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道道怎么买:《行政伦理学》案例分析--嘉禾拆迁案xx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3:26:35
     
       嘉禾拆迁案

一、案例描述
湖南嘉禾县要求机关干部和教师停职转做拆迁户亲属的思想工作,完不成任务者免职或外调———为避免丈夫受牵连,一对姐妹做出选择
  这个五一节,李小春老师决定独自出游。
  李原本在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车头中学教英语。4月19日,根据县教育局下发的通知,她被调往远离县城的普满中学。
  “我在车头中学担任两个班的英语教学任务,而普满中学到目前还没有班级开英语课。”李小春说。
  去年9月26日,28岁的李小春与在县公安局当民警的丈夫离婚。同日,她的姐姐李红梅与姐夫———嘉禾县委办公室的一位秘书离婚。
  今年4月,同为教师的李红梅也接到一纸调令,从县城的珠泉小学下调石桥乡。
  事情并非巧合,去年7月以来,发生在李氏姐妹身上的一切,都与拆迁有关。
  “四包、两停”
  2003年7月,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该县县委宣传部的一份材料显示,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达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下称“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
  136号文规定,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并“继续做好所包被拆迁户的所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对纵容、默许亲属拒不拆迁、寻衅滋事、阻挠工作的,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
  2004年4月27日,嘉禾县政府某部门负责人李滔(化名)在一份拆迁协议上签字,虽然那栋老房子的产权属于他67岁的老父。
  据知情人士透露,嘉禾县各级部门单位中,共有100多名公职人员面临李滔这样的选择:要么做通拆迁工作,要么被下放边远地区工作。
  李滔的父亲对有关政策十分愤怒:“搞这样株连九族的拆迁,嘉禾现在是父子关系紧张、夫妻离婚、兄弟反目。”
  姐妹离婚事件
  李小春姐妹的父亲李刚皇则是一个不合作者。
  在嘉禾县繁华的中华东路,李刚皇的私宅是一栋四层的临街楼房,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其中一楼临街设有两个大店面。
  2003年7月,这栋房子列为被拆迁对象。但李刚皇认为“政府给的拆迁补偿太不合理”,一直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2004年4月29日下午,李刚皇躺在医院打点滴。“他的病闹了很长一段时间了,都是拆迁惹出来的。”一位家属说。
  2003年12月20日,嘉禾县政府派工作组准备强行拆迁李刚皇的房子。争执中,李刚皇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抢救。至今,房子未被拆,李也一直没有出院。
  但压力却集中到了李小春姐妹身上,如前所述,两姐妹是县城的中小学教师,她们的丈夫都是政府工作人员。根据“136号文件”,两对夫妇都是“四包”责任的承担者。“136号文件”还有一条规定:凡本单位有被拆迁户亲属的,必须督促其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做好“四包”工作。各单位被拆迁户亲属拆迁工作落实情况,将列入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本单位被拆迁户亲属完不成“四包”工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家中老父不肯签拆迁合同,女儿两对夫妇在单位的压力可想而知。
  2003年9月28日,嘉禾县人事局向教育系统党委下发通知,要求对李小春、李红梅“暂停在本单位的现有工作一个月(9月30日—10月30日)”,转做父亲李刚皇的工作,完成“四包”任务。
  两天前,李小春、李红梅分别与自己的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
  “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总不能因为父亲的事连累他们的前途吧。”李小春说。
  这种“不是办法的办法”,目前已成为嘉禾县一些家庭的选择。据记者了解,同样的情况发生在钟水乡派出所的李勇身上,他与妻子李运红离婚,原因也是岳父李中正的房屋拆迁问题。
  一个未经证实的说法是,嘉禾县有关部门注意到了这一独特的离婚现象,离婚手续在县城范围内被暂缓办理。知情人士介绍,年近50岁的嘉禾县水电局财务股股长李良柏,因妻兄李天赐的房屋拆迁问题未解决,与妻子李土姣离婚,手续是到郴州市办理的。
  “下放”的女教师们
  事实上,对李小春、李红梅姐妹而言,离婚只是她们为拆迁问题付出的第一个代价。离婚后,两姐妹并不能回避她们自己的“四包”责任。
  2003年12月18日和今年1月9日,两姐妹先后接到嘉禾县人事局《急、难、重工作任务通知书》和《再次通知书》,要求在当月底做通父亲李刚皇的房屋拆迁工作。
  2月9日,两姐妹收到盖有嘉禾县委书记周余武、县长李世栋印章的一份督办卡,最后期限下达:“2月25日前签订拆迁协议,3月5日前腾空房子”。
  面对最后通牒,李小春反而认为:“上面这样不讲理,我们已经付出了沉重代价,还不如支持了父亲的决定。”
  后果随即产生,4月,两姐妹双双被嘉禾县教育局从县城调往偏远的乡镇。
  在嘉禾,最终受到处理的教师并非仅李小春姐妹。
  2004年3月3日上午,一次关于教育系统家属拆迁问题的专题会议,在嘉禾县人事局二楼会议室召开。据其会议纪要,“珠泉小学的李静、李红梅等三位教师的家属,必须在3月10日前签好拆迁协议并搬迁,否则不仅房子按时拆除,而且这些老师会调离。”
  此后不久,李静调往泮头中学,李红梅和另一位教师从县城调到石桥乡。
  54岁的李翠凤曾任职于县城尊崇完小,这位已有34年教龄的老教师,同样因为未按时完成“四包”任务,4月19日被调往广发乡。丈夫李涌泉随后两次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拆迁自己的两栋房子。
  补偿不合理还是漫天要价
  对李刚皇“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说法,嘉禾县政法委书记、珠泉商贸城协调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周贤勇表示:“拆迁最大的阻力就是某些居民漫天要价。”
  由于李刚皇住宅的拆迁中途停滞,尚未进入评估程序,因此无从得到有关补偿价格数据,但一些同类房屋的拆迁价格可以作为参考。
  在嘉禾县城珠泉小区北市街61号,拆迁户李会明的五层楼房系2002年竣工的框架混凝土承重结构的建筑物。记者在现场看到,住宅一楼为44.5平方米的门面,紧临原珠泉农贸市场;二至五层均为68.4平方米的楼房。
  经评估,李会明这栋房屋的拆迁补偿金及临时安置费合计23万元。但据李会明的委托人郭廷安介绍,李家仅一层铺面每年租金即可收入一万多元。李不愿接受五层楼房23万的补偿价格。
  拆迁户李涌泉的一套独门独院三层楼房,实际使用面积为200多平方米。拆迁补偿金及临时安置费为10万元。
  “县城同类地段买套100平米的商品房,也差不多要10万元。”李涌泉说,他所获得的每平米四五百元补偿,仅相当于嘉禾县周边的房产价格。
  知情人士称,珠泉商贸城拆迁范围,是嘉禾县最繁华的地方。“凡是在这里有房子的人家,没有人愿意出让的。”
  一个可资比较的数字是,珠泉商贸城开发商打出的销售广告显示,该商贸城铺位价格为每平方米1.6万元。
  据周贤勇介绍,此次拆迁由长沙万源评估公司评估地产,郴州远航评估公司评估房产。
  但李涌泉、陆水德、李盛德等户主反映,在房屋评估期间,他们认得一些评估者是县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他们要求评估人员出示评估资质证书,对方并未依章办理。县政府干部李滔说:“确实有部分居民要高价,但我看到的情况是,给拆迁户搞评估的不是评估公司,而是县政府的干部,是开发商。”
  “一阵子”和“一辈子”
  2003年7月,珠泉商贸城开工仪式在县城新建的体育馆举行。当地居民所提供的照片显示,当天在体育馆旁,几条醒目的横幅上有如下字样:
  “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不动摇。”
  “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
  “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
  嘉禾县对珠泉商贸城的态度显然可以从中窥得一斑。
  “嘉禾一直想把经济搞起来,但高考舞弊案发生后,我们的事业都做不起来。”4月29日,嘉禾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志平对记者说。
  黄所说的高考舞弊案发生于2000年,事件当时引起全国关注,嘉禾的名声受到影响。
  黄志平介绍,2002年9月13日,原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向嘉禾县政府下发“商网字[2002]05号”公函,将珠泉商贸城列为全国50个商业网点示范项目之一。该项目选址县城核心地段人民路、中华路,将占4000多平方米的原珠泉农贸市场扩大一倍,新增步行街、以珠泉亭为中心的广场、中华日用百货市场等,累计投资1.5亿元。
  2003年元月,此项目在嘉禾县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此后获郴州市政府批准成为全市重点工程。
  据黄志平证实,珠泉商贸城所涉拆迁房屋,其中20世纪80-90年代建的占49.1%,90年代后建的占21.3%,而70年代前建的只有26.6%,70-80年代建的仅2.96%。受拆迁牵涉的县政府干部李滔说:“许多建成不久的房子都成片成片地拆掉,太可惜了。”
  这一观点在当地居民中颇具代表性。
  “在仅有3万余人的小县城搞珠泉商贸城,搞房地产开发,范围内尽占县城商贸黄金地段,县领导是想突出政绩。”另一位拆迁户主说。
  对此,县政法委书记、珠泉商贸城协调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周贤勇说:“项目由国家商业网点中心组织投资,开发商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也是从北京过来的,县里只是协调。”
  5月7日,记者在北京向原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主任、法人代表易传保求证得知,2002年9月13日中心向向嘉禾县政府发函的原因,是此前嘉禾县向该中心发函,要求珠泉商贸城列入全国50个商业网点示范项目,中心只是回函同意。
  易传保说,对于嘉禾的珠泉商贸城,原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既无投资,也不存在组织投资的问题。
  此前,记者曾多次对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普军提出采访请求,均未能如愿。
  政府有无越权
  “我们调动有血缘关系的党员干部去做拆迁户的思想工作,一来这些干部了解县里的政策,二来他们更容易取得拆迁家属的信任。他们已经成为县里拆迁工作的一支有生力量。”4月29日,周贤勇如此解释嘉禾的“四包”政策。
  但李滔等公职人员质疑,政府凭什么对未完成“四包”任务者停职停薪甚至调动?
  “在需要你的时候,组织当然有权力临时调动你的工作。比如哪里遇到突发事件、水灾等,我们当然有权力调动干部去做工作。谁要玩忽职守,谁就会被因此免职。”宣传部副部长黄志平说。
  “拆迁也是突发事件?”记者问。
  黄志平解释:“虽然算不得突发事件,但应该属于急、难、重工作的范畴。这个问题省纪委是有明确规定的。”
  五一前夕,湖南省纪委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接受记者咨询时明确表示:“拆迁不应该列为急、难、重工作范畴。像嘉禾‘四包’、‘两停’这种规定,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拆迁可以由开发商与居民对话,不应该由政府强制干预。”
  但周贤勇的说法是:“我们都是党的干部,流血牺牲的事都要做,拆迁这点小事又算得了什么呢?”
  据周介绍,珠泉商贸城一期工程已启动80多亩,从2003年开始,目前第一批拆迁户374户已拆完323户,已接近90%。
  “现在看来,我们这个方法是行之有效的。都搞了8个月了,局势比较稳定,也没有集体闹事,也没有集体上访。”周贤勇说。
  去年10月30日,湖南省建设厅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公函透露了另外一种信息:
  “嘉禾县陆水德、李中林、李干德、李永德、李土亮等到北京、省会上访,反映嘉禾县在珠泉商贸城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行为。请你局认真调查事实,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情况函报我厅。”
  今年3月23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公函的形式,要求嘉禾县政府“应纠正错误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记者五一前离开嘉禾之时,县政府已向余下的拆迁户下发强行拆迁通知———5月10日将对拆迁户停水停电;5月15日如有任何个人不在协议上签字,将实施强行拆迁方案。
  此前的4月21日,嘉禾县政府对李会明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县人民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拆行动。当天,李会明、李爱珍夫妇和陆水德三人站在房顶上抵制拆迁,被警方带走,数天后,三人均被处以拘留,罪名分别为“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
  李会明之子李湘柱,原广发乡政府公安特派员,因未完成“四包”任务已被免职。
霸王口号护“嘉禾的面子”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政府在进行珠泉商贸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以“四包两停”的强硬政策推行强制拆迁:“四包两停”即指该县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并保证他们的亲属对拆迁及补偿不满意时,不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是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这项专门出台的“株连政策”使得全县共有160多名公职人员受到牵连,有的因为其亲属对拆迁提出质疑,或拒绝在拆迁同意书上签字而被调离,有的甚至被迫与配偶离婚。
  “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是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在当地的珠泉商贸城开工仪式上打出的大标语,那么标语中所说的“嘉禾的面子”究竟指的是什么,谁又要如此气势汹汹的影响别人“一辈子”呢?
李静原本是嘉禾县人民医院的一名护士,2003年9月29号,她收到了嘉禾县人事局下发的珠泉商贸城拆迁户“四包”责任工作通知书,10月份,她被停薪停职,第一次尝到了“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这句口号的厉害。不久,李静的丈夫也一而再、再而三地收到了同样由嘉禾县人事局下发的急难重工作任务通知书,和限期完成任务督办卡。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如此频繁的收到政府下达的措辞严厉的通知书,这是李静,以及嘉禾县所有公职人员从未遇到过的事情。
    那么嘉禾县政府如此高度重视的急难重任务到底是什么呢?什么样的事情因为完不成就会一辈子受到影响呢?这件事其实是和一家开发商承办的商业项目有关。2003年一家名为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的企业承包下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说起来,这一项目属于商业性建设,应该由开发商独自完成,但事实上,嘉禾县政府却积极出手相助,以行政命令式的“霸王刀法”和“强迫报复” 的株连方式,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李静,因为自己的母亲就住在开发商划定的拆迁范围内,所以夫妇俩都收到了限期劝说母亲同意拆迁的通知书,而事实上,不仅是李静,嘉禾县所有的公职人员,只要家里有亲属属于拆迁户的,都无一例外地收到了这样的通知书。当“四包”“两停”的政策公布后,嘉禾的公职人员曾一度认为,这样的政策具有“株连九族”的性质,不会真正实施,谁想到,李静在其母亲明确表示对拆迁不满后不久,就收到了一份调动通知书,从原来的县人民医院被调到了乡下的一个卫生所。
向电视台悔过的同时“逮捕”三位拆迁户
   
2004年5月13日、14日两天,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连续播出了关于嘉禾拆迁事件的专题,对当地政府在处理此事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质疑。5月14日,嘉禾县委书记周余武专门赶到北京,前往央视“说明情况”。5月15日,周余武在北京接受了记者采访,当时他承认“四包两停”的做法是“欠妥当的”,称早在去年8月29日有关商贸城建设的政府工作会上,他就意识到该政策不妥,“要求停止这一做法”。
    然而记者在嘉禾采访时设法找到的相关材料却显示,2003年8月7日当地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四包两停”政策的红头文件后,曾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除了“清查”县公职人员与拆迁户具体关系并制表外,还将县政府各部门领导与拆迁户“结对子”负责做工作。一位曾参加过去年8月29日工作会议的当地干部告诉记者,会场上并没有听见周书记说过“‘四包两停’不妥”、“要停止这一做法”之类的话。
    此后当地160多位与拆迁户有亲戚关系的公职人员都陆续接到了县里下发的《督办卡》,这些《督办卡》上全都盖有县委书记周余武和县长李世栋的大红姓名章。而嘉禾县政法委书记、拆迁工作负责人周贤勇也曾多次在当地电视台新闻中露面,宣讲“拆迁工作的重要性”。一位拆迁户录下的电视录音上还有这样的话:“拆迁是政治任务,拆也得拆,不拆也得拆!”
值得一提的是,周余武到北京“说明情况”后,中央电视台取消了对嘉禾拆迁报道的重播。就在5月15日周余武在北京接受本报采访并表示相关政策“不妥”的同一天,嘉禾当地警方将三位拆迁户批准逮捕,数天后,3人均被处以拘留,罪名分别为“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其中包括最早被扒掉房子的李湘柱的父母及多次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上访拆迁问题的70岁老党员陆水德。曾是嘉禾县广发乡政府公安特派员的李湘柱,因未完成“四包”任务被开除。
开发项目的性质和审批程序问题
   累计投资达1.5亿元的珠泉商贸城项目,位处嘉禾县城的最中心地带,工程总占地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开发商除了计划进行旧城改造、房地产建设外,其核心项目就是建起一个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大型商贸城,即珠泉商贸城。
   “嘉办字[2003]136号文”这样写道:“珠泉商贸城是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投资开发,属2002-2004年全国50个商业网点建设示范项目之一”;嘉禾县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加快建设珠泉商贸城的决议》也明确说明,这项工程“是国家建设项目”。“开发公司是以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的名义投资成立的。”嘉禾县政法委书记、珠泉商贸城协调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周贤勇如是说。
    但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原副主任罗迪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我们只是帮助他们组织社会资金投入,当地说这个项目是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投资开发是不严谨的。”事实上,商业网点建设开发中心只是一个咨询机构,无任何行政审批权。另外,商贸城土地出让审批还没有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发给了投资商,
竞拍没有竞争对手
    5月12日,嘉禾县县长李世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珠泉商贸城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公开的,而且接受了我们不同方面的监督,不存在问题。”
    按照国家的规定,像珠泉商贸城这样累计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其正规审批步骤是:嘉禾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土地挂牌出让的消息,然后3家以上的具有开发资格的公司进行竞拍,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据周贤勇介绍,此项目仅在郴州某网站上贴出了招标公告。
    “就我们一家来竞拍,没有别的公司,我们就得到土地了。”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普军如是说。
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轻松得到了这12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县里有政策,县外的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嘉禾县政法委书记、项目总指挥长周贤勇解释。
耐人寻味的是,珠泉商贸城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时间为2003年9月30日,但是该工程的正式开工时间却是2003年7月,这就意味着,开发商未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就已开工建设。
   对此,周贤勇说:“项目是招商引资引来的,我们就后补了一下招投标手续。”
土地价格质疑
     经调查发现,嘉禾珠泉商贸城并非国家建设项目,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就得到了这12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而最终折合下来每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只有30元。
据《嘉禾县县城规划区基准地价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规定》,嘉禾县珠泉商贸城一期工程用地所在位置是嘉禾县一类用地,其商业用地基准价是1500元/平方米,最低的每平方米也是900元。但一些拆迁户提供给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显示,该项目一期工程每平方米土地的成交价是808元,比市面上的最低价格每平方米降低了92元,如此计算这片土地总价格是4808.576万元。而根据嘉禾县的另一份文件,政府把这片土地的出让金按照售房底层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包干收取。换言之,开发商每平方米又少交了708元,原来是4800多万元的总地价,一下只有210万元。
    “地价从808元减到了100元,其差价部分让开发商用到当地居民的拆迁费用上。”嘉禾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夏社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如是解释。
    据嘉禾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取后,上交县财政,再返还给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公司,投入拆迁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而夏社民证实,上缴给县级财政的仅占210万元的30%,即63万元。这相当于原本价值4800万元的1.3%。这样算来,每平方米只有100元的转让金,这个土地就给了开发商,而最后100元当中的70%又返给了开发商,也就是说,开发商拿了30元钱就买到了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资料来源: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08日

二、分析提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政府在进行珠泉商贸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以“四包两停”的强硬政策推行强制拆迁,不禁引发我们对以下问题的思考:
1.行政行为违法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政府法治和行政法治是建设重点,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管理者,政府依法行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这一事件中,商贸城土地出让审批还没有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发给了投资商,嘉禾县政府专门制定“株连政策”,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逼迫公职人员就范,违法侵害公职人员的权益,违法强行拆迁等等。这种做法,是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便为民造富的出发点再好,也要按法律和民主程序逐步落实。不尊重法律往往是政府违法行政的开始,如果仅凭一股冲动谋求发展,打着发展的旗号随意突破法律禁区,只能说明政府决策随意,会给群众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政府带头违法办事,不仅严重影响政府形象,而且给地方带来一连串的恶效应。
拥有了绝对裁判权的嘉禾县政府掌握了对公共利益的绝对决定权与绝对解释权,掌握了对公民个人利益的绝对裁量权与绝对处分权。如此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赋予了权力所有者足够的高度,使得他们足以高高在上、俯视一切;当他们站得足够高了,涉及上千户人家切身利益的拆迁工程也就成为“小事”了。如此不受监管的“绝对权力”也赋予了权力所有者们无所畏惧、无所忌惮的行事风格,当他们的胆量足够大了,他们便可以在代表政府声音的横幅标语上明明白白地写下赤裸裸的、充满胁迫意味的语句。
     然而,现代意义的政府是不能够拥有“绝对权力”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度的,政府掌控的裁判权与强制权完全不能够超出法定的限度;我们的宪法、法律其实已经为各级政府的权力划定了限度。只不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嘉禾县政府并没有意识到政府权力的边界在何处。久而久之,其干脆忘却了政府权力还存在边界———越权的习惯根深蒂固,最终造成“绝对权力”的幻影长存于掌权者的心中。
2.公共权力的使用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没有规则吗?公权力与私权利各有自己的范围和限度,不是说凡是公权力就当然可以或者能够干预私权利。房地产建设项目和拆迁这样的事情,本来就是经济或商业活动,公共权力只有居中进行裁决的地位,没有直接进行干预的权力。但遗憾的是,这个一度被嘉禾县政府打扮成“国家建设项目”的商贸城开发工程,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商业开发项目, 却是由公共权力为商业利益“鸣锣开道”和“保驾护航”。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的职能只是调节和监管,而不是政府直接进入市场,参与或者干预竞争。湖南嘉禾县发生的这一事件,政府就是直接参与了经济活动和市场竞争,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游戏规则”。
地方经济本来是好事,但决不能将发展经济与制造内部矛盾和紧张关系联系起来,更不能通过行政命令方式搞“行政暴力”,试图以权代法,以权压人,牺牲他人的利益和合法权益。政府的公权力是有限的,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利用自己的公权力,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发展失去人民的信任。
3.行政权力的异化
     嘉禾县珠泉商贸城一期工程用地所在位置的商业用地基准价是1500元/平米,最低的每平米也是900元,但是在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上,一期工程每平米土地的成交价只有808元,总价4800万元;实际上当地政府把这片土地的出让金按照100元/平米的价格包干收取了,开发商总共只交了210万元。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嘉禾县政府把这210万中的63万元上交上一级财政后,剩下的147万元又返还给了开发商,也就是说,原本价值4800万元的6万平方米土地中98.7%都变成了嘉禾县政府给予开发商的优惠。
    在拆迁现场出现过一块“珠泉商贸城门面安置建设规划”的大招牌,令人意外的是,招牌上的“投资建设方”并非与拆迁户签订协议的“珠泉商贸置业有限公司”,而成了“嘉禾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位熟悉内情的当地干部告诉记者,这个公司其实就隶属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
    按照国家的规定,像珠泉商贸城这样累计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其正规审批步骤是:嘉禾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土地挂牌出让的消息,然后3家以上的具有开发资格的公司进行竞拍,最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然而,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嘉禾县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轻松得到了这12万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依照法治社会的公平原则,出于商业目的的土地征收与拆迁行为,开发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即与产权人在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下谈判、讨价还价,政府只对开发和拆迁方的资格、指标等进行程序上的审批,不能介入任何实体内容。相反,政府如果滥用国家征收的权力,协助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当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时候,有关部门为开发商充当“挡箭牌”,对被拆迁人不予理采;或者像嘉禾县那样,不但以仅相当于市场价1.3%的超低价格向开发商出让土地,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又是制定政策,又是郑重承诺,费尽了九牛二虎之力,完全把本该由开发商自己解决的商业拆迁当成了政府的中心工作,人们就不得不怀疑政府是否摆正了自己的位置?主要领导是否一厢情愿地把开发商的商业项目也当成了自己的政绩?人们还不得不怀疑,某些已经在事实上沦为开发商“打工仔”的部门和人员,他们与开发商之间是否亲密得有些不正常了?
   “靠暴力推动发展”成为地方官员腐败的掩体。许多建成不久的房子都成片成片地拆掉,浪费的社会资源、损失的群众利益有多少,嘉禾县政府的官员心里不会没有一本账;在仅有3万余人的小县城搞大型的商贸城和房地产开发,其可行性到底有多大,相信嘉禾县的官员也不会不清楚。连一般人都疑惑的事情,地方政府官员冒着违法行政的风险,不惜充当开发商的“帮手”,个中缘由我们就不难猜测了。究其实质,是源于该县主要领导个人政绩观的膨胀和发展仕途的权力欲在作怪发酵的结果。
    同时,嘉禾拆迁案也体现了地方官员的角色冲突和各种权力资源及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些冲突中较典型的表现为公共角色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客观责任与个人可能性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比法律意义上的冲突更为广泛。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代化过程中,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行政权力对经济关系的支配制约作用犹大,它往往被视作有价证券,使钱权交易进入流通领域,甚至转化为获取利润的资本。
4.行政组织伦理
    行政组织伦理,是指整个行政组织所具有和体现的伦理,它包括制度伦理和政策伦理两方面。制度伦理要求行政的程序公正、组织信任及民主、合法、公开、服务。公共政策伦理是指公共政策本身在对公共利益维护上,如公平、正义、效率等方面。
在嘉禾拆迁案中,嘉禾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体现为一个组织的整体行为。因而,我们有必要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 组织是否应成为道义责任的载体, 即组织的“团体责任”是否存在, 如果存在该由谁来承担呢?通常人们认同的道义责任主体都是个人, 都定位在个体的行为上。那么怎样看待下列行为和现象: 一个公共行政组织为了本团体的利益(绝不是个人利益) 而违约, 甚至可以不兑现对公众的承诺。组织对决策后果无人负责, 当然也不必负责, 因为这是为了大家的利益, 是集体决策。所以组织也不会对其成员遵守伦理道德的行为给予奖赏, 或违反的行为给予惩罚。“伦理道德确实是一种软约束” 。但关键的是一个组织作为一个整体, 它体现的伦理道德与其行为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 “道德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相辅相成的, 判断团体是否像自然人那样是道义责任的载体, 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具有自然人那样的行为能力”。其判断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组织作为一个行为主体, 对其行为必须要承担“团体责任”, 即不能将这种责任完全推到组织中个人的身上。这种团体责任与组织成员的个人责任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如果组织内活动的结果被认为是不道德的, 是否能够说明这些组织(相对于组织中的个人而言)是不道德的组织, 或者说这些组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的结论是: 组织应该成为责任的载体。因为组织本身就是用来干比个人单独所能干得更多的事情的。正如古德派斯特和马修斯所认为的, “为了保证组织进行有道德的行为而对组织进行外部控制, 以及使个人对其行动负责是不完全的。相反,应当把组织看成一个富有道德的‘人’, 并努力使组织具有道德心”。学者凯瑟林?但哈特更形象地称其为“培育组织的良心”。这种“组织的良心”正是保证组织对其行为负责的关键, 正是团体责任的灵魂所在。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嘉禾县政府作为一个行政组织整体,其既违背了行政的程序公正、组织信任及民主、合法、公开、服务的制度伦理要求,又违背了在公共利益维护方面的公共政策伦理要求,因而其必须对其行为承担“团体责任”。这种“团体责任”不能由某一个人来承担,而应该由领导集体承担,即:其领导集体应该引咎辞职,并根据案情严重情况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嘉禾拆迁案中体现出来的正是行政组织伦理的缺失,因而,我们不仅应该大力宣扬依法行政,而且应该积极培育“组织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