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吉他怎么调弦距:通过诉讼诚信促进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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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诚信促进司法公信

2011年12月10日 08:14    郑 鄂    来源:南方日报    

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司法机关的职责行为,任何时候都会深刻地影响社会诚信建设。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率先实现司法公信。

诚信是立身之本、立邦之柱。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加以推进。人民法院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参与者、保障者,必须通过诉讼诚信,促进司法公信,保障社会诚信。

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天职所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成为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司法机关的职责行为,任何时候都会深刻地影响社会诚信建设。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诉讼诚信建设,率先实现司法公信。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司法是公正的艺术,公正的基础是诚信。“一诚足以消万伪”,只有当事人诚信地进行诉讼,法官依法诚信地进行审判,才能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是非,正确作出裁判,促成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是推进社会诚信的突破口。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建设诚信政府。当前,行政机关失信的问题比较突出,必须通过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对政府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促进行政机关守法守信。同时引导和带动社会信赖法治,依照法律途径制裁失信行为,夯实诚信社会建设的法治基础。

开展诉讼诚信建设,符合立法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102条、129条等,均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6条、第9条等,也对法官诚信司法作了详细要求。可见,诚实信用不仅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而且已经超越实体法,成为诉讼的基本理念。

诉讼诚信建设的基本架构

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隐瞒真相、伪造合同、虚假陈述,一些证人作伪证,少数律师教唆当事人欺诈,某些鉴定人、勘验人、评估人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评估、审计报告等,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违背诚信诉讼义务。对此,应建立针对当事人的禁止恶意诉讼、禁止滥用诉权、禁止妨碍他人等禁止性规则;以及证人诚实作证、律师诚信代理、鉴定人诚信鉴定等行为规范,确保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

法官诚信司法。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强迫调解、拖延诉讼、枉法裁判等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教育,引导广大法官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筑牢诚信司法的思想基础。要落实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文件要求,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及时纠正和查处不规范、不文明、不诚信司法行为。要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促进司法公信。要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拓宽民众了解和参与司法的深度和广度,以公开促诚信。

促进社会诚信。一方面,人民法院应通过依法办理诉讼案件,对守信行为予以肯定,对失信行为予以否定,构成犯罪的,应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威慑机制作用,让“老赖”逃无可逃,最终自动守信。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之治功能,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注意把法律评价与诚信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司法惩戒失信行为,引导公众对社会诚信的预期和对诚信价值的评判,真正使执法司法过程成为彰显诚信价值、体现社会公义的过程。

诉讼诚信建设在广东的实践

打击虚假诉讼。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10年,广东三级法院共识别虚假诉讼案件756件,并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措施,严格追究虚假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责任。

构建执行诚信。广东高院在构建执行诚信体系上率先发力,于2010年创设执行指挥中心,作为法院建设和利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平台,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解决执行难。

开展诉讼诚信试点。在广东高院指导下,云浮市郁南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诉讼诚信建设试点:实现双向监督制约;覆盖主体较为完备;信用信息较为丰富;注重当事人权利保护;信息形成程序比较规范。下一步,广东高院将加大对郁南法院的指导、推广力度,为全国诉讼诚信建设提供实践样本。

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完善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应对完善社会诚信的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制度,明确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标准、制裁形式与尺度。

加强诚信教育和伦理建设。政府应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社会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行业行为规范,使各行各业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向社会普及建立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将熟人社会之间的诚信理念发扬光大。

建立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由专门部门牵头,整合工商、税务、金融、社保、公安、法院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建立国家征信数据库。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由专门部门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推动信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体系。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作出警示性惩戒,如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作出监管性惩戒,如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等。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作出市场性惩戒,特别是给予严格的市场限制。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由司法部门作出司法性惩戒,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郑 鄂