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产品备案:炒股需要熟悉的证券法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7:33:35
炒股需要熟悉的证券法规

  炒股需要熟悉的证券法规

  平常人在股市中炒股最常遇见的事关证券法规的问题有:内幕交易、代客理财、非法咨询、操纵市场、业内禁止等问题。下面把相关的证券法规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内幕交易

  1、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

  2、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3、内幕人员主要指:上市公司、监管机关、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中介机构知情人员,以及从这些人员得到未公开信息的普通投资者。

  4、常见内幕:基金老鼠仓,未公开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其他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5、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法》、《证券内幕交易认定指引》。

  二、代客理财

  1、合法代客理财: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国家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应受到尊重,其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2、非法代客理财: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非法公募),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非法集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假借委托理财之名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诈骗),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上海和西安的一些“民间高手”出问题,就是触犯这条法律红线。

  3、通俗的解释是,熟人朋友亲戚之间的委托理财为合法,非熟人朋友亲戚且有招揽不特定多人的行为委托理财为非法。

  4、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期货纠纷》(国家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与上海高法)

  三、非法咨询

  1、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业务是指获得经济收入的行为,比如说利用推荐股票收钱。

  2、有经营招揽行为的推荐股票收取咨询费用的行为是非法经营活动。比如说“带头大哥”就是属于这种性质,目前社会上这种现象比较多,这是非法的,也是当前执法机构重点打击的行为。许多“民间股神”出问题都是触犯这条法律红线。

  3、普通人之间股票交流不违法,比如说“财经博客”只要没有收钱(证券咨询费用)就是合法的。

  4、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司法解释。

  四、操纵市场

  1、证券法禁止操纵市场。

  2、操纵市场行为指:

  第一、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二、约定交易操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三、自买自卖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四、蛊惑交易操纵。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第五、抢先交易操纵。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六、虚假申报操纵。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特定价格操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第八、特定时段交易操纵。指在特定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

  3、黑嘴荐股问题:大家比较关心的是第五项,抢先交易操纵,也就是黑嘴荐股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武汉新兰德和北京首放就是因为利用国家特许的证券咨询执业机构地位,在多家公共媒体上推荐股票牟利,构成抢先交易操纵。

  非证券执业人员在个人博客上记录自己操盘日志是合法的。

  4、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五、业内禁止

  1、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买卖股票。

  2、法人机构不能用个人帐号买卖股票。

  3、持有股票达到上市公司的总股本5%需要举牌,并6个月内不能卖。

  4、行政处罚时限是两年,所列举的五项问题发生两年后,如果不再违法,行政执法机构不再追究当事人。

  5、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