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高压蒸汽消毒锅: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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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  

2010-12-13 12:15:44|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婚姻  同姓  制度  唐律  规定  |字号 订阅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探析

 [关键词]古代婚姻;封建礼法;婚姻条件

[摘 要] 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我国古代结婚的实质要件

1. 一夫一妻多妾制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

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

“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

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分也为“嫡长子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正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正妻所生的长子是王位和爵位的当然继承人,不论他是否贤德。这种继承制度使得继承人唯一而且明确,能够尽量避免权位之争,减少发生统治阶级内讧的机会。所以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不但有利于家族的政治身份继承和财产的继承,而且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和权力顺利移交,对于政治和社会的稳定都有重要作用。秦代是个例外。秦代的法制是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受儒家思想影响少,婚姻制度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朝代的特殊内容,比如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割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对于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均给严厉的处罚。秦律继承了法经的内容,它要求男女相互忠诚,即妻子忠诚的顺从丈夫,同时要求丈夫要忠于妻子,对女性的保护超过了以往任何朝代,这是一种进步。但秦代历史短暂,而后的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强调礼教之下的夫为妻纲,要求女

子三从四德,通过政权、族权和夫权的压制,使女性成为安分守纪、逆来顺受的庞大群体,以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

2. 适婚的年龄

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男女婚嫁年纪议·通典》卷五十九)汉初时初继战乱,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而提倡早婚。汉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即相当于五倍于成丁的人头税,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又如北齐后主规定“女年20以下14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些规定说明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对于婚龄过早,有人提出异议: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汉书·王吉传》)说

明了早婚的危害。但古代的医疗卫生条件制约下,人的平均寿命只达到40岁左右,所以为了子女的抚养和家族的延续早婚也是无可奈何之举。如若嫁娶和生育太晚,受寿命所限对子女的抚育会受到影响,父母不能完全地尽到将子女养大成人的责任,这直接影响家庭的延续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3. 同姓不婚原则

我国自西周时禁止同姓结婚。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当时西周人口较少,同姓的人多属于同一氏族有一定血缘关系。在古代社会遗传学、优生学尚未产生,但人们从长期的实际生活中体会到近亲婚配的危害,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俱不殖也”,故而《礼记·曲礼》说“故买妾不知姓,则卜之”。另外根据人类社会长期形成的伦理道德观念,认为同姓结婚有碍风化,而为社会所不容,如《白虎通·婚嫁》所说“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国语·晋

语四》中说“畏黩敬也”,同姓而婚,本身是对祖先的不敬,是对祖先的亵渎;同姓不婚,是对祖先的礼敬,表示同姓间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原因是基于政治上附远厚别。异姓联姻可以加强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有利于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通过婚姻来争取联盟或改善关系在历史上是常见的,如《史记》载“(周)襄王欲伐郑,故取翟女为后,与翟共伐郑”。到汉代以至唐代,以通婚的方式与周边民族结盟友好来赢得和平也是常见的。但清代后期随着社会的演变,同姓不婚已经逐渐失去了法律效力。《大清律

例·户律·婚姻》规定:“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原情定罪,不比拘文”。

4.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

的价值观。

二、我国古代结婚的形式要件

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1. 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 问名,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分辨嫡庶) ,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3. 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

4.纳征,也称纳币,纳聘。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即所谓“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订婚后,无法律规定条件不得反悔。如唐律规定,男方悔婚,女方可不退聘礼,但不视为犯罪,而女方悔婚则被视为犯罪,如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5. 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男方先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行“合卺”之礼(夫妇同器共餐,喝交杯酒),成妻之礼完成。次日见舅姑,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此称成妇之礼,这时该女子才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婚礼始告完成。若未行成妇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祖坟。这是由婚姻的家族性决定的。

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从西周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因此中国古代婚姻实行的是聘娶婚,即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礼作为娶妻的条件,并依礼制的程序嫁娶的婚姻制度。我国自西周开始从礼制上确立聘娶婚,即由男方使媒人提亲,男女两家私下协议,男家向女家支付相应的聘礼后,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

三、离婚制度

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即夫家和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的离婚权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古代离婚的形式有:休妻、和离、义绝。

1. 休妻

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孝公婆,有违孝道,与婚姻“事宗庙”的目的相违背;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与婚姻“继后世”的目的相违;淫,紊乱家族血统,这是对女子单方面提出的对丈夫忠诚的要求,丈夫却可纳妾宿娼;妒忌打乱家庭安宁,把一夫一妻多妾制造成的妻妾之间的争风吃醋,归罪于妇女的妒心,并可以此为由而休妻;恶疾难以奉祀祖先,与婚姻的目的相违;多言,破坏家庭关系,要求女子要三从四

德,安分守己;盗窃违反道德。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事实上,不但丈夫可以找出随意的理由休妻,而且如果公婆不悦,也能决定解除婚姻。正如长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但终因婆母不悦而遣归。“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 ;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

义。

“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要从一而终。如唐律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这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确立“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对后代影响深远,一直被沿袭到清代。

2. 和离

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3. 义绝

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要求,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则体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律,弃妻畀(给予)所赍”。(《礼祀·杂祀下》郑玄注)即离婚女子只可带走自己的陪嫁妆奁,其余共同财产则归丈夫所有。夫妻之间,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是附属于男子的,不但在人身和精神上附属于男子,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四、我国古代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均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出于礼教的要求,维护家庭伦常,不仅分别不同情况或“以奸论”、“离之”或“追归前夫”,而且往往还要科以刑罚。

1. 同姓为婚

禁止同姓为婚十分严格。后魏对同姓之娶,“有犯以不道论,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的记载。(《后魏律考》)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不但要解除婚姻,并使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同姓不婚制度,制裁还是非常严厉的。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体现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特点。

2. 亲属为婚

唐律规定“同宗五服以内亲属,外亲,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为婚,及娶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均以奸论,处徒三年”。中国古代极重视伦常,亲属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中表婚除外),这种婚姻是无效婚姻。例如《诗经·齐风南山》载,齐襄公“淫乎其妹”,被斥为“鸟兽之行”。

3. 良贱通婚

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序尊卑、别贵贱,所以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准则,在汉唐期间尤为注重。唐律规定,违者要视情节处杖刑至徒刑二年,并强制离婚。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判处一处半徒刑,断离。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

4. 监临官娶部属之女

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唐代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强娶民女,同时基于政治安全考虑,防止官员联姻结党为祸,故而禁止娶部属之女,违者要杖一百,官员枉法娶部属妻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治罪。

5. 娶逃亡妇女

古代妻子不得擅自离开丈夫,否则是“去夫亡罪”,秦律规定处以黥刑并罚作舂米的劳役刑。而且禁止娶“去夫亡者”为婚,秦律“法律答问”中有一案:甲去夫亡,而与不知情的乙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子,告知其实情,乙未抛弃甲,问甲何罪,“以娶去夫亡者为罪,黥为城旦”。若妇女有犯其他罪行者,唐律规定:

“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与该妇女同罪,婚姻断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