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工资待遇:交通安全法起草人建议将醉酒驾驶单独入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3:55:59

交通安全法起草人建议将醉酒驾驶单独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2日07:19  大众网-齐鲁晚报 王顺安教授在阅读本报关于酒驾的报道本报记者李文鹏摄

  酒后驾车应单独入罪 ——访《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王顺安

  本报特派记者李文鹏北京报道人物简介

  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63年出生。研究方向刑法。社会兼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中国犯罪与矫正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劳动教养学会理事,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主要著作有:《中国犯罪原因研究》(主编)、《 中国预防犯罪通鉴 》(上、下卷,主编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与对策》(主编之一)、《中国治安管理法学》(主编之一)、《西方社会病》(副主编 )等多部著作。

  依现行法律,若驾驶员酒后驾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就不属于犯罪而只能归于行政处罚的范围,而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也仅是拘留15天。对此,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称,汽车时代来得太快,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日益增多,依目前形势看,现行法律对于酒后驾驶处罚太轻,可以考虑将酒后驾驶单独入罪。在汽车时代迅猛到来的现在,相关法律也应该作出修改。

  谈现状 规定拘15天是没办法的事

  “这样规定肯定偏轻,但没有办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管理法规,它不能超越当时的治安处罚条例。”

  8月10日上午,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附近的一个小区里,记者见到了曾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的王顺安教授。在谈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时,王顺安教授明确表示,“这样规定肯定偏轻,但没有办法。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管理法规,它不能超越当时的治安处罚条例。”

  王顺安教授介绍,在当时,规范行政处罚的治安处罚条例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也就是拘留(15天以内)。“即便是现在,行政管理性法律所规定的处罚,也不能超越200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在它里面‘ 顶格’的处罚仍然是拘留。”王顺安教授说,这样看来,对“酒驾”处罚偏轻的责任就不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了,因为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已经是“顶格”了。

  在王顺安教授看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现象普遍的一个原因。他说,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加重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不仅要追究治安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否则,随意违法的行为就难以治理。”王顺安教授说。“可以把终身禁驾引入到法律中,但处罚要有个梯度,不能因为一次轻微酒后驾驶就终身禁驾了。”

  谈罪责 酒驾不亚于持刀伤人

  依照日本的法律,酒后驾驶即便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也要进行入罪处罚,因而日本就有了专门的交通肇事监狱。

  王顺安教授认为:“从现在的社会危害性来说,酒后驾驶不亚于持刀伤人。”“我赞成将酒后驾车入罪,但具体罪名是什么还不好说。”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

  “把酒后驾驶入罪,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但目的并非是仅仅让违法者受到惩罚,更在于提高全社会的生命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王顺安教授说。依照日本的法律,酒后驾驶即便是造成他人轻微伤,也要进行入罪处罚,因而日本就有了专门的交通肇事监狱。

  虽然赞同将酒后驾车入罪,但王顺安却有着更为深入的思考,他赞同把酒后驾驶单独定罪,而且不应当一定要等到“严重后果”出现以后才定罪处罚。而现在却是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才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危害社会安全罪进行处罚。但他还认为,酒后驾驶入罪,应该对“酒”的内涵外延予以明确,并对入罪饮酒的量进行严格限定,还要有科技的及时跟进,准确判断驾驶人员的饮酒量。

  “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危害他人而故意为之,这不应该算是过失,而是故意的一种。”王顺安教授说,即便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按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处罚就明显偏轻了,而如果按照危害社会安全罪处理的话,则又偏重,“按照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酒后驾车应该单独入罪。

    谈起草 当初立法是“杀富济贫”

  处罚酒后驾车主要还是靠刑法,而“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还不是真正的汽车时代”,因而不可能对酒后驾车对今天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

  说起当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起草过程,王顺安教授依然印象深刻。“当时查阅了大量资料,而且是数易其稿。从这几年法律实施的效果来看,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王顺安说,“但现在来看也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当时私家车没有这么多,这几年社会发展太快,工业化、城市化进展迅速,道路网络化程度也更高了,汽车时代迅速到来。”王顺安说,“当时立法的时候虽然也提到过,但没想到来得这么快。当时主要考虑和关注的还是一些道路交通技术管理的东西。”

  王顺安说,处罚酒后驾车主要还是靠刑法,而“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还不是真正的汽车时代”,因而不可能对酒后驾车对今天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当时的私家车还是非常少的,车辆当时仍然归属于单位。”

  “时代变化太快了,今后立法中,在注重立法技术、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还应考虑本国发展中的加速度因素,让立法更具有前瞻性。”王顺安说。

  2003年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而实施不久后其涉及到机动车主和行人利益平衡的第76条便引发了强烈的争议,到2007年便进行了修改。王顺安教授说,当初的第76条,还是“杀富济贫”的思路,以为车主强势,而行人弱势,因而对驾驶人员的利益照顾不够,而在私家车激增的情况下,当然就要进行修改了。

    谈建议 治酒驾不能只靠一部法

  “不能因为过节、结婚等原因 ,就对酒后驾车的人网开一面,该处罚还是要处罚,严格执法就打消了人们的侥幸心理。”

  “治理酒后驾车,不能单纯指望一部法律,而是应该综合治理。”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这不仅应该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生命意识”,还要调整法律系统做好衔接。“法律之间要相互衔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要相互衔接,做到宽严相济,处罚也要有梯度。”王顺安说,他认为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不能因为过节、结婚等原因,就对酒后驾车的人网开一面,该处罚还是要处罚,严格执法就打消了人们的侥幸心理。”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严格的执法对于有效治理酒后驾车意义非凡。

  “我们的立法观念、立法技术和法律法规都要进行调整,使我们的法律观和犯罪观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王顺安教授说,他认为要做好各项法律之间的衔接,必须在立法中实现“ 开门立法”,而不应该继续进行“本位立法”、“ 关门立法”,“ 也可以学习日本的做法,在行政管理法中附上刑法条款,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足够的威慑作用,特别是涉及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海关税务等方面的法律”。

  另外,在王顺安教授看来,交通管理滞后也是造成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因素。他说,工业文明是建在汽车轮子上的,汽车时代迅速到来之后,如果交通管理跟不上,那么人们的人身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在中小学驻地、村口、闹市区等的交通标志应该更加明确。”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