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雷锋的演讲稿800字:“十二五”时期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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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时期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思路  http://www.gmw.cn 2011-09-23 11:22:17 来源:中国改革论坛  [字号:大 中 小]    国家统计局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42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指离开本乡镇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为1.53亿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3.20/0。促进数量如此庞大的农民工实现市民化,将是一项中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叫一二五”时期.需要从当前城镇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规模城镇的条件,考虑流动性不同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需求.兼顾地方政府职能调整与积极性调动。

  多元化推进市民化进程

  1.小城市(镇)本地农民工市民化以“放开户籍”为主。从全国看,除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地区外,其余地区小城市(镇)的农民工基本为本地户籍。对于在小城市和小城镇务工的本市(镇)农民工而言,由于国家关于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的政策已基本放开.小城市(镇)本地农民工的市民化可以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将其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而实现。这一市民化的路径可概括为“放开户籍”为主。根据国家统计局监测数据推算,“十二五”时期约有1/3外出农民工可通过此路径实现市民化。

  2.大中城市本市农民工市民化为“放开待遇”与“放开户籍”并行。目前,许多城市正在积极促进本市行政辖区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些城市已建立了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随着市域内城乡发展差距的缩小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提高.放开城镇户籍的可能性在加大。对于众多现阶段还不能放开城乡户籍的城市,则可根据城镇公共服务资源情况和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和居住的稳定性,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服务,并视城镇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待遇水平.逐步缩小与市民之间的差距。这类农民工市民化的途径可以概括为“放开待遇”与“放开户籍”并行.

  3.大中城市跨市和跨省流动农民工市民化以“放开待遇”为主。对于大中城市中非本市特别是非本省(市)的农民工,应加快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地转户的步伐。目前约有63%的外出农民工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包括本市和跨省(市)农民工。“十二五”时期这部分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的方式是推进城镇户籍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向其延伸和覆盖,即这些农民工市民化的途径将以“放开待遇”为主。

  分群分类、差异化地提高市民化程度

  “十二五”期间,对于可以在小城市(镇)转户的农民工则可以认为实现了市民化.对于在大中城市的农民工而言,需要将城镇公共服务同水平和差异化覆盖结合起来.即“待遇”放开的程度因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和公共服务性质而异。

  1.在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服务等领域以及权益维护方面,力争实现农民工不论就业稳定与否全覆盖、与户籍市民同水平覆盖。这些领域力争延伸于就业稳定和不稳定的两大群体农民工,力争实现与就业地居民的同水平覆盖。

  2.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领域扩大对稳定就业群体的覆盖面.如果按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分组,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大多可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的对象.完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对地方政府压力较大。可考虑根据各城市条件将一定比例的稳定就业人群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并使这一比例逐年有所增加。

  3.对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进行相应制度安排以适应农民工的需要。在将城镇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覆盖面扩大到农民工的同时.也需要对原本只针对城镇职工或居民设计的社保和住房保障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使之更符合农民工的条件。随着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主体.为传统意义上国企职工设计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不适应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为此需要对缴费制度进行调整。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也需要通过改善租赁房条件和建设农民工公寓以及简易住房等多种途径加以解决。
地方政府、中央和省政府以及企业分担市民化成本

  1.地方政府承担公共卫生、教育、就业扶持和权益维护方面的主要投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权益维护以及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救助等公共品性质更加突出的领域.应基本由地方政府予以承担。同时,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也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

  2.中央和省政府加大对跨省(市)农民工集中流入地区的支持。中央政府应重点支持跨省农民工集中流人的地区。在科目上可采取专项转移支付,在方式上将目前的在教育等领域的“以奖代补”改为“增量调整、奖补并用”.即从“十二五”时期开始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的增加额中,将一定比例转移于农民工集中流入地区.专项用于对农民工集中地区的补助.并在此基础上对成绩突出的城市进行一定的奖励。可考虑从专项转移支付的增量中一定比例用于对跨省农民工集中流入地区公共服务支出的补助。由于教育、卫生和就业扶持等领域对于农民工的覆盖面较大,在补助内容上可加强对这些领域的支持,可考虑将已有的补助规模扩大并调整补助项目。对本省农民工流入集中的城市.省政府可采取与中央政府类似的做法.

  3.企业分担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和住房条件改善的成本。在政府资助下加强企业对于农民工的培训.有利于农民工生产技能的提升。企业参与建立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资金,可对企业形成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约束。各种规模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切实为所雇佣的农民工缴纳相应保险费用.可为农民工在城镇长期生活奠定更好的基础。在改善住房条件方面,对于农民工受雇企业而言,主要是通过为农民工提供租房补贴、建设农民工宿舍或公寓以及改善农民工居住社区环境等方式来改善农民工在城镇的住房条件。此外,在公租房建设中通过相关企业的参与。也可以发挥企业在促进农民工市民化中的积极作用。

  多手段提升地方政府的能力和动力

  1.通过地方财源建设提高其公共品提供能力。“十二五”时期需要在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率的同时,增加财产课税税种,开辟地方政府新税源。同时,应加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为全部常住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通过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创新为跨省农民工集中流入地区提供激励。可考虑改变我国建设用地指标“一刀切”的平均分配方式,实施差别化的土地政策.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托.对吸纳外来人员较多的优化开发区或重点开发区的城镇在建设用地指标上给予支持,并可先占后补.近占远补,跨年度平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单列由于人口增加所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指标.在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平衡。同时,探索建立不同区域之间土地资源最优配置协调机制.借鉴美国等国家“转让发展权”的做法,探索建设用地指标可以随农民工带到流入地的实施途径,实现劳动力和土地指标跨地区再配置。(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

[责任编辑: 刘冰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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