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桥西酒店:中税协网校《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及化解》 (丁 芸老师主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8:31:24
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及化解    【案例】
  《中国税务报》2005年9月26日刊登文章《事务所受“双罚”凸显注税执业风险》
  河南省某市税务机关对辖区一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形成少缴税款10170.94元的违法事实,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0.5倍罚款5085.47元。
  同时发现,该企业的纳税申报事宜一直由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于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税务师事务所也处以0.5倍罚款5085.47元。
  由于该事务所与企业的税务代理协议约定,企业纳税申报由事务所全权负责,出现涉税违法行为由事务所承担责任。因此,根据约定,企业缴纳的罚款和滞纳金也将转由该事务所承担,事务所最终将为自己的服务过错承担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
  引出问题:注册税务师需要面临哪些职业风险?
  税务中介市场的三角恋关系
  
  目录
  1.注册税务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2.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的分析
  3.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中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中规定: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如果纳税主体(委托方)发生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实体法的行为,税务代理人(受托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代理,由此产生的税收行政责任由纳税人承担,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税务代理人可以申请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出现委托方出现上述情况,委托方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并承担其产生的风险或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该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项规定,受托方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委托代理事务,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应由受托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注册税务师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定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①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②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③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①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④ 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⑤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三)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使用人是受托人服务的对象,即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使用人提供服务。因此,使用人作为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权利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使用人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应全部由使用人承担。
  (四)双方共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如果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互相勾结、逃避缴纳税款、共同违反税收法律,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事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的分析
  
  (一)信誉风险
  ·诚信危机
  有些税务师事务所运作缺乏规范性、不诚信经营,屡屡导致纳税人的权益受损,这不仅使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信誉度大打折扣,而且还影响到了良好行业形象的树立。
  主要原因除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性宣传不够、还与少数税务师事务所不识行业发展大局、不做长远考虑,只顾眼前利益“代理赚钱”有关,现在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为了维护客源,仅依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半天时间就出一份鉴证报告,几百元收费或者干脆不收费,造成了行业之间、行业内部无序低价竞争。而任何中介服务行业想要提高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扩大市场需求,都离不开诚信经营,离不开令人满意的服务质量。
  【案例】
  《中国税务报》2008年3月25日刊登《鉴证业务专营更应强调质量》
  文章指出,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于鉴证业务出现了事务所间相互低价竞争、鉴证不到位等问题。北京某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感叹到,“某些事务所做一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才收200元,连成本都不够,怎么能保证鉴证质量呢?” 这些事务所根本就没有按鉴证程序进行鉴证,仅是“抄报表”,就是把企业的财务报表等拿过来,将有关数据抄一遍盖个章而已。
  综合分析:低于成本的低价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涉税鉴证市场。低价竞争带来的恶果是鉴证质量低劣,无法发挥涉税鉴证应有的作用,既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又损害了行业形象,不利于涉税鉴证的健康发展。
  ·第二税务所
  性质上讲,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具有涉税服务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以公正、独立为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开展业务。但由于我国税务代理起步较晚,成立之初多是由税务机关直接兴建或挂靠其下的经济实体,这样就使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产生了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
  “血缘关系”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就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中介定位不清,依靠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招揽业务。尽管我国在1999年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了脱钩改制的整顿工作,但时至今日,仍然有部分地方对脱钩改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的不全面、实际执行的不彻底。
  【案例】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2004年4月28日报道,湖北省广水市广水群辉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其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强制代理。据调查,群辉公司的前身是由广水市国税局创办的一个税务代理所,2002年才改制成为现在的群辉公司,虽然名义上已经和国税局脱钩了,但实际上两个单位之间却仍然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于商户而言,如果由群辉公司进行税务代理,那么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就不会再查补税款;若采取自行申报等其它形式申报,由税务机关派人进行核查,如果查出不足,不但要补交税款,而且还要罚款。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2011年5月26日报道,山东省临清市地税局3名工作人员成立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录用20余名地税局员工家属,从2000年以来向当地商户强制征收税务代理费。事务所经理马连元日前受访时称,公司与商户签订过代理协议,但多名受访商户均表示不知有协议一事。
  综合分析:这种违规开展税务代理、以费挤税及将税务稽查罚款入地方库等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问题,不仅败坏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而且还沉重的打击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形象,得不偿失。对于这种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一起办公,代理人员与税务人员一同收税,税务机关为代理机构注册垫付资金、提供担保,明脱暗不脱;强行代理,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不服务;采取降低核定税额、低于定额征税和办理假停业等手段,多收代理费,以费挤税等问题,应该全面开展清理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帮助企业偷漏税
  激烈的行业竞争,涉税业务项目单一,导致业务收入难以增长,边际利润的日益减少迫使注册税务师不得不采取各种办法满足客户要求,为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以此维持自己的市场占有。这样,就会使得某些企业,或主动、或被动的做出帮助企业偷漏税的事实,为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
  许多企业寻求税务师事务所的目的就是想偷税,他们或者与税务师事务所一起偷税,或者通过提供不真实的财务数据把偷税的责任转嫁到税务师事务所,这些都给税务师事务所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案例】
  北京某税务师事务所用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欺瞒手段虚报纳税,两年偷税341万余元。2010年5月3日,因决定和授意逃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逃税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50万。
  (二)经营风险
  
  (三)技术风险
  

  三、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再次回到开始时的案例
  《中国税务报》2005年9月26日刊登文章《事务所受“双罚”凸显注税执业风险》
  如何化解执业风险?
  
  ·加强业务管理(建立五道防火墙)
  
  
  【案例】《中国税务报》2005年6月20日刊登《纳税风险管理:现代企业的必修课》的文章,文章强调企业纳税风险无处不在,而且纳税风险不同于一般商业风险,企业缴税必须打预防针。
  
  ·什么是企业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在特定的税收政策体系下,企业由于自身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了纳税的规范性,从而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其直接表现是企业多缴纳或者少缴纳了税款。
  ·几组相似说法的辨析:
  税收风险:理论界一般认为,国家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以及税收政策使用时所存在的风险大多被界定为“税收风险”。
  税务风险:从纳税人的角度而言,存在的风险大多被界定为“税务风险”,由于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是重要的纳税人,因此,如果没有特指, “税务风险”就是“企业税务风险”。
  纳税风险与涉税风险:国内许多著作中所谓的“纳税风险”,顾名思义,主要也是针对纳税人而言的。而“涉税风险”则更加具体,往往具体到某一类纳税人税务风险,例如企业的涉税风险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企业的“纳税风险”或“涉税风险”与“企业税务风险”的差异并不大。
  ·涉税行为:
  税收政策遵从-纳什么税?
  纳税金额核算-纳多少税?
  税收筹划-如何纳最少的税?
  税收筹划不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全部!
  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是企业涉税行为的主体内容,也是企业犯错误最多的行为。
  ·倡导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越来越繁杂的税收政策体系、越来越复杂的企业交易行为和越来越严格的税务机关征管措施,使得企业的税务问题变得越来越多变。
  税收占企业利润四分之一强,并已经以各种形式嵌入企业行为的各个环节中,纳税行为本身已经成为企业风险的制造者。
  ·企业税务管理理念发展趋势(见下图)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分类
  
  1、交易风险的定义
  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点可能影响纳税准确性而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
  很多事项都可能引起交易风险,比如:重要交易的过程没有企业税务部门的参与,企业税务部门只是交易完成后进行纳税核算;企业缺乏适当的程序去评估和监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影响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交易风险,对企业产生很大负面的影响。
  交易风险的影响:企业在对外兼并的过程中,由于未对被兼并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等兼并活动完成后,才发现被兼并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大额偷税问题,企业不得不额外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补税和罚款;
  企业在重新改组销售模式过程中,因未能有效评估纳税的影响,导致后来销售模式改变后增值税税负大幅度上升,企业销售毛利润率下降;
  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对供货方的纳税人资格有效控管,导致后来从供货方取得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得不额外承担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上升的原材料成本。
  2、违法风险
  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部分纳税人以化解和减除税款负担风险为目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税、逃税。其实,这种违法手段不仅不能化解税款负担风险,反而会生产新的违法风险。
  纳税人偷税除了必须补交所偷逃的税款之外,还会被税务机关课处所偷税款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纳税人还将被课处刑罚。因此,这种税务风险更严重,更容易导致公司倒闭、破产。
  3、遵从风险(定义)
  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事项都可能引起遵从风险,比如:企业未能及时更新最新可适用税收政策系统;企业未能对自身内部发生的新变化做出适用税收政策判断;企业缺乏外部机构对自身纳税义务的指导性重新检讨制度等等。这些都会使企业面临遵从风险的威胁,带来诸多问题。
  遵从风险的影响:企业对外提供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却错误交纳了增值税,导致需要补交营业税和罚款,并且需要和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多交增值税问题;
  企业经过数年生产经营后,发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低税率优惠而未享受,导致多年按照高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4、核算风险(定义)
  核算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
  导致核算风险的因素同样很多,比如:企业会计核算规定和税收政策的差异;企业缺乏内部控制措施,导致会计核算系统提供了不真实的数据和信息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引起核算风险的发生。
  核算风险的影响:企业将产品已售出,但由于未收回货款而未计收入,导致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使用了低于税收政策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导致多列支成本,少计企业所得税;企业购进一批应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却按照低值易耗品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补税罚款
  5、员工风险
  员工风险是指企业因为人的原因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任何的企业因为人的原因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都会导致这种风险的发生,比如:税务岗位员工的频繁变动;员工丰富经验未能被书面留存;企业缺乏定期的员工技能培训制度;企业缺乏有效的员工奖惩机制等。
  6、信誉风险
  信誉风险是指企业外界因企业税务违规行为而对其信誉的怀疑并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风险是由纳税人违法所引发的风险,也应当归入税收违法风险。但考虑到这种风险是无形的,对纳税人的影响不是直接的,我们将其独立为一种风险。纳税人违法并被有关机关处罚,在经济上必然产生直接的损失。同时,纳税人还会有信誉、商誉或者名誉损失,即其他有关经济主体会因为纳税人的偷税等违法行为而对该纳税人的信用产生怀疑,不愿与其合作;或者纳税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丧失享受某些税收优惠的资格。如在我国,纳税人不履行某些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违反某些增值税规定,将不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很多时候,这种无形的损失比有形的处罚损失更为严重。
  按税务风险的形成阶段划分:
  1、税务风险潜伏阶段
  ①企业财务比率波动较大;②税款计算不够准确;③经常被动纳税申报;④税收政策了解较少;⑤内部控制制度有限。
  2、税务风险发展阶段
  ①税收因素重视不够;②纳税申报准确率较低;③未关注外界税收政策变化;④偶尔拖欠税款;⑤税企关系不尽和谐。
  3、税务风险恶化阶段
  ①长期被动纳税且申报额异常;②税务机关将其作为重点监控;③有偷逃税嫌疑;④业务显示异常;⑤缺乏有效税收筹划。
  4、税务风险爆发阶段
  ①企业被立案侦察;②有证据表明偷逃税款;③遭受巨额罚款;④追究管理人员行政及刑事责任;⑤信誉扫地。
  按企业涉税环节划分
  
  按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划分
  
  【案例】
  《中国税务报》2011年5月30日刊登《税务风险就藏在疏忽大意之处》的文章,文章指出,对于税务风险,很多小企业的老板并不是很上心,认为自己经营简单,规模小,纳税少,税务风险离自己很遥远。其实,税务风险的高低远近与企业规模大小并不成正比,而是和企业老板的关注度有很紧密的联系——它就藏在疏忽大意之处,一不重视就会找上门来。
  经营某品牌啤酒的江西省宜春市专营经销商就一直觉得,赚钱才是硬道理。至于税务风险,压根就没有考虑过。把纳税的事情抛在了脑后——既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又没有申报纳税。税务人员通过走访后决定对该经销商进行税务约谈。约谈中发现该经销商实现销售收入150多万元,应缴未缴增值税款4.5万多元。
  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被当税务机关列入纳税评估对象,当评估人员到公司进行例行评估时,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周先生根本没把纳税评估当回事。评估人员发现,该公司收入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为煤炭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为运输劳务收入。评估人员人为,这种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政策规定应当全部缴纳增值税。根据税务干部的意见,周经理重新对企业账务进行了处理,按规定补缴了近3万元增值税、滞纳金。吃一堑,长一智。
  大量的案例显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初期或成长期,往往只注重经营业绩而忽略其他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税务问题。还有纳税人虽然也比较重视,但又对税务风险抱侥幸心理,这就使税务风险成为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地雷”。
  目标:纳税风险最小化,准确纳税最大化。
  方法:内部控制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
  (二)公司治理与企业内部控制框架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对公司治理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提出了挑战——2009年7月OECD税收管理论坛系列税务指引调研报告:
  “经济全球化造就了业务庞大,架构复杂,税务风险多变且同时对各国税收收入影响重大的大企业”;“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税收竞争推动了各国税制和税收管理的动态应对和发展”;
  “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证明了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和更高的公司管理透明度的重要性”;“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会直接影响到其财务业绩和声誉,大企业的CEO和董事会越来越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是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税收机构应确保公司董事会认识到他们对企业战略税务安排及其后果负有最终的责任”;“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税收机构管理大企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法”。
  内部控制的演变
  
  COSO内控框架体系的诞生
  
  COSO内部控制框架模型
  
  我国内部控制相关的监管要求——国务院/证监会层面
规定内容摘要出台日期生效日期证监会: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2005-10-19发布之日国务院法制办: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自我检查和评估结果。

负责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自我评估进行评价。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结果。2007-9-7发布之日证监会:
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06-5-172006-5-18  我国内部控制相关的监管要求——财政部层面
规定内容摘要出台日期生效日期财政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2001年起逐步发行了一系列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此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2001-6-22

2004-10-10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等5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鼓励其他大中型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应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008-6-282009-7-1财政部等5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包括资金,采购,存货,销售,工程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筹资,预算,成本费用,担保,合同协议,业务外包,对子公司的控制,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政策,信息系统一般控制,衍生工具,企业并购,关联交易,内部审计。共22项分流程的具体指引。2008-6-28尚未明确财政部等5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求企业应对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状况定期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2008-6-28尚未明确  我国内部控制相关的监管要求——交易所层面
规定内容摘要出台日期生效日期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2006-06-04 2006-7-1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本所,并与年度报告全文同时对外披露。
2006-09-282007-7-1  我国内部控制相关的监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层面
规定内容摘要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立意□ 税务机关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 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辅导企业实施自我管理
□ 通过税务风险调查和评估,了解企业及其风险,为实施个性化管理措施、提供更好服务提供依据
□ 通过企业税务遵从自查,辅导企业实现自我管理,提高自我遵从度
□ 通过重点税务检查,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主要内容□ 税务管理组织架构:岗位、人员、职责
□ 企业重大决策、经营业务、税务会计和税务申报等方面的税务风险控制属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
□ 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 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 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
□ 建立监督体系:
□ 定点联系企业内部的自我评估
□ 中介机构的鉴证
□ 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
  【案例】
  《中国税务报》2011年5月30日刊登《管理税务风险:大企业正在进入角色》的文章。文章指出,大企业已逐渐明白,管理税务风险,自己不应该是配角,更不应该是旁观者,而是真正的主角。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自己才是最大的受益者。
  痛定思痛——十个体会九个半是教训
  遵从税法——“新病”还需“新药”医
  政策解释——为求统一积极“献计”
  
  ·COSO模型的税务风险应用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创建思路,应该是基于《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与《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需要。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基本框架应包括如下要素:税务风险的目标、内部环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督。
  ·COSO模型的税务风险应用
  税务风险管理框架可以从三个纬度来理解:
  第一纬度是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
  第二纬度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又可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第一层是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包括内部环境与目标设定;第二层是税务风险管理的过程,即控制活动所涉及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第三层是税务风险的保障—信息交流和监督。
  第三纬度是指税务风险管理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涵盖了企业各个层级,包括整个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及下属各子公司。
  这三个纬度的关系是,税务风险管理的四个目标是整个管理框架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三个层级涉及的八个要素都是为企业设定的四个目标服务的;同样企业的各个层级和员工都必须坚持这四个目标,必须从以上八个方面进行税务风险管理。
  
  
  (四)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重大决策和交易税务风险控制和筹划
  
  (四)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经营过程及供应链税务风险控制和税务筹划
  
  (四)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所得税会计
  
  (四)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
  
  委派有经验的注册税务师与客户洽谈业务,必要时由风险控制专家小组讨论是否承接业务,避免企业经营风险转移给事务所;
  重视对客户及其项目的了解,包括客户的历史情况、发展情况、社会声誉、委托目的等情况;
  关注客户的一些特殊事项,如更换事务所、特殊要求以及客户及其财务管理层面临的压力等。
  
  按要求签好业务合同,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一定要明确。
  推行“双承诺制”,即客户向事务所保证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凭证、财税资料,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事务所向客户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地执业,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乙方责任免除条款
  法律、会计处理责任;
  税收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变化;
  甲方未能提供完整合法资料;
  甲方未能就接受检查、大额涉税支出及时沟通等等。
  保密条款
  双方均须采严格的措施处理双方间互相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的报告、意见书、会计或业务资料等),并且只有在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另方才可对外披露,如果因擅自披露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擅自披露方须予对方充足完全的赔偿。
  但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同意在各自宣传性文字中可以引用对方名称和披露本协议关系。
  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如果对协议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时间等因素)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将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双方可直接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进行争议调解。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在业务承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有选择性地承接客户;
  在实施阶段,坚持谨慎性原则,完善工作底稿;
  在完成阶段,对已经形成的相关信息实行三级复核制;
  在税务代理行为结束后,要定期举行以依法代理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还要适时组织委托人对代理人执法情况的外部评议,要将评议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为保证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应设立风险管理机构。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如在发展客户的初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帮助甄选客户;对重大项目在报价阶段提供参考。
  由于控制风险的重要性,该管理机构的成员应由具有高超专业技术、良好职业操守和善于做出正确决策的人员组成。
  
  系统应该包括税务数据库(包括税收法规政策资料库、人才库、方案库、客户档案等)、企业信息采集分析子系统、税务风险评估分析系统、税务审计查账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在内的完善的信息系统。
  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系统,不仅有利于掌握每个企业的具体资料,并针对实际经营活动状况为每个企业提供适合自己的个性化服务方案,从而保留客户资源,避免客户的丧失和流动;而且还有利于税务师事务所更好地掌握企业的税务风险点,规避在代理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同时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以此为契机,拓展代理税务风险防范的高端业务。这样一来,对于企业和税务师事务所建立了一个良好的信息化平台,有利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
  
  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加强风险保障机制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目前,一些大型的事务所或是税务代理业发展较快地区的普遍做法是按营业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职业风险金,用于抵御潜在的执业风险。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均在推出各种责任险,如: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董事责任险。而税务代理也可以通过投保职业责任险来化解税务代理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具体而言,执业责任保险有如下内容:(1)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投保金额,投保执业责任保险。(2)根据税务师事务所出现差错的概率来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赔偿标准。(3)保险公司通过对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的水平、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制度,以往出现投诉及赔偿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税务师事务所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条件,这些保险金额与保险条件客观上成为衡量一个税务师事务所能承担风险的大小和社会信誉度的一个标准。
  
  四、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合规合法地完善业务
  在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其法定从事的业务绝大部分都涉及到税务机关。所以,在其执业过程中,应该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沟通可使税务部门了解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也可让注册税务师获取税务方面的新规定、新动态,把握业务中的关键环节,从而与税务部门增进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共识,消除摩擦,争取得到支持,避免误入陷阱。此外,在某些高端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涉税环节中的可为与不可为,规避代理环节中的税务风险,合规合法地完善相关业务。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沟通”必须是适度的,诸如与税务机关的个人搞关系,并不惜对其进行贿赂,让少数不称职的税务干部在处理税收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错误的做法,是必须遏制的。这种行为不仅不会规避风险,而且会导致更大的涉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