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态赌博看什么科:[转贴]王琳:“坐牢补偿费”,得警惕期权腐败 【猫眼看人】-凯迪社区#65070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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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王琳:“坐牢补偿费”,得警惕期权腐败1116 次点击0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残阳映雪 于 2010/10/21 20:02:4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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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了这样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10月20日《检察日报》)

  常听说“人一走,茶就凉”,“树倒猢狲散,墙倒众人推”。没成想贪官落马之后,不但探监者络绎不绝,出狱后更有不菲的“坐牢补偿费”。不合常理之处既然存在,当有其赖以存在的理由。究其根源,无外乎这么几条:一是期权腐败。这种腐败区别于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办事)”,而将利益交付拆分成不同时段来“履约”。二是宣示腐败。这种腐败的关键在于宣扬,亦即行贿人通过对按约支付“坐牢补偿费”的高调宣传来向他的行贿对象宣示自己的“义气”,打消腐败分子对其“没骨气”或“不讲道义”的担心。三是真实友情。应当承认,不光贪官有感情,行贿人也有感情。尽管基于友情的巨额馈赠极少发生在贪官与行贿人之间,但我们不能否认确实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

  第三种情况并非法律规制的范围,我们估且按下不表。以期权腐败来说,尽管存在取证难,但打击期权腐败并非无法可依。“两高”在2007年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对“期权腐败”专门作了规定。“意见”第十条如是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如若能够证明“坐牢补偿费”与之前的受贿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则收受“坐牢补偿费”的官员又应回监狱报到。

  当然,“坐牢补偿费”的另一个成因在于现实司法实践对行贿人打击不力。受贿与行贿是两个对偶性犯罪,有受贿必有行贿。在刑法文本上,对受贿罪和行贿罪都有明文规定,但贿赂犯罪天然存在取证难的特点,行贿与受贿通常发生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不知”的私密空间。为了突破受贿罪,往往需要以私下的“交易”来取得行贿人的配合。这就是为什么总是受贿人进了监,而行贿人却能全身而退的主要原因。行贿人的人身和财产均安全之后,自然有条件“投桃报李”。因此,遏制“期权腐败”还在不断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并加大对行贿人的人身罚和财产罚。当行贿人因为行贿而被法律罚得倾家荡产之时,“坐牢补偿费”自然没有来源。

  至于行贿人通过宣示腐败,来获取腐败官员的信任,颇有些“投名状”的味道。若坐视此类公然挑战法律秩序的行为存在,是反腐之耻。对宣示腐败者,有未追究的违法犯罪,要坚持查办;对暂未发现有犯罪行为,也要保持关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责任查办腐败案件,更有责任预防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