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串珠子代理:引用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3:01:43
工商执法办案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制作

工商机关执法办案调查取证中现场检查笔录以及询问调查笔录不仅紧密关联案件的调查成败,而且也同其它证据一样作为整个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办好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使案件经得起复议与诉讼。下面的证据的意义及种类以及掌握现查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与技巧很值得交流。

一、证据的意义及种类

(一)、证据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于处理的基础和依据。工商行政管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

(二)、证据的种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

(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食品等。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设备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通过法定机构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产品质量鉴定等。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就地进行分析、检查后作出的记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

二、现场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要点

    现场检查笔录在办案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是证明违法现场存在的事实,又是获取新证据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先导。现场检查是对违法现场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看、清理、检查的执法活动。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上述执法活动进行的书面记录,是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而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基层工商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技能。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组成及文字表述要求

    1、开头部分:简述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并载明出示执法证件,要求十分简练,一笔带过。例如:“×年×月×日上午,× 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依法对某地某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2、正文部分,分四个层次:

(1)、记录现场当事人的身份。如悬挂营业执照的情况,无照经营则现场询问当事人、工人(旁证人)及其交代的基本情况。

(2)、记录现场的客观环境。比如场所大小位置、所见物品的摆放、在场人员的作业情况等等,语言表述要详实,涉及数据要准确,不能出现大约、左右、上下、基本等表示模糊的词语。

(3)、针对涉嫌事项的描述。比如“现场未发现悬挂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对商标侵权标的物的放大描述等,语言表述要客观,不能带个人观点。

(4)、执法人员的动作。含现场收集书证,物证,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的相关情况,语言表述可适当简洁。

     3、结尾部分: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章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说明理由。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章或盖章。

(二)、现场检查及其笔录制作应注意的五个要点

     1、亮明身份,出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如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在进入违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要求出示证件,由于执法人员忘记带执法证件或未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揪住把柄使案情无法调查,检查活动被迫终止。所以检查之前应掌握案情,提高认识,做好准备。在现场检查笔录情况栏中记载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使执法由被动变主动,由程序不规范到规范。

2、分工明确,抓住重点

    执法人员进入违法现场后,首先,现场指挥人员要合理分工,一是控制现场的人不能逃走,现场财物不能丢失。二是分头定位检查取证,保证每一名检查人员都有自己的取证任务,做到既分工又协作。三是每一名检查人员应充分掌握现场情况,行动迅速,集中精力,速战速决地完成预期目标。其次,检查时,通过询问、查看、清点、细心收集控制现场的证据后,通过现有的证据,发掘新的证据和涉案财物。现场发现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要迅速扣留,时间拖延难免受到当事人的威胁,扰乱执法秩序。迅速扣留可确保违法证据先到手,掌握案件的主动权。扣留过程中,要对扣留的财物细心清点,在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最后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要注意文明执法,适时地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性,更好地配合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以避免在检查过程中出现僵局、公然对抗、暴力抗法。

3、主次分明,记录清楚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最重要的是记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记录人员应逐项填写完整。首部应当填明检查时间,包括检查的开始时间和检查结束的时间。检查地点,该地点应是当事人违法现场准确的地理位置,不应填写当事人的名称。检查人员,应是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临时人员和公勤人员不应记录在内。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是公民的写明个人名称。见证人一栏很重要,能证明笔录的效力。正文是笔录的重要部分。在记录过程中应将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的所有物品都一一记录下来,尤其对违法物品的数量、形状、品种、规格、包装标识、存放位置要详细记录。记录应客观真实,忌形容和夸张,忌评论和判断,忌注明违法性质和确定违法行为,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可以一带而过,记录要详略得当。例如: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的情况,对记录未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也要记录当事人开业时的牌匾、账目、购销货凭证、销售金额等,这些特征都能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补充说明。通过这些证据的相互验证,来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是存在的,时间有多长、经营情况是怎么样的。最后,检查人员应分别签字,不能由一人代签,记录人员也应签字,有其他人在场的,由其他人在见证人栏中签字。

4、记录为辅,取证为主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获得第一证据的先导,也是案情的突破口,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记录人员在记录中普遍存在主观性,对违法事实的记录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造成检查人与当事人产生纠纷和争议。在检查的同时,获取其它的证据与此证据相互印证是很有必要的,有条件的办案机关可以配备照相机和摄像机,利用这些工具可将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等事实全部取证下来,从而对现场记录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如:遇到商标侵权案件,只是一味地记录商标侵权是不行的,当场必须对侵权物品真实客观地取证。照相机、摄像机等就是很好的取证工具。

5、自始至终,程序合法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记录人员应对记录内容与违法物品核实一遍,保证记录准确,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检查人、记录人、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到场,应在笔录中记明当事人拒绝的原因。有见证人时,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见证人时,应利用录音设备录制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证据,或邀请公安机关等单位前来见证,并签字盖章。

三、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和技巧

    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证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

(一)、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

    制作询问笔录,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技巧

    1、询问笔录的准备阶段。

    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关系到整个询问工作的成败。办案人员在接触个案之前,只有经过缜密的分析、梳理,有步骤、按计划地展开询问工作,才是制作询问笔录的第一步,制作询问笔录的准备工作应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1)、了解基本案情。办案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本案已有的材料。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人员、案件的性质和经过、已有证据材料等。了解这些基本案情,可以在大脑内搜索当事人大概的违法事实。这对个案的定性,笔录的定势将起到关键作用。不仅可以提高询问的效率,而且可以减少询问的盲目性。

(2)、确定询问对象的先后次序。在个案中,询问之前了解涉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再确定询问对象的先后次序,对个案进展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样一个当事人,同样是一个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只是询问的先后次序不一样,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因为,有些涉案当事人,他在整个违法事实中,有的是知情者、主谋者,有的是协从者、参与者,如若不加以分析,把主次顺序搞错了,可能导致询问工作无功而返。在通常不加以注意的情况下,个案中先询问涉案的知情者,他就有可能把其所知情的违法事实推向参与者;如若执法人员再来询问参与者,事实上他本身是不知情者,这样就会使已知变为不知,不知的还是不知,影响询问的进度和效果。

(3)、确定询问的必需物品和地点。除了在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之外,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对必需的物品和地点有所选择。准备必需的物品除了办案文书以外,另外还应备有用于计算的工具,用于查阅的法规资料,以及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的已知证据材料;除此之外,对于查处传销等重大案件应邀请公安机关配合,对当事人涉案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物品等进行必要的控制、抽样、鉴定、分析。在确定询问地点方面,要对涉案的第三人及其他与案情无关的人员进行回避。

(4)、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实践表明,周密的询问计划及询问提纲,犹如作战的行军图,夜行中的指南针,不仅是已方主动出击的有力武器,而且是牵着彼方团团转的牛鼻绳。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是一项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群体工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一起案情简单的个案,办案人员可草拟几条应付了事;但对一起案情复杂,涉及多个违法当事主体,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案子,则需要静下心来分析、论证,步步设防,步步为营,既要考虑“剥竹笋”,又要提前“设防区”。防止当事人打惊之后,造成难以弥补及难以挽回的损失。所以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特征制定详实的询问提纲。这样我就可以避免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受被调查人出现情绪波动、故意刁难等因素的干扰。确保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主次分明、逻辑清晰。

2、制作询问笔录的制作阶段。

    在询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根据个案的具体特点、已方掌握证据的情况、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问题的态度,采取不同的询问问话策略。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方法:

    一是由远及近,迂回问话法。有些个案,办案人员仅在现场即时掌握了违法经营活动的一些证据,但数量较少,不足以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作直接证明。这种情况则宜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包抄的问话策略。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先不涉及主要问题,而是隐蔽主攻方向,询问一些似乎与案情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以分散其防御的注意力,使其无意中说出某些与主要问题有关的细节,或者暴露出矛盾和破绽,使其陷入不得不讲实话的处境。

    比如:在办案过程中,通常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感到头痛。因为这是一个敏感问题。若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先避开非法所得这个敏感话题,而是询问他的成本,主要是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招待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成本支出;再询问当事人的收入,从已知证据入手,主要是日生产、月积累、年收入的情况。待其认可之后,再来一次“回头问”,确定他的经营收入、支出固定值,再除去税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就可以得出当事人非法经营的所得情况。这样算出来的结果,当事人一般无话可讲。打开缺口之后,对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可以起到瓦解作用。
      二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法。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碰到这样一些案例,对一些相当关键的已知物证、书证,在询问时不注意方法,当事人不仅不承认与已有关,反而被其摸到底之后,往往容易被对方反戈一击,实施“反控制”,而使已方陷入被动困窘的局面。这类事例,往往在商标侵权、仿冒、假冒等个案中容易碰到。明知道是当事人自己干的,他就是不承认。但若改变问话策略,很可能变被动为主动,使当事人束手无策。具体来讲,对案情作出分析之后,制造假象,引导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使其丧失警惕,思想松懈,然后抓住要害做文章,引申出其违法事实。

    三是开门见山、直接问话法。在办案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行为明显、证据充分齐全、定案把握大的简单个案,所采取的通用作法。一般对当事人违反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包括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制假售假案件的偶犯、从犯时,惯用的手法之一。其特点是抓住个案的关键性违法节点及问题,开门见山,直接向当事人提出,问清是否,并且穷追不舍,直至当事人完全交待。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六项注意。即办案人员应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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