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各大电商数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5:52:1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一、名词解释:

 1、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3、劳动行政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劳动行政管理活动中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当前一个共同趋势是各国的政府将劳动行政管理作为协调和实施社会总政策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劳动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1)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2)劳动条件的基准化;(3)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4)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5、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实现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使劳动关系得到发展。因此,劳动法正是借助于劳动法律关系在人们生活中得以实现。

  6、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和行政法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对这部分行政关系进行调整时,既适用行政法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也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7、劳动者。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我国目前为自然人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规定了三个条件:(1)年龄条件;(2)文化条件;(3)其它条件。

  8、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特定概念,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赋予用人单位以劳动力使用者的资格。用人单位只有取得了支配一定财产的法律资格,才能进一步取得支配劳动力的资格,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 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

人。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我国作出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10、劳动行政管理系统。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我国管理失业人员、指导劳动就业和组织社会劳动力的社会组织。

  1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或规范性的技能标准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能资格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机构。

  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裁、管理工作的机构。

  14、劳务。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它是与劳动过程伴随始终的活劳动形态,并以这种活劳动进入交换过程。劳务也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

  15、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使过去的那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人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用人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既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6、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7、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依法由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18、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目的在于调整团体劳动关系。

  19、劳动基准法。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措施和要求。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单位可以优于但不能劣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

  20、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21、最低工资。在我国,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2、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通过检查和监督手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不受侵犯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包括:工资确定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使用的保障。实际工资的保障。扣除工资的限制。工资债权优先的保障。

  23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24、就业。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在事实上获得有相应报酬的职业。

  25、失业。失业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能实现就业的状态。失业是与就业概念相对应的概念。

  26、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和提高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智力开发活动。职业培训是一种定向性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27、就业训练。就业训练是指对求职人员组织开展的以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2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

  29、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0、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除就业保障、社会保险外,社会保障还包括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

  3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32、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

  33、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法律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34、集体争议。集体争议相对个人争议而言,它是因集体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的争议人数或由工会组织出面代表劳动者申诉的劳动争议。我国现行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包括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群体诉讼。

  35、劳动行政部门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监察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

36、社会法。社会法是资产阶级国家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是"私法公法化"或"法的社会化",即原来主要使用任意性规范的领域逐渐为强制性规范所替代,形成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社会法。劳动法就是这种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37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1、劳动关系、劳动行政关系

  区别:(1)劳动行政关系一般着眼于社会的宏观利益,从全社会的角度指挥和协调个人活动,而劳动关系则局限在较小的范围内,一般着眼于微观利益;(2) 劳动行政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组织和监督原则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而劳动关系是按协商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3)劳动行政关系是无偿的关系,是国家在进行各类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执行社会保障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有偿的经济关系。

  联系:一方面劳动行政关系应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对劳动关系起促进、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必须在劳动行政关系的制约下发展。

  2、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

  3、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区别:(1)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不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

  联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

  4、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区别:(1)争议内容不同。权利争议是因为执行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既定的,或已有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或已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加以确认;利益争议往往是因为要求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在这类争议中,双方所主张的权利义务事先并没有确定,争议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对这些有待确定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要求。(2)处理程序不同。权利争议是执行法规、合同规定的问题,适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利益争议所涉及的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被认为不在司法解决的范畴之内,主要是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

  联系:利益争议往往表现为一方或双方提出新的权利要求,目的在于使一方或双方的某种利益得到合同或法律的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

  5、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区别:(1)当事人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2) 内容不同。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

  联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

  区别:(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法定的。(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消灭。

  联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都将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

  7、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区别:(1)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签约双方是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集体合同签约双方是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限于订立该合同职工本人的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的是有关用人单位整体性的措施。(3)合同效力不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即一份劳动合同适用一位劳动者,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与集体合同相抵触,如果两者规定发生抵触时,以集体合同条款为准。(4)合同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是重要的劳动法律事实,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集体合同是在众多的具体的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由工会代表本单位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没有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的作用。

  联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贯彻平等协商原则的两种法律形式,两者相互弥补,相辅相成。

  8、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

  区别:(1)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仲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2) 解决劳动争议的权限不同。调解委员会无决定权,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仲裁委员会则可以行使仲裁权。(3)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不同。劳动争议的调解主要依靠双方自愿,调解委员会只作说服教育工作,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把说服教育和强制裁决结合起来,如果争议双方达不成协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解决争议。  联系:基层调解与劳动仲裁都是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这两种形式中进行选择。调解不成或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仍可申请仲裁。

  9、童工、未成年工

  区别:(1)年龄不同。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2)规定不同。我国一般规定年满16周岁为法定就业年龄,除国家允许的少数行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工外,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未成年工,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对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

  联系:童工和未成年工都是未成年人,国家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10、劳动合同、民事合同

  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和生产过程相联系,主要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民事合同主要是和实现过程相联系,调整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财产关系。(2)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法规定,民事合同是由民法规定。两相比较,劳动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规定得比较具体。(3)两者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

  联系:劳动合同是从民事合同发展起来的一种合同形式,还保留着某些民事合同的制度。

 11、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区别:(1)社会保险强调强制性,普通商业保险着重自愿性;(2)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由非营利性机构管理,普通商业保险讲究营利性,由具有营利目的的保险机构经营;(3)社会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国家、集体、个人分担形式、普通商业保险则由要保人投保。

  联系:社会保险与保险公司办理的商业保险也存在着共性,就是都具有互济性。

 1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法院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

  联系: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13、集体合同、职代会

  区别:(1)权利(力)性质不同。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机构。集体合同是行使劳动力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形式。(2)涉及内容不同。职代会有审议建议权、审查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等五项职权;集体合同调整的范围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3)维权力度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利益的力度比职代会大。

  联系: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职代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14、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

  区别: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联系:标准工时制也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确定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5、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

  区别: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以保险形式实行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或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由代表国家的有关部门(如民政部门)向因意外条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形式;社会福利是国家、地方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成员为对象的福利事业。三者相比:社会福利是普遍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依据经济情况调查而实行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以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而确立的保障制度。

  联系:三者都从属于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

` 16、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

  区别: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相互谅解,解决争议的方式;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作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劳动争议的仲裁兼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在裁决的效力上具有强制性;劳动争议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

  联系:目前我国实行调解、仲裁、诉讼相衡接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2、"工厂立法"与十九世纪以前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劳工立法"有哪些区别?

  (1)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劳工法规出现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比较脆弱,还不可能单独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必须借助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资本家榨取足够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这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已经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已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2)立法内容不同。"劳工法规"规定了工时的下限和工资的上限来延长工时、压低工资,是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以运用行政力量加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程度为特征,"工厂立法"是通过规定工时的上限、工资的下限使工作时间只能比法定时间缩短而不能延长、工资只能比法定数额提高而不能降低,来限制资本家的剥削程度。(3)体现的立法思想不同。在"劳工法规"中,劳动者主要是作为一种义务主体来对待;"工厂立法"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第一要义,主张从对劳动者保护出发,对财产所有权做出明确的限制。

  3、劳动法的产生有哪些原因?为什么只可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劳动法的产生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要求。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竟争条件的需要。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劳动法的产生是以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分离为历史条件,这一条件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

  4、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我国劳动立法的形成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比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劳动关系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的现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法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但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体制的弊端,存在着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2)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1958 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粉碎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鉴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3)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4)我国劳动立法的成熟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

  5、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有哪些联系和区别?认清这些区别的意义何在?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建立的财产关系,与民事关系相类似的;然而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又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的从属性,这是和民事关系不同的。同样,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政关系相类似的;但行政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资本主义早期,曾一度把劳动关系仅仅看作是一种财产关系和平等而由民法去调整,其结果是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人身。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向产品经济的方向发展,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又过份的强调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而排斥这种关系的财产性,把劳动关系视为行政关系的延伸,对这种关系作过繁过细的规定,其结果是使劳动关系丧失了应有的活力。认识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区别,对于我国的劳动立法有重要意义。

 6、什么是劳动法的原则?它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怎样的作用?

  劳动法的原则是社会劳动关系的反映,是和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内在规律相适应的。它反映社会劳动关系质的稳定性。作为确立劳动法规范的准则,劳动法原则在劳动法规的系统内发挥指导和凝聚的作用。作为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劳动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稳定和连续的作用。作为部门法的标志,劳动法原则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发挥比较和区别作用。

  7、什么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两者关系如何?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法所包括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是整个劳动法部门的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原则。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尽管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它们并不是互不相干、相互冲突、杂乱无章的。劳动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由若干劳动法律制度组成,而每一个劳动法律制度又是由众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并由基本原则以及由其派生的具体原则规定每个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

8、什么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有何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特征是由平权型主体转化为隶属型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劳动力的特征:(1) 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

  9、劳动行政管理系统的含义是什么?它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关系如何?

  劳动行政管理系统按国际上的理解是指负责从事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切公共行政管理的机构和为协调此类机构的活动、为与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协商并使其参与管理的任何公共机构性的组织。在我国"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授权的一些中介机构构成。国家机关作为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国家机关的职责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系统中发挥负责、统筹、协调等着重要的作用。

  10、我国为什么要授予某些机构行政管理的职责?这些机构与一般的中介机构有何区别?

  在我国,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国家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劳动力。国家机关将其直接管理的重点移向劳动关系的两端,以劳动关系建立前和终止后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范围,即以社会劳动力为管理对象。随着社会劳动力的管理任务逐步加重,劳动行政机关授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劳动安全卫生的检测机构等等从事一部分社会劳动力的管理服务任务。这些机构区别于一般中介机构的特征:(1)这些服务具有排他性,大部分的服务项目其他中介机构是不允许从事的;(2)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带有强制性,如招工登记、退工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3)某些服务在一定条件下,会以国家行政部门的名义出现,如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可见,这些中介服务已具有某些管理的特征,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整个劳动行政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这些机构一般是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并要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

 

  16、什么是劳动合同?有何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相结合的一种法律形式。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以及变更、解除,调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既能使劳动者有一定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又能制约劳动者在合同期履行劳动义务和完成应尽职责,从而使劳动力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合理的流动性。劳动合同的特征是(1)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特定的;(2)法律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相互选择确定合同当事人;(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4)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17、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如何分类?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解除规定的基本思路是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配套,解除条件规定严格,解除程序则较宽松,反之亦然。以实体规定、程序规定为依据,可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两大类。双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即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有对方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行为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须对方同意,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按权利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又可分为因劳动者的原因行使解除权以及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行使解除权。因劳动者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区别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相应地分为解除合同前不需提前预告和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经济性裁减人员。

  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也可以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为主要依据,分为需提前预告和不需提前预告两种情况。

  18、我国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裁员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程序的规定:(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依法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另外,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19、什么是延长工时?我国是如何对延长工时进行限制的?

  延长工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延长工时主要有两种形式: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的叫加班;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延长工时是职工起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确保了职工的休息权,必须对它进行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一般规定:时数限制、程序限制、报酬限制。限制延长工时的特殊规定: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受时数限制和程序限制,但仍受报酬限制,必须按规定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对于延长工时违反规定的,可依法追究

  立法的原则是工资给付的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的自主确定原则;工资水平的逐步提高原则;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原则。

  2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应形成怎样的工资分配机制及其立法模式?

  我国正在形成工资的分权机制,并将其纳入法制轨道。随着我国的立法纳入合同化和标准化体系,在工资分配制度中,劳动者享有工资权:工资协商确定权、工资取得权、工资支配权、优先受偿权。用人单位享有分配权:分配方式的选择权、工资数额的协商确定权。国家应以工资的保障为核心形成管理权并强化监察和仲裁。

  22、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以单位劳动时间表示的最低工资数额。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五个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这五个因素计算的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23、我国对工资扣除作了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除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任意克扣。用人单位的合法扣除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扣除,另一类是直接扣除。

  间接扣除,是用人单位按照法院或国家职能部门的判决、裁定、决定,行使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只是履行某种社会义务。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四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直接扣除,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世界各国的在促进就业上有哪些措施?我国促进就业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24、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关系应如何调整?

  市场经济通过在劳动关系中注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了劳动关系对劳动行政关系的简单依附。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利益的复杂化,要求法律调整的多层次。劳动关系的调整将形成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的层次,涉及全部劳动关系。国家制定适用于全部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劳动基准法作为一种最低标准立法,既能使劳动者得到最基本的保护,也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平等协商留下余地。劳动基准法在三个层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应建立起一套以劳动监察为核心的,强制程度很高的执法体系。

  第二层次是中观的层次,涉及集体劳动关系。劳动者组织成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的基础上,对该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内容进行约定。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基准法,而高于劳动合同,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调解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益。

  第三层次是微观的层次,涉及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关系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大序,当事人在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25、什么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调节手段,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咨询服务,从而促成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就业的一种中介服务。

  26、社会保险有哪些特征?社会保险与我国过去的劳动保险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社会性。一方面社会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劳动者或公民;另一方面,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职能。(2)强制性。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在保险的项目、收费的标准、享受的待遇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无权进行选择;(3)互济性。社会保险依据调剂的原则集中和使用资金,以解决劳动者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4)福利性。社会保险的待遇根据基本生活的需要确定,国家负担一部分资金,并由政府指定非盈利性机构管理。

  我国传统的劳动保险过份强调了职工身份,成为"企业保险",即由企业承担职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的所有费用和事务管理责任。各项保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资金的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调剂功能,劳动保险的互济性、社会性很差。改革现行的劳动保险制度,增加其调剂功能,即加强互济性;提高社会化程度,即加强社会性,从而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

  2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主要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委员会行使的是仲裁权,各级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程序;法院审判是司法程序,仲裁权与审判权不同。两者的具体区别是:(1)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某些权力,仲裁机关是不具有的;(2)依据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决定权;(3)依照我国的法律,只有法院享有劳动争议的最后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