也。而释勿治,是代之为贼也。一代之私禁,茶、盐、钱、币之类也,民无以为生而官不能恤,于是乎有犯,虽难以为常,原情而贷之可也。”

本文运用辩证思维和事物发展思想论述了刑法和赦免的本质、功能及其关系。可以说体现了刘基的政治远见和学术思想。

文章首先运用辩证思想指出了刑法和赦免的本质。杀人和赦免人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生存权利。杀人不是目的,是为了惩恶扬善,保护善者;另外赦免人也不是没有原则的,必须要惩治那些十恶不赦之人。

然后指出刑法的社会作用。其实不管主张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恶的观点,都承认人是会有恶的一方面的。人都有自私、贪婪、趋利避害等秉性,而这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必须用刑法加以约束。明确、严格的刑法会使人产生畏惧心理,以克服原本的自私、贪婪的秉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赦免犯罪之人,因为一旦赦免,刑法就会失去威慑的作用,致使人们无所畏惧,到最后由小罪演变成大罪,此时又不得不加以惩治,这就是姑息养奸,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对民众的不负责任。是间接地害死了犯罪之人。

最后提出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历代之通法,如对杀人、偷盗等的禁令。无疑这些行为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社会不利的,必须毫不留情地加以约束和惩治;第二类是在特殊历史环境下产生的法令,如走私茶盐、私铸钱币等罪。对于这一类犯罪行为,要认真分析他们产生的客观原因,反思当权者的作为,如果所有人民衣食无忧,安居乐业。恐怕很少会有人铤而走险。所以对这类犯罪要区别对待,有刑有赦。

法理不外乎人情,立法执法的目的在于弃恶扬善、教化民众。故立法、执法之人不可不慎重。此文之观点不仅对集权制度下的社会有用,对当今社会也是颇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