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尔森面试case study:腐败行为及其动机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3:14:35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3-05 10:10:00 ]    作者:李力 张耀谋 李世新 摘要:从经济学视角看,腐败行为的发生是基于“预期成本—预期收益—风险”的权衡分析,腐败的预期成本越小,预期收益越大,被查处的风险越小,腐败分子就越容易作案。因此,提高腐败的预期成本,抑制腐败的预期收益,增大腐败分子被查处的风险,是打击与治理腐败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腐败;预期成本;预期收益;风险 
   
  我们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视角上研究腐败,可以认为腐败行为是一种非法经济行为,它也符合一般经济规律,即它在取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可能的成本和风险。笔者认为,腐败分子作案时可能一时糊涂,但作案后不自首不退赃,甚至继续作案,证明他们或多或少进行过成本与收益估算,对可能遇到的风险也是有一定分析的。在我们实际上还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做到大公无私、克己奉公,也不能保证在现有遴选教育管理机制下,所有干部都德才兼备、绝无私心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将腐败分子作为理性经济人来对待,从经济学的“预期成本—预期收益—风险”角度对腐败行为进行研究,以便对腐败案件层出不穷的现象做出一些解释,并寻求打击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美国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在其《控制贪污腐败》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腐败问题的公式: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所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1]。以此为参考,笔者认为腐败行为动机大小是一个关于成本与收益的函数: 
  p=f(g*r1-c*r2) 
  (其中,p代表腐败行为发生几率,g代表腐败预期收益,c代表腐败预期成本;r代表风险) 
   
  一、腐败行为的简单发生动机分析 
   
  马克思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之险”。可见,逐利行为是否发生,是可以简化为成本、收益与风险相互权衡的结果的。 
  (一)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环境分析 
  在我国社会体制转变过程中,政府、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有较多的机会腐败,有机会腐败的人较多,反腐环境总体情况不够乐观。以金融领域为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等人研究编制的中国首个金融腐败指数显示,2002—2003年度,中国金融腐败指数为5.42,其中银行业腐败指数为4.17,证券业腐败指数为7.26(指数最高值为10,表示最严重),表明金融领域的腐败情况较为严重[2]。 
  我国作为一个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政府配置经济资源和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权力过大是市场发育缓慢、腐败难以消除的主要原因。再以金融领域为例,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融资渠道少(股份制、民间融资渠道未完全确立健全),金融资源一直是市场上的稀缺资源。金融资源的垄断集中,企业融资选择少,造成地位不平等,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够,增大了金融腐败的可能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我国的融资结构过分依赖于银行业,企业离开了银行就往往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资本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也增大了银行腐败的可能性。”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王君也指出:“之所以说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是因为在转轨过程中金融交易与监管的寻租机会,远远多于非金融领域。而选择性执法则导致腐败行为的预期成本低于收益,从而加剧腐败实施者的侥幸心理。”[3] 
  另外,我国的政府部门和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的从业人员数量较大,其学历、素质、年龄等都有很大差距,在规范、有效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近几年腐败分子较之以往具有更高的文化水准、学历程度和智商,大都接受过正规的、系统的教育,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既不是法盲,也不是文盲,他们采取的腐败行为更为隐蔽,谋求取得的腐败收益更为巨大,导致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而被发现、惩处的几率更小。 
  (二)腐败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分析 
  案发后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理,腐败分子往往会悔恨自己当初作案,但是,在实施腐败行为之前,腐败分子也并不尽是一时糊涂。从近几年腐败分子作案周期长、作案手段高科技化、作案主体群体化、提前转移腐败收益等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腐败分子是对作案的风险和后果有过理性估算的。总体来说,我国腐败分子作案的风险不够高,法律及其对腐败分子打击和惩戒力度不够强,从而大大降低了腐败分子的作案风险和心理压力。 
  1.从腐败行为的道德成本来看 
  从克利特的公式中,我们清楚地看到,成本不仅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道德成本。我国政府治理腐败的宣传不可谓不到位,可是个别单位管理松弛,对负责人、领导干部的管理不严,不同程度存在吃请收礼、讲关系讲人情等现象,部分政府官员存在“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就不构成腐败行为的思想,甚至部分群众也认为政府官员只要不贪污太多,用公款吃喝、旅游并不是很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腐败行为,特别是某些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社会上难以彻底清洗的“行规”、“潜规则”。“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社会舆论对腐败分子及其家人的压力不足,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反腐舆论氛围,实际上也减轻了腐败分子的道德成本,增加了腐败分子作案的侥幸心理。 
  2.从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以及对腐败分子的惩处来看其风险和经济成本 
  一方面,各级单位和部门内部权力制衡不足,降低了腐败分子的管理风险。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1834-1902)曾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很多单位和部门普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权力高度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中。“一把手”一般兼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集人事权、财务权、审批权于一身,因而这些“一把手”在单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又缺乏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引咎和查纠制度,造成领导者的权责不对称。只要上级没有调查,很难有机会对这些“家长”、“老板”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腐败分子的作案风险。 
  另外,内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透明度、权威性也不够,监管工作人员工作成就感不强。一方面,内部监管部门的掣肘太多,其人事任免权、财权,甚至在立案审批权等都由单位“一把手”掌握,在监管、进行调查处理方面难免有心无力。部分监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思想有顾虑,怕揭露问题影响小单位的利益和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得罪领导,因而导致内部监管敷衍了事,走走过场。从种种腐败被揭露的情节中我们可以看到,平时的监管机制在错综复杂的权力制衡下被虚化,最终行使监管和惩罚需要诉诸更高的权力层次才能奏效。 
  第二个方面,外部监管不严,监管方式存在缺陷,降低了腐败分子的风险。虽然国家和政府一直在加强监管力度,但是在不少单位仍然存在“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地方不好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无法监督”的状况,造成有的单位和部门“领导懒得管,下属不敢管,外人管不着”。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腐败分子被查处的几率为10%~20%[3],而且腐败潜伏期正逐渐变长,可见各级内外的监管职能并未得到负责履行。另一方面,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结合也不够。外部监管机构受自身信息渠道和调查手段的影响,不能很有效深入地掌握被监管单位的情况,因此,迫切需要内部监管部门予以密切配合。但是事实上,内部监管部门并非尽力协助外部监管部门,甚至可能出现内部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在检举机制方面,相应的措施和渠道不畅通不完善,对腐败行为揭露不够,暴露不及时。对检举人的保护和奖励等制度也未得到完善和推广。 
   
  第三个方面,执法不严,处罚不力,降低了腐败分子的成本。国家法制不够健全,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情况。有些案件由于作案人员的数量较多,人员关系复杂,导致许多案件发案后都得不到果断公正的处理,当事人有时还可以靠人情、金钱和权力多方说情打点,从而减轻惩罚甚至逃避惩罚。在公检法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行为。检察不力、司法不公、判罚不严等情况时有发生,腐败分子在被立案查处之后,还存在减轻自己罪责和惩罚的机会,严重地减轻了腐败分子作案时的心理负担。3.腐败分子采取各种手段降低、规避风险 
  腐败分子近些年的作案手段更为智能化,为了逃避查处,他们采取了各种手段来降低、规避风险。例如,腐败分子在出卖权力后并不急于立即得到好处,而是订立腐败期权,在退休或者风平浪静过后再收取腐败收益;又如钻制度中的空子,打擦边球,提高监管难度;提前分散、转移腐败收入,甚至早做准备逃往国外等。还有的腐败分子依托集体或者领导腐败,利用“法不责众”的掩护,躲在集体和领导的行为下实施腐败行为;还有的腐败分子将一部分腐败收益作为购买保护的资金,惠及下属,惠及地方,惠及上级,造成监管失效,调查取证困难[4]。 
  总之,部分腐败分子得不到惩处,对腐败分子惩处力度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降低了腐败分子作案的成本和风险。 
   (三)腐败行为的收益分析 
  国家和政府因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失虽然无法统计,但从典型案例、概率分析、社会调查等结果来看,腐败分子的收益无疑是很大的。从近几年腐败案件的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发现,腐败涉案的金额比较大,大案要案频发,牵涉的金额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元,造成的损失和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以近年发生的金融领域腐败案件为例,2004年底工行被查出的部分分支机构涉案金额达69亿元的犯罪问题;2005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辞职,其在美国被控收受100万美元贿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联手盗窃银行资金4.83亿美元,步其后尘,哈尔滨河松街中行原行长高山在“外贼”李东哲掩护下,席卷银行10亿机构存款潜逃加拿大[5]。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腐败案件未能查处,还有一些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还有一些腐败分子继续向国家的财富伸手,腐败给国家人民带来的损失可谓不可估量。 
   
  二、腐败行为的边际发生概率分析 
   
  除了简单的腐败行为发生概率分析,我们还有必要从犯罪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角度,对腐败行为的发生概率进行一个边际分析,即对腐败分子再一次实施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风险进行分析。仅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腐败行为一般都是长期、多次行为,随着腐败分子作案次数的增加,个别腐败分子认为多作案一两次并不会增加多少成本和风险,而收益却有越来越可观的趋势。从各个腐败案例的数据都可看到,大多数腐败分子初期的收益并不多,一般以千元、万元为单位,而后期一般以十万、百万甚至更高数额为单位。不少腐败分子一旦伸手,就逐步落入一个看似有利的赌局,即在边际成本增加不多的情况下,取得较为丰厚的边际收益,促使腐败由最初的“高成本、低风险、低收益”变为“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引诱腐败分子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三、治理腐败的经济学策略研究 
   
  我们对腐败行为的动机分析,目的是为打击和治理腐败提供一些切入点。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来看,要有效抑制腐败分子作案的动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腐败的成本,使腐败真正成为得不偿失的错误投机行为 
  腐败分子一旦被发现并确认腐败事实后,不仅要求他们支付法律成本,还要他们在经济、道德等各个方面付出成本,以使惩处之后起到足够的对群众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在法律成本方面,我国尚需进一步健全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对腐败分子实施严厉的打击,使有腐败行为的干部葬送政治前途、人生自由甚至生命,使各单位各部门的干部职工自清自守,不敢腐败。 
  在经济成本方面,尤其要加大惩处力度,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对腐败分子及其家人赃款、赃物、非法所得、说不清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要依纪依法全部没收,已经挥霍掉的,要以私人财产作赔偿,私人财产不够赔偿的可以作为债务逐年还清。决不能允许腐败分子刑满释放后经济条件非常优越,或者腐败分子“一人受苦,全家幸福”的情形出现。 
  在道德成本方面,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揭露、曝光、评论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让腐败分子在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同时,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唾弃。 
  (二)严格控制腐败分子的各种可能收益 
  要通过完善体制、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增大收入的透明度,大幅度减少、甚至杜绝腐败分子的隐性收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定期进行财产申报,适时公布个人拥有的财产,使其收支情况尽可能公开化。一旦发现收入异常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切断腐败分子的资金流,防止国家财产损失。同时,对领导干部子女或家属上学、就业、开办公司、出国定居等各个方面进行密切的监测,追查其中可能存在的腐败线索,尽量减少腐败分子的可能收益。 
  (三)加大查处力度,提高腐败风险 
  公检法部门及内外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重视信访和各种类型的群众举报,广泛收集线索,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尽早发现腐败分子的蛛丝马迹。一经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要对腐败分子进行严肃查处,争取取得较高的查处率,同时,加大处罚力度,造成惩处腐败分子的强大声势,形成足够的威慑作用,使腐败分子不敢伸手,“伸手必被捉”。 
   
  参考文献: 
  [1][南非]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贪污腐败[M].杨光斌,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2]谢平,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机制、行为与制度设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3]胡鞍钢,过勇.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4). 
  [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纪委课题组.金融腐败的机理分析与防治策略[J].海南金融,2006,(11). 
  [5]郝鸿雁.体制转轨时期行政腐败持续不止的原因及治理对策[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