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剪子什么牌子的好:一名在校大学生,父母均为高级军官,被同班女生诬告强奸罪——律师写的原文 人人网日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8:10:52

一名在校大学生,父母均为高级军官,被同班女生诬告强奸罪——律师写的原文 来源: 陆燕华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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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电话铃声响起。我迷迷糊糊地拿起手机,又看到了那个熟悉的号码,不由得叹了口气,打起精神,接通了电话。

 

给我来电话的,是一位姓王的女军官。她是某著名军队医院的内科主任,丈夫是某军区参谋长。她的儿子小志,一名20岁的大学生,此时正关押在看守所里,罪名是强奸。终审判决已经宣判,她没有放弃努力,仍然在为儿子奔走。

 

王医生在电话里充满歉意,说:“这么晚了还打扰您,真不好意思,我睡不着觉,还是想跟您谈谈小志的案子……”

 

案件的证据我已经滚瓜烂熟,所有的细节我似乎都亲身经历。我驱走睡意,和王医生研究起案件的突破口。我知道,通话至少要持续一个小时,这个夜晚注定无眠了。

 

一、

 

王医生第一次来到我办公室的时候,身穿军装,一脸的悲愤。她说,她的孩子小志因为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立案,关押了一个多月后取保候审,现在案件已经开过一次庭。她在网上看过我关于强奸罪的分析,觉得非常专业,希望我能接受委托,代理这个案子。

 

在了解到她的家庭情况之后,我第一个反应是:“官二代”。对于这个群体,老实说,我非常反感。他们做出无法无天的事情,完全是意料之中。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那是替天行道。

 

王医生似乎看出了我的想法,她诚恳地对我说:“下次我让孩子跟我一块来见见您,他是个很老实很内向的孩子,绝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说着,她从包里拿出厚厚的一叠材料。

 

我仔细翻阅着那一叠材料,脸色渐渐变得凝重。这是她之前聘请的一位律师写的辩护意见和搜集的部分证据。透过这些材料,我对案情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小志是大一的学生,在北京一所很普通的高校读书。洋洋是他班上的一位女同学,是在新疆长大的汉族女孩。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关系一般。但是,当洋洋知道了小志的家庭情况后,突然对小志变得非常热情,经常在QQ上找小志聊天,言语暧昧。比如,给小志发一些“亲吻”、“玫瑰花”“害羞”之类的表情,管小志叫“哥”,要小志“抱抱我,亲我”、“喜欢我”等。不到一个月时间,他们的聊天记录竟然有100多页。

 

案发前一天是周五,晚上两人在QQ上聊了很长时间。洋洋给小志发了一张女性胸部特写的图片,问小志“你喜欢大胸女人吗?”,还说自己“胸不够大”,“想去丰胸”。洋洋还问小志“周六晚上你妈妈在家吗,我想到你家去住”,而且“我要穿你的睡衣”等等。两人商量好了周日一起去看电影、上餐馆吃饭。

 

周六下午四点,洋洋如约来到小志家中。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两人的说法完全不同。

 

洋洋在公安机关报案时陈述:小志从地铁站接到她后,在他家单元楼下突然兽性大发,将她强行拽上四楼。小志打开房门后,将她从客厅拖进卧室,然后按倒在地上意图强奸。她极力挣扎、反抗,苦苦求饶,甚至以死相逼。趁小志不注意,她夺门而出,跑到小志家边上的军队医院门诊部。在电梯里洋洋看到一位送盒饭的工人,央求这名工人将她送到地铁站,这才侥幸逃脱。

 

而小志的说法却是:接到洋洋后,他们一起上楼进入房间。先是坐在一起玩电脑、听歌,然后又逗了会小狗。后来,小志带着洋洋参观家里的房间。走到卧室的时候,他抱住了洋洋,两人倒在床上。但是洋洋一直在挣扎,还挠了一下他的脸。他就算了。两人又听了一会歌。洋洋说肚子饿了,想出去吃饭。他们一起离开。路过医院门诊部的时候,洋洋说去上个洗手间,然后进了大楼。小志等了半天,没等到洋洋出来,拨打洋洋手机,一直没有接听,小志只好独自回家了。

 

当天晚上,洋洋给小志打电话。小志问她去哪了。洋洋回答说:“临时有事,直接回表姐家了”。洋洋还说:“我的包落在你家里了,里面有两万元现金,你明天把包给我送过来。”小志找到洋洋留下的背包,包里只有一个小玩偶和几件衣服,没有现金。第二天上午,小志来到约定的地方,洋洋和她的表姐一起来的。小志说:“我没看到包里有钱。”洋洋说:“你不把钱还给我,我就报警。”小志说:“反正我没拿你的钱,你爱报警就报警吧。”

 

周一上课的时候,洋洋主动找到小志,说这个事情算了,要小志删除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小志当洋洋的面删除了手机短信。但是在删除QQ聊天记录的时候,他留了个心眼,删除之前做了备份。周二下午,洋洋向派出所报警,小志在学校被警察带走。

 

仔细比对两人对案情的陈述,我感觉小志的说法更符合常理。既然和洋洋一起到自己家里,小志何必那么迫不及待,在楼道口就突然“兽性大发”,将洋洋强行拽上去呢?这是军队的家属楼,邻居们都是天天照面的叔叔阿姨,小志难道不怕被人看见吗?按照洋洋的讲述,小志更像是一个作恶多端的色情狂,而不是大一新生。

 

我拿着厚厚一叠打印出来的QQ聊天记录,一页一页仔细查看。里面有很多连我看了都会面红耳赤的言语和图片,都是洋洋发给小志的。看得出来,洋洋很主动、很开放,而小志则很被动。面对洋洋的挑逗,他更多的是以“……”或者“呵呵”回应。

 

根据聊天记录,在案发之前,洋洋多次向小志打听他家的经济状况,包括父母的职务、收入、几套住房等等。洋洋还说她想家了,元旦的时候想坐飞机回新疆,但是钱不够,问小志能不能帮她买机票。小志没有回应。案发前一天晚上,洋洋更是极力挑逗小志,主动提出要去小志家过夜,并说“哥哥你可不许欺负人家哦”之类的话。任何一个男人,看到这些话都会血脉贲张、浮想联翩,何况是一个青春期的小男孩呢。

 

我问王医生:“你没有将这个聊天记录交给警察吗?”

 

王医生一脸的愤怒,说:“小志被带走后,警察扣押了他的笔记本电脑。他在警察问话的时候,告诉警察他电脑里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他和洋洋的关系。但是警察却告诉小志,他的电脑开不了机,无法调取聊天记录。小志取保候审之后,我们取回了电脑,找一名技术人员帮我们修理电脑。电脑技术员说,小志的电脑被格式化了!”

 

我震惊了。居然还有这样的事情?这可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啊!

 

王医生接着说:“后来我们想尽一切办法,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恢复了电脑里的数据,这才把聊天记录调了出来。但是,我们把聊天记录交给警察的时候,他们说,这个东西没用,你儿子已经承认了他想强奸洋洋!”

 

我苦笑着摇头。在很多办案人员的心目中,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了,再有力的证据他们也不放在眼里。如果嫌疑人不承认,他们就会想办法让他承认。冤假错案,大多就是这样形成的。

 

二、

 

几天后,王医生带着小志来到我的办公室。

 

出乎我的意料,小志竟然是一副腼腆、木讷的样子。他瘦瘦高高,脸色苍白,眼窝深陷,戴着一副高度近视眼镜,没有一丝的张扬和跋扈,也感觉不到那种不可一世、满不在乎的戾气。难怪他的妈妈不相信他会强奸。

 

我问小志:“为什么在看守所里会承认自己想强奸洋洋呢?”

 

小志说:“警察告诉我,电脑坏了,里面的资料都找不到了。我想这个事情我现在说不清楚了。警察又说,只要承认了,很快就可以取保候审出去,我就承认强迫了洋洋,想和洋洋发生性关系。”

 

王医生告诉我,小志被关押以后,她和小志的爸爸不敢肯定小志是不是犯罪了,想争取得到洋洋和她家里人的谅解。他们在军队保卫处干部的陪同下,专门去了新疆洋洋家里,当面赔礼道歉,给了洋洋家十万元的赔偿。洋洋也写了《谅解书》,同意司法机关对小志从轻处理。司法机关考虑到受害人已经原谅,而且小志又是在校学生,所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然而,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洋洋向小志家里追加了两个条件,要求再赔偿5万元,并且小志必须从学校退学。此时小志的笔记本电脑数据已经恢复,王医生明白了事情的真相,回绝了洋洋提出的条件。洋洋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新的申请,撤回此前的《谅解书》,要求法院从严惩处小志。

 

王医生说到这里,浑身颤抖,泪如雨下。

 

我对这个军官家庭充满了钦佩和同情。以他们的身份地位,稍微动用一些关系,摆平这点小事应该不难。但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自己的孩子可能有错,应当安抚受害人。得知真相后,他们仍然没有考虑如何去恐吓、报复洋洋,而是通过律师寻求法律的公正处理。这么正直的军官,令人崇敬。同时也让我坚信,这样的家庭不会教育出混账孩子。

 

但是,事情已经变得非常棘手。不知什么原因,侦查机关轻信了洋洋的一面之词,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审查证据,稀里糊涂地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如果小志无罪,办案人要受到相应处分。办案单位实质上已经与洋洋是一个阵营,他们为了个人利益考虑,必然会将错误坚持到底。我们的对手,不仅仅是那个叫洋洋的女孩,还包括了办案单位的相关人员。这是令人头疼的事情。

 

我们没有退路,只能选择无罪辩护。小志刚刚成年,不能有任何犯罪污点。对于一个尚未结婚甚至连恋爱都没有谈过的小男孩来说,这个莫须有的“强奸罪”将是他一生的阴影,会严重影响到他今后的恋爱、婚姻和工作。据我所知,在监狱里“强奸犯”是最为人不齿的。他们在监狱里的地位最卑贱,受尽同监犯人的歧视和欺凌。这是一个孩子无法承受的。

 

小志的爸爸,军区参谋长从外地打来电话:“易律师,如果我的孩子真的犯罪了,作为一名军人,我们绝对不会包庇他,哪怕是判小志死罪,我们也认了!但是,如果他没有犯罪,我们一定会坚持到底,为他讨回公道!”

 

三、

 

我把案卷认真研究了几遍,得出结论:小志确实是被冤枉的。

 

检方认为,洋洋在小志对其拥抱、亲吻的时候进行了反抗,事后又报警,可以认为是“违背妇女意志”,虽然小志没有得逞,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奸未遂”。从表面上看,检方的指控似乎说得通,但认真推敲之后,却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在强奸罪的认定上,司法机关历来忽视嫌疑人与受害人的身份关系。异性熟人之间与异性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肢体接触的尺度必然会存在重大区别。

 

我曾经给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的同学们讲课,谈到这个案例。我让在座的女同学回答我的问题:“如果一位女生经常在QQ上给某位男生发亲吻、鲜花等表情,发大胸女人的图片,告诉这个男生她想去丰胸,问这个男生喜不喜欢大胸女人。如果这个女生主动提出要到这个男生家里过夜。在男生家里,这个男生强吻了她,但是在女生的反抗下没有进一步的行为。你们认为这算不算强奸未遂?”下面的女同学异口同声地回答:“当然不算。”

 

绝大多数人都会做出这样的回答。但是,办理本案的警察和检察官却并不这么认为。难道他们都不食人间烟火?

 

如果小志所说的一切是真实的,那么这个叫洋洋的女孩太可怕了,她有着超越年龄的成熟与险恶。她先是通过言语和图片刺激小志,挑起他的性冲动,在事情发生之后,又谎称自己包里有两万元现金(一个家境并不宽裕的在校女生,哪来的两万现金随身携带呢?如果这两万元是真实的,为什么后来又只字不提?),想借机敲诈小志。敲诈不成,又欺骗小志删除两人的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才向派出所报警。收下小志父母的10万元赔偿金之后,得寸进尺,要小志家里再给5万元,还要小志退学。她的行为匪夷所思,明显已经构成诬告陷害和敲诈勒索,为什么司法机关对此却视而不见?

 

小志承认自己对洋洋有强迫的行为,而且也想和洋洋发生性关系。这是一个发育正常的男人的本能反应。在恋爱交往中,一般情况下男性占据主动,行为带有一定的侵略性和轻微的强制。女性由于羞涩和恐慌,即使对男性有好感,也会本能地产生抵触、反抗。男方通过轻微的强制来试探女方的反应,如果女方愿意接受,会在接下来的过程中放弃抵抗。如果女方坚持抵抗,男方应当尊重其意愿,停止侵犯行为。有过恋爱经验的人,都清楚恋爱中男女交往的基本规则。

 

在这个案件里面,情窦初开的小志通过与洋洋的聊天,接受了洋洋大量的性刺激,由此形成“洋洋愿意和自己发生关系”的认识。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小志对洋洋有拥抱、亲吻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在两人的肢体接触中,小志对洋洋采取了一些轻微的强制,这是小志对洋洋是否愿意更进一步的试探。当洋洋做出明确的拒绝表示后,小志停止了亲昵的举动。小志的行为并没超过恋爱的尺度,没有任何不妥的地方。

 

性冲动是人类的原始本能,存在于每一个正常人的身体之内。“冲动是魔鬼”,但“性冲动”却是人类社会发展、延续不可缺少的因素。性冲动本身并不是罪恶,性冲动失去控制,才可能构成犯罪。

 

小志是什么时候才判断出洋洋“不同意”的呢?小志在侦查机关的回答是:“我们进了卧室之后,我将她扑倒在床上,她坚持要起身,还对我说了不要这样。这个时候她就是不愿意和我发生关系。但我还是用手按住了她的肩膀,不让她坐起来。”小志的回答显然不是当时真实的想法,而是在接受讯问时回忆当时情形而做出的事后判断。

 

年轻男性在性冲动的支配下,判断力比平时要低很多,此前洋洋给小志的性刺激过于强烈,必然不会刚刚遇到轻微反抗,就放弃对洋洋的试探。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一个人从性亢奋恢复到理性,是一个逐渐消退的过程。小志与洋洋强制与反抗的胶着状态,持续的整个过程只有短短的一两分钟,小志需要一段时间来判断洋洋的反应,克制冲动、冷静下来。

 

洋洋在QQ聊天中发出的挑逗(“愿意”),和她在小志家的最初反应(“不愿意”),两种态度截然不同,其中巨大的变化对小志造成了严重的认知困难。洋洋的真实意愿到底是怎样的,小志需要进一步试探,重新建立起认识,而这种认识的重新构建,不可能在瞬间完成。洋洋通过不断的反抗行为,逐渐消除了此前基于QQ聊天给小志带来的认识(“愿意”),当全新的认识(“不愿意”)建立之后,小志停止了强制的行动,放弃了更进一步的努力。小志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试探和奸未成”,与“强奸未遂”有着明显区别。

 

办案人员在看到QQ聊天记录的时候,应当已经知道了案件的真相。但是,案子他们为什么还要将程序继续下去呢?我百思不得其解。

 

四、

 

检方的证据里,除了洋洋的陈述,还有一份很重要的证人证言,是她在医院门诊部电梯里面遇到的送盒饭的工人。两人分手的时候,洋洋问他要了手机号,所以警方很容易就找到了他。

 

我不由得佩服这个女孩。如果她真的是被人强奸未遂,在那种慌乱、害怕的状态下,她还能记得让一个陌生男人留下手机号,“为了以后报答他”。这种冷静、理性和感恩,是大多数年青女孩子做不到的。如果她的目的不是“报答”而是其他,她的心计也令人佩服。

 

送盒饭的工人证实:当天傍晚他在电梯里看见洋洋不停地打电话,还在哭。电梯到五楼妇产科的时候,洋洋本来走出了电梯,但是立即又回到电梯里,向他求助,说是有人在追赶他,请他帮忙送她到公交车站。

 

小志的另一位辩护人陈律师此前也找到这位送盒饭的工人取证。送盒饭的工人证实:洋洋当时衣衫整洁,脸上没有任何伤痕和异常。

 

这与洋洋报案时所说的情况存在很大区别。洋洋说,当时小志将她摁倒在地板上拖进卧室。在施暴过程中,小志扇了她的脸,把她的脸都打肿了。

 

在上一次开庭的时候,洋洋对法庭说,她的室友经常冒充她与小志QQ聊天。但是,陈律师取得洋洋几位室友的证言,证明她们各自使用自己的电脑,从未冒充洋洋和小志聊天。

 

现有的证据我仍然觉得单薄,我决定到现场亲身体验一下。

 

小志的家和军队医院紧挨着,是医院的家属楼,每隔一两百米都有值勤的岗哨。如果当时洋洋惊慌失措地跑出小志家,必然会引起岗哨的注意。但是,根据我的调查,当天值勤的战士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已经隔得比较久远,监控录像已经无法提取。

 

家属楼只有五层,没有电梯。楼道口很窄,最多只能两人并行。楼梯有木质的扶手,下部是铁栅栏。洋洋说,当时小志一只手勒住她的脖子,一只手搬起她大腿,把她弄上楼。我站在楼梯上比划了半天,都没搞明白这是怎样的一种姿势。当时洋洋完全可以抓住扶梯或者大声呼救,让小志无法得逞。但是,我调查了住在三楼一位女医生,她当天下午正好在家,没有听见外面有任何异常的声响。

 

走进小志的家,里面摆设很普通。由于小志的爸爸长期在外地工作,王医生又经常值班,家里的卫生条件并不是太好。地板上有一层灰尘。如果当天洋洋确实被摁在地板上,而且是被拖进卧室的话,衣服上肯定会留下污痕。

 

三楼的邻居给我们提供了一位证人,是她家的送水工。根据送水清单显示,当天下午他给那位邻居家送过水。送水工说,下午六点多钟他送完水下楼,看见一对年青男女并肩下楼,没有什么异常情况。但是,想不起来那对年青男女长的什么模样。

 

从小志的家直行100米就是热闹的大马路,有报亭、水果摊,还有一个公交站台,人来人往。奇怪的是,洋洋当天离开小志家后,没有直接跑向公交车站,而是左拐右拐,朝着几百米外的门诊部大楼而去。

 

我根据医院的记录走访了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他们都说,六点钟左右的时候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如果洋洋当时真的是求救,一路上有那么多值勤的战士,门诊部也有值班的医生、护士,她为什么还要跑到五楼的电梯,向一个送盒饭的工人求助?如果说她担心医院的工作人员跟小志熟悉,那完全可以找一个来看病的人帮助她。在那种紧迫的情况下,她精心选择了一位与医院没有多大瓜葛的送盒饭工人。难道送她上公交站台这种小事情,也需要考虑那么细致周全吗?莫非她一开始就知道,这个送她去公交站台的人,必然会成为本案的关键证人,所以才留下对方的手机号码?

 

想到这里,我打了一个冷战。这个女孩,太可怕了。

 

五、

 

案件再次开庭。洋洋没有参加这一次的庭审,我稍微觉得有些遗憾。我很想见识见识这个女孩,向她提几个问题。也许是上一次开庭时辩护人的提问已经让她无法回答,所以干脆委托律师出庭。

 

检方的证据主要包括:洋洋的陈述;小志的供述;洋洋表姐的证言;送盒饭工人证言;同学证言;洋洋遗留在小志家中的物品。基本上都是言辞证据。

 

针对洋洋的陈述,我指出:洋洋与小志如果是普通朋友,怎么可能轻易接受小志的邀请,单独和他吃饭、看电影,甚至是去他家里过夜?小志在上楼时突然“兽性大发”、洋洋离开小志家以后的逃跑路线、向送盒饭的工人求助等方面的内容,都存在违背常理之处,也与证人证言抵触,显然洋洋在说谎。

 

对于小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指出:以12月25日为界,小志对“自己与洋洋的关系”、“洋洋来自己家的起因”以及“离开家以后的过程”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陈述。在“我们互是有好感的”、“洋洋在QQ聊天中表达了来家里住的想法”、“双方一起离开家”这三点上,12月25日之前的三份供述是一致的。而12月25日之后的三份笔录却是做了相反的陈述。我认为:QQ聊天记录、手机通话清单以及其他的客观性证据均能印证小志在12月25日之前所做供述的真实性。

 

洋洋的表姐在证言中说,她在当晚见到洋洋的时候,发现她脸颊红肿。她让洋洋给小志打电话,但是小志却一直不接。表姐对洋洋脸颊受伤的描述,与送盒饭工人的证言矛盾。而我们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当晚六点到八点之间,小志三次主叫洋洋,最长通话时间接近两分钟。很显然,洋洋的表姐也在说谎。

 

两位同学主要证明小志与洋洋是普通同学关系,洋洋在新疆有男友。QQ聊天记录已经证明,洋洋与小志之间确实存在暧昧的关系。洋洋既然有男友,却跑到一名普通的男同学家里去“过夜”,这算什么呢?

 

总体上来说,检方出示的有罪证据非常单薄,没有形成证据链,而且事情不清,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我指出:本案是发生在男女同学之间的强奸未遂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小志的行为是否违背洋洋意愿。围绕争议的焦点,需要查明六个方面的事实:

 

1、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什么关系?

2、受害人为何来到被告人家中?

    3、在被告人家中发生了什么事情?

4、受害人逃离的路线?为什么选择这样的路线?

5、受害人逃离时的外貌、衣着、神态是怎样的?

6、事件发生后双方有没有进行过联系?联系的内容?

 

证明“小志与洋洋之间是亲密男女关系”的证据有:长达191页的QQ聊天记录,里面有大量的挑逗性话语和图片;洋洋三位室友的证言,证明她们从未冒充洋洋与小志聊天;电脑专业技术人员证明小志电脑数据恢复的情况;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两人通话、短信往来频繁,甚至在深夜12点之后还有密集的短信联系;洋洋自己在公安机关也承认,两人约好一起吃饭、看电影。这些证据足以说明:小志和洋洋已经超越了普通的男女同学关系,至少在小志看来,两人已经是在恋爱了。

 

证明“洋洋到小志家里过夜是两人之前商定的事项”的证据有:QQ聊天记录中,洋洋明确提出周末要到小志家里住一晚,两人还就一些细节问题商量,洋洋说“想到周末要去哥哥家去住,好兴奋好激动哦”;手机短信截图,案发当天上午九点多,洋洋给小志发来一条短信,说“哥,我出门咯,哈哈,晚上见”,这是小志手机里唯一一条没有删除的短信;手机通话清单,证明当天上午十点至下午四点,小志向洋洋发出8条短信,在下午四点前后,小志呼叫洋洋三次。这些证据驳斥了洋洋所说的“那天下午临时接到小志电话,说请我吃饭”的谎言,说明到小志家“过夜”是两人早就商定的。

 

证明“小志没有对洋洋施暴”以及“洋洋离开时状态”的证据有:学校对小志的品行证明和老师的证言,证明小志品学兼优,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小志家邻居的证言,证明当天没有听到任何异常声音;送盒饭工人的证言,证明当天洋洋衣衫整洁、脸部没有伤痕;小志的母亲王医生的证言,证明家里的卫生半个月才打扫一次,地板很脏;小志自己的陈述,证明当天只是将洋洋压在身体下面,没有使用暴力。

 

证明“洋洋离开时的路线”的证据有:小志的陈述,当天洋洋来到家里之后,为了防止妈妈突然回家,他特意用钥匙从里面反锁了房门,拔下了钥匙,洋洋不可能“趁小志不注意,夺门而逃”;送水工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六点左右,看到一对年轻男女并肩下楼,没有异常;军队医院值勤战士、医生、护士的证言,证明在他们值班期间,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军队医院平面图以及门诊部大楼内部、外部情况的照片,证明洋洋所说的“逃跑”路线舍近求远,违背常理;军队医院《每日医疗概况》,证明当天该院的门诊病人为2319人,洋洋完全可以在一楼向任何一名病人求助,而不必要到五楼妇产科找到送盒饭的工人求救。

 

证明“小志和洋洋事后仍有频繁联系”的证据有:QQ聊天记录,证明当晚小志对洋洋的突然消失表示了担忧,第二天两人还就归还洋洋遗留物品进行商量;手机通讯清单证明,洋洋离开小志家后,直到小志被公安机关带走,在两天的时间里,小志向洋洋发出30条短信,两人互通电话18次。这样高密度的联系,他们在商量什么事情呢?公安机关并没有查明这一重要的事实。

 

我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多达几百页,光是《质证意见》就有一万六千多字。无论从证据的数量、质量还是证据的客观性,都远远超过了检方。这些证据足以说明:洋洋在撒谎,小志是无辜的。

 

六、

 

庭审之后,法官多次找我们谈话,意思只有一个:本案确实存在情况,但问题不大,如果认罪,可以判处缓刑。如果不认罪,就判实刑。

 

我大失所望。我们的证据如此充分,竟然还要认定小志构成犯罪。需要用小志的有罪,来证明办案单位的正确?被告人的清白,难道无足轻重?堂堂的公检法机关,就这样被一个90后的小女孩玩弄于股掌之中?荒唐啊。

 

王医生坚决不同意让小志认罪。无论是从一个母亲的角度,还是从一名军人的角度,她都不能接受自己的孩子蒙受不白之冤。

 

我让小志自己拿主意。

 

小志抬起头,问我:“易律师,您说我有罪吗?”

 

我说:“如果你这样也算有罪的话,天底下每个男人都有罪。我们都是这样长大的,都有类似的经历。只是你遇到的这个女孩太毒了。你不但没有罪,而且根本没错。你别自责。”

 

小志低下头想了很久,说:“如果我没有犯罪,那我为什么要认罪呢?”他的眼里,充满了迷茫和委屈。

 

在得到我们肯定的答复后,法官无奈地摇摇头。

 

几天之后,法院宣判。虽然早有准备,在听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结果后,王医生顿时放声大哭,瘫倒在地上。法警给小志铐上手铐,带上了囚车。

 

我强忍内心的悲愤,安慰这位痛苦的母亲。这是一位解放军的大校军官,军队医院的业务骨干,她的丈夫也是大校军衔,不久就会晋升为少将。他们的孩子正蒙受着巨大的冤屈。作为母亲,她明知道孩子是无辜的,却救不了他。他们捍卫这个体制,在体制内也已经有了相当的级别,但是,他们唯一的孩子却被这个体制认定为罪犯。真是莫大的讽刺啊。

 

《判决书》的内容完全自相矛盾。既认可我们提交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又认为小志的行为构成了强奸未遂。当然,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这样荒唐的《判决书》见多不怪了。只不过这一次被冤屈的,不是普通家庭的孩子。

 

王医生决定上诉。上诉期间,两级法院、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多次听取我们的意见,最后还是那个条件:只要认罪,就改判缓刑,不认罪,维持原判。

 

在这一点上,王医生和她的丈夫从未动摇,他们展示出军人的固执:“我的孩子是无罪的,决不认罪。”

 

我多次去看守所会见小志。他脸色苍白,目光却变得坚毅。他让我带话给妈妈:“让她别担心,自己注意身体,别太为我的事情伤心劳累。告诉我爸爸妈妈,我不会给他们丢人。”

 

几个月后,二审裁定下来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次,王医生没有哭,拿着《裁定书》,她的手微微颤抖。走出法庭的时候,她回过头对二审法官说:“我一定会申诉到底,我一定要救出我的孩子。”

 

在我的建议下,王医生正在通过军队有关方面在向司法机关交涉此事。其实这个建议我早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向王医生提出,她基于种种考虑,不想给部队首长添麻烦,所以迟迟没有行动。事情到了这一步,为了孩子,只能这么做了。

 

我相信,这个案件最终会还小志的清白。我同时坚信,玩火者必自焚。无论是陷害小志的那位女孩洋洋,还是那些将错就错、把法律当成交易的案件承办人,总有清算的一天。

 

就像那句著名的预言:我们等得到。

 

 

易胜华   

 

北京  2011年12月24日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一所专科学校读书。 我一名在校大学生,我是学教育技术的,我想教研.能否为我提供相关的信息呢!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想考导游证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是否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利用暑假打工 我是一名在校毕业生,现在被一三星级酒店录取为 销售部当销售员。 如何对待父母?请在校大学生答!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想开一家服装店 不知道政府对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啊?税率大概为多少呢?多谢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想再自学一门其他学校的相关专业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想在校卖西服,不知道到哪里去进货?最好是厂家 我想成为一名商人,但我现在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请问我应该多学习那些课程? 我和他的认识本是一个错误,他是一名大学教师,而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我是一名大学生 想在校创业苦点累点我不怕希望有人与我合作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想找一个网上营销的工作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现在很茫然!有人可以告诉我生活是什么吗?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想在KFC找一份兼职工作,如何面试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想在圣诞节期间赚点钱 大家有什么建议 一名在校大学生需通过哪几个步骤进行公费留学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我想知道想考取教师资格证都要做些什么?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我想问我将怎么样才能进入海关。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想利用星期六和星期日打工... 我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可以考教师资格证吗?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将来想做富翁,大家有好的建议吗? 我是一名北京在校大学生,想开网络店求帮助!大师们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