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免rootapp:绿大地欺诈上市圈走3.46亿元 被称为银广夏第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0:26:58
2011年12月19日01:42财新网-新世纪我要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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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影响极为恶劣、被称为“银广夏第二”的“绿大地”案结局令市场哗然。
在最近一次通气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02200.SZ,简称绿大地,现称*ST大地)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件,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ST大地当事人被认为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伪造银行单据、虚构银行交易、篡改财务资料、内幕交易等行为。
但12月初,*ST大地收到的刑事判决书却令市场咋舌: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ST大地罚金400万元,约为其IPO募集资金的1%;以同罪名,公司原董事长何学葵和公司原财务总监蒋凯西两人被判三缓四,其他两名当事人分别被判二缓三,一名当事人被判一缓二,所有案犯均被当庭释放,无人获实刑。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的判决,在量刑上最大限度对*ST大地进行了从轻发落。骗子公司从投资者手中圈走3.46亿元之后,做局者全身而退,罚金由上市公司——实际由全体投资者承担。
在判决发布前半个月,*ST大地发布公告,称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投集团)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这家理应退市的公司,摇身一变受益于彻底的重组。
表面上看,这样的结局可谓皆大欢喜——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伪造报表,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因重组方注入资产、股价上涨获得了补偿。云南省则保住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资格。
但究其本质,*ST大地案因A股市场无法退市的缺陷而扭曲,最终欺诈者全身而退,制造了巨大的道德风险。让违法者违法没有成本,这不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而是加剧了市场不公。
*ST大地理应退还募集资金、直接退市。
欺诈上市
2006年11月,绿大地首次上会被否。2007年10月,该公司二次过会,两个月后登陆深交所,成为云南省首家登陆中小板的民营企业。凭着虚假的业绩,绿大地发行2100万股,发行价16.49元,融资3.46亿元。承销商为联合证券,保荐人为黎海祥、李迅冬二人。
作为“云南省最大的绿化苗木种植企业,云南省惟一一家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绿大地的“业绩”光鲜亮丽。据其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2005年和2006年,营收同比增长分别达8%和21%,净利润的同比增长分别达11%和26%。从2007年上半年的业绩来看,该公司业绩发展呈现良好势头。董事长何学葵是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理事、昆明市政协委员,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2009年之前,该股受到多只基金的青睐和追捧,2008年1月,该公司股价一度冲高到63.88元的最高点。
然而,一次巡检却意外揭穿了绿大地的画皮。2009年8月,云南证监局发现绿大地在业绩、资产和关联方交易等方面存在重大虚假信息披露。2010年3月份,证监会决定立案稽查。调查组经过5个月的实地调查,积累长达数百页的调查报告和各项证据,认为绿大地及相关当事人涉及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伪造银行单据、虚构银行交易、篡改财务资料、内幕交易等。
根据证监会披露,2004年至2007年6月,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以虚构银行回款的方式虚增收入;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的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调减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另外,绿大地在首发上市之前还伪造了云南省工商局证明。
多位接近调查的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绿大地的造假方式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简单粗暴型”,另一种是“制造资金循环型”。
前者如以老客户的名义虚构合同。如一家名为生态技术的公司,在与绿大地销售合同中使用的公章与其年检资料中的公章不一致。生态技术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不认识销售合同中的乙方代表,也没有使用过合同中的公章。
类似的问题也发生在其它客户身上,如昆明汇丰花卉园艺有限公司和万子红公司。
2004年,绿大地对五家供应商发生了数千万元的采购和支付。但在其提供的会计凭证中,通过支票付款的只附有支票存根,无银行转账回单,且其中有一半的支票存根上填写的收款方与银行实际资金去向不一致。
2009年,绿大地向数十家供应商采购过亿元,但其中数千万元资金的去向与支票收款方不一致,一部分资金流向绿大地账外银行账户。
此外,绿大地还通过实际控制的天绿园艺、世纪光大等28家公司制造资金循环。操作方法是,绿大地以土地款、灌溉系统工程款等各种名义转出资金,利用控制的账户流转资金,最终回到绿大地,导致付款方与销售客户不符。
2011年5月后,绿大地被戴上ST帽子,改称*ST大地。
从轻发落
证监会认定,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欺诈发行股票罪。
2011年8月,*ST大地收到了昆明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公诉机关认为,绿大地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谋、策划,赵海丽、赵海艳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行为触犯《刑法》相关条例,应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上市前绿大地公司虚增资产7011万元,收入2.96亿元,上市后虚增资产2.88亿元,虚增收入2.5亿元。
9月6日,绿大地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进行了审理。三个月后,*ST大地公告该公司收到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市场哗然。
绿大地及五被告仅被认定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公司被罚400万元,五当事人领到缓刑判决书。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未获认定。截至12月13日,无人提出抗诉,判决生效。
“判得太轻。首先,400万的罚款最终将由所有股东承担,个人一年牢都不用坐,只是不能再当董事,持有的股权也没有受到影响。其次,违规信息披露罪应该成立,上市之后几年的定期披露包含了2007年的虚假成分,实际上也认定了上市之后仍在造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欺诈上市的判刑有越来越轻的趋势。当年红光实业(600083.SH)的造假者被判三年,是实刑。最近通报的江苏三友(002044.SZ)涉嫌欺诈发行,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得不够,造假就没有什么成本。”
由于此案证据确凿、链条明晰,判决结果引起了一些监管人士的困惑:在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下的证券市场监管,如何确保到位?
官渡区法院宣判十天后,证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对绿大地的调查情况,详述了未被一审判决认可,甚至披露了起诉书中未提到的涉嫌犯罪内容。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查中证监会发现绿大地存在以下涉嫌犯罪行为:一是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2005年至2009年,为配合虚增资产、采购、收入,绿大地伪造了近百张银行单据。二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司印章。首发上市之前,绿大地伪造了云南省工商局关于绿大地前十大销售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证明;伪造了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公章,用于虚构销售合同、虚增收入。三是涉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在调查期间,绿大地隐匿、窜改100多笔财务凭证,涉及金额上亿元,并设立账外账。
据此,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虚构采购流出资金,虚增收入累年经鉴定达到3.5亿元。那么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为何未获认定?
判决书称,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30%以上时,应予立案追诉。但公诉机关认定的虚增数额达不到这一标准,因此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官渡区法院仅强调立案追诉标准的二三项,忽略了第一项,即“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便可予以立案。
“一来这是关于立案追诉的标准,不是量刑的标准,法院判决不应依据这个;二来即便按这个规定,也是达到其中一项即可,没有理由只看二三项。”彭冰说。
但所谓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绿大地及时的“重组”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