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东:汉语语境中公正和正义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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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境中公正和正义概念的区别

吴忠民

本文发表于《理论视野》2011年第4期

【提要】汉语语境中的公正和正义两概念之间实际上是有一些细微差别的,两者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差别。正义是一个“应然”、“纯粹”的最高价值观层面上的事情,而公正则是一个将“应然”和“实然”结合在一起,依据“应然”的基本价值观进行现实社会的基本制度进行安排的问题;正义具有某种跨时代的、相对恒定的特征,而公正的具体内容则会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化;正义是少数人才能够做到的事情,而公正则是多数人都能够遵循的事情。

【关键词】公正 正义 概念

 

公正与正义两概念基本上是同义,英文写法均为“justice”,而且,就是在汉语语境中,公正与正义两者在多数场所中按照习惯作法也可以通用。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公正和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目标取向,是身处不同区域当中、不同时代背景之下的民众共同追求的目标取向。这就使得很多人将两者完全当成一回事,而很少注意其中的细微差别。人们或许从语感的角度觉得两者有差别。比如,毛泽东说,“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1]显然,这里所说的“正义”一词不能被置换成“公正”一词。即便如此,人们却又往往说不清两者的差别究竟在哪里。

尽管公正、正义两概念在多数场所可以交互使用,但如果仔细推敲一下,就可以发现,汉语语境中的公正和正义两概念之间实际上是有一些细微差别的,两者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差别。在这方面,汉语比起英语来说,含义更为丰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和正义这“两个概念的混淆是在中文语境下发生的,在英文语境中并不存在两个概念的差异性问题,其问题之源是在汉语表达中”。[2]

具体之,汉语语境中的公正和正义这两个概念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义是一个“应然”、“纯粹”的最高价值观层面上的事情,而公正则是一个将“应然”和“实然”结合在一起,依据“应然”的基本价值观进行现实社会的基本制度进行安排的问题,即:把“理想”与“现实”融为一体。

相对来说,正义属于纯粹的“义”的范畴的事情,表达了社会所应当具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种“纯粹”的善价值、善取向,是道德的制高点,是一种最高的理想目标,是“人间正道”。《论语·宪问》曰:“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里所说的“直”,就带有“正当”、“理应”、“应该”的意思。《孟子·离娄上》曰:“义,人之正路也。”《荀子·正名》曰:“正利谓之事,正义谓之行。”对此,《诸子集成》中《荀子·正名》的“注”从反面来进一步说明什么是正义,“苟非正义,则谓之奸邪”。从某种意义上讲,正义是一件“应然”的事情。它与现实社会亦即“实然”的事情之间可以存在着较大的距离。比如,孟子说,“何必曰利?亦有仁而已矣”。董仲舒说,“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孟子和董仲舒类似的说法尽管将“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已经极端化了,但倒是能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正义同现实社会之间有着较大的距离。客观看,正义并不是没有现实价值的。作为人来说,需要有理想目标的追求。人们正是通过对于这样一种“纯粹”的理想目标的追求而不断地改善现实社会。

与正义强调应然不同,公正则是以正义为依据,来进行现实社会层面上的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试图将“应然”和“实然”两者有机统一起来,因而带有明显的现实性。虽然正义与公正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距离,但是,两者却又是密不可分的。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制度尤其是规范、合理、公正的现实制度是至关重要、不可缺少的。“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3]而合理公正并且是现实的基本制度的设计必须基于一定的理念,这个理念就是正义。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4]由此可见,实然离不开应然,公正是义利的统一,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是理想与现实的结合。罗尔斯还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5]罗尔斯这段话当中的“正义”(justice)一词相当于汉语中的“公正”一词。也正是因为公正带有现实性的特征,所以公正的实现还要考虑到如何将理想融入现实,要考虑到制度设计安排的可行性问题,要考虑到社会各个群体在制度安排时的共同认可、协调甚至是妥协的各种变数问题。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汉语语境中的“正义”是一个侧重于哲学价值观层面上的问题,而汉语语境中的“公正”则是一个侧重于社会制度(广义上的社会制度)层面上的问题。汉语语境中“公正”和“正义”两概念的其他差别均是由上述差别进一步引申出来的。

第二,正义具有某种跨时代的、相对恒定的特征,而公正的具体内容则会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化。

正义带有某种跨时代的、相对恒定的倾向。作为一种理想和目标行为取向,正义具有某种超越具体历史阶段的、相对恒定的特征。有学者指出:“正义表现为观念化的理念和价值,指向人类的终极目的,它建构在现实之中,又超越于现实之上。”[6]无论是哪个时代的社会,总会不可避免地面临许多相类似的主题。每个社会的人们对于这些相类似的主题都曾做过程度不同的努力。这些努力方向是有相似之处的,具有某种相对恒定的特征。比如,古代中国的人们非常注意注意天人合一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问题。虽然他们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作法现在看来很难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但他们的态度和努力方向值得后人借鉴。[7]正义也是如此。中国古代农民起义时的“均贫富、等贵贱”等口号就反映了在一定历史阶段当中民众对于正义的某种恒定追求,反映了民众对封建专制制度条件下社会不公现象的抗争。古人对于正义的追求,虽然我们不可能照搬其具体内容,但是,作为一种超越时代的价值理念,作为一种努力方向、一种行为取向和一种追求,不能否认其具有某种超越时代的相对恒定性,仍然值得现今社会予以认同和借鉴。

相比之下,公正跟现实社会的距离更近一些,因而其具体内容必然会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换言之,正义的努力方向具有某种相对“恒定”的特征,而公正的具体内容则具有相对“递进”和“更新”的特征。比如,今人也认同古人如古希腊哲人对于正义的追求,但不一定认同他们对公正的解释。原因很简单,因为每一个时代的人们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实现公正状况的。由于时代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的观念及认识也是在不断深化的,实现公正的能力也是在不断增强的,所以,不同的时代便会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时代内容,亦即:公正的具体内容必定会对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和发展。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于公正的理解和实现能力肯定会有所差别,但这些有所差别的对公正的努力都可以在追求正义的名义下进行。传统社会强调整体,强调人的依附性,因而特别强调公正就意味着秩序,意味着社会的井然有序,意味着统治者的“仁政”。比如,柏拉图认为公正就是合理的分工和秩序,“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8]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公正的具体内容得到了更新,具有了新的内涵。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强调个体人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在独立的个体人、自由人基础之上的社会联合体,强调与市场经济相容,鼓励每个人的自由空间、自由发展,强调每个人追求合理利益的正当性,并且强调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理利益。

第三,正义是少数人才能够做到的事情,而公正则是多数人都能够遵循的事情。

在一般情形下,能够致力于正义并且能够情愿为之付出一切的人总是少数人,而不可能是多数人。《论语·里仁》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尽心下》曰:“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原因很简单,“义”的标准很高,是“常人”难乎达到的。《论语》对于这个标准是这样描述的:“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论语》和《孟子》对于在描述“义”的标准时,尽管对符合“义”的标准的“仁义”之士极尽称赞之辞,而对大多数社会成员带有贬斥的意义,但不能否认的是,其中也含有一些合理的成分。显然,符合“义”这种高标准的只能是少数社会成员。在常态的情形下,大多数社会成员亦即芸芸众生不可能达到这种标准,不可能一生致力于正义的事业,他们所热衷的是日常生活,所感兴趣的是其基本的切身利益,“利”是排在第一位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在任何一个“常态”社会当中,能够达到“仁人志士”、“英雄楷模”这样高标准的只能是少数人。这些“仁人志士”、“英雄楷模”的付出和舍生取义的牺牲,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大多数“常人”长远的“利”和改善“常人”的日常生活。

相比之下,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自觉自愿地认同公正并遵循公正的规则和制度。公正涉及到社会基本制度的涉及和安排,而这种基本制度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涯须臾离不开的。在现代社会,随着种种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多,随着社会成员对于生活期望值的不断提高,随着对着人们自由以及差异性活动空间的不断增大,随着社会成员越来越看重自身的独立、平等、自由、安全和可预期的发展,因而大多数社会成员越来越依赖于公正的规则和制度。而现代意义上的公正,其目的就是要在正义价值取向的基础之上,形成一个“好的”制度体系。这种“好的”制度体系,能够让社会各个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进一步形成一种合理分工、依规做事、有效合作、充满活力以及秩序井然的社会局面。显然,公正的规则和制度能够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合理、安全和可预期的现实环境,因而会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遵循。

 

作者为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

 

注释

[1]毛泽东:《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

[2][6]许超:《正义与公正、公平、平等之关系辨析》,《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2期。

[3][美]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4][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第5页。

[7]吴忠民:《历史原脉与现实走向——历史社会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

[8][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郭斌和等译,第169、156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