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花卉市场在哪里:国家税务总局就税收问题在线解答整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18:53:22
问:《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问:我发现一家企业偷税,可以检举吗?如何检举?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信息都向社会公布。
您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等形式检举;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税务机关都会受理。
问: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问: 我公司售A客户钢材一批,由于上月单价开错,A客户已认证发票,我公司开红票需A客户提供红字通知单,当A客户对税务局提出单价有误申请以后,还用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吗?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不用。
问:纳税人目前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机关涉税信息?
[ 办公厅副主任 王兰 ] 一是通过网站、电话等现代信息技术。一方面,通过各级税务网站,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建立了以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级网站为主体的税务网站群,均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另一方面,通过12366纳税咨询服务台,可以得到有关税收政策的讲解、宣传。
二是通过基层办税服务厅等科所。各办税大厅普遍设立了纳税咨询台、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牌、宣传栏、印发(放置)免费的纳税服务宣传资料等;在一些经营户比较集中的市场还设置公开栏。
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渠道,以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公开。
四是通过档案馆、图书馆、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点,获取各级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年鉴、税务公报、税务杂志、税务报、公开目录、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问:税务部门的办税程序过于复杂,能否进一步精简?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我们现正在就办税程序复杂问题进行梳理,力争尽快拿出处理意见。考虑到现有的办税程序有些是法定的,最终的简并和简化需要有一个过程。
问: 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总局在税收信息公开方面都做了哪些方面工作?
[ 办公厅副主任 王兰 ]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公开机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都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总局成立了由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冯惠敏任副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推进、统筹协调,自上而下,层层抓落实。
二是建立各项制度,保障工作实施。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系统有序开展,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保密审核办法》、《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并编制了《工作手册》等指导性资料,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确定内容,为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落实提供了保障。
三是强化载体建设,开展税法宣传。一方面,大力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明确两级集中发展思路,优化创新服务理念,建立统一税法资源,提高网上办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开展“税收 发展 民生”税法宣传月活动,积极拓展税法宣传途径。
四是做好主动公开,处理好依申请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以及年报等主动公开工作;以有请必理、有理必办、有办必果为原则,做好各项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问: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是的。
问:我听税务局的朋友讲他们去年一直在做纳税服务工作,但是我怎么感觉并不是很明显,去年你们真的在纳税服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吗?
[ 总会计师 汪康 ] 您的朋友讲的是对的。去年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全力推进。比如说,我们建立健全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级税务机关,将陆续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优秀干部从事纳税服务工作。我们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制定了纳税服务3年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和系统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又如,我们着眼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积极开展纳税咨询辅导,依托税务网站、报刊、图书等载体,围绕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宣传和辅导,一些地方还建立了纳税人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我们还清理和简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实行多种办税和缴款方式,大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再如,我们向社会公布纳税人依法享有的14项权利和负有的10项义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税收法律援助,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那么,此其他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不包括。
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问: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问: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能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以下4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25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五)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六)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七)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八)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九)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十)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十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十四)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十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十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十七)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十八)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
(十九)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二十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二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二十三)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二十四)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过国务院的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税务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从100多项减少为20多项。对于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精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做出判断。
问: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但获准的三个月后,又发生了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还能继续延期吗?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不能延期。但如果以后又发生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就新发生的应纳税款申请缓缴。
问: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是扣除相关社保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税,还是先用应发数计税,再扣除相关的社保费用?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能否进行简化?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是现阶段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明确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出发点是限制审批权限的随意扩大或缩小,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或少受侵害。为提高审批效率,国务院对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也提出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运作方式的要求。在这项要求下,结合税务系统工作的实际,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正在对实行网上审批、分类审批等审批管理方式进行积极探索,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问:当地国税稽查局是否有权利检查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业务?比如检查服务业的营业税等。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国地税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如果国税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地税局管辖税种存在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将按规定移交地税局处理。
问:去年国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适当增加税收收入,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依照卷烟调拨(出厂)价格核定并下达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征收范围为纳税人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为5%。
问:2010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没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有关政策,我局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当中。
问: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进行预缴?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现行规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
问: 去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哪几项收费?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机制和规范交通税费制度,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同时取消六项收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问:我检举企业偷税后,税务机关能否为我保密?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务机关会为您的检举保密,并在职权范围内保护您的合法权利。
为切实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工作人员要做到:
1.在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问:个人所得税征税是否考虑一下每个人的家庭子女情况?夫妻双方工作情况?一概的统一征收是否公平?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情形是否考虑过?比如家庭成员疾病、失业整体收入受影响时。建议参考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体系!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您提的问题很好,相关问题国家正在积极研究中。
问:现行《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
《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一种补偿,而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滞纳金也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势必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税务机关实务上也难以操作。
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我们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拟对《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三个方面的修订意见:
一是设定滞纳金加收数额上限,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积极清缴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清欠的难度;二是明确滞纳金中止计算情形;
三是明确不加收滞纳金情形。新增条款拟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涵盖各种常见的滞纳金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从立法层面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问:我想知道关于“纳税人维权”,我们有什么途径呢?能不能讲得具体些,谢谢!
[ 总会计师 汪康 ] 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问: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某丹麦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业务,运输起点为中国上海,终点为国外。取得的货运收入是否需要征收所得税。企业提出公司拥有中丹海运协定,并且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们是否还需要企业申请税收协定?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丹麦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货运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丹税收协定和海运协定的规定,如果该丹麦公司是丹麦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待遇。目前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程序的文件(国税发[2009]124号文),暂不包括国际运输企业。此类问题仍按以前对海运企业减免税的管理程序规定办理。
问:从什么地方可以知道税务机关的最新税法知识,最好是免费的,谢谢!
[ 总会计师 汪康 ] 获得税法信息的途径有税务机关的网站、税法公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还有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等都可以获得税收政策和税法信息。
问: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问: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是属于工资支出吗。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属于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
问:国家进行纳税服务规划什么时候开始,谢谢!
[ 总会计师 汪康 ] 纳税服务工作已经摆上税务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推进。关于规划,现在的规划是三年计划,是2010年到2012年的规划。我们还要制定十二五规划,力争建立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目前我们已经在按照规划的要求正在逐步推进各项工作。
问:检举企业偷税有奖励吗?标准是多少?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案件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标准对实名检举人计发奖金。
计发奖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详细规定,您可以查阅该办法做进一步了解。
问: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退税程序环节较多,且纳税人多缴税款需有一个合法确认的过程,有的甚至要评估或稽查部门出具结论才能作为退税依据,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适当延长较为合适。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这里的“10日内”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开始的时限。
问: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为什么?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问: 关联申报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申报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都要填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和《融通资金表》,有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要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有对外支付款项的企业要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问:纳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交齐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是不是不太公平?有时争议税款的金额很高,我们无法在申请复议期内筹集,就失去复议的资格,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现行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税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是:其一,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征收效率,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其二,即使按照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执法成本大幅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也间接加大纳税人负担;其三,从纳税人角度考虑,确实认为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这并不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四,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而且实践中遇到难以办理的情形为极少数,并不影响这一制度本身对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的积极意义。
问:我听说税务局要全面改进和推进纳税服务,仅仅是口头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我们更关心的是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安排吗?
[ 总会计师 汪康 ] 您提出的问题很好。正如您所关心的,在去年12月份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已对今年的纳税服务工作做了总体安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比如说,要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税务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扎实做好税收法律援助工作;要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建设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准确的咨询解答;要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纳税服务效率。我们提出要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建立纳税服务宣传咨询制度,做好日常宣传咨询工作;要细化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拓展办税服务功能,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更主要的是,我们提出要在做好纳税服务基础性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包括“理论支撑体系、制度安排体系、平台建设体系、服务业务体系、组织保障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在内的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纳税服务全局性、系统性和基础性建设,着力发挥纳税服务的整体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问: 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开发票,未达到起征点,需要缴营业税吗,发票从那代开。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代开发票的,到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
问: 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对亏损企业适用吗?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适用。
问: 我检举企业偷税后,税务机关能否为我保密?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务机关会为您的检举保密,并在职权范围内保护您的合法权利。
为切实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工作人员要做到:1.在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问:现有纳税人端的报税软件非常多,有国税的、有地税的、有关于申报缴纳的、有关于发票比对的,这些软件不仅多,而且有时还存在不一致、不对接的现象,企业操作起来非常麻烦。税务局金税工程都已经进入三期了,能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纳税人端开发一个统一的报税软件,使纳税人所有的涉税事项都可以在同一软件上完成?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我们已完成了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软件的标准规范,现正结合金税三期相关需求进一步完善,内容主要包括:
1、软件必须按总局发布的标准规范开发,必须覆盖纳税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不允许按国地税机关或税种布设软件;
2、软件不允许收费,服务费的手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
3、建立评测体系,软件达不到标准规范或服务达不到要求的将不允许参与申报软件的推广;
4、允许有条件的纳税人自行开发申报软件。
问:纳税人共有多少项权利?
[ 总会计师 汪康 ] 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公告中已经明确了,纳税人拥有14项权利。具体内容请查看《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
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但我公司因政策性破产,经法院审理,破产财产无力清偿所欠税款,法院已经裁判定破产了,但税务机关却以未结清税款为由不给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就导致了我公司破产后,却要以清算组的名义继续进行纳税申报,不知怎么办?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您说的这种情形是正在破产清算中,如整个清算工作结束了,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问: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之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问:核定征收的收入包括补贴收入吗?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收入总额中一并征税。
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非常多,而且有些资料还是重复提供的,同一份资料提供十几份甚至几十份的现象都有,现在都提倡低碳经济,这种既不环保又不经济的管理模式是不是应该改一改?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减少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这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并已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税务部门正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大力实施税收精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管理,客观上对涉税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从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税收出发,税务部门将从四个方面着手,为纳税人减负,优化服务,以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整合各类报表报送的业务口径,督促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根本改观。
二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及时完善需求,推进涉税信息共享,以“金税三期”工程为平台,梳理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和应用软件,确保文件、软件同步执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同时,大力推广网上申报等现代申报方式,加强CA认证,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足不出户就能网上办税的便捷。
三是及时告知纳税人。凡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报表有修改和调整的,税务机关将通过公共媒体和12366热线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尽快获悉,也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
四是提高数据应用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数据,与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涉税审批、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的负担。
问:我实名举报了一家企业偷税,如何领取举报奖金呢?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检举奖金是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的。
您实名检举某企业偷税,在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您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领取举报奖金的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您的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会向您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您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您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对于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如果您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您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如果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问: 现在打电话就能问清楚税收问题,12366这个号码越来越能打通了, 税务局现在干部的脸色好看多了,办事环境也比以前好多了,以后能继续保持吗?
[ 总会计师 汪康 ] 我们把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定期考核、检查、通报。我相信,纳税服务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
问:最近在电视上、报纸上经常看到一些打击假发票案件的报道,你们为什么要对假发票开展打击和整治?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近几年,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国税务机关的努力,“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仍然存在。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了其他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改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秩序,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威胁着社会的长治久安,败坏了社会风气,直接影响了社会诚信。
为了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问: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问: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如何加收利息?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0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
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
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问: 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简单修缮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问:有时可以在车站商场等人多的地方看到卖假发票的,手机上也接到过卖假发票的短信,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打击和监管的?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针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机关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由于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涉及社会监管的各个方面,仅靠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力量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要严肃查处、严加整顿,并要求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开展综合治理,加大协调力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二是同时打击“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税务机关会同公安部门集中力量打击 “卖方市场”,同时根据线索,全力追查受票企业的涉税问题,对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三是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通过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缴销环节的相关管理。
问: 技术服务转包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事技术服务业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 2010-01-28 10:37:54 ]
问:什么是发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一种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如果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经营和形成违章事件,都应在追究其经营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它也是一种经济责任书。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问: 我月月都按时缴税个人所得税,但为何从来没有收到过已经缴纳税款的凭证?税务机关是否应该给我一个纳税凭证?如何取得纳税凭证?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这是法定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二是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纳税人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一)对绝大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需要完税凭证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要求扣缴义务人为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这是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
(二)同时,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维护纳税人权益,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对扣缴单位实行明细扣缴申报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直接为其开具上年度完税证明;年度中间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但这首先需要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清楚地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明细数据。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累计试行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其中,2009年1-10月开具5108万份(可以说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绝大部分),比2008年增长52%。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在北京,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税务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打印完税证明。
但由于开具这类完税证明信息数据标准要求较高、纳税人地址变更邮寄投递失败、扣缴义务人分发疏漏等原因,全国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可能没有获得这类完税证明。
(三)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加大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力度,尽早覆盖全国,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同时,也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善于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没有获得完税凭证,首先要及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若本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问: 税务局现在大厅的环境好多了,但我还希望再简单一点,是不是可以上网办理或是电话委托办理呢?
[ 总会计师 汪康 ]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大部分省市已经开通了网上办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来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文书受理、咨询等。根据总局纳税服务三年规划,到2012年,全国纳税人基本能够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问: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品名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问: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双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该怎么办?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第一条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文件第二条第(五)项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标准仍然遵循2008年之前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新增企业。
主管国、地税机关对企业是否属于新办企业有争议的,应提请上一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征管范围的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问:为什么税务机关等部门采取了那么多措施,还可以看到卖假发票的啊?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法定凭证,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财务造假、逃税骗税等目的,购买假发票或让他人代开发票,从而使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有较大的“买方市场”。同时,利益驱动也诱使不法分子从事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另外,这类不法活动涉及面广,游离不定,难以追踪,其印制环节隐蔽极深,不易发现;销售时凭借信息技术和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采用专业化分工的手法,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与打击。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找准目标,精心布置,确定打击的重点地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发票等,集中优势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捣毁了一大批作案窝点和团伙。2009年,还对浙江“5.08”专案、安徽“4.22”特大制售假发票案等十起案件进行了曝光,有力地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泛滥的势头。为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将协同公安部针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保持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纳税人和公民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充分认识假发票的危害性;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维护自己的权益;纳税人也应当主动检举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问: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发票有什么作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问: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税率及纳税期限?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车。税率统一为10%。纳税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
问:企业申报所得税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争议或由于计算错误,税务稽查时,将企业所得税亏损额调整,调整后同样是亏损。请问,对此稽查结果,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虚报亏损,如果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应属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弥补,要调减亏损额,并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有“结清应纳税款”,那么经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能清偿的欠税,能否理解为已结清税款?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如果破产清算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完成了清算工作,此时已无财产承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注销税务登记。
问:我是一名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现在纳税人在纳税服务的需求上最多的还是税收政策的解释上,而许多政策因素由于各种原因基层税务机关无法做出权威的解答,希望在税务机关内部能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权威、正确、及时地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谢谢总局领导。
[ 总会计师 汪康 ]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纳税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准确、权威回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性问题是我们十分关注的。一方面,在总局下发文件的时候,就同时要求作出文件的政策解读,以便各地理解和执行。另一方面,我们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政策解答指南库,给政策的宣传、咨询作支撑。
问: 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的财税[2009]59号文件,2009年4月30日才下发,文件经层层转发后,到基层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期已是五、六月份,却要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时我们企业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都已完成,重新调整很难,也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不止这一个,这些文件能否按下发日期执行,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衔接过渡,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个别文件因政策复杂性以及需深入调研等因素出台时间较滞后,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以及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我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问:现在房价这么高,税务有没有什么政策,如物业税等来控制虚高的房价呢?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税务机关是政策执行机关。对于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落实契税“先税后证”、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措施进行了落实。物业税的改革目前还处在研究和准备阶段。
问: 出口退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不需要。
问:目前车辆购置税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7.5%税率征收。
问: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通过什么途径辨别发票真伪?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问:我是一家中介组织,我们在作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要剔除。 [ 2010-01-28 10:53:53 ]
问: 税务总局能否明确每个文件的执行时间,避免层层转发,导致执行时间迟滞?
[ 办公厅副主任 王兰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都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大多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文件中没有明确生效执行时间的,原则上以成文日期(文件落款日期)为生效执行时间。解释性的文件以被解释的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生效执行时间。
文件的层层转发,不影响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
问:公司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在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统一,例如南方某市不允许预提工资,北方某市允许列支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总局能否对预提费用的列支范围、时间标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问:公民举报普通发票违章行为的范围是什么?如何举报?如何奖励?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举报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书面)举报、到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直接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财政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问: 外贸企业申报退税主要提供那些单证?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问: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1)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问:发票是否是缴纳印花税的凭据。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如果该凭证具有合同性质,比如运输发票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备案。
问: 为什么税法不能对已经有实际案例或已知道的项目也不能明确规定,总要留一些空白让个地方税务局自己决定,比如福利费等,这样税务局管理也乱企业也迷惘,最重要的是滋生腐败。本人认为死规定就算是有一些弊端但是制度和法律要比人可靠,能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干净和公平的环境。如果税务局在人力资源和技术上有难处可以向社会征集意见,本人认为只要政府想做没有办不到的事,这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回报。
[ 总会计师  汪康 ]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也赞同你的意见。我们现在也正在按照你的建议在努力,一方面我们要尽可能的在制度层面规范税收政策,统一标准和执行的口径,防止执行中的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的情况复杂,各个地方也有一定的特殊性,给省一级的税务机关适度的权限是必要的,但是这个权限是可控的,是有量化标准的。这也是使税收政策适应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问: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编制规则及启用时间?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9、10、11、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问:好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争议: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企业存货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到底是否需要转出?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经审核,确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那部分,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问:公司收到某境外公司的服务费发票,上面注明净价格100元,我公司将净价格折算成税前价格105.26元代扣代缴营业税5.26元,但对方公司不同意按税前价格更换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税前价格105.26元在所得税前列支此服务费?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如果劳务合同规定,应该是由中国公司负担,可以根据境外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以及合同、营业税发票等作为有效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都包括哪些内容?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单证在企业备案:1.购货合同;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问: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问:企业开发票为何还要规定限额?我是一家小企业,但有时也会有较大金额的生意,为何使用百万元的发票就那么难呢?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需要。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限额以利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问:我国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何规定?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为方便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在中国及时、顺利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非居民纳税人可通过《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并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需经过审批才能享受协定待遇,除此之外的所得,如个人劳务所得、承包工程的营业利润等,仅需备案就可以享受。《办法》的出台在方便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同时,规范了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并起到了防范对协定的不正当利用,打击逃避税的作用。
问:发票上为什么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为什么要加盖发票专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每张税务发票票面上方都印有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实施发票监督管理的重要标志。开票单位在填开完毕发票后,应在发票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以表示开票单位对开具发票的确认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  2010-01-28 11:09:53  ]
问:现在买二手房还有税收优惠吗?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问:上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具体定义。例如我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缴纳一定保费后,员工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医疗费理赔。这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为职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按照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进行的,其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否则,均属于商业保险,其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扣除。
问:金税三期什么时候能开始推行?国地税能不能共用一套软件,一个信息平台?申报表能不能增强通用性?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金税三期工程正在加紧进行。按照三期的统筹规划,国地税机关将使用同一套软件,不同配置的方式。同时,我们正在重新设计通用申报表,一并纳入简并涉税事宜考虑。
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对“走出去”企业有何帮助?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我国目前已对外签署了93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基本建立了全球范围的税收协定网络。这些协定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协定使“走出去”企业直接获利,如降低被投资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的税率,又如对我国企业在境外活动未构成协定所称“常设机构”的,取得的利润在境外不予征税等;二是利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直接对话,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遇到的各类涉税纠纷和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问:个体户应当通过什么渠道看到定额公示的情况?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一般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可以看到。
问:税务局现在提供的网上申报,12366在线咨询,做的很不错,有些不懂的问题12366马上都可回答,挺好的。另外,请问会开征环保税、遗产税等税种吗?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关于开征环保税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按照以上要求,财政部、国税总局和环保部相关司局目前正在积极研究环保税制。
问: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这些政策对促进就业起到了哪些作用?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初步形成了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了多项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经济发展来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对吸收劳动力较多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服务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税负来促进其发展,从而带动就业;三是制定税收政策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群体范围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这些政策发挥了税收促进就业的职能,改善了就业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维护了社会稳定,减轻了社会压力。
问: 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如何界定,企业凭什么依据判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对自己经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可以自行做会计判断,根据判断确定固定资产使用时间。
问:普通发票为什么要验旧购新?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实施验旧购新的方式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验旧购新时可以及时检查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检查其应纳税款有无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尤其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及时掌握其定额缴纳的税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调整定额。
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只有90天,纳税人有时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取得进项发票就不能抵扣应该得到的税款,给纳税人造成了损失,是否可以延长抵扣期限?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2003年以来,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由90日延长到180日:
第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  8  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  01  o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则不能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维权方面做了什么实际的工作呢?能不能讲得具体一些。谢谢!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陆炜 ]  首先,在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专门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机构。第二,制定并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使纳税人充分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第三,制定纳税服务投诉办法,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四,在全国范围内,选取1000户定点联系纳税人,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第五,定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针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另外,我们正在探索多途径的纳税人维权渠道。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中第二条要求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亏损企业报送同期资料,从何时起适用?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国税函〔2009〕363号文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应与2号文同步实施。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但是,上述单一功能企业如在2008年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按照上述2号文的规定,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将于何时到期?到期后是否会出台新的扶持政策?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西部地区的发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对于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实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培植和涵养长期税源,均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即将于2010年底执行到期,目前税务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研究拟定今后10年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
问:  我理解为:过节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职工福利费”,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是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对。
问:税务部门能不能再多采取些简化办税程序的措施,让我们纳税人能够更加方便地办税?
[ 总会计师  汪康 ]  我们已认识到“如何才能便捷高效的办理涉税事宜”是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的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比如,我们提出要规范办税流程,推行办税服务标准化作业,完善纳税人电子信息“一户式”存储和查询,实行涉税事项统一受理和涉税文书内部统一流转,合并办理税收业务流程中的调查和检查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和前移审批事项。要拓展办税方式,加快推进自助办税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要健全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办税体系。要加快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积极推广网上开具缴款凭证。要进一步清理简并涉税资料,积极推行综合申报表和无纸化办税,大力缩短办税时间,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问: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何领购普通发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凡到外省市从事临时经营或提供劳务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对擅自携带发票外出经营地开具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缴销其发票。
问:用票单位应建立哪些制度?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发票登记(簿)和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制度;专人管票制度;专人填开制度。
问:发票填写的规范性要求是什么?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纳税人或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进行填开:
(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
(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要做到当天开取。
(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名称或劳务名称应逐项如实填写,不得虚开或改变内容。
(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
(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首先必须同时填写大小写金额,不能只写大写,不写小写;也不能只写小写,不写大写。
问:发票的开具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的开具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缺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固定业户领购或自印的发票不得供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使用。
问: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问:发票接受方应注意什么?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接受方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开具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问: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如何开具发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问:王副司长,看到北京酝酿对汽车开征环境税,大概几年会推广到全国,是由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谢谢!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环境税税制正在研究之中,具体的征税范围、实施时间、管理机关尚未确定。
问:发票的保管有什么规定?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帐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按规定销毁。
对使用计算机、收款机、计价器等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以电子储存介质完整保存5年。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电脑发票,开具后的存根必须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问:是否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印花税?
有时候买卖货物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有时地税管理员通常还是要以主营业务收入去折算印花税?这样是否合理?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问:税收协定的条款要比普通的税务法律法规难懂的多,作为一名财务或税务人员(并非法律人员),很难读懂,请问有没有专门的税收协定的详细解释,或例举?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从有协定开始,我们陆陆续续下发过很多针对协定的解释性文件,对具体协定大部分都有专门的解释,但是都是针对协定中的某些条款和问题,目前我们正在以某一个协定为蓝本,对协定所有条款作全面及详尽的解释,以帮助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协定的全面理解,近期将会发布。
问:检举铁路不开发票逃税,算吗?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您具体是指铁路系统的哪一个环节不开发票?
问:发票违章行为包括哪些,处罚标准是多少?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问: 我们这里正进行今年发票简并工作的宣传,听说以后不再印企业冠名发票了,改在通用机打发票票头打印企业名称,是真的吗?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冠名发票可以在通用机打发票的左上角打印企业名称(或标识);经批准,也可以在通用机打发票的左上角加印企业名称(或标识)。
问: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利润总额的12%范围内扣除。
问:税务总局能不能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上申报,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申报软件(或者在税务网站进行申报)?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我们已完成了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软件的标准规范,现正结合金税三期相关需求进一步完善,内容主要包括:
1、软件必须按总局发布的标准规范开发,必须覆盖纳税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不允许按国地税机关或税种布设软件;
2、软件不允许收费,服务费的手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
3、建立评测体系,软件达不到标准规范或服务达不到要求的将不允许参与申报软件的推广;
4、允许有条件的纳税人自行开发申报软件。
问:现在年终奖于双薪是否还合并计税呢?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年终双薪合并到发放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hfywfl 时间 2010-4-27 8:16:32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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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财考网友
因为我以前是东莞大岭山注册的,后来搬来长安了,但因为大岭山的当时已转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就没有转到长安来,而今年税务局去看工厂,工厂不在大岭山了,就把我的系统给关了,并把我的系统也注消了!我现在存在上月开的票作废(但己扣税金),还有两个月的票开不了,请不到款!该如何处理!
的回复:
您必须在长安进行税务登记。首先是在长安进行工商登记,然后进行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就税收问题在线解答整理
问:《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问:我发现一家企业偷税,可以检举吗?如何检举?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信息都向社会公布。
您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等形式检举;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税务机关都会受理。
问: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问: 我公司售A客户钢材一批,由于上月单价开错,A客户已认证发票,我公司开红票需A客户提供红字通知单,当A客户对税务局提出单价有误申请以后,还用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吗?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不用。
问:纳税人目前通过哪些渠道获得机关涉税信息?
[ 办公厅副主任 王兰 ] 一是通过网站、电话等现代信息技术。一方面,通过各级税务网站,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建立了以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级网站为主体的税务网站群,均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另一方面,通过12366纳税咨询服务台,可以得到有关税收政策的讲解、宣传。
二是通过基层办税服务厅等科所。各办税大厅普遍设立了纳税咨询台、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牌、宣传栏、印发(放置)免费的纳税服务宣传资料等;在一些经营户比较集中的市场还设置公开栏。
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渠道,以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公开。
四是通过档案馆、图书馆、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查询点,获取各级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年鉴、税务公报、税务杂志、税务报、公开目录、政策法规等政府信息。
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问:税务部门的办税程序过于复杂,能否进一步精简?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我们现正在就办税程序复杂问题进行梳理,力争尽快拿出处理意见。考虑到现有的办税程序有些是法定的,最终的简并和简化需要有一个过程。
问: 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总局在税收信息公开方面都做了哪些方面工作?
[ 办公厅副主任 王兰 ]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公开机制。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都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总局成立了由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同志任组长、纪检组长冯惠敏任副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推进、统筹协调,自上而下,层层抓落实。
二是建立各项制度,保障工作实施。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全系统有序开展,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保密审核办法》、《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并编制了《工作手册》等指导性资料,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确定内容,为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落实提供了保障。
三是强化载体建设,开展税法宣传。一方面,大力推进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明确两级集中发展思路,优化创新服务理念,建立统一税法资源,提高网上办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开展“税收 发展 民生”税法宣传月活动,积极拓展税法宣传途径。
四是做好主动公开,处理好依申请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以及年报等主动公开工作;以有请必理、有理必办、有办必果为原则,做好各项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问: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是的。
问:我听税务局的朋友讲他们去年一直在做纳税服务工作,但是我怎么感觉并不是很明显,去年你们真的在纳税服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吗?
[ 总会计师 汪康 ] 您的朋友讲的是对的。去年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全力推进。比如说,我们建立健全了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级税务机关,将陆续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优秀干部从事纳税服务工作。我们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制定了纳税服务3年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和系统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又如,我们着眼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积极开展纳税咨询辅导,依托税务网站、报刊、图书等载体,围绕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宣传和辅导,一些地方还建立了纳税人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我们还清理和简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实行多种办税和缴款方式,大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再如,我们向社会公布纳税人依法享有的14项权利和负有的10项义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税收法律援助,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那么,此其他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不包括。
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问: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问: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能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以下4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25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五)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六)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七)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八)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九)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十)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十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十四)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十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十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十七)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十八)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
(十九)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二十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二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二十三)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二十四)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过国务院的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税务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从100多项减少为20多项。对于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精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做出判断。
问: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但获准的三个月后,又发生了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还能继续延期吗?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不能延期。但如果以后又发生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就新发生的应纳税款申请缓缴。
问: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是扣除相关社保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税,还是先用应发数计税,再扣除相关的社保费用?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能否进行简化?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是现阶段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明确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时限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出发点是限制审批权限的随意扩大或缩小,确保纳税人的权益不受或少受侵害。为提高审批效率,国务院对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也提出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运作方式的要求。在这项要求下,结合税务系统工作的实际,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正在对实行网上审批、分类审批等审批管理方式进行积极探索,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问:当地国税稽查局是否有权利检查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业务?比如检查服务业的营业税等。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国地税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如果国税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地税局管辖税种存在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将按规定移交地税局处理。
问:去年国家对卷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适当增加税收收入,缓解财政收支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依照卷烟调拨(出厂)价格核定并下达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征收范围为纳税人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适用税率为5%。
问:2010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没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有关政策,我局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当中。
问: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进行预缴?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现行规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
问: 去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哪几项收费? ]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机制和规范交通税费制度,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同时取消六项收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
问:我检举企业偷税后,税务机关能否为我保密?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务机关会为您的检举保密,并在职权范围内保护您的合法权利。
为切实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工作人员要做到:
1.在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问:个人所得税征税是否考虑一下每个人的家庭子女情况?夫妻双方工作情况?一概的统一征收是否公平?
另外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情形是否考虑过?比如家庭成员疾病、失业整体收入受影响时。建议参考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体系!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您提的问题很好,相关问题国家正在积极研究中。
问:现行《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
《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一种补偿,而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滞纳金也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势必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税务机关实务上也难以操作。
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我们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拟对《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三个方面的修订意见:
一是设定滞纳金加收数额上限,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积极清缴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清欠的难度;二是明确滞纳金中止计算情形;
三是明确不加收滞纳金情形。新增条款拟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涵盖各种常见的滞纳金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从立法层面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问:我想知道关于“纳税人维权”,我们有什么途径呢?能不能讲得具体些,谢谢!
[ 总会计师 汪康 ] 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问: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某丹麦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业务,运输起点为中国上海,终点为国外。取得的货运收入是否需要征收所得税。企业提出公司拥有中丹海运协定,并且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们是否还需要企业申请税收协定?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丹麦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货运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丹税收协定和海运协定的规定,如果该丹麦公司是丹麦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待遇。目前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程序的文件(国税发[2009]124号文),暂不包括国际运输企业。此类问题仍按以前对海运企业减免税的管理程序规定办理。
问:从什么地方可以知道税务机关的最新税法知识,最好是免费的,谢谢!
[ 总会计师 汪康 ] 获得税法信息的途径有税务机关的网站、税法公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还有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等都可以获得税收政策和税法信息。
问: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问:企业发给职工的过节费是属于工资支出吗。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属于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
问:国家进行纳税服务规划什么时候开始,谢谢!
[ 总会计师 汪康 ] 纳税服务工作已经摆上税务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推进。关于规划,现在的规划是三年计划,是2010年到2012年的规划。我们还要制定十二五规划,力争建立一套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目前我们已经在按照规划的要求正在逐步推进各项工作。
问:检举企业偷税有奖励吗?标准是多少?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案件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标准对实名检举人计发奖金。
计发奖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详细规定,您可以查阅该办法做进一步了解。
问: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退税程序环节较多,且纳税人多缴税款需有一个合法确认的过程,有的甚至要评估或稽查部门出具结论才能作为退税依据,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退还适当延长较为合适。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这里的“10日内”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开始的时限。
问: 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为什么?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问: 关联申报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申报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都要填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和《融通资金表》,有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要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有对外支付款项的企业要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问:纳税人就涉税争议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要先交齐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就会失去申请复议的资格,是不是不太公平?有时争议税款的金额很高,我们无法在申请复议期内筹集,就失去复议的资格,对企业来说是很大的损失。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现行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将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是出于在依法税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的综合考虑。主要原因是:其一,若不设定前置条件,纳税人可以就任意一笔税款申请行政复议,势必增加复议成本,降低征收效率,不能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其二,即使按照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执法成本大幅增加,财政支出加大,也间接加大纳税人负担;其三,从纳税人角度考虑,确实认为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可以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该前置条件,这并不影响纳税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四,对于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来提供纳税担保,而且实践中遇到难以办理的情形为极少数,并不影响这一制度本身对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的积极意义。
问:我听说税务局要全面改进和推进纳税服务,仅仅是口头说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我们更关心的是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安排吗?
[ 总会计师 汪康 ] 您提出的问题很好。正如您所关心的,在去年12月份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已对今年的纳税服务工作做了总体安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比如说,要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税务行政违法和不当行为,扎实做好税收法律援助工作;要整合纳税服务资源,建设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准确的咨询解答;要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着力提升纳税服务效率。我们提出要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建立纳税服务宣传咨询制度,做好日常宣传咨询工作;要细化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拓展办税服务功能,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更主要的是,我们提出要在做好纳税服务基础性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包括“理论支撑体系、制度安排体系、平台建设体系、服务业务体系、组织保障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在内的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纳税服务全局性、系统性和基础性建设,着力发挥纳税服务的整体功能和社会影响力,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
问: 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开发票,未达到起征点,需要缴营业税吗,发票从那代开。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未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代开发票的,到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
问: 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对亏损企业适用吗?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适用。
问: 我检举企业偷税后,税务机关能否为我保密?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税务机关会为您的检举保密,并在职权范围内保护您的合法权利。
为切实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工作人员要做到:1.在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问:现有纳税人端的报税软件非常多,有国税的、有地税的、有关于申报缴纳的、有关于发票比对的,这些软件不仅多,而且有时还存在不一致、不对接的现象,企业操作起来非常麻烦。税务局金税工程都已经进入三期了,能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在纳税人端开发一个统一的报税软件,使纳税人所有的涉税事项都可以在同一软件上完成?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我们已完成了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软件的标准规范,现正结合金税三期相关需求进一步完善,内容主要包括:
1、软件必须按总局发布的标准规范开发,必须覆盖纳税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不允许按国地税机关或税种布设软件;
2、软件不允许收费,服务费的手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
3、建立评测体系,软件达不到标准规范或服务达不到要求的将不允许参与申报软件的推广;
4、允许有条件的纳税人自行开发申报软件。
问:纳税人共有多少项权利?
[ 总会计师 汪康 ] 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公告中已经明确了,纳税人拥有14项权利。具体内容请查看《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
问: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但我公司因政策性破产,经法院审理,破产财产无力清偿所欠税款,法院已经裁判定破产了,但税务机关却以未结清税款为由不给办理注销登记。这样就导致了我公司破产后,却要以清算组的名义继续进行纳税申报,不知怎么办?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您说的这种情形是正在破产清算中,如整个清算工作结束了,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问: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之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问:核定征收的收入包括补贴收入吗?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收入总额中一并征税。
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非常多,而且有些资料还是重复提供的,同一份资料提供十几份甚至几十份的现象都有,现在都提倡低碳经济,这种既不环保又不经济的管理模式是不是应该改一改?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减少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这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并已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税务部门正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大力实施税收精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管理,客观上对涉税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从服务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税收出发,税务部门将从四个方面着手,为纳税人减负,优化服务,以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一是切实贯彻落实《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整合各类报表报送的业务口径,督促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根本改观。
二是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及时完善需求,推进涉税信息共享,以“金税三期”工程为平台,梳理涉及报表修改的文件和应用软件,确保文件、软件同步执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同时,大力推广网上申报等现代申报方式,加强CA认证,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足不出户就能网上办税的便捷。
三是及时告知纳税人。凡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报表有修改和调整的,税务机关将通过公共媒体和12366热线等方式宣传,以便于纳税人尽快获悉,也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
四是提高数据应用管理水平。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数据,与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涉税审批、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税务稽查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报送纸质资料的负担。
问:我实名举报了一家企业偷税,如何领取举报奖金呢?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检举奖金是由负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支付的。
您实名检举某企业偷税,在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您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领取举报奖金的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您的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会向您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您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您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
对于联名检举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并与其他署名人协商分配。
如果您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您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如果检举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领取奖金,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领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问: 现在打电话就能问清楚税收问题,12366这个号码越来越能打通了, 税务局现在干部的脸色好看多了,办事环境也比以前好多了,以后能继续保持吗?
[ 总会计师 汪康 ] 我们把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定期考核、检查、通报。我相信,纳税服务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
问:最近在电视上、报纸上经常看到一些打击假发票案件的报道,你们为什么要对假发票开展打击和整治?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近几年,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国税务机关的努力,“金税工程”网络控管能力不断增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仍然存在。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了其他发票,兜售方式由过去的街头为主改变为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为主,甚至出现了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从事代开发票的团伙,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蚀国家税基,诱发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财经秩序,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威胁着社会的长治久安,败坏了社会风气,直接影响了社会诚信。
为了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势头,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问:发票有几联,各联用途是什么?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问: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如何加收利息?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0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
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
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六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问: 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简单修缮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问:有时可以在车站商场等人多的地方看到卖假发票的,手机上也接到过卖假发票的短信,税务机关是如何进行打击和监管的?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针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税务机关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由于发票违法犯罪问题涉及社会监管的各个方面,仅靠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力量难以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对发票违法犯罪问题要严肃查处、严加整顿,并要求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开展综合治理,加大协调力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二是同时打击“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税务机关会同公安部门集中力量打击 “卖方市场”,同时根据线索,全力追查受票企业的涉税问题,对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三是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通过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缴销环节的相关管理。
问: 技术服务转包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事技术服务业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 2010-01-28 10:37:54 ]
问:什么是发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它是一种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如果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经营和形成违章事件,都应在追究其经营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它也是一种经济责任书。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问: 我月月都按时缴税个人所得税,但为何从来没有收到过已经缴纳税款的凭证?税务机关是否应该给我一个纳税凭证?如何取得纳税凭证?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三种类型:一是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这是法定凭证,由扣缴单位给纳税人开具;二是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适用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如个体户、独资企业投资者,由税务机关开具;三是完税证明,因其要求信息数据等标准较高,目前在税务机关试行开具。纳税人获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一)对绝大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来说,需要完税凭证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要求扣缴义务人为其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这是取得完税凭证的法定方式和主要方式。
(二)同时,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维护纳税人权益,近年来税务机关试行对扣缴单位实行明细扣缴申报后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直接为其开具上年度完税证明;年度中间纳税人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但这首先需要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清楚地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明细数据。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累计试行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其中,2009年1-10月开具5108万份(可以说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绝大部分),比2008年增长52%。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在北京,纳税人可以在任意一个税务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息并打印完税证明。
但由于开具这类完税证明信息数据标准要求较高、纳税人地址变更邮寄投递失败、扣缴义务人分发疏漏等原因,全国部分地区的部分纳税人可能没有获得这类完税证明。
(三)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加大推广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力度,尽早覆盖全国,实现税务机关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同时,也希望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善于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没有获得完税凭证,首先要及时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同时,若本单位已经实行明细申报,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问: 税务局现在大厅的环境好多了,但我还希望再简单一点,是不是可以上网办理或是电话委托办理呢?
[ 总会计师 汪康 ]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大部分省市已经开通了网上办税,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来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文书受理、咨询等。根据总局纳税服务三年规划,到2012年,全国纳税人基本能够实现足不出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
问: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品名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问:国地税对“新办企业”的理解不一致,双方都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纳税人该怎么办?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第一条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文件第二条第(五)项同时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也就是说,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标准仍然遵循2008年之前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新增企业。
主管国、地税机关对企业是否属于新办企业有争议的,应提请上一级国、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征管范围的文件规定协商解决。
问:为什么税务机关等部门采取了那么多措施,还可以看到卖假发票的啊?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法定凭证,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财务造假、逃税骗税等目的,购买假发票或让他人代开发票,从而使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有较大的“买方市场”。同时,利益驱动也诱使不法分子从事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另外,这类不法活动涉及面广,游离不定,难以追踪,其印制环节隐蔽极深,不易发现;销售时凭借信息技术和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采用专业化分工的手法,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与打击。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找准目标,精心布置,确定打击的重点地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发票等,集中优势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捣毁了一大批作案窝点和团伙。2009年,还对浙江“5.08”专案、安徽“4.22”特大制售假发票案等十起案件进行了曝光,有力地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泛滥的势头。为巩固和扩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将协同公安部针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保持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纳税人和公民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充分认识假发票的危害性;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维护自己的权益;纳税人也应当主动检举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问: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发票有什么作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是记录单位和个人经营活动的商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证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
问: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税率及纳税期限?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车。税率统一为10%。纳税期限为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
问:企业申报所得税时,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争议或由于计算错误,税务稽查时,将企业所得税亏损额调整,调整后同样是亏损。请问,对此稽查结果,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虚报亏损,如果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应属于偷税行为,如果没有弥补,要调减亏损额,并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有“结清应纳税款”,那么经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未能清偿的欠税,能否理解为已结清税款?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如果破产清算中,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完成了清算工作,此时已无财产承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应当注销税务登记。
问:我是一名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现在纳税人在纳税服务的需求上最多的还是税收政策的解释上,而许多政策因素由于各种原因基层税务机关无法做出权威的解答,希望在税务机关内部能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权威、正确、及时地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谢谢总局领导。
[ 总会计师 汪康 ]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纳税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准确、权威回答纳税人提出的政策性问题是我们十分关注的。一方面,在总局下发文件的时候,就同时要求作出文件的政策解读,以便各地理解和执行。另一方面,我们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政策解答指南库,给政策的宣传、咨询作支撑。
问: 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的财税[2009]59号文件,2009年4月30日才下发,文件经层层转发后,到基层税务局的实际执行期已是五、六月份,却要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时我们企业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都已完成,重新调整很难,也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文件不止这一个,这些文件能否按下发日期执行,以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麻烦?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确保新旧税法顺利衔接过渡,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个别文件因政策复杂性以及需深入调研等因素出台时间较滞后,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申报缴税以及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我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以上规定可以解决纳税人提出的问题。
问:现在房价这么高,税务有没有什么政策,如物业税等来控制虚高的房价呢?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税务机关是政策执行机关。对于国务院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落实契税“先税后证”、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措施进行了落实。物业税的改革目前还处在研究和准备阶段。
问: 出口退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不需要。
问:目前车辆购置税的有哪些优惠政策?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7.5%税率征收。
问: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通过什么途径辨别发票真伪?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问:我是一家中介组织,我们在作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要剔除。 [ 2010-01-28 10:53:53 ]
问: 税务总局能否明确每个文件的执行时间,避免层层转发,导致执行时间迟滞?
[ 办公厅副主任 王兰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都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大多明确了生效执行时间。文件中没有明确生效执行时间的,原则上以成文日期(文件落款日期)为生效执行时间。解释性的文件以被解释的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生效执行时间。
文件的层层转发,不影响文件的生效执行时间。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
问:公司预提费用在所得税前的列支标准在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统一,例如南方某市不允许预提工资,北方某市允许列支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总局能否对预提费用的列支范围、时间标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问:公民举报普通发票违章行为的范围是什么?如何举报?如何奖励?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举报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书面)举报、到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直接举报。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按照财政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问: 外贸企业申报退税主要提供那些单证?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问: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1)可以通过因特网登陆税务网站,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问:发票是否是缴纳印花税的凭据。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如果该凭证具有合同性质,比如运输发票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备案。
问: 为什么税法不能对已经有实际案例或已知道的项目也不能明确规定,总要留一些空白让个地方税务局自己决定,比如福利费等,这样税务局管理也乱企业也迷惘,最重要的是滋生腐败。本人认为死规定就算是有一些弊端但是制度和法律要比人可靠,能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干净和公平的环境。如果税务局在人力资源和技术上有难处可以向社会征集意见,本人认为只要政府想做没有办不到的事,这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回报。
[ 总会计师  汪康 ]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也赞同你的意见。我们现在也正在按照你的建议在努力,一方面我们要尽可能的在制度层面规范税收政策,统一标准和执行的口径,防止执行中的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的情况复杂,各个地方也有一定的特殊性,给省一级的税务机关适度的权限是必要的,但是这个权限是可控的,是有量化标准的。这也是使税收政策适应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问: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编制规则及启用时间?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9、10、11、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问:好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争议: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企业存货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到底是否需要转出?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经审核,确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那部分,相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问:公司收到某境外公司的服务费发票,上面注明净价格100元,我公司将净价格折算成税前价格105.26元代扣代缴营业税5.26元,但对方公司不同意按税前价格更换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税前价格105.26元在所得税前列支此服务费?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如果劳务合同规定,应该是由中国公司负担,可以根据境外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以及合同、营业税发票等作为有效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都包括哪些内容?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单证在企业备案:1.购货合同;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问: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问:企业开发票为何还要规定限额?我是一家小企业,但有时也会有较大金额的生意,为何使用百万元的发票就那么难呢?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需要。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限额以利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问:我国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何规定?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为方便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在中国及时、顺利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非居民纳税人可通过《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并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需经过审批才能享受协定待遇,除此之外的所得,如个人劳务所得、承包工程的营业利润等,仅需备案就可以享受。《办法》的出台在方便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同时,规范了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并起到了防范对协定的不正当利用,打击逃避税的作用。
问:发票上为什么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为什么要加盖发票专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每张税务发票票面上方都印有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实施发票监督管理的重要标志。开票单位在填开完毕发票后,应在发票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以表示开票单位对开具发票的确认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  2010-01-28 11:09:53  ]
问:现在买二手房还有税收优惠吗?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问:上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有具体定义。例如我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缴纳一定保费后,员工可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医疗费理赔。这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为职工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按照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进行的,其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规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否则,均属于商业保险,其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扣除。
问:金税三期什么时候能开始推行?国地税能不能共用一套软件,一个信息平台?申报表能不能增强通用性?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金税三期工程正在加紧进行。按照三期的统筹规划,国地税机关将使用同一套软件,不同配置的方式。同时,我们正在重新设计通用申报表,一并纳入简并涉税事宜考虑。
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对“走出去”企业有何帮助?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我国目前已对外签署了93个税收协定和2个税收安排,基本建立了全球范围的税收协定网络。这些协定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协定使“走出去”企业直接获利,如降低被投资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所得税的税率,又如对我国企业在境外活动未构成协定所称“常设机构”的,取得的利润在境外不予征税等;二是利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直接对话,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遇到的各类涉税纠纷和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问:个体户应当通过什么渠道看到定额公示的情况?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一般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可以看到。
问:税务局现在提供的网上申报,12366在线咨询,做的很不错,有些不懂的问题12366马上都可回答,挺好的。另外,请问会开征环保税、遗产税等税种吗?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关于开征环保税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也提出要“研究开征环境税”。按照以上要求,财政部、国税总局和环保部相关司局目前正在积极研究环保税制。
问: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这些政策对促进就业起到了哪些作用?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初步形成了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了多项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经济发展来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对吸收劳动力较多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服务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降低税负来促进其发展,从而带动就业;三是制定税收政策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群体范围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这些政策发挥了税收促进就业的职能,改善了就业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维护了社会稳定,减轻了社会压力。
问: 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如何界定,企业凭什么依据判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企业对自己经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可以自行做会计判断,根据判断确定固定资产使用时间。
问:普通发票为什么要验旧购新?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实施验旧购新的方式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验旧购新时可以及时检查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检查其应纳税款有无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尤其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及时掌握其定额缴纳的税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调整定额。
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只有90天,纳税人有时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取得进项发票就不能抵扣应该得到的税款,给纳税人造成了损失,是否可以延长抵扣期限?
[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  王振华 ]  2003年以来,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由90日延长到180日:
第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  8  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  01  o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则不能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维权方面做了什么实际的工作呢?能不能讲得具体一些。谢谢!
[ 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陆炜 ]  首先,在200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专门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机构。第二,制定并发布了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告,使纳税人充分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第三,制定纳税服务投诉办法,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第四,在全国范围内,选取1000户定点联系纳税人,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第五,定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针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研究改进措施。另外,我们正在探索多途径的纳税人维权渠道。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中第二条要求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亏损企业报送同期资料,从何时起适用?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国税函〔2009〕363号文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应与2号文同步实施。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但是,上述单一功能企业如在2008年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按照上述2号文的规定,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将于何时到期?到期后是否会出台新的扶持政策?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了西部地区的发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对于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实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培植和涵养长期税源,均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即将于2010年底执行到期,目前税务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研究拟定今后10年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
问:  我理解为:过节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职工福利费”,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过节费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是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对。
问:税务部门能不能再多采取些简化办税程序的措施,让我们纳税人能够更加方便地办税?
[ 总会计师  汪康 ]  我们已认识到“如何才能便捷高效的办理涉税事宜”是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的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办税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比如,我们提出要规范办税流程,推行办税服务标准化作业,完善纳税人电子信息“一户式”存储和查询,实行涉税事项统一受理和涉税文书内部统一流转,合并办理税收业务流程中的调查和检查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和前移审批事项。要拓展办税方式,加快推进自助办税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要健全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办税体系。要加快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积极推广网上开具缴款凭证。要进一步清理简并涉税资料,积极推行综合申报表和无纸化办税,大力缩短办税时间,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问: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何领购普通发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凡到外省市从事临时经营或提供劳务的,必须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对擅自携带发票外出经营地开具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缴销其发票。
问:用票单位应建立哪些制度?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建立发票登记(簿)和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制度;专人管票制度;专人填开制度。
问:发票填写的规范性要求是什么?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纳税人或开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进行填开:
(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
(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要做到当天开取。
(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名称或劳务名称应逐项如实填写,不得虚开或改变内容。
(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
(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首先必须同时填写大小写金额,不能只写大写,不写小写;也不能只写小写,不写大写。
问:发票的开具方应注意哪些事项?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的开具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缺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固定业户领购或自印的发票不得供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使用。
问: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
[ 法规司副巡视员  杨宏建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问:发票接受方应注意什么?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票接受方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开具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问: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如何开具发票?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问:王副司长,看到北京酝酿对汽车开征环境税,大概几年会推广到全国,是由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谢谢!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环境税税制正在研究之中,具体的征税范围、实施时间、管理机关尚未确定。
问:发票的保管有什么规定?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帐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按规定销毁。
对使用计算机、收款机、计价器等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应当以电子储存介质完整保存5年。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电脑发票,开具后的存根必须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问:是否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印花税?
有时候买卖货物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有时地税管理员通常还是要以主营业务收入去折算印花税?这样是否合理?
[ 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 杨遂周 ]  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问:税收协定的条款要比普通的税务法律法规难懂的多,作为一名财务或税务人员(并非法律人员),很难读懂,请问有没有专门的税收协定的详细解释,或例举?
[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 彭宁 ]  从有协定开始,我们陆陆续续下发过很多针对协定的解释性文件,对具体协定大部分都有专门的解释,但是都是针对协定中的某些条款和问题,目前我们正在以某一个协定为蓝本,对协定所有条款作全面及详尽的解释,以帮助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协定的全面理解,近期将会发布。
问:检举铁路不开发票逃税,算吗?
[ 稽查局副局长 于海春 ]  您具体是指铁路系统的哪一个环节不开发票?
问:发票违章行为包括哪些,处罚标准是多少?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问: 我们这里正进行今年发票简并工作的宣传,听说以后不再印企业冠名发票了,改在通用机打发票票头打印企业名称,是真的吗?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冠名发票可以在通用机打发票的左上角打印企业名称(或标识);经批准,也可以在通用机打发票的左上角加印企业名称(或标识)。
问: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按照利润总额的12%范围内扣除。
问:税务总局能不能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上申报,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申报软件(或者在税务网站进行申报)?
[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 赵福增 ]  我们已完成了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软件的标准规范,现正结合金税三期相关需求进一步完善,内容主要包括:
1、软件必须按总局发布的标准规范开发,必须覆盖纳税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不允许按国地税机关或税种布设软件;
2、软件不允许收费,服务费的手续纳税人可自愿选择;
3、建立评测体系,软件达不到标准规范或服务达不到要求的将不允许参与申报软件的推广;
4、允许有条件的纳税人自行开发申报软件。
问:现在年终奖于双薪是否还合并计税呢?
[ 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年终双薪合并到发放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hfywfl 时间 2010-4-27 8:16:32   发送短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信息         [引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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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财考网友
因为我以前是东莞大岭山注册的,后来搬来长安了,但因为大岭山的当时已转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就没有转到长安来,而今年税务局去看工厂,工厂不在大岭山了,就把我的系统给关了,并把我的系统也注消了!我现在存在上月开的票作废(但己扣税金),还有两个月的票开不了,请不到款!该如何处理!
的回复:
您必须在长安进行税务登记。首先是在长安进行工商登记,然后进行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