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m 语音网关:恤荫恩赏章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6:04:07
清宣统二年八月十九日厘订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一条 当国际战争之时如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应分别议恤:
一、阵亡
二、伤亡
三、因公殒命
四、积劳病故
五、临战受伤
第二条 凡阵亡伤亡或因公殒命或积劳病故,其恤赏之类均分下列之四项:
一、世职
二、荫监
三、恩恤金
四、恩抚金
恩抚金系按年给予死亡者之寡妇或其孤儿或其父母、祖父母至其停止注销之处,详见后开恩抚细则。
第三条 凡官兵阵伤之等第约分下列之三项:
一、头等伤
二、二等伤
三、三等伤
第四条 凡临阵受伤之赏约分下列之二项:
一、头、二、三等伤赏金
二、头、二、三等恩赏金
伤赏金按年给予以终其身其至停止注销之处,详见后开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阵亡细则
第五条 当国际战争时无论官兵凡有下列事故之一者为炸伤
一、临敌院绥
二、临敌受伤即殒命
三、战地防守受伤旋即殒命
第六条 炸亡官兵之恤赏应按照第一表分别办理
第三章  伤亡细则
第七条 官兵伤亡应按其受伤之等第定以期限分别议恤开列如下:
头等伤,因伤殒命以一年为期限;
二等伤,因伤殒命以十个月内为期限;
三等伤,因公殒命以六个月内为期限。
第八条 官兵当临敌或防守或出征后受伤如在限内伤发身亡者,其恤赏应按照第一表分别办理;并非伤发确系因病身故者应照后开积劳病故分别办理。
第四章  因公殒命细则
第九条 当国际战争时,无论官兵凡有下列事故之一省,皆为因公殒命:
一、战争防守时因公差委,忽惧水火等项灾害或误受弹药因而殒命者。
二、战争防守时因公差委,在洋海江河以及各处危险之地因失事而殒命者。
第十条 因公殒命官兵或即时殒命或在伤亡期限之内伤发殒命者,其恤赏均按照第二表分别办理。
第十一条 因公殒命官兵如在伤亡期限之外伤发殒命者其恤赏应按照第三表分别办理,并非伤发确系因病身故者应照后开积劳病故分别办理。
第五章  积劳病故细则
第十二条 当国际战争时官兵出征染病身故或在军营立功后病故者或在戍防守及陆军各衙署办理军务,勤劳卓著染病身故者,其恤赏均按照第三表减半分别给予思恤金,毋庸给荫亦毋庸给予恩抚金。
第十三条 当国际战争时凡官兵派赴他处要隘或边者戍守在防病故者,应照第三表给予恩恤金,毋庸给荫亦毋庸给予恩抚金。
第六章  阵伤细则
第十四条 当国际战争时凡官兵因战斗受伤或出征后因公受伤者均按其受伤等次分照第四表给赏。
第十五条 官兵当国际战争防守时或因差委而惧水火危险等灾或误受弹药以及各项伤废者,均按其受伤等第分别照第四表给赏。
第十六条 凡官兵受伤并未损折肢体,将来尚堪服务不在阵伤等次之内者,则照三等伤减半给以伤赏金毋再给思赏金。
第十七条 凡官兵因出征或在防戍感染疾病以致一时难愈者,照三等伤减半给以伤赏金毋庸再给思赏金。
第十八条 凡雇募之工役佣人及官员子弟等有册可稽者,如有前项各事故照第四表正兵减半分别给赏。
第十九条 凡官兵如有前项伤病者,经军医诊视之后定为何等伤给与证书出具切结,申由该管长官给与执据,该管长官一面加具切结转咨陆军部核办。倘于退伍后一年以内伤病日增致成残废者,应由本人或家族将证书执据呈由该管长官核验相符报部查核,酌量给予相当之赏金。
第二十条 凡阵伤宫兵业经给与阵伤赏金复因伤身故者,则将应得之伤亡恤金减去。
第二十一条 阵伤之等次分别如下:
头等伤:双目失明者;
两手脱落或两足脱落或两手两足伤废不能展动者;
一手脱落或一足脱落举动需人者;
与前项相当之一切伤病者。
二等伤:
盲一目者;
一手或一足伤废其他之肢休尚完全者;
两耳伤交而无闻者;脱落鼻部或一耳者;
两手或一手脱落三、四指者;
与前项相当之一伤病者。
三等伤:
两足或一足脱落三、四趾者;
身受伤废在三处以上致全身举动不便者;
一手或一足受伤致举动艰难者;
一手脱落一、二指者;
与前项相当之一切伤病者。
第二十二条 凡受伤官兵应受恩赏金者,如有下列事故之一即将其金停止并注销执据:
一、失军人之分位者;
二、削夺公权者;
三、再入赏备或改就文职而领受俸薪者;
四、本人身故。
第二十三条 恩赏金证书执据不得卖让典质亦不得以、抵偿货财债务等项,违者查明注销。
第七章  恤赏细则
第二十四条 当国际战争时阵亡等项官兵,如有生前功勋卓著或临阵首先遇害或死事极惨、被害极烈等情,均得分别按照各表奏请从优议恤或指照何官从优议恤。
第二十五条 查向来阵亡等项文武各大员其生前职任重要,卓著勋劳者,照例优恤外,仍复渥荷。
天思
予谥立传
赐其祭葬
官其子孙及准予建祠列祀并给以治丧银两等一切特加之饰,终曲礼,嗣后陆军一二品大员应请照职任勋劳,一律加恩以示褒荣而彰功勋。至阵亡官员有立功最著、死事最烈者,即非一二品大员亦得邀予谥附祀,功最著死事最烈者均应查照向例,一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阵亡等项官员如奉特旨优恤或请优恤奉旨允许者,均因钦遵办理。
第二十七条 阵亡等项官员如有奏请指照何官阶议恤或指照何官阶从优议恤,只准大于原官原衔一级,概不得超越至二级以上,其有超越指请者,由陆军部查核奏驳,即经奉旨允准,亦应由部声明定章请旨办理。
第二十八条 阵亡及限内伤亡官员,请从优议恤者,均各照应升之阶给金,赠衔仍照原衔原官议给世职。如系从八品则照正八品给金赠衔,各项兵可以类推至五品以下各宗室世爵及大将军、将军品秩尊崇应如何加增给金及优予。
恩施之处临时请旨,遵行其余限外伤亡等项从优议恤者,祗照本条分别给金及世职荫监,毋庸赠衔,若正一品之将军以上应否增加给金,抑如何从优之处仍应请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阵亡等项官员如有记名升阶职衔等项,请照章议恤者,均各照其记名升阶职衔品级分别按照各丧办理,如请从优议恤者,则各照其记名升阶职衔品级分别议给世职或给荫,加一级给金。
第三十条  阵亡等项官员如奏准指照何官阶议恤与第二十六条相符者,即照所指官阶办理。其指照何官阶从优议恤与第二十六条相符者,所指阶如系从二品以下,即照所指官阶从优加一级办理。倘所指系二品官阶亦仅照正二品办理。毋庸从优加至从一品以示限制。
第三+一条  阵亡等项官员议恤其有官阶级有世职者,世职大照世职办理,官阶大照官阶办理。
第三十二条  阵亡等项官员议恤有以小衔署大衔,如系奏署照所署品级办理,如未奏明仍照原衔办理。
第三十三条  阵亡等项官员或缘事革职留在军前效力者,如先经奏明署理员缺或未经署缺者,均按其原衔分别照各表减半给金,其应行给与世职或给荫之处亦分别降一等办理,均于议恤时声明赏还原衔。
第三十四条  凡降调暂停开缺仍留原营效力人员请照章议恤者,则照所降职衔分别按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凡暂予撒职并未开缺仍留原营效力人员请恤者,仍应照其官阶分别办理。
第三十六条  凡军营雇募之工役佣人及宫员子弟有册可稽者,如有各项事故均分别按照正兵减半给予恩恤金毋庸给子恩抚金。
第三十七条  凡阵亡等项官员履历叙有记名委署职衔各项经部已注册者,即照其委署职衔各项品级议恤,如未经注册者,仍照原衔原官办理。
第三+八条  凡请恤之案须将各该员详细履历三代并各项切结随案送部,如未送履历先行奏恤之案,自奏准之日起限二年,如逾二年之限履历等件仍未到部者,即将恤案由部奏请撤销。
第三十九条  凡袭荫各员子弟须在陆军小学堂成普通高等小学堂以上各学堂毕业,得有毕业凭照者,始准袭荫,若未经入学须令补入学堂毕业后再行核准至袭请荫,各项事宜应暂照旧例办理。
第八章  恩抚细则
第四十条 各表所列之恩抚金均系年额应按年照数给予,其恩抚金评证由该督抚大巨于二年以内咨部。由部查核发给。
第四十一条  恩抚金系给予死亡者之寡妇或其孤儿,如无寡妇又无孤儿应移给其父母或其祖父母。
第四十二条  恩抚金给其寡妇或其父母、祖父母应终身给之。
第四十三条  恩抚金给其孤儿于十八岁以内给之。
第四十四条  应受恩抚金如下列事故之一者,即行停止并注销执据:
一、入外国籍者。
二、被处重罪之刑狱。
三、寡妇死亡或再醮或失其户籍。
四、孤儿死亡或为他人养子或满十八岁以外。
五、父母、祖父母死亡或失共户籍。
六、自恩抚金议准之日起二年以内未呈察申咨到部请领者。
第四十五条  既无寡妇孤儿又无父母祖父母,应将此项恩抚金注销。
第四十六条  凡给予恩抚金应由死亡者之本籍地方长官或本旗左领详细查明取具宗图履历,并出具切结详由,该督抚大臣于二年以内咨部,由部查核相符然后照章办理。
第四十七条  恩抚金凭证不得卖让典质,亦不得以抵偿货财债务等项,违者查明注销。
第四十八条  以上所列各条如有未尽事宜及应增改之处,随时斟酌具奏请旨遵行。
附表
表一 阵亡抚恤                 单位银(两)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正一品
2000
1200
正七品
500
200
从一品
1600
1000
正八品
400
120
正二品
1400
800
从八品
300
44
从二品
1200
700
正九品
260
42
正三品
1000
600
从九品
220
40
从三品
900
500
正兵
180
30
正四品
800
400
一等兵
140
28
正五品
700
300
二等兵
100
26
正六品
600
250
表二  公亡抚恤                 单位银(两)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正一品
1500
800
正七品
400
200
从一品
1000
700
正八品
300
120
正二品
1100
600
从八品
250
44
从二品
1000
500
正九品
200
42
正三品
900
400
从九品
150
40
从三品
800
350
正兵
100
30
正四品
700
300
一等兵
80
28
正五品
600
250
二等兵
60
26
正六品
500
200
表三  病故抚恤                 单位银(两)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正一品
1000
500
正七品
250
100
从一品
800
400
正八品
160
60
正二品
700
350
从八品
140
24
从二品
600
300
正九品
120
22
正三品
500
250
从九品
100
20
从三品
450
200
正兵
50
14
正四品
400
180
一等兵
40
13
正五品
350
160
二等兵
35
12
正六品
300
120
表四  阵伤抚恤                 单位银(两)
品  级
头等伤
二等伤
三等伤
伤赏银额
恩赏银额
伤赏银额
恩赏银额
伤赏银额
恩赏银额
正一品
1800
1500
1400
1000
800
500
从一品
1600
1200
1200
800
700
400
正二品
1400
1000
1000
700
600
350
从二品
1000
800
800
600
500
300
正三品
900
700
700
500
400
250
从三品
800
600
600
400
350
200
正四品
700
500
500
300
300
160
正五品
600
400
400
250
250
120
正六品
500
300
300
200
200
80
正七品
400
200
200
150
150
60
正八品
200
140
150
100
100
40
从八品
160
80
100
60
60
35
正九品
140
70
80
50
50
30
从九品
120
60
60
45
40
25
正兵
80
40
50
28
25
12
一等兵
75
35
45
24
22
10
二等兵
70
30
40
20
20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